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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欄目: 辦法 / 釋出於: / 人氣:1.58W

城市建設是我國當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下文是合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合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合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規範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市、縣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本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工作的監督管理,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進行收集、整理、鑑定、統計、保管和提供利用,業務上受上級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各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縣城建檔案館(室)報送城建檔案。

第四條 本市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以市、縣城建檔案館(室)為中心,以城建檔案形成單位的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路。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把城建檔案工作納入城市建設發展計劃,保障城建檔案機構和經費適應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城建檔案的編制與報送

第七條 實行城建檔案無償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檔案,檔案形成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城建檔案館(室)無償移交: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包括:

1.工業與民用建設工程:包括廠礦、住宅、辦公用房、商業、服務業、學校、社會公益事業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築等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廣場、停車場、橋樑、涵洞、隧道、排水、汙水處理、環境衛生等工程檔案。

3.城市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包括給水、供氣、供熱、城市公共交通、供電、電信等工程檔案。

4.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鐵路、公路、水運、航空運輸等工程檔案。

5.城市園林、風景名勝建設工程:包括公園、綠地、名木古樹、紀念性建築、名人故居、名勝古蹟、古建築、城市雕塑等工程檔案。

6.村鎮建設、地下人防、城市防洪、抗震防災工程檔案。

7.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建設各專業管理部門(含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衛、環保、市政、公用、房地產、人防等部門(以及各類開發區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長期儲存價值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但房屋產權產籍和地政地籍檔案除外。

(三)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其他相關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室)可根據城建檔案的性質、儲存價值和工作需要向有關單位無償徵集。

第八條 城建檔案形成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編制、整理工程竣工檔案,並按下列要求向城建檔案館(室)報送齊全、準確的城建檔案原件:

(一)屬建設工程檔案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報送全套檔案。

(二)屬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檔案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檔案。凡結構和平面佈置等改變的,應重新編制工程竣工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報送。

(三)屬建設專業管理部門以及開發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具有永久或者長期儲存價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單位保管使用5年內報送。

(四)屬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在普查、測繪結束後3個月內報送;屬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報送。

(五)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資料,由建設單位負責保管;被撤銷單位的工程檔案材料,移交上級主管單位或所在地的城建檔案館(室)保管。

第九條 1985年以後(包括1985年)建成的無竣工圖或竣工圖不完整、不準確的建設工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可根據建設工程檔案接收情況,確定有關工程竣工圖補測補繪計劃,責成產權單位限期進行補測補繪,並監督產權單位將測繪成果報送城建檔案館(室),所需補測補繪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管理與利用

第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檔案歸屬與流向的整體規劃和要求,有利於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城建檔案規範,做好檔案收集、整理、報送工作。

第十二條 市、縣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計劃應當抄送同級城建檔案館(室)。中央各部委和省計劃部門審批的在肥建設專案,建設單位應當將計劃函告城建檔案館(室)。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從工程立項起,會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明確編制、報送竣工檔案材料的責任與要求,做到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收集、編制與工程進度同步。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並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單位應當協助建設單位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檔案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 列入城建檔案館(室)檔案接到範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檔案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檔案。對未取得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工程檔案認可檔案的建設工程,不予辦理工程竣工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形成單位編制和報送城建檔案的跟蹤業務指導和其他相關服務工作,督促檔案形成單位及時編報合格的工程檔案。

城建檔案館(室)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和整理,做好城建檔案的鑑定、統計、保管、利用和編研工作,實現管理的規範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十六條 城建檔案館(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保護國家祕密及保護智慧財產權、商業祕密的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積極會同檔案行政管理等部門鑑定、開放城建檔案,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為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七條 利用本單位和個人形成、報送、捐贈和寄存的城建檔案,城建檔案館(室)應當無償提供利用。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憑介紹信、身份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經鑑定、開放的城建檔案。

外國組織和個人利用經鑑定、開放的城建檔案,應當經市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儲存該檔案的城建檔案館(室)的同意。

第十九條 載有城建檔案館(室)及其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檔案影印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條 單位和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應當按規定交納費用。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處罰,其中有第四項行為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國家有關工程檔案的編制要求編制工程檔案,或竣工檔案與工程實體不相符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或規定範圍報送城建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出賣、倒賣或擅自銷燬檔案的;

(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報送建設專案檔案的。

第二十二條 城建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釋出的《合肥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城市建設檔案

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活動中形成並歸檔的科學技術檔案材料。

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各項建設的真實記錄。

按類別劃分:

①城市勘測和城市規劃檔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測檔案和地形圖,城市經濟和人口資料,礦藏資料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地震、氣象、地名和城市歷史沿革資料,以及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檔案等。

②城市建設管理檔案,包括城市建設方針和政策、法規檔案,土地徵用、劃撥檔案、建築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產管理檔案等。

③市政工程檔案和公用設施檔案,包括道路、橋樑、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檔案,以及給水、供氣、供熱、供電、電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設施檔案。

此外,交通運輸工程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檔案,工業建築工程(工廠、礦山、電站)檔案,民用建築工程檔案,以及園林綠化檔案、環境保護檔案、人防工程檔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