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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1.37W

第一條 為保證我局行政應訴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規定。

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第二條 行政相對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或採取的強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起應訴工作,按本規定辦理。

第三條 業務室負責行政應訴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後當日內,向局長彙報。

第四條 由局長主持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分析案情及訴狀,研究撰寫答辯狀事宜,並從訴訟案件的承辦人中選派代理人。根據情況,也可委派律師參與訴訟。

第五條 委託代理人應根據會議擬定的答辯狀內容,在規定時間內擬定答辯狀提綱,交局長審閱。

第六條 根據局長審定的提綱,委託代理人應進一步向案件承辦人瞭解情況,調閱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規定提交答辯狀的期限屆滿三日前,向局長提出答辯狀初稿,經局長審定批准後交付列印。

第七條 應訴前委託代理人應全面熟悉有關行政行為及法律依據,針對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理由和要求,做好應訴準備。

第八條 業務室負責在規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送交答辯狀及法院要求送交的有關材料。

第九條 需要請律師的行政訴訟案件,經局長批准後由辦案人員代表某地局選聘。業務室、案件承辦人應積極配合律師工作,併為其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條 委託代理人在進行行政應訴時,應做到有法有據,以法服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案件,按《信陽某地質量技術監督局錯案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的錯案責任。人民法院裁定需進行行政賠償的,按某地局《行政賠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人民法院裁定不服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局長召集案審會成員、案件承辦人研究上訴事宜,由辦案人員起草起訴狀,經局長審批後,業務室承辦上訴事項。

第十三條 應訴工作形成的案卷材料由業務室歸檔管理。

行政執法檢查抽樣及樣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增強本局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便於社會及行政相對人監督,規範執法工作程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局在執法檢查中,行政執法人員為查明事實、取得證據而對實物質量進行檢驗前的抽取樣品工作。

第三條 抽取樣品的執法人員應不少於兩名,樣品按標準規定的抽樣方式抽取。生產企業應在企業檢驗合格後擬出廠的成品倉庫的產品中抽取;經銷企業應在銷售現場或其倉庫內抽取。

第四條 執法人員在抽取樣品時,應嚴格按照產品標準規定的方式和數量抽取,檢驗及複驗用的樣品應同時抽取,抽樣時應有行政相對人的代表在場並在抽樣單上簽字。

第五條 抽樣結束後,應按要求填寫加蓋本局行政公章的抽樣單,抽樣者和行政相對人在抽樣單上共同簽字。抽樣單上“送樣方式”一欄必須按抽樣人員與行政相對人協商一致確定的方式填寫。

第六條 抽樣人員要對抽取的樣品於抽樣現場加封,封條應有抽樣人員和行政相對人共同簽字認可。待封條幹了後方可離開現場。檢驗用的樣品由抽樣人帶回,難以攜帶的,由被抽單位按規定時限送達指定地點,複驗用的樣品存放於被檢單位。

第八條 檢驗過的樣品,除已損耗或判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準出廠、銷售的外,執法人員應在送達檢驗報告後的15日後退還樣品。對於不準出廠、銷售的樣品,在對產(商)品作出處理意見後,和予以處理的產(商)品一併進行處理。不屬違法的產(商)品,存放與被檢單位的複驗用樣品應及時啟封。

第九條 執法單位和承檢單位應對樣品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善,使樣品丟失、難以檢驗及應退還的難以退還,其有關人員應承擔樣品賠償責任。

第十條 在樣品的抽取、保管及檢驗工作中,不得弄虛作假,否則應追究責任人員的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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