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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生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優待制度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24W

第一部分 總則

計生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優待制度

第一條 為深入做好**中區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轉變群眾生育觀念,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進一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決定》(中發〔20**〕22號)、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開創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新局面的意見》(**委發〔20**〕23號),結合**中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中區區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的幹部職工,以及戶籍在本區的其他人員(包括個體工商戶、在校學生、無業居民等各類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涉及獎勵、扶助、優待金等相關經費,企業單位列入成本稅前開支,區級國家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其他人員由**中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不計入家庭收入基數(區級差額撥款事業單位,非區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可視本單位具體情況參照執行)。

第二部分 獎勵

第四條 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分別發給5至10元的獎勵金。

第五條 對持有《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女年滿50週歲、男年滿60週歲,分別給予500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 符合《**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光榮證》的夫妻,分別給予xx元的一次性計劃生育獎勵金。

第七條 持有《光榮證》的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第三部分 扶助

第八條 持有《光榮證》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死亡、重度殘疾(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二級重殘為準)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礎上再增發50元計劃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滿50週歲、男年滿60週歲後可享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扶助政策為止。

第九條 持有《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獨生子女發生意外重度傷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一、二級重殘為準)、死亡,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女年滿50週歲、男年滿60週歲後,每年發給600元生活補助金,並按規定辦理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國家特別扶助制度試點範圍物件不再重複享受。

第十條 持有《光榮證》的低保家庭,獨生子女在年滿18週歲前發生慢性腎衰、急性白血病、小兒腦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臟病、核黃疸等重大疾病時,視其病情並經稽核批准,一次性發給3000-6000元不等的重大疾病醫療救助金。

第十一條 對按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要求到指定醫療服務機構進行計劃生育手術,出現併發症,依法鑑定確診為四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併發症的患者,每人每年發給1200-1800元醫療補助金直至亡故。

第十二條 區人口計生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程式每年確定一定數量的獨生子女特困戶、中年獨生子女死亡戶、獨生子女傷殘戶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計劃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區人口計生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進行幫扶,每戶落實200-1000元的專項扶助金。

第四部分 優待

第十三條 持有《光榮證》的低保家庭,其獨生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免收雜費、課本費和作業本費。

第十四條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下崗失業人員優先辦理再就業小額貸款;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在介紹獨生子女就業時減免求職介紹費、登記費、培訓費;獨生子女及其父母務工就業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介紹。

第十五條 區工商分局對持有《光榮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家庭經濟困難的,減免個體工商行政管理費。

第十六條 區房地局在實施廉租房補貼時,對符合補貼條件的並持有《光榮證》的家庭優先考慮。

第十七條 區政府各部門及人民團體在主辦其他各類專項技術培訓,以及在扶貧、優待、低保、生產扶持、救助、助學時優先安排計劃生育貧困家庭。

第十八條 育齡婦女接受宮內節育器放置手術的,術後3個月、6個月、12個月時可到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免費接受隨訪各一次,以後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1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