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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檔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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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工作是一項服務型的業務性工作,檔案管理人員的整體素質如何,是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和保證檔案服務質量的決定因素。下文是甘肅省檔案管理條例,歡迎閱讀!

甘肅省檔案管理條例
甘肅省檔案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工作,有效地收集、保護和利用檔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和健全檔案行政管理和保管機構,保障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省檔案工作,對全省檔案工作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指導。

市、州(地區)、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檔案工作,並對本行政區域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有專(兼)職人員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定檔案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檔案的管理,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條 綜合檔案館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設定,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分管範圍內多種門類的檔案。

專門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

部門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檔案。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檔案。

第八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及相關知識,做到愛崗敬業,忠於職守,保守祕密,熱情服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重視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職稱評聘,並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三章 檔案的收集

第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按國家和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應立卷歸檔的,由單位文書部門、業務部門收集整理,按規定時間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

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舉辦重大社會活動時,主辦單位應及時通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並接受檔案業務監督和指導。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由主辦單位收集、整理、立卷歸檔,或移交同級檔案館。

第十一條 基建工程、科研成果、產品試製以及其他技術專案進行驗收、鑑定時,應有本單位的檔案工作人員參加,對該專案檔案進行驗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專案進行驗收、鑑定時,應有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案主管部門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對該專案檔案進行驗收。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有城建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

第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按照國家和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經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本單位制定並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省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五年,向省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市、州(地區)、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市、州(地區)、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專案驗收之日起半年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於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底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移交。

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向綜合檔案館移交的,應徵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因保管條件惡劣,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入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經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和同意,由有關檔案館提前接收入館;

(二)未列入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督促檔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徵得其同意後由綜合檔案館代為保管。其中屬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由綜合檔案館收購或者徵購。

第十五條 綜合檔案館向社會重點徵集本行政區域的歷史檔案、少數民族檔案和名人檔案,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和配合。

鼓勵集體、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出賣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

第十六條 對進館檔案範圍有爭議的,經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後,由上一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裁定。

第四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的檔案歸該集體所有。個人在非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

第十八條 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需要向國內組織或個人贈送、交換、出賣其複製件的,須經縣級以上主管機關審查批准;需要向國外組織或個人贈送、交換、出賣其複製件的,須經省主管機關同意,並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九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須經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贈送、出賣給外國人。

第二十條 國家所有的檔案、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及其複製件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境的,應提前一個月向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查驗放行。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專案的檔案屬中外雙方共同所有。合資、合作的協議或合同終止時,檔案由中方儲存。

外商獨資企業的檔案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撤銷、變更時,其上級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檔案的歸屬,並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檔案轉讓按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並接受原主管部門、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三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鑑定檔案的儲存價值時,應組成鑑定委員會或鑑定小組,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檔案的保管期限和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嚴禁擅自銷燬檔案。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建立檔案登記統計制度,按照規定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檔案統計材料。

第二十五條 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制定的檔案館建築設計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保管檔案的專用庫房。

檔案庫房應當具備防盜、防火、防潮、防高溫、防蟲、防鼠、防塵、防光等條件和設施。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情況,對破損、黴變、字跡褪變的檔案應及時修復、複製,對珍貴檔案採取特殊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檔案管理制度,使檔案管理規範化、標準化,並逐步採用先進技術與裝置,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二十八條 建立以省檔案館為主體的全省檔案目錄中心。各級檔案館應向省檔案館報送檔案目錄,逐步形成全省檔案資訊網際網路絡。

第五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佈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應按照有關規定分期分批向社會開放館藏檔案,每三年至少公佈一次開放檔案目錄,簡化查閱手續,為檔案的利用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憑單位介紹信或身份證等證件;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須經有關檔案館同意,必要時報請檔案形成單位或其主管機關批准。

利用其他單位保管的檔案,須經該單位同意。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利用檔案館已開放的檔案,按照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提供利用珍貴和重要的檔案,應當以縮微品、複製件代替原件。加蓋保管檔案單位印章並註明檔號的檔案複製件,具有與原件同等的利用價值和引證效力。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由檔案館公佈。必要時應徵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的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佈檔案館保管的檔案。

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檔案,公佈前須徵得智慧財產權所有者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檔案館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刊物、圖書等媒介,採取出版、播放、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檔案。

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工作的需要,開展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編纂檔案史料。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對在檔案工作中有下列事變的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律、法規,同違法行為作鬥爭表現突出的;

(二)檔案收集、整理、保管等基礎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檔案業務指導、科研和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四)開發利用檔案資訊資源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五)向國家捐贈重要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佈、銷燬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擅自出賣或轉讓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三條,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儲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檔案中,有前款(一)、(二)、(三)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檔案損失的賠償額度,由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和鑑定人員評估,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

批准。

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有第一款(四)、(五)項行為的,由縣級以上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對單位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徵購被出賣或者贈

送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擅自攜帶、運輸、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對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進行處理,並將沒收的檔案、檔案複製件移交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檔案管理的意義

Tips 1: 人才服務機構是什麼性質的機構?在編制上,它屬於事業單位,在執行上,則實行企業化管理。但實際上,它履行著部分行政職能,提供的“服務”具有明顯的行政屬性。這種“半官半商”、“亦官亦商”,在“官”與“商”之中左右逢源,模稜兩可。不少地方人才中心的負責人堅持:“補齊代管費用及相關手續後,再提供人事服務”。

Tips 2: 檔案的轉遞是有規定程式的,在離開學校之前最好弄清楚你的檔案在什麼時間被轉到哪個地方去了。在現階段,主管學生分配的單位沒有統一,有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教育局、專門的分配辦等,而且檔案轉進轉出比較麻煩,最好一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