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29W

檔案管理工作是一項服務型的業務性工作,檔案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如何,是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和保證檔案服務質量的決定因素。下文是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
瀋陽市檔案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音像等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保守祕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準確與安全,便於社會利用。

第五條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應當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

第二章 檔案機構和人員

第六條 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檔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其他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檔案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鄉、民族鄉、鎮檔案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配備工作人員從事檔案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市專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系統、本專業檔案工作業務規範,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

第七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本地區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管理特定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第八條 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長期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提供利用。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設定檔案館,負責收集和保管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範圍內提供利用。

第十條 檔案館按以下規定設定:

綜合檔案館按縣、區級以上行政區域設定,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專門檔案館的設定,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專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部門檔案館的設定,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業事業單位設定檔案館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

第三章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各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確定其管理等級。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所有的組織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

非國家所有組織的檔案歸該組織所有,其使用國有資產形成的檔案,由市或者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屬於國家所有部分,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範圍。

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對應當歸檔的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齊全並立卷,依照規定定期移交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重要裝置、產品開發等專案的驗收、鑑定,應當由該組織檔案機構以及有接收該檔案任務的檔案館對專案檔案進行驗收。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列入市或者縣、區的重點建設工程和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專案的驗收、鑑定。

檔案驗收不合格的專案,不得進行專案驗收、鑑定。

第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佈實施。

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市專業主管部門提出,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定後公佈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室)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由本單位制定,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

需要提前或者延長移交檔案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鼓勵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其所有的檔案。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和處理。

禁止擅自銷燬檔案。

第十九條 檔案館的建設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檔案庫房應當具有防盜、防火、防光、防塵、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汙染等安全設施,不得在危房和有失安全的場所保管檔案。對破損、褪變、黴變的檔案,應當及時採取修復、補救措施。

檔案部門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品。

第二十條 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和不安全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列入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由綜合檔案館提前接收進館;

(二)非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檔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徵得其同意後,由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或者收購。其中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或者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非國家所有的檔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由綜合檔案館徵購。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對檔案所有權、管理權及檔案範圍的界定有爭議的,按照管轄範圍,由市或者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倒賣、塗改、偽造檔案。

出賣檔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佈

第二十三條 地方國家檔案館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持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開放的檔案;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利用已開放的檔案,須經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有關的檔案館同意。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須經館長同意,必要時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但不得擅自抄錄、複製、洩露檔案內容。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儲存的檔案,由檔案館公佈。必要時應徵得形成檔案的組織同意,或者報請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公佈。

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儲存檔案的組織公佈,重要的檔案應當報請主管機關或者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公佈。

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檔案,由檔案所有者公佈。

向社會公佈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集體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佈不屬於自己所有的檔案。

第二十五條 市和縣、區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資訊網路,為社會提供服務。

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館以及其他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向市或者縣、區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一)拒不按照規定對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二)不按規定將應當歸檔的材料移交檔案機構或者據為己有的;

(三)不按規定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和提供利用檔案的;

(五)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重點建設工程、科學技術研究、技術改造專案進行驗收、鑑定的;

(六)檔案保管不符合規定,或者因保管不當造成檔案破損、黴變、散失的;

(七)拒絕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撤銷:

(一)擅自設定檔案館的;

(二)不按規定範圍接收檔案進館的;

(三)未經稽核同意釋出專業檔案工作業務規範和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並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並追回其檔案;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燬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國家規定,贈送、交換、轉讓、出賣、倒賣檔案及其複製件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外,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分別並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造成檔案損失的,由市或者區、縣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 對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檔案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違法所得的,由市或者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檔案管理的作用

檔案管理就其基本性質和主要作用來說,是一項管理性的工作,服務性的工作,政治性的工作。檔案管理工作不生產物質財富,檔案主要也不由檔案管理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產生和利用,它是專門負責管理各部門形成的歷史檔案的一種專業,所以是管理性的工作。但是檔案管理系統不是孤立的,而是各項社會管理系統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通過提供檔案資訊為社會實踐服務,是檔案管理工作區別於其他工作的特點之一。檔案部門雖然也研究檔案、進行編著等活動,但其目的還是為了更好地適應社會的利用需要,仍具有服務性。在社會歷史的各個階段,檔案管理工作都必然為一定的經濟、政治、文化服務,否則就不會存在,也難以發展。在階級社會中,檔案管理工作體現一定的階級關係和階級利益,為一定的統治階級所掌握,為一定階級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服務,這個服務方向是檔案管理工作政治性的集中表現。由於檔案的內容關係到國家的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所以中外任何國家對檔案管理都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一部分檔案不對外開放,而多數檔案則要在規定期滿後才開放。這種機要性也是檔案管理工作的一種性質。

進行檔案管理工作,要遵循集中統一管理國家檔案,維護檔案的完整與安全,便於利用的原則。集中統一指國家全部檔案要由國家設立的各級各類檔案保管機構分別集中儲存,並制定統一的法規進行管理。維護完整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從數量上要保證檔案齊全,不致殘缺短少;一是從質量上要保持檔案的有機聯絡,不能人為割裂分散或零亂堆砌。維護安全也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力求檔案本身不受損壞,儘量延長檔案的壽命;一是保護檔案免遭有意破壞,檔案機密不被盜竊。便於利用是全部檔案管理活動的最終目的,也是檢驗檔案管理工作的一個標準。檔案是歷史的見證,都反映一定的歷史事實,不允許任意篡改或修正,所以維護檔案的真實性,保持檔案的原貌,也是檔案管理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

檔案管理系統是整個國家文獻資訊系統的組成部分之一,在構成整個社會的科學能力中佔有重要地位,成為社會資訊系統的基石。檔案管理不僅對區域性單位的工作和生產有意義,對整個社會也有意義,不僅具有當前的、現實的意義,也具有長遠的、歷史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