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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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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隊伍總量持續穩定增長;人才的素質逐步提高;人才向第三產業過度集中;人才地域分佈仍呈東強西弱態勢,我國人才資源配置正處於歷史性轉折過程中,這是現在我國內地人才發展最主要的特點。下文是長沙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長沙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
長沙市人才市場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人才流動,合理開發利用人才資源,維護人才市場秩序,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和人才流動活動均須遵守本規定。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市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人才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人才市場發展規劃,培育、指導人才市場;

(三)負責各類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管理;

(四)負責人才流動活動的管理;

(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人才市場中的各類違法行為;

(六)負責人才市場的其他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才市場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工商、公安、勞動、物價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配合人事行政部門共同做好人才市場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和人才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可申請設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

設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符合開展人才市場中介服務活動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二)有受過人事管理專業培訓的5人以上的專職工作人員;

(三)有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申請設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按管理許可權報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批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報告;

(二)主要負責人身份、資歷證明;

(三)從業人員名冊及接受人事行政部門培訓的合格證書;

(四)資金信用證明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場地使用證明;

(五)組織章程。

第八條 人事行政部門接受申請後應當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由市、縣(市)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10日內予以答覆。

依照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由申請人憑《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九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的主要業務是:

(一)受用人單位委託,選聘人才或代辦招聘事宜;

(二)收集、儲存和交流人才供求資訊;

(三)開展職業介紹;

(四)組織人才培訓、開展人才測評;

(五)法律、法規、規章允許的其他業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設立的人才市場中介機構除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外,還可受人事行政部門委託,從事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等業務。

第十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嚴格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人事行政部門對人才市場中介機構實行年度檢審。各類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應當按人事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交年度檢驗報告書。

第十二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變更、歇業、終止,應當在變更、歇業、終止前30日內向原批准機關提出報告,經批准後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人才流動管理

第十三條 人才流動實行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十四條 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人員可以進入人才市場進行交流。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要求流動,須經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

(一)國家和省、市重點科研專案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

(二)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流動後對原單位可能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

(三)從事國家、單位的機密性工作,在規定的保密期限內的人員;

(四)聘用合同期未滿的人員;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

第十六條 在職人員擬流動到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本單位提交辭職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本單位應當在30日內答覆。逾期不答覆,或者因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通過人才市場招聘人才,應當出具有關部門批准其設立的檔案或營業執照(副本),並如實公佈擬聘人員的數量、崗位,以及所要求的學歷、職稱和有關的待遇等條件。

引進外地人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應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委託人才市場中介機構進行招聘;

(二)通過人才市場的各項交流活動進行招聘;

(三)在新聞媒體上刊播人才招聘廣告;

(四)其他招聘方式。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釋出招聘人才的廣告資訊,必須報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批。未經批准,不得刊播人才招聘廣告資訊。

第二十條 人才市場中介機構舉辦各種型別的人才交流會必須在舉辦交流會15日前向人事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營業執照(副本)或《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

(二)場地使用證明;

(三)20個以上用人單位參會申請書;

(四)大會組織實施方案。

未經人事行政部們批准,不得舉辦人才交流會。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受聘人達成協議,應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聘用(勞動)合同須報經人事或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義嚮應聘者收取費用,也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人才招聘騙取錢財。

第四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分別由人事、工商、公安、物價等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非法設立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或者非法從事人才中介服務活動的,由人事、工商行政部門予以取締,由人事行政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不得超過30000元;無違法所得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偽造、塗改、借用、租用《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的,由人事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20xx元以下罰款,直至收回《人才市場中介服務許可證》。

(三)違反本規定,未經人事行政部門批准,非法舉辦人才交流會的,由人事行政部門依法取締並沒收違法所得。

(四)違反本規定,人才市場中介機構或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過時的虛假的人才供需資訊以及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錢財的,由公安行政部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在公開媒體釋出招聘廣告、私自張貼招聘廣告以及廣告內容虛假的,由工商行政部門依照廣告法規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用人單位以招錄人才為名,收取任何形式的報名費、報考費或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以及人才市場中介機構私自設立收費名目,提高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上述行政處罰應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違法所得應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沒款收據,罰沒收入統一交財政。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實行。

人才市場現有問題

報告認為,雖然中國人才資源配置市場化的程序已展開,並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但由於諸多因素的制約,我國人才的市場化程度還不夠高,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戶籍制度的制約。因為現行的戶籍制度,很多畢業的大學生考慮到落實戶口,很多人不願意到私營企業裡找自己合適的工作,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落戶仍然受到嚴格限制,這些都嚴重地制約了人才的跨地域流動,成為影響人才要素市場的重要因素。

二、人事檔案制度改革的滯後。傳統的人事檔案管理制度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不適應之處主要表現在:單一的國有單位人事檔案管理模式不適應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並存的新形勢;現行的“人檔分離,收費管理”的流動人員檔案管理辦法不符合建立統一開放的人才市場的需求;而且傳統人事檔案的採集利用制度也不符合“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

三、人事制度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但是由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的辭退、辭職的暫行規定與公務員辭職、辭退的暫行規定的不完善之處,影響了國家機關與事業單位人員的出口,造成了想出去的人出不去,不勝任的人該走卻走不了的局面,這些都導致了人才市場供需主體難以完全到位,人才市場執行機制不夠健全,市場供求、價格、競爭機制對人才資源配置的調節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四、人才市場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就全國範圍而言,很多地方還沒有建立起人才流動與人才市場活動的執法檢查制度,未對人才流動與人才市場活動實行日常即時性的監督管理,人才市場的就業歧視、職業安全、權益保護問題突出,影響了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

五、人才市場需求多元高校學子擇業錯位

3月來臨,大學生的就業也到了最關鍵的階段。但從市場反映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情況來看,象上面說到的這種專業錯位現象日益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