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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大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54W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對自然資源的利用也在不斷增加,由此引起的大氣環境汙染和破壞也愈發嚴重。如果大氣環境資源被破壞,很難恢復,因此防治大氣汙染就愈發重要。下文是長春市大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長春市大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
長春市大氣汙染防治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我市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大氣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大氣排放汙染,導致大氣環境質量發生變化,從而對生活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現象。

第三條 大氣汙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佈局,加強防治大氣汙染的科學研究,採取防治大氣汙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五條 長春市環境保護局是我市大氣汙染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大氣汙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機車汙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專案(以下簡稱建設專案),建設單位在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格的單位編制建設專案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並按照規定程式,報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立項審查部門必須在接到環境保護部門批准檔案後,方可批准立項。

第八條 建設專案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准意見的要求進行設計。

第九條 建設專案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用於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建設的資金,不得挪用或者擠佔。

第十條 建設專案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提出大氣汙染防治設施的驗收申請,經驗收合格後,主體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提交排汙申請登記表,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需作重大改變時,必須在改變的15日前申報,屬於突發性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後3日內申報。

第十二條 大氣汙染防治設施必須保持正常運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有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一)需暫停運轉的;

(二)需轉移、拆除或者閒置的;

(三)需改造、更新的。

環境保護部門對屬於前款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在接到申請24小時內批覆;對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批覆,逾期不批覆的,視為批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大氣排放汙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必須按照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繳納超標準排汙費。

排汙費的使用,按照量入為出、專款專用、不參與地方體制分成的原則,由財政部門按照環境保護部門治理大氣汙染的計劃撥款。

第十四條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造成嚴重汙染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提出限期治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其限期治理,並由環境保護部門檢查、驗收。

對超過規定排放標準、造成大氣嚴重汙染的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責令其限期治理,並由環境保護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五條 造成大氣汙染事故或者因突發性事件可能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並報告環境保護部門;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的48小時內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型別和排放汙染物的數量、經濟損失和人員受害等情況;事故查清後應當向環境保護部門作出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危害、採取的措施、處理結果以及遺留問題和防範措施等情況的書面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檔案。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部門監督管理人員,對排汙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市以上環境保護部門簽發的證件。

第十七條 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和業務祕密。

第三章 防治煙塵汙染

第十八條 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區域劃分為三類區域:

(一)一類區域:國家、省、市級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蹟區和療養地及其周邊外300米以內的區域,斯大林大街、南湖大路、迎賓路、西安大路、解放大路、自由大路、長大公路(長春至大頂山段)道路兩側50米以內區域。

(二)二類區域:一類區域以外的城區、建制鎮。

(三)三類區域:各縣(市)、郊區除建制鎮以外的區域。

一、二、三類區域分別執行國家一、二、三類區域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九條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執行的鍋爐、窯爐及消煙除塵裝置進行現場檢查、監測,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監測費用按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二十條 凡在市區熱電聯供計劃範圍內的採暖設施,必須併網。

市區內熱電聯供範圍外的區域及建制鎮,具備區域集中、聯片供熱條件的,應當由新建單位負責,原供熱單位配合,實行區域集中供熱或者區域聯片供熱。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煤制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型煤的生產,推廣低汙染燃燒技術,逐步限制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燃用散煤和焦炭。

第四章 防治廢氣、粉塵和惡臭汙染

第二十二條 嚴格限制排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氣、粉塵和惡臭氣體;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淨化處理,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 在居民區內,禁止新建向大氣排放含汞、鉛、砷、氟、氯和硫化物等有毒物質的專案;禁止新建向大氣排放有害物質和惡臭的屠宰、製革、骨膠煉製、飼料加工、食品發酵等專案。

已建成的前款規定專案,由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做出轉產或者搬遷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氣體應當回收利用。對具備回收條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其限期回收利用。

第二十五條 在市城區和建制鎮,禁止焚燒瀝青、油氈、焦油、橡膠、塑料、皮革、樹葉、垃圾等物質;確需焚燒的,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到指定的地點集中焚燒。

醫療單位的醫療廢棄物,必須使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焚燒爐焚燒。

第二十六條 在市區內,禁止建築施工單位熔化瀝青;其他區域需熔化瀝青的,必須使用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裝置熔化。

第二十七條 運輸、裝卸、貯存散發惡臭和有毒、有害氣體物質的,必須採取密閉防護措施。

運輸、裝卸、貯存粉塵物質的,必須採取密閉、覆蓋、噴淋等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的汙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超過排放標準的,必須採取治理措施,經治理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機動車,不得在市區內行駛,報廢的機動車、船不得再修復使用。

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船的尾氣排放應當進行現場檢查和定期監測,對超過排放的機動車、船不得發放行車(航)執照。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防治大氣汙染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建設專案,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停止生產、停止使用,屬於大中型建設專案的,處以20xx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屬於小型建設專案的,處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恢復原狀,處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部門對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體工商戶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對造成大氣汙染事故的單位,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30%計算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20xx00萬元。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每噸位2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門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縣(市)、區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處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罰款,超過10000元的,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或市環境保護部門批准。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處以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罰款。超過50000元的,須報請市人民政府或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批准。

第四十一條 繳納超標排汙費或者被處以罰款的單位、個人,並不免除消除汙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 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洩露被檢單位技術和業務祕密的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要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第五章的規定,制定具體處罰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大氣汙染防治的措施

減少汙染物的排放

①改革能源結構,採用 無汙染能源(如太陽能、 風力、水力)和低汙染能源(如天然氣、 沼氣、 酒精)。②對燃料進行預處理(如 燃料脫硫、煤的液化和氣化),以減少燃燒時產生汙染大氣的物質。③改進燃燒裝置和燃燒技術(如改革爐灶、採用沸騰爐燃燒等)以提高燃燒效率和降低有害氣體排放量。④採用無汙染或低汙染的工業生產工藝(如不用和少用易引起汙染的原料,採用閉路迴圈工藝等)。⑤節約能源和開展資源綜合利用。⑥加強企業管理,減少事故性排放和逸散。⑦及時清理和妥善處置工業、生活和建築廢渣,減少地面揚塵。

治理排放的主要汙染物

燃燒過程和工業生產過程在採取上述措施後,仍有一些汙染物排入大氣,應控制其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使之不超過該地區的環境容量。主要方法有:

①利用各種 除塵器去除 煙塵和各種工業粉塵。②採用氣體吸收塔處理有害氣體(如用氨水、氫氧化鈉、 碳酸鈉等鹼性溶液吸收廢氣中二氧化硫;用鹼 吸收法處理排煙中的 氮氧化物)。③應用其他物理的(如冷凝)、化學的(如催化轉化)、物理化學的(如分子篩、 活性炭吸附、 膜分離)方法回收利用廢氣中的有用物質,或使有害氣體無害化。

發展植物淨化

植物具有美化環境、調節氣候、截留粉塵、吸收大氣中有害氣體等功能,可以在大面積的範圍內,長時間地、連續地淨化大氣。尤其是大氣中汙染物影響範圍廣、濃度比較低的情況下,植物淨化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城市和工業區有計劃地、有選擇地擴大綠地面積是大氣汙染綜合防治具有長效能和多功能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