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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交往行為理論與翻譯中的角色定位

欄目: 畢業論文模板 / 釋出於: / 人氣:3W

摘要:傳統翻譯理論認為,著者、譯者和讀者之間呈不平等關係,譯者處於“一僕事二主”的尷尬地位。根據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翻譯應該是主體間的交往與對話,因而譯者與著者和讀者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在翻譯中應尊重譯者的主體性和不同的譯本,從而促進交往的達成。

分析交往行為理論與翻譯中的角色定位

關鍵詞:交往行為理論;翻譯;譯者;平等;主體性

一、戴著鐐銬的譯者

綜觀西方的思想史,可以發現心物分離的二元對立是西方哲學的主要特點。“西方人的精神世界裡,始終蘊含著強烈的二元對立色彩,比如理性與非理性、理性與信仰等諸多命題。”…這種主客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滲透在西方思想文化的各個方面,如宗教、哲學、文學等領域。在翻譯界,主客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同樣成為主宰。

譯者與著者之間的關係是主客對立的關係,譯者永遠在著者的陰影下工作。以傳統的“信、達、雅”“忠實”“通順”等翻譯標準為例,就是要求譯者成為隱身人,成為機械的語言工作者,完全以著者為核心,以全面而忠實地傳達著者的語言與風格為目的。

這樣的標準集中於對外在規則的探討與確立,語言成了一種純粹反映客觀世界和表達思想的映象,譯者則成為失去主體的機械的模仿者。這種理性傳統使得譯者片面追求“語言表達的確定性、唯一性和精確性”,希望通過設立普遍標準而使翻譯規範化。這樣的主客對立的研究正規化使得譯者處於從屬地位,也使得翻譯走向單純的技巧探索。

譯者與讀者間之間同樣是不平等的。在譯者與讀者的關係中,譯者在翻譯時除了考慮是否按照標準運用語言、忠實原著外,還要考慮他的接受群體,並依據讀者的需要決定自己採用什麼樣的翻譯方法。比如傾向於“歸化”的譯者考慮的是這樣的譯文更符合譯人語的習慣,因此會幫助讀者理解;而傾向於“異化”的譯者是因為相信讀者對外來文化的接受能力。總之,讀者的接受能力和喜好口味是譯者所關心的焦點所在。

這樣,著者就成為譯者極盡所能“盡忠”的物件,讀者在譯者眼裡又是盡力想要討好的物件。“戴著鐐銬跳舞”是多年來翻譯界對譯者地位的一種認同,有些觀點甚至認為這是對譯者的一種讚美。而實際上,譯者這種“一僕事二主”的尷尬地位是導致翻譯捨本逐末、單純追求外部標準、忽視翻譯的本質與目的的根源。從根本上說,這是把翻譯剝離出來作為孤立的客觀物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事實上翻譯不是孤立的行為,不是單純的語言轉換,而是一種對話;它不是一種“主體一客體”的行為,而是“主體一主體”的行為。總之,翻譯過程不是一種單純的來料加工的生產過程,是以人為主體的交往過程。譯者作為翻譯過程中聯結兩個主體的重要媒介,更應該充分發揮其主體作用。

二、哈貝馬斯交往理性的啟示

1.交往理性的提出

人類的發展過程可以概括為通過理性去了解自然、征服自然的過程。這種理性傳統一直以來把人從世界中剝離出來。近代的科學實證的理性至上觀點更是把主體的人與生活世界分離開來,人被抽象出來作為一個思維主體,世界則是這個思維主體的認識物件,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對立的。這種理性傳統在人文科學領域也氾濫已久,甚至連人與人之間的主體問的關係也降格為主客體關係。當理性深入人類生活的一切領域,那時的理性不再是一種思想方式,而變成一種無所不在的專制。許多哲人意識到理性帶來的暴力,於是當代西方思潮一度矯枉過正地攻擊理性,並把推崇非理性、反理性認為是抗拒工具理性異化的手段。

哈貝馬斯針對理性氾濫、非理性矯枉過正的問題,提出了交往理性。他認為哲學的危機不是理性的泛濫而是理性的匱乏,認為現代社會的核心問題是工具理性侵入到一切領域,而人與人之間的主體交往關係不應受工具理性的控制,應按照交往理性進行。勞動生產過程崇尚工具理性無可非議,在這個過程中人作為主體,致力於征服作為客體的物與自然。然而人與人的主體之間卻不應該是主客對立的關係,應該是通過對話達成共識,也就是一種交往行為。交往行為不是條分縷析的認知,不應該被機械僵化的工具理性所控制,不應因為拘泥於外在規則的理性解析而使交往無法達成,因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是為了溝通和理解。這種交往行為不是要完全摒棄理性傳統,而是希望以人文理性取代機械的工具理性。所以,交往理性在肯定理性的前提下,肯定人的主體地位,讓具有人文關懷的理性成為人類交往能夠達成的基礎,而不是成為障礙。

2.交往理性與翻譯

翻譯研究在工具理性的侵襲下,一直以來以制定機械的翻譯標準為主要目標,譯者則在工具理性的壓制下成為“譯匠”。 “這一觀念(技術理性)波及到人文社科領域之後,人們在翻譯研究中便制定出一系列的翻譯標準、原則、方法和技巧,並將它們奉為金科玉律,尊為亙古不變的定理和公式,從而使譯者在翻譯時的手腳受到了鉗制,主觀能動性也無法得以自由發揮。”事實上,翻譯是一種典型的人與人之間的交往行為,它的終極目的是促成一種獨特的交往,這種交往是在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國家的人之間進行的。“人類活動的層面可以根據交往性活動的觀念來進行劃分,與其他種類的活動相比,交往性活動是為了達到意見的一致。”這也就是說,交往性活動是為了不同背景、不同意見的人進行交流,最終達成一致的看法。由於語言的障礙,這種特殊的交往需要有人來承擔橋樑的作用。譯者的作用就是進行語言轉換,由此達成不同語言、不同國家的人的交往。

哈貝馬斯在談到語言的轉換時說:“語言所發揮的是一種轉換功能:由於諸如感覺、需求以及情感等心理過程被轉移到了語言的主體間性結構中,因此,內在事件和內在經歷就轉變成了意向內涵,而認知則轉變成了陳述,需求和感覺則轉變成了規範期待。”譯者在翻譯中就是發揮語言的這種轉換功能,這種語言的轉換必然包含譯者的情感、個性等主體內容,因此不可能完全以外在技巧的標準要求和評價譯者。譯者一方面應當遵循翻譯的基本規範,方面不能忽視自己的交往主體的作用。“哈貝馬斯的語言觀是把言語視為言語行為,這個行為施行時,包括兩個部分,即施行部分和陳述部分。譯文只是陳述部分,其施行部分則是譯者的文化立場、目的性、審美傾向、個人偏好、譯文讀者物件的選擇定位等等。”翻譯的標準問題之所以長期糾纏不清,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隻把翻譯視為單純的語言轉換活動,而忽視了施行部分即譯者的主體性。

因此,譯者作為交往過程的重要參與人,應當取得與著者和讀者一樣重要的地位。哈貝馬斯強調,在通過對話達成共識的過程中,對話參與者的利益均在考慮之列,雙方除了平等地探討真理之外,一切其他的思想動機都將受到排除。翻譯從本質上說應該還原為這種平等的對話關係,打破著者一譯者、讀者一譯者之間的主客對立的關係。譯者作為交往中特殊的參與者,享受與著者和譯者平等的地位,他的行為可以接受辯論與商榷,但卻不應受到任何外在規則的壓迫。因此衡量譯者的標準不應憑藉以各種技巧為準繩的外在規則,而在於譯者的語言能否傳達著者的意見,同時又被譯入語的讀者理解,從而達成主體間的平等對話,達成理解與 “溝通”。“‘溝通’詞的基本涵義在於:(至少)兩個具有言語和行為能力的主體共同理解了一個語言表達。”

譯者進行翻譯的終極目的是使外語讀者與原語著者之間達成溝通,也就是說,能否達成意見的溝通是譯者的根本任務,而非一味強求譯者運用統一的策略、規範的方法。譯者不可能只從語言規範上再現原著,譯者在傳達原著思想的同時必然帶有其主體情感。讀者也不可能只從語言技巧方面接受譯者,讀者所領會和接受的必然是帶有獨特的主體特點的譯者。這種差異永遠是翻譯的必然存在,與其盡一切努力壓制這種差異,不如以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對待這種差異,使翻譯多元化,允許不同譯本的存在,使讀者從更寬泛的角度得以與著者對話。

(1)譯者與著者的關係。譯者是交往行為主體之一,必須擁有自己的主體地位。譯者應該還原自己主體的身份,也就是說,對譯者的評判決不能停留在 “技”的角度,作為翻譯的主體,譯者的個性、氣質、思想情感等主觀因素應當受到尊重。然而,肯定譯者的主體地位並不是以排斥著者為前提的。哈貝馬斯主張的交往基礎是主體間性,也就是說,各個主體應該以平等和諧的方式進行對話,單純地強調某個獨立的主體都不利於交往活動的實現。“哈貝馬斯則強調這種個體主體的社會性一面,並把社會理解作為個體理解的參照與檢驗,反對把交往主體視作與世隔絕,天馬行空,不受任何限制與制約的主體。”譯者既不應被看成機械的外在標準的實踐者,也不擁有隨意而為的絕對自由,而應當成為主動承擔橋樑作用的溝通者,那麼評判譯者是否成功的標準不應是外在的、僵化的語言技巧,而應考察譯者是否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達成了有效的交往。

因此,著者和譯者之間不是主客對立的關係,而是平等和諧的交往關係。譯者應把自己放在與原著平等的對話者的位置,與原著進行平等對話。以這樣的立場去翻譯,譯者才能從真正意義上理解原著,它的譯文也能真正地達成不同文化間理解的橋樑。

“理解這個詞是含混不清的,它最狹窄的意義是表示兩個主體以同樣方式理解一個語言學表達;而最寬泛的意義則是表示在與彼此認可的規範性背景相關的話語正確性上,兩個主體之間存在著某種協調;此外還表示兩個交往過程的參與者能對世界上的某種東西達成理解,並且彼此能使自己的意向為對方所理解。”哈貝馬斯的這句話明確地指出了理解的含義。達成理解的最根本的基礎是兩個主體,即著者與譯者,以同樣的方式去理解同一個語言學表達。也就是說,著者與譯者在對待原文的態度上應該是平等的,絕不是“主體一客體”的關係,而是兩個主體為實現交往進行的平等對話。這樣,翻譯就從形而上的抽象標準中走了出來,也從西方理性主義的邏各斯中心主義中走了出來,擺脫了工具理性的機械的暴力,走向了合作與交往,使不同的文化、不同的思想和諧地展開交流。

譯者與讀者的關係。譯者不但不應成為著者的僕人,也不應成為讀者的僕人。在許多翻譯評論中,讀者的意見成為評判譯者的主要標準,而譯者在翻譯時也要充分考慮讀者的審美需求和接受能力,並依照讀者的要求去進行所謂翻譯策略的選擇。比如對於《包法利夫人》中“ellemort”是直接譯為“她死了”,還是譯為“魂歸離恨天” 更好。有人強調譯為“她死了”會使讀者簡單直接地理解原著,而“魂歸離恨天”會使讀者誤以為是在讀中國的傳統作品,從而毀掉原著的“洋味”。有人則認為 “魂歸離恨天”意境優美,能促進讀者的審美趣味,直接譯為“她死了”則會令讀者味同嚼蠟。這種因讀者的興趣和接受口味而爭論不休的翻譯評論,最終會抹殺譯者的主體性,抹殺譯者的個性思維及情感取向,從而使譯者成為完全以讀者的口味為轉移的“奴隸”。

其實,真正的翻譯家都是在有意無意地把自己的情感、個性融進翻譯中,使翻譯帶有強烈的個人色彩。只要這種個人色彩把握有度,不但不會破壞翻譯的效果,反而使譯文更生動。大翻譯家傅雷n們曾這樣說道:“選擇原作好比交朋友:有的人始終與我格格不入,那就不必勉強;有的人與我一見如故,甚至相見恨晚。”也就是說,翻譯絕不僅僅是技巧問題,而首先是個人的氣質稟性的反映與呈現。因此,譯者雖然承擔著必須恪守規範的語言轉換的任務,但是由於這種轉換不是單純的機械行為,因而有著很強的主體性。“herm~neus(詮釋)的任務卻恰好在於把一種用陌生的或不可理解的表達的東西翻譯成可理解的語言。翻譯這個職業因而總有著某種‘自由’。”翻譯中合理適度的“自由”就是要譯者保持自我,不能成為被讀者的價值取向左右的機器。

三、有效交往的達成

譯者既不能在著者面前隱去自我,也不能面對讀者埋藏個性。譯者應該站在與著者和譯者平等的位置上,為達成不同文化傳統、不同語言背景之間的人們交往服務。在達成交往的過程中,譯者的身份是一個言說者,他的目的不應集中於應該運用“歸化”的技巧還是“異化”的策略,不應單純考慮“形似”還是“神似”的翻譯方法更適當,而應把目標放在如何達成理解上。也就是說,譯者要選擇恰當的語言表達以使對話有效。“當主體間達到了‘同意’或‘認可’時,交往就是‘有效’的,同時也就表明,包含在話語中的“有效性要求”得到了einlosen(兌現或驗證)。”譯者的核心任務是把外來文化中的作品譯為本國文字,使文化背景不同的主體間達到“同意” 或“認可”。關於如何達成有效的交往,哈貝馬斯提到了一些要求:“說出某種可理解的東西;提供(給聽者)某種東西去理解;由此使他自己成為可理解的;以及達到與另一個人的默契。”

具體到翻譯領域,這應該是對譯者的基本要求:正確、真實、真誠。譯者在翻譯的過程中,應當關注的是真實反映原著的思想及文化內涵,應該使用正確的,可以進行交往、達成理解的語言,並且迴歸主體意識,關懷自己的主觀世界,不為各種與自身感受相悖的外在規則所困擾,真誠地表達自己的認識及意見,承擔起溝通的重要責任。譯者首先要“同意”或“認可”原作者的文字,再用適當的語言轉換這個文字,使譯入語的讀者“同意”或者“認可”。作為翻譯的主體和文化交往的重要承擔者,譯者對原作的“同意”與“認可”必然受到其文化背景和個人經歷的影響。在當譯者“認可”了某一文字並開始進行語言轉換時,他選擇的翻譯策略,即使讀者理解他的手段同樣帶有強烈的主觀色彩,是重“形似”還是重“神似”很大程度上是譯者個性與價值取向的體現,而非由機械的外部標準所決定。

由此可見,譯者作為譯入語文化的一個成員,其審美取向、意識形態、價值標準等必然會深深打上獨特的烙印,並影響到他的翻譯行為。譯者的主體性必然地活躍於翻譯的全過程,從譯者對於原著文字的選擇直到翻譯技巧與策略選擇都包含著譯者強烈的主觀色彩。任何主體都不是孤立的,而翻譯則是譯者這個特定時期的文化載體和源語文化的能動的溝通與融合。當譯者擺脫了“奴僕”地位和“翻譯機器”的尷尬時,就會發揮其主觀能動作用,積極地介入交往行為。譯者主觀性的提升會使譯本帶有強烈的再創造特點,這也正說明了翻譯界要做的是提供不同的譯本,讓不同的譯者對原著進行闡釋,從不同的側重面達到交往目的,而不是用外在的規則要求譯者整齊劃一。這就要求我們對待翻譯更為寬容,對待譯者更為寬容,允許譯者的不同詮釋,允許多種譯本的存在,使交往在開放的、平等的語境中更加有效,更加合理。

四、結束語

相對於著者而言,譯者的身份是讀者,而相對於讀者而言,譯者的身份又是作者。因此譯者就承擔著一個至關重要的橋樑作用,不能單純從讀者的觀點為譯者制定標準,也不能機械地從原著的角度評價譯者是否“忠實”。在翻譯中企圖設定一些至高無上的終極標準來規範翻譯,解決翻譯中的一切問題是不可能的,只能破壞平等對話的基礎,最終成為有效交往的障礙。掃清這一障礙的關鍵就是重新確認譯者的主體地位,不再使譯者成為工具理性的奴隸。因此,若要真正理解翻譯,做好翻譯,就必須把被機械地規劃成客觀世界的翻譯拉回人的世界中,認識譯者主體性的重要,不再單純地糾結於技巧與規則。用工具理性所歸納的外在規則約束譯者必然會使譯者如履薄冰,讓譯者“戴著鐐銬跳舞”則必然不會將美好的舞姿呈現出來。譯者只要能夠運用正確的語言使自己的譯作被人理解,並因此達成不同文化問的理解與交往,就應該是成功的譯者。至於具體的翻譯技巧與語言選擇則是因譯者的不同個性和氣質的差異有所不同,並不影響交往的達成。因此要使翻譯走出技術理性的暴力,迴歸人文領域的寬容與人性,必須確認譯者的主體性,使譯者在不同文化交往行為中取得與著者和讀者同樣的平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