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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6.16K

為保證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時、足額發給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制定了《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證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時、足額發給計劃生育獎勵物件,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根據《辦法》第二條關於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給予獎勵的規定,以及1973年6月29日在全省推行計劃生育的實際,在確定計劃生育獎勵物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屬於計劃生育獎勵物件:

(一)1973年6月30日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齡期(49週歲)的;

(二)1973年6月30日以前已喪偶、離婚而在1973年6月30日以後未再婚的;

(三)1992年4月1日以後收養子女,未辦理民政部門頒發的收養證的。

第三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市、縣(區、市)人民政府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代發單位。

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的單位(以下簡稱代發單位) 應與當地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財政、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以下簡稱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託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負責將獎勵金髮放到戶、到人。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所承擔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應按《辦法》的規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劃撥至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計劃生育獎勵金專戶。集中後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由縣(區、市)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按月劃撥給代發單位。代發單位按縣(區、市)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鄉 (鎮)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名單,將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直接劃入到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個人帳戶。

第五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申請。

凡本人認為符合《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男性年滿60週歲、女性年滿55週歲的本省農業戶口人員,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有關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領取並填寫一式三份的《廣東省農村計劃生育獎勵金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屬獨生子女或純生二女死亡的,還需提供有關的死亡證明。本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應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 出具的當地戶籍證明。《申請表》和有關證明材料由村委會初審後送鄉 (鎮)計劃生育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生辦)。

第六條 計劃生育獎勵物件資格的確認。

(一)初審。村委會在接到申請人的《申請表》後,並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初審,將符合申請條件的物件名單報鄉(鎮)計生辦。

(二) 稽核。鄉(鎮)計生辦在接到村委會的初審物件名單後,應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核對名單,在三個工作日內稽核後,將《申請表》和《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物件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和當地鄉(鎮)有承擔財政分擔比例的同級財政部門。

(三)確認。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對鄉(鎮)計生辦已稽核的物件名單,三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稽核確認後,人口計生部門彙總所有鄉(鎮)上報的物件人數名單及所需資金情況,在五個工作日內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同時將已確認後各鄉(鎮)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名單、《登記表》和《申請表》返還各鄉(鎮)計生辦,由鄉(鎮)計生辦將名單及《申請表》返還各村委會存檔。

(四)張榜公佈。村委會送鄉(鎮)計生辦稽核的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名單,應同時在村委會張榜公佈十日,以接受群眾監督。對群眾有異議的,村委會應報鄉(鎮)計生辦並在三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清楚後重新公佈;特殊情況的,可延長十日。

(五)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髮放證》。鄉(鎮)計生辦對確認後的計劃生育獎勵物件,負責發放《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髮放證》(以下簡稱《發放證》)。

《發放證》格式由省人口計生部門統一規定,統一印製,免費發放,所需經費由省財政撥付。

第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發放。

計劃生育獎勵金按月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發放,按男性滿60週歲之日、女性年滿55週歲之日起、外地遷入的從遷入之日起計算。不足一個月的,發足當月的獎勵金。

第八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的領取。

計劃生育獎勵物件,憑本人身份證、戶口簿,《發放證》,按規定到當地的代發單位按月領取獎勵金。當事人委託他人代領的,應出具委託書。

計劃生育獎勵物件每半年要到鄉(鎮)計生辦見面一次。因健康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鄉(鎮)計生辦見面的,鄉(鎮)計生辦應回訪當事人。

第九條 村委會的職責:

(一)協助鄉(鎮)計生辦做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協助鄉(鎮)計生辦對轄區戶籍人口中計劃生育獎勵物件的調查摸底,填寫《登記表》,建立檔案。對符合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向鄉(鎮)計生辦申報,協助當事人填寫《申請表》;

(三)對申請人的《申請表》進行初審;

(四)協助鄉(鎮)計生辦對獎勵物件及其變動的調查核實、張榜公佈等有關事宜。獎勵物件遷出、遷入、新增、死亡等變動的,應在當月填寫《廣東省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物件變更情況登記表》(以下簡稱《變更登記表》)報鄉 (鎮)計生辦。

第十條 鄉(鎮)計生辦的職責:

(一)負責做好《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負責稽核計劃生育獎勵物件資格;

(三)分類登記,建立資訊檔案。利用資訊化手段,對已確認資格的計劃生育獎勵物件簽發《發放證》,建立相關的資訊檔案;

(四)負責及時稽核村委會填報的《變更登記表》及有關證明,並將稽核後新增的獎勵物件名單和退出獎勵人群的名單及相關資料,於五個工作日內上報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和有關部門;

(五)為杜絕出現獎勵物件情況變更或死亡後其他人冒領獎勵金,每半年與獎勵物件見面一次,核實情況;

六)建立《計劃生育獎勵金統計表》(以下簡稱《統計表》)填報制度。《統計表》為半年報表。年中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3月31日情況,年終報表統計上年10月1日到當年9月30日的情況。鄉(鎮)計生辦上報半年報表和年終報表的時間分別為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

第十一條 市、縣(區、市)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對所屬鄉(鎮)辦理計劃生育獎勵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會同當地財政部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託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

(二)對各地上報的《統計表》進行稽核後報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市級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將《統計表》一式兩份報省人口計生部門;

(三) 市、縣(區、市)人口計生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應組織對下年度的獎勵人數進行調查摸底,制定獎勵計劃,並在11月底前分別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人口計生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獎勵資金預算、籌集工作;

(四)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應在每年1月底前將各鄉(鎮)的獎勵物件名單確認後,正式報同級財政部門和代發單位;對臨時增減的物件名單應在確認後五個工作日內通知代發單位。

第十二條 省人口計生部門的職責:

(一) 稽核各地辦理計劃生育獎勵情況,彙總全省《統計表》,並在每年11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

(二)在每年11月底前將各市的獎勵計劃預算報送省財政部門,以便財政部門做好預算、資金下撥工作;

(三)負責《發放證》印製等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的職責:

(一)對各級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預算進行稽核,列入下年度財政預算,並逐級上報財政部門;省財政當年下達的獎勵金數額不因當年獎勵物件人數的變動而調整,若當年的補助物件人數增加而增加獎勵金數額的,由市、縣(區、市)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二)省、市級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應承擔的計劃生育獎勵資金下撥至各縣級財政部門專戶;

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區的鎮級財政,每年2月底前將本級應承擔的年度計劃生育獎勵資金撥到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專戶;縣級及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人口計生部門與代發單位簽訂委託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

(三)縣級及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在每年2月底前將年度計劃生育獎勵資金及時下撥到代發單位;

(四)對年終《統計表》進行稽核。根據年初下撥的實際發放情況進行結算,在下年撥款數中平衡;

(五)監督檢查計劃生育獎勵金髮放的執行情況,查處違反財經制度的行為。

第十四條 代發單位的職責:

(一)應與當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人口計生部門簽訂委託代發計劃生育獎勵金協議書;

(二)建立獎勵物件個人帳戶。代發單位在收到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人口計生部門提供的鄉 (鎮)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名單五個工作日內,應將資金直接劃入到計劃生育獎勵物件個人帳戶;

(三)建立計劃生育獎勵物件資料庫。代發單位在每年4月5日和10月5日前,分別將年中和年終實際發放名單、數額和彙總情況通報當地鄉(鎮)計生辦和縣級或不設區的地級市財政部門;

(四)確保獎勵金髮放到戶、到人。對符合規定的獎勵物件,要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確認其身份和核對名單後,應立即按規定支付獎勵金;當事人因特殊情況委託親屬或關係人代領的,應查驗其是否有當事人的委託書,沒有委託書的,不予辦理;

(五)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有權拒絕發放獎勵金。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鄉(鎮)計生辦不予辦理計劃生育獎勵手續:

(一)未填寫《申請表》的;

(二)不按規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

(三)不屬於《辦法》第三條規定物件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鄉(鎮)計生辦有權取消其獎勵資格,收回行為發生後領取的獎勵金,並由有關部門按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計劃生育獎勵物件領取獎勵金後又政策外生育的;

(二)計劃生育獎勵物件領取獎勵金後又違法收養他人子女的;

(三)弄虛作假,騙取、冒領計劃生育獎勵金的;

(四)獎勵物件戶口遷出或死亡後仍繼續領取獎勵金的。

第十七條 計劃生育獎勵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用於日常辦公及其他人員經費開支,發現剋扣、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應嚴肅查處。

第十八條 鄉(鎮)計生辦、村委會拒不辦理符合獎勵條件物件有關手續的,當事人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經上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查認定可以辦理的,鄉(鎮)計生辦、村委會應在接到上級人口計生部門通知後五日內予以辦理。不依時辦理的,按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的責任。

符合獎勵條件的物件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獎勵金時,村委會、鄉(鎮)計生辦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如有發生,獎勵扶助物件可向其上一級人口計生部門投訴;一經查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各市、縣(區、市)人口計生部門應設立並公佈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工作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舉報投訴事項。

第十九條 各級監察、財政、人口計生部門對計劃生育獎勵資金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督察和績效評估;審計部門依法對計劃生育獎勵金的籌集、管理、使用、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對村民委員會成建制轉為居民委員會的,原獎勵物件可在轉制後四年內繼續享受《辦法》規定的獎勵,其資金籌集、申請、審批、發放等辦法,由所在的地級以上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財政、人口計生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居民委員會參照《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