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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精選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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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資金管理制度(精選7篇)

第一條為加強資金內部控制和管理,加強對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快資金的迴圈和週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合理安排資金流向,保證資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管理,是指公司的資金流入、流出等全過程的控制。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資金管理和核算。

第四條 公司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資金管理制度。

第五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包括投資資金、融資資金和運營資金。日常費用由總經理辦公會授權財務部另行制定管理辦法及報銷制度。

(一) 投資資金指對外風險投資和非風險投資、固定資產投資等資金支出。

(二) 融資資金指公司為了彌補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缺額,向金融機構或其他法律允許的主體借入的資金。

(三) 營運資金指流動資產減去流動負債後的餘額,主要表現為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存貨等。

第二章 機構設定及職責

第六條 公司實行總經理及總經理辦公會領導下的分級授權管理體系,各部門按照制度規定的授權及職責,履行資金管理權責。

第七條 財務部是公司資金核算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三章 預算的管理

第八條根據公司全面預算管理的要求,公司於每年末按照公司整體發展規劃和下年度經營計劃做好公司下年度整體的資金預算,公司應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做好本單位資金預算,公司的資金預算應與公司的整體資金預算保持一致。

第九條 為提高公司經營效益,公司除應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外,還應逐月編列資金預算表上報總經理,由公司統籌計劃使用。

第十條 資金預算的編制及審批

(一)每年末,各部門須根據資金預算和生產經營狀況,編制下年度的《年度資金預算計劃》,並於每個財務年度的最後一月報送財務部由總經理審批。

(二)每月末,財務部須根據資金預算和生產經營狀況,編制下個月的《月度資金預算計劃》,並於月末一天報送總經理審批;

(三)財務部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及財務預算,本著“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結合實際回款情況,根據資金支出的用途,審批各部門年度及月度可使用資金的額度。

(四)對於投資類或生產經營類的資金支出,先稽核業務的內容是否在投資計劃或生產經營計劃的範圍內,再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資金狀況審批可使用資金額度。

(五)在實際對外付款時,將參照本月的實際資金狀況,批覆用款。

第四章 資金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條 資金收入分為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投資活動產生的資金收入,以及籌資活動產生的資金收入三類。

第十二條 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管理

(一) 各單位所有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都應足額存入銀行賬戶。

(二) 各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監督本單位經營活動資金收入的入賬情況。

(三) 營運資金的使用,經業務部門負責人稽核簽字,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稽核簽字同意後方可付款。

(四) 財務部對公司單位設立的銀行賬戶開設網上銀行查詢功能,對銀行賬戶資金收入、支出情況進行監控,財務部門每月必須上報資金收支月報。

(五) 關聯公司之間的內部資金劃撥,由財務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稽核簽字,報總經理和黨委書記簽字同意後方可付款。

第十三條 融資活動的資金收入的管理

(一) 公司融資事項,由財務部編制財務資金計劃需求,董事會稽核同意後執行。

(二) 總經理辦公會在授權範圍內,對公司資產抵押、流動資金貸款等事項做出決議。

(三) 公司決議通過的總體授信範圍內的流動資金貸款,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

(四) 由董事會授權總經理簽署在年度流動資金計劃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協議。

第十四條 投資活動的資金收入的管理

(一) 公司在一年內購買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30%以上的事項需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報股東會審批。

(二) 公司佔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20%(含)至總資產30%(含)之間的投資事項,由總經理辦公會通過,然後報股東會審批。

(三) 公司董事會審議決定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20%以下的投資事項。

(四) 建立投資專案責任制,對於投資失誤或資金無法收回的專案投資責任人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五) 財務部負責公司對外投資專案資金收入管理,要根據投資合同及年終決算情況,準確計算投資收益,督促投資收益按時收回。

(六) 財務部負責監督投資活動。要合理安排、監督資金及時入賬,確保資金流動不影響各單位正常生產經營。

第五章 資金支出的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資金支出審批許可權分為:

(一) 審批:主管領導、資金使用部門負責人及財務部門負責人對該資金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批。

(二) 稽核:財務人員對已審批的支付款項從單據和數量上加以核准並備案,稽核經濟事項的審批是否符合流程的規定,各級審批人是否符合審批許可權,經辦人員是否在授權範圍內辦理業務。

(三) 批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結合公司實際,根據該資金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予以簽字同意或拒籤。

第十六條 資金支付審批的基本程式:

見附件1。

第十七條 財務部負責調控整公司的資金收支情況,指導資金調撥計劃。 第十八條 公司資金調撥計劃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九條資金支出採取事前、事中和事後三層次的管理體系:事前控制主要通過年度資金計劃的審批程式控制,事中控制主要通過財務人員對企業經營活動進行評價和審批,事後監督主要通過定期的財務分析和各種內外部審計完成。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

(一) 支付申請: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應當提前向審批人提交貨幣資金支付申請,註明款項的用途、金額、預算、支付方式等內容,並附有效經濟合同或相關證明。

(二) 支付審批:審批人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和相應程式對支付申請進行審批。對不符合規定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審批人應當拒絕批准。

(三) 支付複核:複核人應當對批准後的貨幣資金支付申請進行復核,複核貨幣資金支付申請的批准範圍、許可權、程式是否正確,手續及相關單證是否齊備,金額計算是否準確,支付方式、支付單位是否妥當等。複核無誤後,交由出納人員辦理支付手續。

(四) 辦理支付:出納人員應當根據複核無誤的支付申請,按規定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手續,及時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第二十一條 財務部付款時,應當要求收款人提供與該款項相關的手續,主要包括下列材料:

(一) 已經簽署的合同;

(二) 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應當提供監理公司認可的進度證明,工程管理公司對監理公司認可的工程進度及工程量進行現場稽核的書面材料;

(三) 經濟合同中對結算有明確規定的,按合同的相應條款執行。工程進度款累計支付已達到合同金額80%的,再付款時應當提供工程竣工結算書;

(四) 竣工一次性付款的,應當辦理結算手續後才能支付工程款;

(五) 付款三次以上的,應當要求對方單位提供對賬單;

(六) 裝置、材料、辦公用品等採購類付款,應當提供驗收單和入庫單;

(七) 在付款審批表中有權簽字人已簽字;

(八) 收款單位應當提供相應行業的正規發票;

(九) 收款單位與合同單位不一致時,應當要求合同單位向我單位提供付款授權委託書;

(十) 特殊情況的,還應當要求對方單位提供完稅證明;

(十一) 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爭議事項的,應當有同對方單位達成的補充協議;

(十二) 其他能夠證明該項付款真實、準確或債權債務關係明晰的原始證明或者法律檔案。

第二十二條 公司關聯方的資金往來定期彙報制度。

第二十三條財務部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明確的資金支付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各項資金的支付必須嚴格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對於未經規定程式審批或超越許可權審批的款項,出納人員不得支付資金,其他財務人員不得辦理有關財務事項。付款申請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資金支出審批的其他特殊要求

(一) 資金支出( )萬元或以上,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支付;

(二) 資金支出( )萬元或以上重大資金,上報集團公司審批;

(三) 設計費用付款,應當要求提供相關部門設計會審認可的書面材料;

(四) 工程進度付款,應當要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簽署的工程進度證明,進度款付到80%時應當進行結算。同時提供工程管理公司進度款稽核意見、施工單位進度報告、質量認證書、監理單位稽核意見。結算付款應當提供結算書;

(五) 甲方供料付款,應當提供驗收單、合同、以及定標意見等材料;

(六) 採購部採購物資的付款,應當提供通過招投標程式簽訂的合同和工作成果驗收報告;

(七) 辦公用品的付款,應當提供總經理批准的辦公用品計劃;

(八) 其他特殊費用付款,應當提供總經理批准的一次性購買計劃。

第六章 資金監控管理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以資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動性為中心,定期開展以下資金檢查和管理工作。

(一) 通過網上銀行查詢系統,監控下屬單位資金收支情況。

(二) 定期(月度)檢查下屬單位的現金庫存狀況。

(三) 定期(月度)檢查下屬單位的結算情況。

(四) 檢查下屬單位銀行存款的對賬工作。

(五) 定期對下屬單位匯出的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六) 各單位財務部門應嚴格財務印章管理,嚴格按照上述資金支出審批許可權與程式監督各項資金支出的執行。

(七) 不得坐支、套取現金,做到專款專用。

(八) 員工借款如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銷還款,須繳納滯納金或直接從工資中進行扣除。

第二十六條 財務部報送資現金流入、流出情況,銀行存款、結算業務統計表。

第二十七條 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

第二十八條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第二十九條空白票據由專人保管,保管票據的人員不得同時保管銀行的全部印鑑章。裝置查簿,連續記載票據的購買、使用和結存情況,票據領用要有領用人簽章。凡因填寫錯誤而作廢的票據,要全部聯次儲存,不得撕毀,丟棄。 第三十條 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一條設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三十二條 每月將票據的使用情況與銀行對賬單有關記錄一一核對,做到賬證相符,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第三十三條 按月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

第三十四條加強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內部審計。貨幣資金的管理納入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定期審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審計貨幣資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資金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資金的內部控制和管理,保證貨幣資金安全,提高貨幣資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財務風險,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幣資金管理範圍包括投資性資金、籌資性資金、經營性資金。

1、投資性資金指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及其他長期資產投資等資金的收入與支出;

2、融資性資金指公司為了彌補經營過程中的資金缺額,向金融機構或其他 法律主體借入或歸還的資金等;

3、經營資金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稅負,以及其他和經營活動相關的資金收入與支出,主要表現為貨幣資金、有價證券、應收應付款項、存貨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貨幣資金,其表現形式主要包括:

1、現金,是指公司庫存的現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門借用的、尚未報銷的備用金。

2、銀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

3、其他貨幣資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證保證金存款等形式的貨幣資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幣和按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幣。

第四條 貨幣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公司負責人根據董事會批准的年度經營計劃,要求各職能部門編制本部門的資金預算,經財務部門稽核、綜合平衡後編制年度現金流量表,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執行。

第二章 授權與批准

第五條 為提高內部資金使用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對公司實際控制,並納入合併範圍內的母子公司之間,以及所屬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授權給財務總監進行審批。

第六條 審批許可權 對外支付資金的申請,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本規定所設許可權的金額為同一筆業務發生費用總額,嚴禁將同一筆業務分次報銷。

第七條 財務稽核。財務部門按照相關制度要求,對資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進行稽核。

第八條 資金支付須嚴格按照支出性質逐級上級稽核或審批,嚴禁越級稽核或審批。

第十條 在預算內的支出,可以根據授權範圍,由業務部門負責人稽核批准使用;超過預算的支出,應由業務部門提出追加預算,按預算批准程式批准後執行。 對外投資按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執行,經稽核批准後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股東單位資金往來管理

第十一條 加強對股東單位的資金往來管理。由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建立對公司日常資金收支行為的監控機制,防止發生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資金佔用,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條 公司在與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發生經營性業務和資金往來時,應嚴格監控資金流向,防止資金被佔用。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墊付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償還債務;

6、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如發現公司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提供資金或發現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其他關聯方佔用的情形,有可能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董事會將通過司法程式及時凍結或限制控股股東所持公司的相應股份,及時通過司法程式對控股股東有效資產採取司法保全等措施,避免或減少公司的損失。

第四章 資金排程管理

第十五條 股份公司在財務部設立虛擬的資金排程中心,按照市場化的原則承辦股份公司排程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檢查、監督、指導成員公司資金排程管理工作。資金排程中心是股份公司財務部的內設機構,在財務總監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資金排程中心按照相應的負責股份公司整體內部資金頭寸的監控和管理,及時反饋各成員公司資金狀況,並根據資金安排和成員公司的資金餘缺狀況,在股份公司總部和成員公司內合理排程資金。

第十六條 股份公司及下屬公司可以將暫不使用的資金,以季度為單位,存放在資金排程中心,資金排程中心和成員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每年協商一次存款、借款的利率。資金排程中心負責利用銀行平臺歸集內部資金並統一安排使用,隨時監控內部排程執行情況,並依此編制統計表。協助完成資金狀況專項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報表和資料。 股份公司財務部行使本部及各成員公司間的資金排程職能。其它任何成員公司都沒有相互拆借行為或資金排程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下屬成員公司資金排程管理職責

1、負責本公司資金頭寸的管理,如實反映本公司的資金頭寸情況。

2、負責按時編制本公司資金支付申請。

3、依據融資、投資計劃與公司內部資金情況測算本公司現金缺口,提出資金需求計劃。

4、負責協助完成本企業資金狀況專項分析,提供分析所需的報表和資料。

第十八條 資金排程管理的主要內容。為滿足股份公司資金平衡和其它使用需求,排程資金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需呼叫的各成員公司融資資金

2、需呼叫的各成員公司日常生產經營性富裕資金

3、為完成股份公司統一結算而需呼叫的各成員公司生產經營性資金

4、為配合股份公司與金融機構的合作,而需呼叫的各成員公司生產經營性資金

5、為配合股份公司重大專案運作,而需呼叫的各成員公司資金

6、經股份公司領導批准,而需呼叫的各成員公司資金

7、為應對非常規使用的儲備資金,而需呼叫各成員公司的資金

8、 根據股份公司資金平衡需呼叫的其它用途資金。

第五章 內部控制

第十九條 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是:貨幣資金收支與記帳的崗位分離;貨幣資金收支的經辦人員與貨幣資金收支的稽核人員分離。

第二十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遵循國家主管部門頒佈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銀行結算辦法和外匯管理辦法等各種法規和規章,正確使用各種銀行結算工具,按照規定核定庫存現金限額,按現金收付範圍使用現金。

第二十一條 按照內部控制的原則,出納員負責保管銀行支票等有編號的銀行結算憑證、庫存現金,具體辦理銀行結算和現金收付。出納員不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核算、記帳工作。銀行結算憑證上使用的印章由支票專用章和私章組成,支票專用章可由財務負責人保管,私章由公司總經理或其授權的其他人保管。

第二十二條 貨幣資金的收支必須有合法、合規、合理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經辦人員根據原始憑證填列必要的內部憑證,在預算範圍內根據授權原則由各級負責人對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合理性審批後,到財務部門辦理收入和支出手續。

第二十三條 財務負責人或財務主管對各部門收入、支出的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復核。對於非法的支出,會計人員應拒絕辦理;對於合法但明顯不合理的支出應報告公司總經理處理。會計人員根據經過稽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作為出納員辦理收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控制現金坐支,當日收入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出納員每日盤點現金,並與現金日記帳餘額核對相符。每月月末,會計人員必須將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總帳餘額與出納員的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日記帳、其他貨幣資金日記帳核對相符。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經理應對庫存現金不定期地進行檢查,以保證現金的安全。應每月檢查銀行存款帳單核對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未達帳項組織清理,並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的內部審計。貨幣資金的管理應納入公司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定期審計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貨幣資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審計貨幣資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六章 獎懲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份公司及各成員公司的財務工作人員,須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其相應的職責。如因人為原因影響工作質量或造成股份公司利益受損的,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應追究具體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如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可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 條各成員公司的財務負責人在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盡職情況適用股份公司對財務負責人的考核條款;股份公司對不適用考核條款的其他財務人員有獎懲的建議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於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准後實施。公司經營和管理層可在本制度下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在董事會批准該制度之前,股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制定的管理辦法,和本制度衝突的,應予調整。 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如與日後頒佈或修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依法定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董事會將及時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資金管理制度 篇3

1、 目的

為嚴格控制公司費用支出,加強費用管理,提高公司效益,本著合理、節約的原則,根據公司財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 定義

本制度中所稱費用是指公司生產、行政、營銷等管理費用。

3、 範圍人員。

5、1、請款流程(其它廣告、參展等費用請款於5、3審批許可權條款另加說明)

5、1、1請款:請款人根據專項費用事務需要填寫《請款單》,按5、3審批許可權條款規定報上級籤核。

5、1、2稽核:請款人將經上級籤核後的《請款單》按5、3審批許可權條款規定送交財務專員。 5、1、3支出:財務專員按許可權審批後,由出納根據複核後的《請款單》,向請款人支付款項,同時請款人須在《請款單》上簽字。

5、1、4請款5000元以上的大額備用金須提前一天通知財務部。

5、1、5管理部門公務較多的人員可實行定額備用金,既可按規定預支保證公務合理工作

需要的一定限額備用金,報銷時可不抵借支,直接支取現金,詳見表1。

5、1、6備用金借支人須在公務完畢後5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實行定額備用金的借支人須每3個月結清一次。原則上借支人必須按規定時限及時結清備用金,前款不清後款不借。如情況特殊,必須報請廠長或主管副總以至總經理批覆,依批覆意見處理。

5、1、7每年12月31日前,除12月下旬借支外其餘所有個人借支的備用金都必須結清歸還,逾期不還的,一次或分次從工資中扣回。

5、1、8《請款單》是財務賬務處理的依據之一,除當日借支當日歸還的以外,報銷費用時《請款單》不予退還;歸還多借備用金時,由往來帳會計開具收據給報銷者本人,請款單也不予歸還,收據須妥善保管備查。

5、1、9備用金是為保證公務需要而設,因私不得借支備用金。

5、2費用報銷程式

5、2、1報銷流程

5、2、1、1報銷:報銷人自行貼上票據並填制費用《報銷單》或《差旅費報銷單》,按5、3審批許可權條款規定報上級籤核。

5、2、1、2稽核:報銷人將經上級籤核後的《報銷單》按5、3審批許可權規定送交財務部門。

5、2、1、3支出:財務部門按5、3審批許可權條款許可權審批後,由出納根據複核後的報銷憑證,向報銷人支付報銷款或收取歸還的備用金餘款;出納收取歸還的備用金餘款往來帳會計須向報銷人開具收據,《請款單》不予退回;報銷人領取報銷款項須在《報銷單》上簽字。

5、2、2對原始票據的要求

5、2、2、1所有票據:必須是合法的正式發票。

5、2、2、2特殊情況:收據(財政票據除外)及白條必須有廠長、總監或副總於相應票據註明簽字方予報銷。

5、2、2、3撕票:當事人必須於票面註明車號車牌、起止時間和地點(市內短途除外),並經廠長、總監或副總核准簽字方予報銷。

5、2、2、4罰款單據:公務中因個人原因違章的罰款單據不予報銷。

5、2、2、5發生的住宿、採購物料等費用必須註明金口公司名稱,如發生填報有誤,因此造成公司損失當事人需承擔50%的責任。

5、2、2、6原始票據的貼上:交通票據等小票據的貼上範圍以貼上單大小為界,須緊靠貼上單頂界和右界從右往左橫向貼上,覆蓋貼上的相鄰票據間須留出一定間隔距離,票據較多時,可分行貼上,不得豎向貼上。

5、2、2、7原始票據必須按交通票據、住宿票、招待票、通訊票等不同類別和不同金額,分門別類進行貼上,不能混合貼上。

5、2、2、8除交通票據外的其他票據,報銷人須在每張票據正面空白處註明票據金額開支的用途並簽名。

5、2、2、9不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報銷單據,財務部有權退回,要求報銷人重新整理。

5、2、3費用報銷後,由財務部記入相關費用明細科目, 按月上報總經理稽核。業務人員

的費用列入個人銷售費用進行成本考核。所有票據涉及二次簽字的每月彙總報表

交總經理。二次簽字情況主要有:撕票、安裝工材料消耗發票、安裝工運費發票等。 5、3審批許可權

5、3、1備用金借支和費用的報銷金額在20xx元(含本數)以下的,由部門經理確認,廠長、總監或主管副總稽核,財務專員簽字批准借支、主辦會計稽核報銷憑證,可直接辦理,事後集中報總經理補籤。

5、3、2備用金借支和費用的報銷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部門經理確認,廠長、總監或主管副總稽核,財務專員簽字批准借支、主辦會計稽核報銷憑證後,報總經理審批後辦理。

5、3、3部門經理的備用金借支和費用報銷金額在20xx元以上的,由廠長、總監或主管副總稽核確認,財務專員簽字批准借支、主辦會計稽核報銷憑證後,報總經理審批。

5、3、4廠長、總監或副總的費用報銷由主辦會計簽字稽核後,報總經理審批。

5、3、5駐外安裝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費用憑證的稽核由財務專員代為辦理,其它同上。

5、3、6其它廣告、參展或專項等費用由總經理委託授權經辦人,提請財務專員稽核,直接提交總經理審批辦理執行。

5、3、7相關人員出差或外出時,由其部門職務代理人電話請示代為簽字。

5、4出差補貼標準

5、4、1出差是指公司員工受公司主管負責人派遣在公司辦公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地區履行公務,並根據本制度的規定享受相應標準的出差補貼、伙食補貼和交通補貼。

5、4、2公司員工出差應嚴格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出差,自行出差或因私出差所發生的旅差費均由其本人自行承擔,公司不予報銷。

5、4、3公司各部門應嚴格控制出差人數,並考慮其完成任務的期限,確定合理出差日期,逾期出差應向上一級主管負責人報告,對因公出差人員,按相應標準報銷出差費用。

5、4、4有關標準

5、4、4、1長途出差交通工具乘座標準

2、兼職人員補貼歸口在相應專職公司領取,不重複享受補貼。

5、4、5相關事項說明

5、4、5、1在途期間以正午12點為界,出發起程在12點以前、返程到達在12點以後(以正常交通時間為準)按一天計算,其他按半天計算。

5、4、5、2出差乘坐火車從晚上8點到次日早晨7點之間超過6小時,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報銷火車硬座或硬臥票(如乘坐火車硬座或長途汽車可安火車硬座或長途汽車票價的30%享受硬座補貼)火車乘坐輪船可報銷三等或四等艙位票;沒有特殊情況不得乘坐軟臥或飛機,確需乘坐時必須經公司副總經領導批准。

5、4、5、3出差人員當日有招待費發票的,當日不計算伙食補貼;當日有出

租車票的,當日不計算交通補貼。招待費發票日期欄必須填寫清楚並說明招待事由及相關人員,招待費發票未註明日期的,一張招待費發票視同一天發生招待費並不予計算伙食補貼;需要乘坐計程車必須向部門負責人請示批准,報銷時計程車票必須註明往返地點及用車事由,並經部門負責人二次簽字,乘坐計程車的不予計算交通補貼。 5、4、5、4 出差人員交通費用報銷原則上起、返程必須有電腦票;住宿費用報銷需註明日期與時間,當日正午12點遞延6小時內需起程的必須退房。

5、4、5、5出差人員的交通住宿費用在標準內據實報銷,超支部分自理。但參加包括住宿、市內交通與生活費用在內的會議和由邀請方承擔費用的會議,不享受任何補助。

5、4、5、6公司員工隨同主管及以上級人員一同出差,其住宿標準可按主管及以上級人員相應標準執行;公司員工隨同總經理一同出差,原則上不予發放伙食補貼和交通補貼;兩人同住只能一人報銷。

5、4、5、8考慮到全國各地實際情況的不同,為避免因住宿標準局限性給出差帶來困難,不利於工作開展,給公司形象帶來負面影響及增加個人負擔,若因情況特殊,須報請廠長、總監或副總稽核、總經理批准方可允許按實報銷。

5、4、5、9司機帶車出差且當天不能返回的,實行每天住宿、生活補貼,不享受交通補貼,標準參見一般員工包乾標準。

5、4、5、10公司員工非因公需要繞行的,只能報銷直達票價,差額自負,期間不享受伙食補貼、住宿補貼和交通補貼。

6、相關表單

6、1請款單

6、2費用報銷單

6、3差旅費報銷單

資金管理制度 篇4

一、職責單位和職責人

職責單位:黑河學院財務處。

職責人:承辦人(A角、B角)、分管副處長、處長、分管副校長、校長、校長辦公會成員。

二、權力行使依據

經費支出審批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黑院政發〔20__〕91號)執行。

三、審批條件和標準

(一)第四條“各類專項資金在學院統一安排下,由財務處負責資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專案資金務必按來源渠道和建設專案分別設賬,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學校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擠佔。”

(二)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六條“學院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點學科建設(包括平臺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包括網路

建設、圖書資訊建設)、基礎設施建設。”

(三)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為完成該建設專案在實施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等支出。”

(四)黑河學院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各種罰款、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發放各種勞務獎金以及與建設專案無關的其他開支。”

四、所需資料

(一)專案申請書;

(二)專案計劃任務書;

(三)黑河學院預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受理

專項資金支出受理時間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釋出時間確定。承辦人(A角、B角)對各部門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貼合相關規定,予以受理,要求經辦人現場登記。材料不齊全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資料。不貼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要求或弄虛作假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六、核准與決定

(一)受理後,承辦人(A角、B角)按要求稽核申報材料後,報分管副處長;分管副處長同意後報處長審定,處長同意後報校長審定;

(二)承辦人(A角、B角)根據處長意見,確定專項經費支出日程,由分管副處長稽核,處長審定,報請校長確定後,支付中心電話通知各部門經辦人。

七、審批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校長辦公會組織稽核,在稽核後的一週內,正式通知各部門。

八、公開公示

本管理辦法在黑河學院印發的財務處工作管理條例中長期公佈,專項經費支出將在校內辦公網上長期公佈。

九、監督檢查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執行規範權力執行制度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執行。

十、職責追究

按照《黑河學院關於違反規範權力執行制度職責追究辦法(試行)》執行。

資金管理制度 篇5

一、管理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管理,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提高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效益,加快推進貧困地區和扶貧物件脫貧致富步伐,根據中央、省、市扶貧資金管理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脫貧攻堅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是指國家和省級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所支援的專案,主要包括髮展資金專案、以工代賑資金專案、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專案、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專案、扶貧貸款貼息資金以及其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等。

(三)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主要用於產業扶貧、扶貧物件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改善、扶貧物件和扶貧幹部培訓、扶貧貸款貼息及其它方面。可以用於小額扶貧貸款風險補償、扶貧產業政策性保險補助、扶貧物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個人繳費部分補助。

(四)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和權責“四到縣”的原則,專案審批權原則上下放到縣,實行縣級審批、省市級備案、鄉鎮實施和初檢、縣級驗收,實行鄉級報賬制度。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轄區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其主要負責人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六)專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縣負總責、鄉鎮(街道)抓落實、工作到村、扶持到戶;

2.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參與、農戶自願、分工協作;

3.規劃引領、突出特色、因地制宜、因戶施策、獎優罰劣。

(七)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區域發展與脫貧攻堅實施規劃,結合本地資源稟賦、扶貧物件需求和貧困村整村推進目標、重點扶貧產業等建立完善專案庫,並逐級報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備案。

(八)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切實做到結對幫扶、精準脫貧“五個一批”。完善扶貧開發長效機制,不斷增強內生動力,確保到20xx年穩定實現扶貧物件“兩不愁、三保障”的扶貧開發工作目標。

二、專案申報和審批制度

(一)專案申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年度資金計劃和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專案申報指南並在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公開發布。專案申報單位根據專案申報指南要求,結合扶貧物件需求,從本級專案庫中選擇專案並向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申請,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專家和業務人員對專案進行論證或者實地勘察,並出具立項評估意見。

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專案外,專案申報單位原則上為有扶貧開發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專案申報單位申報專案時應當填報省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統一編制的《貴州省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申報建議書》。

(二)專案審批和立項。堅持扶貧專案審批、管理“七流程、十步驟”(七流程即:省下達資金計劃→縣制定專案申報指南→鄉鎮申報專案→縣級扶貧部門初選專案→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專案立項→專案申報單位編制專案實施方案→縣批覆專案實施方案後下達專案資金;十步驟即:建立專案庫→編制專案申報指南→競爭立項並立項批覆→專案實施單位編制實施方案→審批實施方案(縣鄉錄入電子平臺)、下達專案資金計劃→專案及時報備→分級分類公告公示→請款、專案實施及報賬→專案驗收和評價→報送年度工作總結),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按照輕重緩急和效益優先的要求,主要採取公開競爭或因素法分配方式,擇優確定符合要求的專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縣級人民政府在省下達資金計劃後3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下達專案立項批覆。

(三)專案實施方案批覆。專案立項後,專案申報單位應在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編制專案實施方案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施方案的審查和批覆,同時會同本級財政部門下達專案資金。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專案,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實施方案進行評審,100萬元以下的專案經縣扶貧辦稽核後批覆。

(四)專案備案。實施方案批覆檔案下達後20個工作日內,各專案實施單位通過“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將批覆的專案相關資訊逐級報省、市(州)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按要求將有關資訊錄入“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

(五)未納入專案庫的專案原則上不能立項。

(六)專案到村後,除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外,由貧困農戶提出申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結合貧困農戶幫扶規劃安排,確保專案到村到戶。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偽造、拆分專案;不得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與扶貧物件脫貧致富無關的專案;除續建專案外,已得到批覆的專案不得以相同建設內容向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或者其它部門重複申報。如有以上行為的,扶貧專案主管部門不得受理當年和下一年度專案申請,同時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三、專案實施和管理制度

(一)實行專案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質量和安全保證制、公示公告制、檢查驗收和績效評估制,並按要求進行專案竣(完)工決算審計。

(二)專案實施單位原則上為專案申報單位。專案實施單位必須承擔扶貧責任,建立貧困農戶利益聯結機制,確保扶貧物件受益。在徵得受益農戶同意後,專案可由專案實施單位協議委託扶貧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或者專業大戶組織實施。

(三)專案實施方案批覆後,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專案實施方案明確的進度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調整的,必須按照原程式報批和備案。需要調整專案的調整和備案,應當在專案資金下達後3個月內完成。需調整而逾期未調整,或者不按照專案實施方案進度推進,或者專案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責令其整改,同時通知財政部門停止撥款、報賬,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同級財政總預算收回後交同級扶貧主管部門按規定另行安排。

專案實施方案批覆檔案下達後未及時啟動專案或未按照專案實施方案要求完成實際工作量的,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視情況另行調整安排。情節嚴重的,除進行全縣通報和調整專案外,視具體情況扣減該單位下一年度因素法分配資金。受政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不能按期實施的專案,不屬於以上調整範圍。

(四)專案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五)專案實行分級分類公告公示制度。

專案立項後,專案審批單位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本級政府入口網站公開專案相關資訊,主要包括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用途、使用單位、分配原則、分配結果等,同時公佈監督電話,受理並反饋社會各界反映的意見和問題。

專案啟動後,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在專案區通過公開欄(牆)、專案標誌牌等公開相關資訊,主要包括專案名稱、實施地點、建設內容、實施期限、實施單位及責任人、資金來源、資金構成及規模、政府採購及招投標情況、預期目標、受益農戶、主管部門監督投訴方式等。

(六)專案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有關事項屬於政府採購和招投標範圍的,必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未達到政府採購和招投標標準的,專案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實行陽光操作。

(七)產業扶貧、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實行專案質量保證金制度。受協議委託的專案承建單位或者物資供應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金額的5%-10%向專案實施單位交納專案質量保證金,專案完工並通過驗收後,按照協議規定退還質量保證金或轉入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交納比例、退還時限、違約責任、賠償事宜等由各專案實施單位根據專案具體情況通過協議明確。

(八)各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案資訊化建設。專案啟動後,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在每次撥款或報賬後10個工作日內將專案所在地、實施進度、資金使用情況、農戶受益情況等相關資訊錄入“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並由扶貧專案主管部門逐級向上一級報送。受協議委託的專案承建單位必須定期向專案實施單位報送專案進度等情況。

未按要求報送資訊或者未按實施方案完成專案進度的,縣級扶貧主管部門將通知財政部門及時停止專案撥款、報賬,同時要求專案實施單位進行整改。

(九)目實施過程中,專案實施單位必須及時將扶貧物件受扶持情況錄入“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並報縣扶貧專案主管部門。

(十)專案全面完工後,專案實施單位進行初級驗收,並申請縣級驗收,經縣級驗收合格,由專案實施單位將專案移交給專案經營主體或所在的村委會進行後續管理,並建立後續管理制度。

四、專案驗收和評估制度

(一)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在專案竣工後組織初檢,並於20個工作日內向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提出專案竣工驗收申請,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驗收,出具驗收報告。專案通過驗收後,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在“貴州扶貧雲專案資訊平臺”和“貴州省涉農資金監管系統”中錄入專案相關資訊,並逐級上報省、市(州)相關主管部門。對未通過驗收的專案,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須要求專案實施單位限時整改直至通過驗收。

(二)專案驗收的主要依據有:立項批覆檔案、專案資金檔案和專案實施方案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補助100萬元以上的專案須有專案竣(完)工審計意見。

專案驗收主要內容有:計劃任務完成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專案綜合效益、專案和財務檔案資料情況、公示和標牌情況、管護制度建立和落實情況等。

專案驗收評定結果原則上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

(三)到戶專案形成的資產為專案受益農戶所有。非到戶專案形成的固定資產為專案受益村民集體所有。專案實施單位應當將通過驗收的專案正式交付專案受益物件,並指導其建立專案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和相關權利義務。

(四)實行專案績效評估制度。由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相關單位或者委託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對專案進行績效評估和後續跟蹤,並根據專案績效評估結果給予通報。

五、專案監督管理制度

(一)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批准的專案,應當在下達資金檔案後10個工作日內,將專案資金檔案送同級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備案。

(二)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專案資金的撥付、使用、報賬和管理,實行全程監控。審計部門應當堅持依法審計,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監督。

(三)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加強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的審計,適時對縣級專案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檢查。

(四)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監督檢查和協調指導等工作,專案實施單位應當自覺接受、主動配合各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檢查監督。對專案監督管理不力導致專案實施效果不好的,縣級扶貧專案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並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國家和省、市、縣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充分發揮紀檢監察“民生特派組”的監督作用。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或者因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浪費,以及利用職權貪汙受賄等違法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部門要依紀依法查處。

(六)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和專案實施單位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建立常態化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監督制度,組織駐村幫扶幹部、第一書記、大學生村官、扶貧志願者、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力量參與專案監管,引導扶貧物件主動參與專案管理,建立投訴機制和義務監督員制度,全面接受社會監督。

六、專案資金管理制度

(一)完善財政扶貧專案資金專戶管理。專案實施單位必須設立財政扶貧資金核算專戶(專帳),並嚴格按照專案實行專賬核算、封閉執行。

(二)全面推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鄉級報賬制。嚴格按照《貴州省財政扶貧資金報賬制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黔財農〔20xx〕85號)規定執行。在資金分配方面,原則上按照“33112”投向比例進行分配,專案資金撥付可採取先建後補或按“532”的比例進行,即:專案實施單位首次申請撥款付財政補助資金的50%作為啟動資金,完成工程總量的80%以上時,可提出報賬及第二次撥款申請,第二次申請撥付資金為財政補助資金的30%;完成工程總量的100%時,可以提出餘下20%資金的報賬申請(扣除預留質量保證金)。報賬必須在專案竣工驗收後30天內完成。

(三)報賬票據必須與專案實施方案中資金概算的內容相吻合。除直接補助到戶專案、培訓專案的務工補助和工程類專案的技工補助費用按名冊報賬外,其餘支出一律使用稅務發票,並附相關附件。

七、利益聯結機制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的農民專業合作社

社員中貧困戶必須佔50%以上。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為可持續增收專案,確保村集體經濟年增加純收入5萬元以上,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於扶持貧困戶或支援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扶貧龍頭企業必須具備企業運轉正常、帶動貧困戶效果好、覆蓋貧困戶面廣、積極參與“三變”改革、有社會扶貧責任。

(四)對扶貧資金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村集體經濟、扶貧企業達不到上述准入條件的不予支援,若違反該規定,將追究相關審批人的責任。

(五)保底分紅。貧困戶年保底分紅比例原則上不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並逐年遞增,具體比例視產業效益高低商定,原則上不低於5%。

(六)股份分紅。貧困戶入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產生收益後,貧困戶享受收益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也可以採取其他分紅方式,無論採取哪種方式,都要確保貧困戶利益,分紅比例均不得低於入股扶貧資金的5%。

(七)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支援村集體經濟專案,年純收入資金的60%用於扶持貧困戶或支援小型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

(八)探索推廣“三變改革”模式。對扶貧資金支援農民專業合作社或扶貧企業作為經營主體的,採取利益聯結機制,確保貧困戶利益分成不低於量化入股扶貧資金收益的60%。

八、 績效考評制度

(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是指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過程及其效果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目標是突出成效,強化監督,保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規範性和有效性,通過開展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充分調動專案單位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爭先創優的積極性,提高資金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使用效果,全面提升我縣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水平。

(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物件是使用管理中央、省、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專案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

縣人民政府對專案單位的考評工作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組織實施。

(四)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依據:

1、中央和省級財政、扶貧等部門共同制定或財政部門制定的財政扶貧資金和扶貧專案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2、統計部門公佈的有關統計資料,財政部門反映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有關資料,扶貧專案主管部門統計的專案資金資料。

3、經本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上報的各專案單位上年度扶貧開發計劃執行情況總結。

4、資金撥付檔案及相關資料。

5、審計部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審計報告,各級財政部門監督檢查門出具的有關扶貧資金檢查報告。

6、扶貧專案主管部門、兩辦督查室對專案的督促檢查資料。

(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扶貧開發成果、財政扶貧資金管理、使用和扶貧專案實施情況。

(六)財政扶貧資金績效考核指標依據考評內容設定,主要包括扶貧資金使用情況、扶貧資金監督管理情況和調整指標等4個部分、12個具體計分指標。

1、精準使用情況。

(1)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直接扶持到戶的情況。

(2)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覆蓋貧困戶情況。

(3)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專案建設內容精準使用情況。

2、有效使用情況。

(1)資金使用進度及結轉結餘情況。

(2)專案覆蓋貧困戶人均純收入增長情況。

(3)扶貧資金撬動金融資本和帶動社會資本情況。

3、資金監管情況:主要考核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

(1)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包括專案資金管理﹑資訊公開和公告公示等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年度資金使用備案情況。

(2)監督檢查職責履行情況。包括監督檢查職責分工落實情況、日常監管開展情況、專項檢查開展情況、績效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等。

(3)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包括對開展的扶貧、財政檢查及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

(4)日常管理工作完成情況。包括各專案單位完成上級佈置的各項工作的效率與質量。

4、調整指標。

(1)增分項。即機制創新,開拓性工作獲得表彰,縣人民政府召開推廣型專項現場會議予以推廣的給予加分。

(2)減分項。縣級審計部門,財政監督檢查部門審計、檢查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發現違規違紀,扶持物件不精準,擅自調項,在規定時間內不申請縣級驗收等情況進行扣分。

(七)縣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每年3月底前會同財政﹑審計等主管部門,根據要求開展上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工作,根據各專案單位上報的自評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組織全面考評,並於每年4月底前完成考評工作。

(八)對各專案的考評結果報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稽核同意後,在全縣範圍內通報,並將考評結果與各專案單位當年或下一年度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安排掛鉤。

九、專案檔案管理制度

(一)專案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和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專案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二)專案檔案管理實現一專案一檔號整理規檔。

(三)專案實施單位應將專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納入總體工作計劃及目標管理,明確工作人員,配備必要的設施裝置,確保檔案完整安全。

(四)專案檔案保管期應為永久,並按照《歸檔檔案整理規則》(DA/T22-20xx)標準規範進行整理。

(五)扶貧專案歸檔資料為:省扶貧辦、省財政廳關於下達專案財政扶貧資金的通知;專案申報建議書;縣人民政府立項批覆檔案;專案實施方案;專案實施方案的批覆檔案;專案到村公示圖片;專案實施單位確定具體的實施單位(政府採購和實施合同等資料);專案中期檢查資料(進度表、簡報和檢查圖片); 資金使用資料:專案資金總帳和支出明細帳總表影印件,與縣扶貧辦簽到的專案實施責任書;涉及農戶花名冊(貧困戶覆蓋80%以上); 專案實施前、中、後圖片;專案結算報告、工作總結等;專案實施單位初級驗收;縣審計局《審計意見》;專案實施單位向縣扶貧辦開發領導小組上報的《關於申請專案驗收的請示》;縣扶貧辦開發領導小組《關於xx專案縣級驗收意見表》;專案移交清單。

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績效考評制度

(一)為切實將全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任務落到實處,加大對脫貧攻堅工作的績效考評力度,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年度工作目標,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全縣承擔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任務的所有部門、鄉鎮(街道)及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三)績效考評主要內容

1、縣直部門績效考評內容。

(1)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落實專職幹部、辦公室和經費保障。

(2)幫扶規劃、幫扶措施落實情況及幫扶貧困戶脫貧、貧困村出列完成情況。

(3)出臺的惠民政策檔案及五個一批、十項行動任務執行情況。

(4)參與貧困人口識別的準確率。

(5)群眾對幫扶工作滿意度。

(6)幫扶貧困村村級集體經濟增長率。

(7)群眾對駐村工作隊(組)、第一書記精準扶貧工作滿意度。

2、鄉鎮(街道)績效考評內容。

(1)落實黨政一把手負責制、雙組長負責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工作機構,落實專職扶貧幹部、辦公室和經費保障。

(2)貧困村、貧困戶分年度脫貧計劃制定情況和幫扶責任人安排落實情況,年度貧困人口脫貧任務完成情況及年度貧困村出列任務完成情況。

(3)易地扶貧搬遷工作安排、部署、落實及完成情況。

(4)貧困人口識別程式及準確率、貧困人口退出程式及準確率。

(5)幫扶計劃制定和“五個一批”、“十項行動”脫貧措施落實情況。

(6)貧困戶遍訪、回頭看、回訪和新增貧困戶遍訪工作開展情況。

(7)群眾對駐村工作隊(組)、第一書記精準扶貧工作測評滿意度情況。

(8)貧困戶現金收支臺帳登記情況。

(9)建檔立卡檔案資料立卷和歸檔情況。

(10)鄉級作戰圖、沙盤,村級作戰圖完成情況。

(11)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專案申報、實施、驗收、資金報賬進度、專案資料齊全。

(四)績效考核時間從20xx年到20xx年,每年開展一次考核。由縣委組織部、縣扶貧辦牽頭,會同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及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五)績效考評採取一月一查、半年督查、年終考核相結合方式進行。

(六)績效考評工作於每年12月開始實施,12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驟進行:

1、績效考評物件自查。每年12月10日前,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對照年度貧困退出計劃和脫貧攻堅軍令狀,就工作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形成總結報告,報送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

2、實地核查。每年12月15日前,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縣績效辦組織扶貧辦等有關單位對縣直各部門和鄉鎮(街道)開展實地核查。

3、資料彙總。每年1月20日前,縣扶貧辦對半年檢查、相關部門提供的考核資料及年終考核情況進行核實、評分、彙總,形成考核報告。

4、綜合評價。根據彙總結果,對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五個一批”、“十項行動”及扶貧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並排序。

5、結果上報。考核組將考評結果報縣委、縣政府審定。

(七)績效考評結果在全縣範圍內進行通報。

(八)對連續三年績效考評排名靠前,或在工作中創造的新舉措、新做法在全省或全市得到推廣的鄉鎮(街道)及部門負責人及其班子成員,優先提拔使用。

(九)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職能職責履行不到位的、問題整改不到位的、考評排名靠後的鄉鎮(街道)及部門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對在扶貧開發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假作為、慢作為造成重大工作失誤,或約談後仍不整改的領導幹部,嚴肅進行問責。

十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監督問責工作制度

(一)為進一步加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監督問責力度,切實推動全縣脫貧攻堅目標任務有效落實,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全縣承擔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任務的所有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和各級幹部。

(三)本制度所稱“監督問責”是指:對精準扶貧識別、專案安排、幹部幫扶、檔案管理、資金使用、貧困退出等各項脫貧攻堅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監督,對工作中存在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行為,依照本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四)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及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鄉鎮(街道)、本部門及下屬單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監督主體責任人,負責對本鄉鎮(街道)、本部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的全程監督;縣扶貧辦為全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監管機構,負責對全縣脫貧攻堅工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五)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及縣直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鄉鎮(街道)、本部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問責第一責任人,具體承擔精準扶貧相關任務的幹部為直接責任人,按照“一崗雙責”、“一案雙查”要求,各自承擔相應職責範圍內的責任。

(六)對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和幹部的監督問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依法依規,分級負責”、“權責一致,實事求是”、“懲教結合,推動工作”的原則。

(七)主要工作職責。認真執行《德江縣科學治貧精準扶貧精準脫貧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的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責任。

1、縣扶貧辦。擬訂全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具體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積極爭取扶貧資金專案,精準安排落實好扶貧專案,認真做好財政扶貧資金專案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扶貧工作的協調對接和業務指導,確保完成年度脫貧攻堅任務。

2、縣直部門。嚴格按照職能職責,加快“六個小康”、“六個到村到戶”、“五個一批”、“十項行動”相關專案的實施,加大對幫扶貧困村及幫扶的建檔立卡貧困戶的扶持力度,集中社會力實現貧困農戶脫貧奔小康目標。

3、鄉鎮(街道)。保質保量完成各項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工作,確保貧困村、貧困人口按照要求出列、脫貧。完善本鄉鎮(街道)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工作,及時更新貧困人口資訊資料,切實做到扶貧物件精準、措施精準、脫貧精準、出列精準。精準掌握本鄉(鎮、街道)貧困發生率情況,以村、自然村(組)為單位建立貧困發生率臺賬。建立“包戶包人”責任一覽表,實現“包戶包人”全覆蓋。組織鄉(鎮、街道)幹部遍訪貧困戶,確保本鄉(鎮、街道)“兩個遍訪”全覆蓋。制定本鄉鎮(街道)脫貧攻堅五年規劃和工作年度計劃,實行掛圖作戰、倒排工期。加強督促檢查,嚴格考核問責。落實好“五個一批”、“六個精準”和“六個到村到戶”,確保專案資金覆蓋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做好扶貧專案庫建設,認真申報、組織實施和驗收各類扶貧專案,加強扶貧專案資金管理,認真組織創業就業和農業實用技術培訓,選優配強扶貧工作站人員和保障經費充足,確保扶貧工作強勢推進。

4、村(社群)。公平公正評選貧困戶,及時上報本村貧困戶和貧困人口變化資訊。制定本村脫貧攻堅五年規劃和工作年度計劃,實行掛圖作戰、倒排工期。積極向上申報專案,實施好各類專案。積極宣傳扶貧方針政策和各項惠農政策以及黨委、政府重大決策部署,調動貧困群眾脫貧的積極性,積極發展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合作經濟和村級集體經濟,帶動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積極組織農戶參加各類實用技術培訓,幫助群眾協調落實小額貸款,協調本村村民承包土地流轉,妥善處理和化解各類矛盾糾紛,確保一方平安。協助駐村工作隊和“第一書記”開展工作,做好本村扶貧專案實施進度上報、資料收集,協助做好專案驗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1、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不力,對扶貧攻堅工作落實不力,不作為,消極應付,影響整體工作推進。

2、在扶貧物件識別、管理、退出程式不到位,情況不明、底數不清,弄虛作假的;年度脫貧任務未完成的。

3、專案申報、審批、實施、驗收把關不嚴、監管不力、暗箱操作;專案資金的管理、使用、落實、監督不到位,出現違規違紀問題。

4、駐村幫扶和行業扶貧工作不深入、措施不硬、落實不力,部門業務指標未完成的;依據扶貧時間表、路線圖、責任狀,未完成相關幫扶和脫貧任務的。

5、在脫貧攻堅工作中,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或瞞報、虛報、漏報,不報重要資訊、重要資料。

6、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九)主動接受監督的方式。

1、加強政策宣傳。利用報刊、網路、板報、宣傳欄、宣傳資料、召開群眾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精準扶貧相關知識和政策的宣傳、解讀,讓群眾瞭解政策、掌握政策。

2、規範操作流程。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規定的精準扶貧相關程式,將工作流程上牆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統一流程和標準要求開展工作。

3、堅持公示公告制度。認真落實精準扶貧公示公告制度,堅持做好精準識別、專案安排、資金使用、貧困退出等重點環節的公示公告工作,提高群眾的知曉率。

4、推進問題倒逼。認真處理和回覆扶貧專線來電,積極做好群眾諮詢解答工作,用問題來倒逼工作,逢舉報便核實,遇到問題就校對,倒逼工作做得更完善。

5、接受外部監督。加大對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積極通過審計部門或其他部門、其他渠道發現問題,嚴格實行追究機制。

(十)監督問責形式: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現工作崗位、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實行問責應當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後果、影響程度大小確定;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前四項問責方式既適用於個人也適用於單位。

(十一)問責程式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對鄉鎮(街道)和縣直部門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問責,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或縣委、縣政府做出決定;對部門一般幹部問責,由縣紀委監察局做出決定;對鄉鎮一般幹部、村幹部問責,由鄉鎮黨委、政府做出決定;上劃部門需要問責的,由縣委、縣政府將意見反饋省、市相關部門處理。

(十二)問責結果運用:將精準扶貧精準脫貧作為考評獎懲重要依據,納入年終績效考核。被誡勉談話的幹部,取消當年評先選優資格;受到調離工作崗位、停職檢查、免職的幹部,年度考核定為基本稱職、不稱職等次;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未按時完成年度貧困人口脫貧、貧困村出列和未按時完成幫扶貧困村出列任務的鄉鎮(街道)、部門實行一票否決,對其黨政主要領導一律就地免職處理;幹部職工不能按時完成幫扶貧困戶脫貧任務,扣發當年績效獎金,並作待崗處理。

十二、貧困人口建檔立卡備案管理制度

(一)為建立健全精準扶貧各項規章制度,防微杜漸,堵塞漏洞,規範和約束工作行為,保障脫貧攻堅目標任務,特制訂本制度。

(二)嚴格標準。貧困戶精準識別要以農戶收入為基本依據(人均純收低於20xx年扶貧標準2968元),採取“四看”法,進行整戶識別。

(三)控制規模。原則上以農村現有的貧困人口為基數不變。

(四)實事求是。

(五)程式規範。貧困戶精準識別工作應嚴格按照“農戶自願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村委會稽核公示、鄉鎮審批公示、縣複核公告”、貧困人口基本情況統計表(7人簽字)等規範程式操作。嚴格按照誰調查、誰登記、誰稽核、誰負責的原則,並層層簽訂了“責任狀”,明確責任,務求實效。

(六)精準管理。對扶貧物件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監測,建立貴州扶貧雲系統,實時反映幫扶情況,實現扶貧物件有進有出,動態管理,層層落實,層層簽字,為扶貧開發工作提供決策支援。對管理不精準的實行倒查制。

(七)精準監管。嚴格執行退出標準、規範工作流程,嚴格執行村委會稽核公示、鄉鎮審批公示、縣複核公告,“兩公示一告”程式,切實做到程式公開、資料準確、檔案完整、結果公正,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精確退出監管到位。堅決防止虛假脫貧、“數字”脫貧,確保貧困退出反映客觀實際。對貧困退出工作中發生的弄虛作假、違規操作行為,或是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實行零容忍,堅決不護短,敢於亮劍問責。

(八)精準督查。開展實地檢查和隨機抽樣調查,督查重點是“五個一批”、“六個到村到戶”、“六個小康建設”、“六個精準”、“十項行動”等專案落實情況和工作進展情況。層層落實,一查到底,責任追究實行倒查制。

資金管理制度 篇6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資料,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狀況,務必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資料和檔案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

資金管理制度 篇7

為加強對教育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增加專項資金安排的透明度,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預演算法》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市級各教育事業單位專款專案及市政府批准的專款專案。

二、專項資金的申請

凡向財政部門申請的教育專項資金,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中收支統管的管理要求,本著多渠道、多形式辦事業的原則,屬年度預算安排的,應由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預算時給予安排,屬臨時追加的,主管部門先根據行業總體發展規劃進行稽核,然後彙總各單位申請報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計劃規模、預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事項向市財政部門寫出專項申請報告。

三、專項資金的審批

市財政部門對主管部門申請專項資金的專案,根據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財力的可能統籌安排,在審批時對專案的資料、計劃規模、實施條件、專案概算、完成日期、預期效益等進行可行性綜合研究,重點應體現行業發展的階段性任務和財政資金的整體效益發揮,按照“集中資金辦大事”的原則給予審定,同時,根據專項資金科學、規範化管理的要求,對於貼合條件的大項教育專項資金,應探索引入“政府採購”的管理方法。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專項資金應嚴格按批准的用途專款專用,用款單位要單獨立項核算,因特殊狀況需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書面報請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使用。

(二)管理專項資金的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定期對專案實施進度和資金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專案完成後,用款單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狀況和使用效益的文字報告,財政部門應會同主管部門對已完成的專案及時進行效益考核和驗收,當年完不成的專案,其資金可結轉下年使用。

(四)專項資金因不同原因而構成結餘的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稽核後,列入各單位事業基金。

(五)凡由於管理不善,造成專案金額超支的,財政部門一律不予彌補,對虛報冒領、挪用專項資金和由於主觀原因造成專案延期或達不到預期目標的,財政部門在必須時期內暫停審批專項資金,同時根據《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

五、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