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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6.46K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維護群眾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鼓勵和引導群眾自覺實行計劃生育,穩定低生育水平,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長沙市計劃生育獎勵扶助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政策落實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其職責。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年齡在育齡期內(夫妻雙方申請的,女方年齡在49週歲以內;單方申請的,女性年齡在49週歲以內,男性年齡在60週歲以內),夫妻雙方或者符合規定的一方自願提出申請的,可以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雙方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二)沒有結婚的公民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不再結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三)原合法生育或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其中一個或兩個以上子女死亡,現只存活一個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辦理了結婚證,按規定繳納了社會撫養費,不再生育也沒有收養子女的;

(五)離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後不再結婚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可以單方申領;

(六)離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離婚後與無子女者結婚,不再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再婚夫妻雙方均可以申領;

(七)再婚夫妻雙方各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後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雙方均可以申領;但雙方均直接撫養子女的,均不得申領;

(八)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但沒有直接撫養,另一方無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個子女後,初育一方可以單方申領。

第五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物件,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週歲止,每月發給10元至2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單位各支付50%;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無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的一方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支付。

單方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按獨生子女保健費標準的50%發放。

第六條 放棄再生育獎勵。符合《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其女方年齡在40週歲以上、49週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週歲以內的,提出自願不再生育的申請,經審查屬實可以享受我市放棄再生育獎勵政策,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農村居民每戶不低於1000元、城鎮居民每戶不低於XX元。

第七條 城市低保戶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城鎮居民,1933年1月1日(含本日)後出生,到獎勵的上年度12月31日之前年滿60週歲,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終身只生育或只依法收養一個子女或終身未生育的,上年度在我市享受了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物件,經審查屬實可以享受我市城市低保戶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按每人每月不低於5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扶助。

第八條 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我市城鎮居民,持有有效《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達到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年齡時,可以享受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獎勵標準按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九條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夫妻雙方或一方為我市農村居民,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年滿60週歲,1973年以來沒有違反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規定生育子女,同時存活子女數從未超過兩個,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經審查屬實可以享受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按每人每年不低於9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扶助。

第十條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具有我市戶籍的公民,193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且女方年滿49週歲的夫妻(離婚或喪偶現無配偶的,本人年滿49週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合法收養一個子女,現無存活子女,或現存一個子女且該子女被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殘疾(含三級)並持有中國殘聯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經稽核屬實,可以享受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政策。

特別扶助標準:獨生子女傷殘家庭、死亡家庭的扶助物件,年滿49週歲且未滿60週歲的,分別為每人220元/月、270元/月;年滿60週歲的均為每人400元/月。

第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人員扶助制度。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專家組鑑定為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人員,均可享受定點免費對症治療和資金扶助。政府發放扶助金的標準為:一級乙等每人7200 元/年,二級每人4800元/年,三級每人2400元/年。

第十二條 符合政策生育醫療費用補助。參加了長沙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其生育醫療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標準1000元;對符合規定的產前檢查費用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標準300元。已享受農村孕產婦醫療補助的,補足未達到補助標準的差額部分。

第十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含本市戶籍人口、納入本市人口計生部門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可免費享受下列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凡符合法定生育條件、計劃懷孕的夫婦,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

(二)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夫妻,其親生子女或夫妻一方自身有致殘性出生缺陷或女方年滿35週歲的,待孕或懷孕在20周以內的,可以免費接受出生缺陷干預檢測;

(三)育齡夫妻可在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定點機構免費接受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定點機構以外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基本專案的服務費用,可按省規定的標準到戶籍所在地(非本市戶籍納入管理的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報銷;

(四)單位職工接受基本專案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按《湖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獨生子女家庭憑有效的《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和徵地補償費時對有權參與分配的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二)在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安置中,被徵地農民的獨生子女家庭可憑經區縣(市)人口計生行政部門稽核有效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增加一人份額。具體補償安置標準按本市徵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劃分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時,獨生子女家庭每戶可以增加20平方米用地面積。具體標準按本市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農村居民實行計劃生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居(村)民代表會議制定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等給予補助和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在扶持生產、幫助就業等方面給予照顧的規定;

(二)有條件的地方,對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後落實了絕育措施的夫妻,可以採取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形式,為其辦理養老保險;

(三)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在開展小額貸款、專案開發、科技扶持、以工代賑、扶貧助教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待。

第十六條 單位職工實行計劃生育享受的其他優惠政策:

(一)男女雙方系初婚,男方在25週歲以上、女方在23週歲以上結婚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二)已婚婦女24週歲以上或者實行晚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增加產假30天,視為出勤;

(三)產假期間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婦增加產假30天,丈夫休護理假15天,視為出勤;

(四)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通過職代會制定對獨生子女入園、入學、就醫等方面給予補助的標準;

(五)接受計劃生育手術,享有下列規定的休假待遇,按規定休假期間,視為出勤: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日起休息2天,重體力勞動者,術後一週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當日休息1天;

3、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

4、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

5、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休息15天;

6、懷孕4個月及以上流產的,休息42天;

7、產後結紮輸卵管,按產假另加21天;

8、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可以合併計算假期。

上述規定,如遇特殊情況,由醫生決定。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違約退還機制:

領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再生育子女的,登出其《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其一切優待。已領取的獎金、獎勵扶助金、獨生子女保健費以及多分配的集體經濟收益、徵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優惠等,必須全部退還。區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 執行監督和責任追究規定:

(一)獎勵扶助政策落實到位情況納入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實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對執行中出現重大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部門的責任,實行一票否決;

(二)村(居)委會和相關單位應當將獎扶政策、獎扶物件、標準和獎扶費發放情況張榜公佈,接受監督;

(三)騙取、虛報、冒領、剋扣、貪汙、挪用、擠佔獎勵扶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獎勵扶助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涉及的獎勵扶助標準,以後國家或省、市有提高的,均按新標準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XX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