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領導幹部深入基層,為基層辦實事辦好事,根據領導幹部深入基層聯絡基層的要求,制訂本制度。
一、建立領導幹部聯絡點責任制。局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有關科室、下屬單位為負責單位,認真負起聯絡點的各項工作責任。
二、明確領導幹部聯絡點。局領導分別建立聯絡點:每年每個局領導負責聯絡1—2個縣市區,具體到鄉鎮,1—2年輪換一次。具體以局檔案進行下達。
三、聯絡點工作要求:
(一)聯絡人要駐點進戶服務群眾;
(二)指導和幫助基層黨組加強自身建設;
(三)轉變職能,開展調查研究,摸清基層工作發展現狀,理清工作思路,具體指導基層工作;
(四)切實幫助解決基層實際問題,特別是“熱點”、“難點"問題;
(五)駐點進戶時間每年不能少於60天。
四、組織驗收:
按照聯絡點工作要求,每年l 2月組織驗收,按照原定標準進行評定,以專案分別打分驗收。
五、加強監督管理
每年分2次由局黨組負責組織對領導幹部、各科室、下屬單位的聯絡點進行檢查監督,並將檢查監督情況向市局黨組、支部、全體黨員、群眾和黨外人士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