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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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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位於城市管理之規劃、建設、執行三個階段之首,是城市管理的龍頭。下文是長沙市規劃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湖南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城市規劃重大事項的決策,審查城市規劃的重要方案,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內設專家諮詢機構,專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審批許可權範圍內的詳細規劃;

(二)核發許可權範圍內的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的管理工作;

(四)宣傳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五)查處或協助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或指定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長沙縣、望城縣行政區域內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的地域的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或委託所在縣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實行委託管理的,其重要規劃須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定期檢查各項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情況。

市直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各區人民政府應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進行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廣泛宣傳城市規劃,並將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

第八條 制定城市規劃,必須堅持民主決策、公眾決策,實行設計招標制、專家審查制、方案公示制。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發展的需要,使城市發展規模、建設標準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加強城市綠化和市容環境衛生建設,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城市傳統風貌和自然景觀;

(四)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節約用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漬、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設等要求。

第十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二)長沙市分割槽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設計要求,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三)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四)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或要求專業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原則指導下編制各類專業規劃。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應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城市重要地段應單獨進行城市設計。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按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長沙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縣級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分割槽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及已納入長沙市城市規劃區範圍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長沙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已編制分割槽規劃的,除重要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外,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未隨同總體規劃審批的專業規劃按規定程式報批。

城市規劃各階段中的城市設計,隨規劃一併報批。單獨編制的重點地段的城市設計,由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區域性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准機關備案。涉及下列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原批准機關審批:

(一)變更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

(二)大幅度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的人口規模和規劃區範圍;

(三)調整城市總體功能分割槽或者改變功能區性質;

(四)變更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和主幹道佈局。

城市分割槽規劃和詳細規劃的變更,須報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由城市人民政府公佈。其他城市規劃由批准機關公佈。城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 建設專案的選址和佈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設計任務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准時必須附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第十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及中央各部門、公司審批的小型及限額以下的建設專案,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省人民政府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審批的大中型和限額以上的建設專案,由專案所在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報省人民政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向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的,應提交選址申請報告、建設專案批准檔案及其他必備資料。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0日核心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其有效期限為6個月;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不予核發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的,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用地的,必須向市、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副本)的,應提交建設專案用地申請報告及有關檔案、圖紙等資料。農村村民個人申請建設用地的,還須徵得土地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政府的同意。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建設用地規劃控制範圍,發出建設用地要點(定點)通知單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要點(定點)通知單有效期內提交規劃設計檔案及附圖,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1日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副本),其有效期為6個月。不予核發的,應當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修建性詳細規劃和規劃總圖經批准後兩年內未依法建設的,對修建性詳規和規劃總圖的批准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用地紅線圖後應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方可辦理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必須附具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點及附圖。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出讓方、受讓方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條件及附圖。

受讓方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後,方可辦理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一條 沿城市規劃道路、綠化帶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帶徵公共用地。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規劃作出調整城市用地的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用地性質和範圍使用土地,確需改變用地性質或使用範圍的,須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園林綠化、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中國小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和擅自改變用途;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風景名勝保護區、公路、鐵路、港口、機場等控制範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嚴格控制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一般不超過兩年,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延期批准手續。臨時建設用地使用期滿或國家建設需要時,應無條件清場騰地。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和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和道路、管線的、以及進行房屋外部裝修、設定城市小品,必須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應提交申請建設報告及其他必備資料。個人住宅建設還須徵得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徵求相鄰房屋所有人的意見。相鄰房屋所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同意的,不影響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個人住宅建設申請的受理和審批。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按程式核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提出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設計條件的有效期為6個月),審查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交的設計方案或建築(市政工

程)施工圖,提出實施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已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築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總時限為28日,辦理未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築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總時限為42日,辦理市政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總時限為20日。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進行設計和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超出建築容量控制指標設計的,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綠地、停車場(庫),並與建設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第三十條 設計單位必須根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要點)進行設計,並對工程設計質量負責。未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沒有規劃設計條件(要點),設計單位不得承接設計任務,相關職能部門不得受理設計檔案的審查。

施工單位和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要求及批准的圖紙施工。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條 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房屋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對利用違法建設的房屋作營業場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必須設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示牌,接受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一般的建設工程施工到正負零、大型的或重要的建設工程完成土方工程時,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複驗建設位置。複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四條 建築工程竣工後,應申請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規劃驗收,並憑驗收合格資料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市政管線工程在覆土前應進行竣工測量,建設單位和個人憑竣工測量回單換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成片開發的住宅區、工業區的配套工程未按規劃要求同步完成的,不予規劃驗收。

除個人住宅建設外,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後,都應按規定向城建檔案館報送竣工資料。

第三十五條 建築工程規劃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及經批准的圖紙;

(二)有建設位置複驗合格資料;

(三)因施工需要搭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按規劃要求應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已經拆除;

(四)配套工程已按規劃要求建成;

(五)有關職能部門驗收合格。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築物外觀和使用性質等內容,必須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

第三十七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橋樑、地道應同時進行管線綜合,同步設計並敷設各種市政管線,各種弱電管線應同溝敷設。在有條件的地方,應規劃建設綜合溝。

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進(出)口或市政管線的介面,架(敷)設臨時市政管線,設定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在二環線內的主次幹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設架空線路。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已經制定居住區詳細規劃的,按規劃辦理

個人住宅建設手續;未制定居住區詳細規劃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個人住宅的新建手續;經鑑定為危房的,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積、原高度改建,但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已經制定詳細規劃的,按規劃辦理個人住宅建設手續;未制定詳細規劃的,個人新建住宅按人均不超過20平方米的標準控制建築基底面積,且建築層數不超過兩層。

第四十條 城鎮居民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或依法繼承的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住宅,經鑑定為危房且經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批准原址、原面積、原高度改建。

第四十一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轉讓、出租住宅和住宅建築面積已達標準的村民,不得申請個人住宅建設。

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建設可申請建設的條件及可申報建設的人數按土地管理法規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控制臨時建設工程的審批。其他任何單位或部門均不得審批臨時建設工程。

第四十三條 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超過兩層(裝配式臨時工棚除外),其使用期限不超過2年,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在使用期滿後30日內自行拆除。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在使用期滿前30日內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使用期滿不自行拆除又未辦理延期使用手續的,按違法建設工程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建設臨時建設工程:

(一)佔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的土地且影響近期規劃實施的;

(二)影響城市道路交通的;

(三)在近期將按規劃建設或已按規劃建成的區域或地段;

(四)侵佔城市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範圍或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五)侵佔城市高壓供電通訊走廊、壓占城市地下管線或影響近期管線埋設的;

(六)影響城市景觀、公共安全或者損害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副本)而取得土地紅線圖的,土地紅線圖無效,佔用的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退回;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正本)而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土地使用證無效,造成的損失由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副本)但擅自改變批准的用地範圍或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未達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要求的綠化用地面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責令其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未達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要求的停車場(庫)面積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改正;不能改正的,責令其異地建設。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複驗建設位置並取得合格證明而繼續施工的,責令停止建設。複驗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經複驗不合格的,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外觀和使用性質的,按照《長沙市城市違法建設工程處理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擅自在市政道路上開設道路進(出)口或市政管線的介面,架(敷)設臨時市政管線,開設臨時路口及施工通道,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第五十條 農村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建設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理或者協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設計單位違反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規劃設計條件(要點)進行設計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可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對設計單位作出行政處罰。

第五十二條 施工單位承接無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規定進行施工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施工,並可建議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對建築施工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第五十三條 凡違法審批的建設工程,其批准證件無效,造成的損失由審批機關依法賠償,並追究責任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辦理的證照或手續無效。造成的損失,由審批機關依法賠償,並追究責任人及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五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審批責任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過錯造成審批行為明顯不當的;

(二)故意拖延,不及時辦理審批事項的;

(三)監督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五)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六條 妨礙規劃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未設建制鎮的工礦區、農場、林場的城鎮型居民點,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宅建設,是指個人和家庭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獨立式住宅建設。個人小型綜合用房建設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建設工程,是指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規定的期限內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

第六十條 本辦法關於辦理期限的規定,按法定工作日計算,不含節假日和在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外執行的時間。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8月15日起施行。

城市規劃的作用

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的、科學的城市規劃,並嚴格按照規劃來進行建設。城市規劃是一項系統性、科學性,政策性和區域性很強的工作。它要預見併合理地確定城市的發展方向、規模和佈局,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協調各方面在發展中的關係,統籌安排各項建設,使整個城市的建設和發展,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骨肉”協調、環境優美的綜合效果,為城市人民的居住、勞動、學習、交通、休息以及各種社會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城市規劃又叫都市計劃或都市規劃,是指對城市的空間和實體發展進行的預先考慮。其物件偏重於城市的物質形態部分,涉及城市中產業的區域佈局、建築物的區域佈局、道路及運輸設施的設定、城市工程的安排等。

中國古代城市規劃的知識組成的基礎是古代哲學,糅合了儒、道、法等各家思想,最鮮明的一點是講求天人合一,道法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