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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解讀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7.95K

環境保護一直是社會上的重要話題,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2019年寧波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解讀”,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寧波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解讀

寧波港龍門吊實施油改電工程

在近日召開的寧波市十四屆人大六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歷經3年起草和制定的《寧波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獲得表決通過。

在“十三五”開局,寧波市用立法的方式對大氣汙染說“不”,成為浙江省首個制定此類法律的城市,在全國也名列前茅。

據瞭解,在《條例》起草和制定過程中,寧波市進行了深入的前期調研,並充分聽取意見,徵求了488名市人大代表和341名群眾代表的意見,共收集到意見和建議1769條(次)。可以說,《條例》的制定,是一個充分醞釀、徵求民意、反覆修改的過程。

落實綠色發展理念

近年來,大氣汙染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霧霾已經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與全國許多城市一樣,寧波市廣大群眾對改善空氣質量的呼聲日益高漲。

寧波市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十三五”期間,要“使寧波的天更藍、水更清、地更淨、景更美”,“建立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構建品質更高的民生幸福之城”。

《條例》積極迴應群眾期盼,將成為寧波市防治大氣汙染的根本性、長遠性保障。

《條例》明確,寧波市實行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對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向社會公佈。此舉將推進大氣環境治理的法制化,要求相關部門和各級政府有擔當精神,落實綠色發展理念。

“對症下藥”明確防治重點

據相關課題研究,寧波市工業(包括燃煤、揮發性有機物等)、機動車船、揚塵的PM2.5貢獻率分別佔到47%、22%、11%。相對應的,寧波市將燃煤消費總量控制、工業廢氣防治、機動車船大氣汙染防治以及揚塵治理等作為《條例》規範的重點。

燃煤是大氣汙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改進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使用,逐步削減燃煤消費總量是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根本措施。據統計,2019年~,寧波市規模以上企業煤炭消費量一直保持在4000萬噸左右。針對電廠排放、工業鍋爐、工業生產過程等是本地PM2.5汙染的主要來源,《條例》明確規定,寧波市實行燃煤總量控制,並進一步明確原煤消費總量不得超過2019年水平並逐步削減。

同時,《條例》還規定嚴格控制汙染大氣的產業發展,禁止新、改、擴建嚴重汙染大氣的專案;除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垃圾焚燒發電和生物質發電專案外,禁止新建、擴建高汙染燃料電廠;禁止新建、擴建高汙染燃料鍋爐自備熱力供應站的配套發電機組。

兩年前,寧波市機動車保有量就超過了200萬輛,成為影響空氣質量的又一主要因素。作為交通運輸發達的港口城市,寧波市同樣重視機動車和船舶汙染防治。《條例》提出,港口碼頭應當發展綠色港口物流體系,對港口碼頭的岸電設施建設和使用、遠洋船舶進出港用油、港區內運輸的集裝箱車輛、作業裝置和社會集裝箱車輛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等作了相應規定。同時也明確,市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決定在本市提前使用符合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船舶排放標準的車船用燃料,提前實施更嚴格的車船用燃料國家質量標準。

在揚塵方面,前期的調研發現,建築渣土和其他揚塵物運輸問題嚴重,雖然已要求所有建築渣土運輸車輛必須採取密閉措施,但所謂的密閉設施都非常簡陋,而且大多數車輛裝載渣土高出車廂,無法密閉,運輸中撒漏嚴重。中心城區附近礦山開採特別是機制砂生產揚塵嚴重,附近建築和樹木被塵土覆蓋。針對這些問題,《條例》明確,裝卸和運輸煤炭、渣土、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船,應當設定密閉裝置,防止物料遺撒;並禁止鐵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幹道兩側可視範圍內及城鎮周邊地區開採礦產資源。

強化汙染源監管

《條例》規定,重點排汙單位的監測裝置應當與環保監測網路聯網,經有效性稽核的線上網路監測資料,可以作為環境行政執法的依據;石油、化工等企業應當建立洩漏監測與修復制度等。《條例》還提出,開展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汙權交易;鼓勵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

為了破解“違法成本低、執法難”的困局,《條例》做了具體有力的規定:對違反《條例》規定,排放大氣汙染物的,可以由環保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汙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業、關閉。對違反《條例》規定,發生管道洩漏不及時檢測並修復的,將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計罰。對拒不履行停產、停業、關閉或停產整治決定,繼續違法生產的排汙單位,可以對其停止或限制供電供水。

此外,《條例》對餐飲油煙、露天燒烤、秸稈焚燒、垃圾焚燒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主體也進行了明確。做到責任清晰,可操作性強。

引導公眾參與大氣治理

鼓勵和支援公眾參與大氣汙染防治和相關公益活動是《條例》的又一個亮點。《條例》指出,環保部門應公佈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大氣汙染行為進行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將給予舉報人獎勵,並對舉報人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此條款有助於提高舉報者的積極性。

《條例》提出,要推進企業環境資訊公開,規定大氣汙染物排放重點監管單位應當定期主動釋出企業排汙資訊,接受公眾監督。廢棄物焚燒企業應當將汙染因子以及焚燒設施執行狀況資訊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條例》還規定,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汙染天氣應急預案,並向社會發布。應建立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預測預警制度,並統一向社會發布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資訊。環保主管部門將企業環境違法資訊記入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定期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