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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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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時有發生,協商不了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麼,今天,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醫療事故申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醫療事故申訴狀
醫療事故申訴狀1

申訴人: 魯xx ,男, xxxx年9月19曰出生,漢族,xx縣xx鎮人 ,身份證號碼 : xxxxxxxxxxx 。

被申訴人: xx縣人民醫院 ,住所地 :xx縣xx鎮京源大道xx號 , 組織機構程式碼xxxxxxxxxx6。

法定代表人 : 趙xx ,該院院長。

委託代理人 : 胡xx ,男 ,xxxx年8月2曰出生,漢族 ,xx縣人 ,xx縣人民醫院醫務科科長,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魯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訴訟請求:申訴人不服荊門中級法院(xxxx)鄂08民終462號民事判決書,特請求xx省高階人民法院依法重判。

事實和理由: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xx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對患方主訴及爭議的事實不清,沒有依相關法律法規判決,判決書不公正。

一.申訴人主訴:xx縣人民醫院超說明書違規翻倍用藥,致患者xx死亡,且事後偽造病歷,應承擔80%的責任。

1.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xx縣人民醫院腫瘤科臨時醫囑:第2頁(共3頁)記載:xxxxxx-12-31日三種化療藥聯合誘導HDA方案用藥:阿糖胞苷使用說明書規範用藥100mg/日而被申訴人違規翻倍注射用藥200mg/日且靜脈快滴;鹽酸柔紅黴素在08:34分使用40mg/日,卻在08:45分又重複使用柔紅黴素40mg/日,這樣上午連續兩次(醫生或護士怱略重複使用)相隔11分鐘給xx合計注射用藥柔紅黴素80mg/日,且靜脈快滴;高三尖杉酯鹼使用說明書規範用藥緩慢滴入3小時以上,而被申訴人違規靜脈快滴只用1分鐘(08:33-08:34分)滴完。由xx出院病歷和死亡病歷記載:xxxx-1-2日xx因被申訴人超說明書違規化療用藥,xx白細胞降為0,59x10g/L,血小板為零,休克血壓為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迴圈衰竭。xxxx-1-3日08:30分急轉武漢天安醫院,xx於當晚凌晨01:00死亡。其證實xx的死亡跟xx縣人民醫院違規用藥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導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結合該三種化療藥品使用說明書知:被申訴人違反:(1)《處方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第35條規定:(2)《藥品管理法》第27條規定:(3)《執業醫師法》第25條規定:(4)《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第18條規定:等法律.法規違規用藥有過錯,由《侵權責任法》附條件過錯推定原則,患者能夠舉證證眀《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再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xx縣醫院的該項過錯依照《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用藥有過錯,應承擔40%的責任。

2.荊門醫學會荊門醫損鑑(xxxx)002號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結論載明:“醫方存在過失:醫方溝通不充分;對化療風險評估不足;化療時機選擇不當;抗感染力度不夠。”依《侵權責任法》第55條,醫方未盡其告知義務有過錯和化療危險期任義平於xxxx-12-31日申請機採血小板至xxxx-01-03日4天沒有送達有過錯,應承擔30%的責任。

3.被申訴人偽造病歷有過錯:原審xx縣法院委託荊門醫學會鑑定時,申訴人雖然同意以xx縣醫院提交的病歷依據進行鑑定,並不能視為對xx縣醫院提交的病歷無異議,只是申訴人同意將xx住院病歷全部交給荊門醫學會根據醫學.科學將住院病歷的時間.地點.來源及檢驗報告單的真實性,合法性,規範性.科學性.準確性來稽核.鑑定。依《民事訴訟法》笫63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民地,客觀審查核實證據”。被申訴人偽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訴人處住院的腫瘤科病程病歷第1頁“xxxx.12.5胸部CT示雙肺多髮結節及斑片狀,xxxx.12.6骨髓細胞學檢查原始細胞佔82,0%。”這些病情檢查不存在,來歷不明,沒有xx骨髓細胞學檢查報告單,且該病程病歷與武漢同濟醫院和協和醫院及武漢天安醫院骨髓細胞學檢查不一致,荊門醫學會卻作為主要的鑑定依據,這明顯對申訴人很不公正。荊門市中級法院認為申訴人違反了二審禁反言的訴訟原則,也顯然是不公正的,被申訴人偽造病歷有過錯,應承擔10%的責任。

綜上3個過錯合計可知:xx縣醫院應承擔80%的責任。

二.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xx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完全依照荊門醫學會荊門醫損鑑(xxxx)002號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的責任參與度對申訴人不公正。

法院的判決書有意避重就輕地迴避了申訴人主訴爭議焦點,對申訴人很不公正。法院將審理.認定.裁判工作.完全交由荊門醫學會進行父親對兒子的鑑定.認定,其結果導致司法裁判權的全部出讓.異化,由荊門醫學會以“鑑”定案,不僅是對法院司法判斷的侵害,也是對受害人的司法救濟缺失,這對申訴人很不公正。法院的判決書應該針對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xx縣醫院化療時,被申訴人是否違規超濟量,靜脈快滴,致患者死亡有無過錯及因果關係。事後被申訴人偽造病歷有無過錯;法院應將以上兩點的責任參與度各是多少在判決書上認定,告知申訴人。

1.荊門醫學會荊門醫損鑑(xxxx)002號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的責任參與度的鑑定方向有錯誤。

首先該鑑定書的責任參與度是荊門醫學會依據被申訴人偽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訴人處住院的腫瘤科病程病歷第1頁“xxxx.12.5胸部CT示雙肺多髮結節及斑片狀,xxxx.12.6骨髓細胞學檢查原始細胞佔82,0%。”這些病情檢查來歷不明,且在原一審xx法院,二審荊門中院,重審xx法院和終審荊門中院的開庭病歷證據質證及荊門醫學會組織的聽證會病歷證據質證中,被告都無法提供相關通知書和檢驗報告單證據。原二審荊門中級法院委託北京盛唐司法鑑定時,將此病歷打封條作偽造病歷不作鑑定依據,北京盛唐司法鑑定所因此事而退案。荊門醫學會於xxxx年8月12日收到xx法院提交相關資料,因患方對此鑑定材料有異議,於xxxx年9月10日中止該鑑定委託。重審xx法院兩次異議病歷質證會被申訴人都拒絕質證,主審法官對此沒辦法。xx計劃生育與衛生局組織異議病歷質證會,被申訴人當眾辱罵當事人。xxxx年11月17日荊門醫學會收到xx法院關於重新啟動鑑定函。上述病程病歷與武漢同濟醫院和協和醫院及武漢天安醫院骨髓細胞學檢查不一致,荊門醫學會卻作為主要的鑑定依據,這些,明顯對申訴人很不公正。

申訴人同xx法院委託荊門醫學會鑑定專案為:

1).被告在診療xx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化療方法(特別是化療藥物的使用情況)過錯?

2).若存在過錯,與xx的病情加重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及其參與度?

由荊門醫學會荊門醫損鑑(xxxx)002號醫療損害鑑定意見書結論載明:“醫方存在過失:醫方溝通不充分;對化療風險評估不足;化療時機選擇不當;抗感染力度不夠。”可知:荊門醫學會根本沒有按照申訴人同xx法院委託荊門醫學會的鑑定專案:“被告在診療xx的過程中是否存在化療方法(特別是化療藥物的使用情況)過錯?”進行鑑定,該鑑定機構只是針對如下幾個過錯作出鑑定意見結論:1)醫方沒有盡其告知義務有過錯;2)化療危險期元旦節主治醫生任義平休息不上班,值班醫生推拖不管有過錯;3)化療危險期xxxx-01-01日被告應(每天)給xx做血常規檢查,因元旦節假日休息,醫生和護士均未做到這一點有過錯。4)化療危險期任義平於xxxx-12-31日申請xx機採血小板至xxxx-01-03日4天沒有送達有過錯。鑑定意見為:被申訴人在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次要責任。致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和xx縣人民法院作依據裁定被申訴人承擔30%的責任。

三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xx縣人民醫院住院腫瘤科化療前原始細胞為5%,相關指標已緩解。

xxxx-8-3日住院武漢同濟醫院原始細胞佔71% .化療後原始細胞佔72.5%,化療後未緩解伴粒。於xxxx-08-29日為了好的治療效果又住院武漢協和醫院給予化療,治療後相關指標有所緩解,原始細胞佔25.5%,為了確診病情半月後,於xxxx-09=25日到武漢協和醫院複查,原始細胞佔26%,好轉,患者可回家休息,於xxxx-11-12日因聽人介紹武漢天安醫院利用中西醫結合治療白血病效果好, 再住院武漢天安醫院,中西醫結合治療,相關指標緩解,原始細胞為5%,於xxxx-12-03日武漢天安醫院出院,回xx休養過春節。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申訴人的各項損失判決不合理。

1.醫療費,患者xx生前在被申訴人處住院費21418.72元;門診費518元,共計2193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患者生前在被申訴人醫院住院22天,每天20元,患者及家屬兩人計880元;3,護理費,患者生前在被申訴人醫院住院治療22天,29904元/年*365x22天x2人=3604.86元;4.患者及家屬兩人誤工費220元x22天x2人=9680元;5.死亡賠償金按20xx年度為458120元(22906x20年);6.喪葬費應一次性為38720元;7.參加喪葬活動的近親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為20xx元;8.鑑定費20xx元;9.精神撫慰金應為5年x11451=57255元;縣人民醫院搶救xx到武漢醫院救護車費用20xx元法院理應支援折價1200元;11.屍體從武漢醫院拖運回xx2600元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按道德觀念及地方民情風俗殯葬拖運標準,法院理應支援半價1300元,12.打字影印費3000元是法院三次委託鑑定機構的鑑定資料及其它相關費用,都是到該廣告服務公司打字影印的客觀存在的事實,法院依實際情況予以支援800元;13.被告化療致xx病情加重到武漢天安醫院搶救住院費4863.30元理應由被告承擔;14.父親魯修彪.母親鄭學英瞻養費5000元x2年=10000元;15.參加醫療事故處理近親交通費1000元;16.誤工費4984x3年=14952元;17.住宿費500元;18.武漢同濟醫院.協和醫院xx骨髓切片押金400元是xx縣人民法院原審判決書認定鑑定資料所需。合計:629211.16元。

證據及事實:

一縣人民醫院超說明書違規翻倍用藥,致患者死亡有過錯。

1.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被申訴人腫瘤科臨時醫囑:第2頁(共3頁)記載,xxxx-12-31日三種化療藥流程及用量:08:33分化療藥物高三尖杉酯鹼3mg;08:34分化療

藥品柔紅黴素40mg;08:36分品化療藥品阿糖胞苷 0.2g(200mg);08:45分又重複注射使用化療藥品柔紅黴素40mg,於10:45分結束一天化療程,開醫囑醫師任義平,執行護士董長敏。

2.由購買化療藥品清單;申訴人於xxxx年12月29日在武漢醫院購買一個化療療程6-7日的三種化療藥聯合誘導方案,購買:阿糖胞苷100x6支=600mg,柔紅黴素20mgx6支=120mg,高三尖杉酯鹼1ml/1mgx9支=9ml/mg,武漢醫院教授宣告化療時要按藥品使用說明書規定給藥性聯合誘導用藥,但被上訴人腫瘤科將1療程用6-7天的三種化療藥三天就用完了,被申訴人隱瞞xx超說明書用藥。

規範用藥阿糖胞苷100mg ,靜滴1/日,一般需靜滴1-3小時;xx在武漢同濟醫院同樣使用阿糖胞苷200mg, 靜滴1/日,分上午10:26分使用100mg,下午15:30分使用100mg,一天兩次輸完,時間相隔5小時以上,靜脈慢滴。而被申訴人用藥阿糖胞苷毎天200mg只用7分鐘一次性滴完;由醫學文獻;<重慶醫學>20xx年06期和HAI聯合化療方案證實:阿糖胞苷在xx做HDA化療方案中應遵從低濟量,靜滴慢規範性用藥。被告在庭審中無相關依據和醫學文獻證實其給xx臨床化療屬規範用藥。

4.被申訴人給xx使用化療藥柔紅黴素,xxxx-12-31日在08:34分使用柔紅黴素40mg,卻在08:45分又重複使用柔紅黴素40mg,這樣上午連續兩次(醫生或護士怱略重複使用)相隔11分鐘給xx合計注射用藥柔紅黴素80mg/日。

規範用藥高三尖杉酯鹼用法用量:成人常用量,靜脈滴注毎日1-4mg,緩慢滴入3小時以上, 而被申訴人用藥高三尖杉酯鹼(08:33-08:34分),只用1分鐘滴完。

6.由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被申訴人腫瘤科出院病歷記載證實xx的死亡跟被申訴人違規用藥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是導致xx死亡的主要原因:xxxx-1-2日xx白細胞降為0,59x10g/乚, 血小板為零,予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療,輸紅細胞2U ,並申請血小板,患者於xxxx-1-2 日21:30左右開始出現呼吸困難, 測血壓77/47mmhg ,經補液治療血壓持續偏低,於十點半予多巴胺維持,症狀及血壓無明顯改善,且面板瘀斑逐漸增多。出院時情況:患者呼吸困難,面板可見較多散在出血點,血壓60/45mmhg ,心率142次/分,律齊,心音有力,腹軟,無壓痛, 患者無抗感染能力,原始細胞繁殖飛速增為65%,導致患者休克血壓60/40mmhg、肺部感染、心功能不全,呼吸迴圈衰竭,口、鼻,耳出血,全身血斑,被告醫院無搶救醫療技術和裝置, 只能看著xx死, xxxx-1-3日08:30分急轉武漢天安醫院, xx於當晚凌晨01:00死亡 。

二.被申訴人偽造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住院病歷有過錯,。

由腫瘤科列印病歷醫囑內容知:1)第1頁(共2頁)一張病歷就有4處用鋼筆新增偽造患者及家屬拒絕檢查病情等字樣;2)原告兩次影印被告的腫瘤科出院病歷不同;3)病程病歷和出院病歷及臨時醫囑關於xx輸機採血小板時間順序相差1-2天;4)偽造xx每天8次拒絕測血壓,偽造xx知道白細胞為0.6Hmg,血小板為零時(護理單記載:神志清楚)還3次拒絕測血壓;5)病程病歷偽造xx病重轉院時簽字不要醫護人員陪同;被上訴人偽造病歷,依據衛生部關於<病歷書寫基夲規範>的通知:第四章,列印病歷內容及要求,第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不得修改,新增,偽造列印病歷。

三.被申訴人偽造xx住院武漢醫院病歷有過錯:

xxxxxx-12-25日至xxxx-01-03日在被申訴人處住院的腫瘤科病程病歷第1頁“xxxx.12.5胸部CT示雙肺多髮結節及斑片狀,xxxx.12.6骨髓細胞學檢查原始細胞佔82,0%。”這些病情檢查來歷不明,沒有骨髓細胞學檢驗報告單,該病程病歷記載的相關指標與同濟醫院.協和醫院骨髓細胞學檢查不一致。

四.被申訴人應承擔三種化療藥物超濟量用藥是否違規有過錯的鑑定不能的舉證責任,有過錯。

因被申訴人新增.篡改病歷,將xxxxxx年12月25日住院被申訴人腫瘤科的病歷汙染了,病歷失去了它應有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這樣逼迫申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窮盡,荊門醫學會無法按照上訴人及xx法院委託的鑑定專案作出真實.全面.完善的鑑定結論,從而使荊門醫學會鑑定結論迴避了醫患雙方爭議的焦點:xx化療時被申訴人使用三種化療藥物用藥流程及用量的是否違規有過錯,鑑定書只對醫方的診療行為存在的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給出結論,沒有完整地證實醫方過錯的參與度。依<侵權法>第58條,一款,三款.被告有過錯;由《侵權責任法》附條件過錯推定原則,患者能夠舉證證眀《侵權責任法》第58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情形的,不再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被申訴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綜上:依照<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和<侵權責任法>55條;第58條,一款,二款;第57條;第63條;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9條;第11條;被申訴人承擔80%責任,賠償申訴人629211.16元。

此致

xx省高階人民法院:

申訴人:魯xx

xxxx年10月6日

醫療事故申訴狀2

申訴人:xx縣人民醫院,住所地xx縣新城東路151號,郵編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馬xx,院長

對方當事人:張xx,男,xxxx年2月1日生,漢族,學生,住xx縣染織廠宿舍區。

法定代理人:張xx,男,xxx年9月 7日生,漢族,xxxx石材有限公司職工,住址同上,系對方當事人之父。

申訴人(下稱我院)因不服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臨民一終字第811號、xx縣人民法院[xxxx]蒙民初字第31號及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臨民一終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及以上述判決為既判力在隨後的幾年中所作的所有判決和調解。現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主要事實經過

16年前的xxxx年1月30日,對方當事人張xx之母孫xx(時年25歲)以停經42 +1周,來我院就診。查體:發育正常、營養中等、心肺正常,血壓140/90mmHg,肝脾未捫及,宮底劍下1指,LOA,胎心可,下腹壁及下肢輕度浮腫。1月31日B超示:恥骨聯合上探及胎兒顱骨光環,雙頂經9.6cm,側腦室無異常,胎心規律,脊柱規則,羊水適量,胎盤位於前壁,III○成熟,未見明顯鈣化,提示單胎頭位。門診診斷:過期妊娠。並下達了“收住院”的醫囑。但是對方當事人張xx之母孫xx並未遵囑辦理入院手續。xxxx年2月1日上午8時,孕婦宮口開全,第一產程順利,行會陰側切+胎頭吸引術娩出一男嬰。新生兒蒼白窒息,1分鐘評分0分,10分鐘評分3分,體重6000g,經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推三聯針等搶救後,情況好轉。孕婦胎盤完整,宮縮乏力,肌注催產素40u,麥角新鹼0.4mg,切口縫合,並給抗生素預防感染(引孫xx門診病歷)。

xxxx年2月1日上午10時,張xx因出生後青紫,哭聲弱1小時入住小兒科。查體:T36.6℃,P102次/分,R48次/分,頭圍34cm,體重6000g,發育超常,足月巨大兒外貌。營養良好,神志清,嗜睡伴陣發性煩躁,呼吸困難伴呻吟。面板粘膜紅潤,面色及口周青紫。無黃疸,未見面板出血點(斑),淺表淋巴結無腫大。頭顱形態呈先鋒頭,右頂部可捫及頭皮下血腫6×6cm,前囟平坦, 1×1cm大小,顱縫未增寬,眼瞼無浮腫,雙側瞳孔等大,對光反射存在。口腔內無胎便,雙肺呼吸音兩側對稱,略低,未聞及乾溼性羅音。心音有力,心率102次/分,節律規整,未聞及雜音。腹部平坦,臍部正常,無滲血,肌張力低,膕角>90○,下肢交叉反射、握持反射、覓食反射、擁抱反射未引起。實驗室檢查:WBC31400/mm3,N78%,L22%,Hb21.9/dl。初步診斷:巨大兒;新生兒窒息;吸入性肺炎;顱內出血待排。給予吸氧保暖,抗感染,糾正酸中毒,脫水降顱壓治療。xxxx年2月2日,青紫緩解,但仍哭鬧不安,發直及尖叫。2日晨突然抽風一次,給肌注魯米那鈉緩解。查體:前囟平,頸軟,雙肺呼吸音粗,左上肢活動差,肌張力低,加用甘露醇治療,繼續抗感染治療。2月4日病程記錄示:患兒精神好轉,未抽風,無喘憋,X光線攝片提示“肺內炎症及左肱骨骨折”,請外科會診給以左上肢固定,繼續抗感染治療。2月5日,患兒病情好轉,吮奶可,吸吮有力,前囟平,雙肺無羅音,心、腹未及異常,其家屬要求出院。出院診斷:巨大兒;新生兒窒息;新生兒吸入性肺炎;左肱骨骨折(引患者兒科住院病歷)。

8年後的xxxx年5月7日,張xx向xx縣法院提起訴訟(患方在此前從未主張過賠償要求),請求醫院賠償其醫療費47000元、護理費50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及後續治療費用。庭審中因原告未提供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一審法院xx縣法院於xxxx年3月30日委託xx縣醫療事故技術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鑑委會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項、最高法院及衛生部的相關規定依法以超過申請時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一審法院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上訴後,二審法院於xxxx年9月10日裁定,撤銷xx縣法院(xxxx)蒙立初字1號裁定,由xx縣法院立案受理。xx縣法院於xxxx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