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真正貫徹落實黨和國家依法治教的方針,保證學院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院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處理學生申訴,可採用調解、書面審查等方式。
第四條 學生應堅持嚴肅、認真、誠實、客觀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應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學院全體在籍學生。
第二章
申訴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院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簡稱申訴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事務申訴事宜。學生工作處是學生對紀律處分提出申訴的處理機關;教務處是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提出申訴的處理機關。
第七條 申訴委員會一般由學院分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組成。
第八條 受理機關負責學生申訴,先行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對一般申訴做好調解、溝通工作。對調解、溝通無效者及時提請申訴委員會。
第三章
申訴的內容和程式
第九條 學生對學院做出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問題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
(一)對學生本人做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對學生本人做出的取消入學資格的處理決定;
(三)對學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學籍的處理決定;
(四)對學生人身權、財產權等公民權受到侵犯的決定。
第十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應該向受理申訴的機關提交申訴申請書,並附上學院及相關部門做出的處理決定(影印件)。申訴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系別,班別,學號及其它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四章
處理申訴的程式
第十一條 申訴受理機關和學生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受理程式,作出複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
(一)申訴受理機關核查申訴事件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審查申訴材料是否完整。對申訴材料不齊備者,限期補正。
(二)申訴受理機關對相關當事人做好調解、溝通工作。調解、溝通無效者及時提請申訴委員會。
(三)學生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和申訴請求提取原處分決定的原始材料,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的線索予以查證;聽取原處分經辦人及相關領導、教師、學生的意見。
(四)召開學生申訴委員會全體成員會議,作出如下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維持原處理決定;
2、需要改變原決定的,由申訴委員會提交學院重新研究決定。
(五)受理申訴的機關要將申訴決定書及時送交申訴人。送達方式可採用下列任何一種:
1、本人簽收;
2、按申請人班級送達並在學院內布告欄公告或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二條 申訴委員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委員出席方能有效,會議決定事項,應有出席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過。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不能委託代理。
第十三條 申訴委員會委員中如有與申訴事務直接關聯的或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五條 在未做出申訴處理決定之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訴的機關在接到關於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後,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六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院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廣西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同一事件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XX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院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