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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4.26K

隨著城市規模的不斷擴大,城市排水系統相關技術標準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城市排水系統能力的瓶頸。下文是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
合肥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設施安全執行,改善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合肥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是指對城市產業廢水、生活汙水(以下統稱汙水)和大氣降水(以下簡稱雨水)接納、輸送、處理、排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納、輸送、處理、排放城市汙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河)渠、泵站和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產權人自行投資建設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汙水處理設施。

第三條 城市排水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汙水處理與綜合利用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環保、規劃、財政、公安、價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依法排水和保護排水設施的義務,對違法排水和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有舉報的權利。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市的排水專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市排水專業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排水專業規劃,並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汙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汙水管道不得混接。

現有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水、汙水分流的,應當按照雨水、汙水分流的原則逐步進行改造。

城市汙水管網未覆蓋的區域以及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地區,應當規劃建設小型汙水處理廠。

第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制定城市排水管網、泵站、汙水處理廠等公共排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各區、開發區應當根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年度建設計劃,配套建設轄區內相應的排水設施。

第九條 建設專案應當按照排水專業規劃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專案配套建設計劃,與建設專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專案的設計方案前,應當徵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條 排水設施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並依法實行招標投標。

承接排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一條 排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有排水管理機構參加的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現有和經規劃確定的排水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汙水管網覆蓋區域內,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汙水排入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禁止將汙水排入雨水管網或者將雨水排入汙水管網。

第十四條 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的企事業單位、汙水處理廠以及將汙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水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排汙許可證。

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的企事業單位以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應當向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

第十五條 環境保護部門在核發排汙許可證前,應當就專案汙水是否排入城市汙水管網事宜徵求市排水管理機構的意見。

市排水管理機構為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的企事業單位辦理接入城市排水管網手續時,應當查驗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排汙許可證或者准予試生產的證明。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排水許可申請表;

(二)排水情況說明(含企業經營範圍、水量、汙水處理工藝等);

(三)排水設施平面圖;

(四)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核心發城市排水許可證:

(一)汙水排放口的設定符合城市排水專業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汙水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

(三)已按照規定建設相應的汙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定專用檢測井。

重點排水戶除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對水質、水量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檢測制度

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澱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堵塞或者損壞的,除符合第一款條件外,應當修建預沉設施。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汙水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排水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因建設施工需要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臨時排放汙水的,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由市排水管理機構根據排水狀況具體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十九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後,應當及時到市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接管手續。

市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對接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發生錯接、漏接、不接等情況。

第二十條 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許可的內容排放汙水。

排水單位和個人需要變更排水狀況時,應當提前15日向市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經批准後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條 在汛期或者發生排水設施冒溢等特殊情況時,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排水管理機構的統一排程,按照要求排放汙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質排入排水設施的,應當立即報告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並採取應急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或擴大。

第二十三條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對向城市汙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的企事業單位、汙水處理廠以及將汙水直接排入自然水體的排水單位的排水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對其他排水單位和個人的排水水質、水量以及汙水管網內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和檢查,並建立相應的排水監測檔案。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做好水質、水量監測和檢查工作。

市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定期互相通報監測資訊。

第四章 排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 公共排水設施由排水管理機構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排水設施養護、維修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維護單位,並逐步實行市場化運作。

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人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五條 維護責任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制定維護計劃和檢查巡視制度,對排水設施進行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安全執行。

第二十六條 排水設施因破損等原因發生冒溢等事故時,維護責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採取有效措施,儘快恢復排水設施執行,並及時向排水管理機構報告。

搶修排水設施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援、配合,不得阻撓。

第二十七條 因公共排水設施搶修或特殊維護作業需暫停排水的,排水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告知沿線排水戶,並且儘快恢復正常排水。

對生產、生活可能造成嚴重影響的大範圍暫停排水,應當報經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准,併發布通告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公共排水乾線管道兩側各5米內和支線管道兩側各3米內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與維護責任單位商定保護措施,並由維護責任單位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 因建設工程需要改變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排水管理機構批准,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壞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向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易堵塞物;

(二)將油汙(油煙)、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四)堵塞排水設施;

(五)擅自佔壓、拆卸、移動、穿鑿排水設施;

(六)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七)損害排水設施的其它行為。

第三十一條 汙水處理廠排放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並接受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

汙水處理廠應當安裝進出水流量計和線上監控裝置,並與排水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控中心連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罰款;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城市汙水管網覆蓋範圍內不將汙水排入汙水管網的;

(二)將雨水排入汙水管網的;

(三)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的;

(四)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的;

(五)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汙水的。

有前款第(一)、(二)項行為的,處以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四)、(五)項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造成排水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向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易堵塞物的;

(二)將油汙(油煙)、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的;

(四)擅自在公共排水設施防護範圍內進行施工作業,影響排水設施安全的;

(五)堵塞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佔壓、拆卸、移動、穿鑿排水設施的;

(七)擅自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三)、(四)項行為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五)、(六)、(七)項行為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排水單位違反水汙染防治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盜竊、損壞排水設施或者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排水設施維護責任單位不及時清淤或搶修,造成排水單位或個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排水管理機構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主管部門及排水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市轄三縣的城市排水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合肥市城市汙水排放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6號)同時廢止。

城市排水系統的作用

1、從環境保護方面講,排水工程有保護和改善環境,消除汙水危害的作用。而消除汙染,保護環境,是進行經濟建設必不可少的條件,是保障人民健康和造福子孫後代的大事。

2、從衛生上講,排水工程的興建對保障人民的健康具有深遠的意義。

3、從經濟上講,排水工程也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水是非常寶貴的自然資源,它在國民經濟的各部門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其次,汙水的妥善處理,以及雨雪水的及時排除,是保證工農業正常執行的必要條件之一。同時,廢水能否妥善處理,對工業生產新工藝的發展也有重要影響。

4、汙水本身也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如工業廢水中有價值原料的回收,不僅消除了汙染,而且為國家創造了財富,降低產品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