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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3.08W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學生的管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廣大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貴港職業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暫行辦法

第二條: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學院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通報批評或下列其中一種紀律處分:

(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第三條:通報批評不屬於紀律處分,對一個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使用一次,通報後如再違反校紀校規,即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畢業生不作留校察看處分。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進步顯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現突出或有立功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間仍堅持錯誤或另有違紀行為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部門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1、被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者(含緩期執行),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被行政拘留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處分;

3、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處以罰款或警告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被決定免予起訴的,視情節決定是否給予處分及給予何種處分;

5、參加傳銷、變相傳銷活動和xx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6、走私、販運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7、參與賣淫嫖娼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至開除學籍處分;

8、走私、製作、複製、出售、傳播淫穢物品者;藏匿、吸食毒品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9、在學院和社會公共場所公物上刻畫淫穢內容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含記過,下同)以上處分;

10、隱匿或觀看淫穢物品(含黃色網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11、參與有色情性質的陪酒、陪舞、陪泳等活動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六條 危害安定團結,造成影響的,給予如下處分。

1、非法張貼大小字報、標語,出版非法出版物,成立非法社團,給予警告和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2、發表煽動性演說製造混亂,給予嚴重以上嚴重警告處分;

3、製造謠言、積極傳播謠言、蠱惑人心,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洩漏國家機密,造成後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藉機製造事端,蓄意擴大事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6、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以及組織策劃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危害公共秩序的: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1、在學院內鬨鬧,打、砸、燒物品等擾亂宿舍、食堂、運動場、文化廣場等公共秩序者;

2、擾亂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者;

3、嚴重違反學院門衛制度者;

4、妨礙、干擾、拒絕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辦事者;

5、非法經商者;

6、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經常遲歸,或遲歸後喧鬧等影響他人休息者;

7、在校園內公共場所亂塗亂畫或有意破壞公共環境和衛生者;

8、隱匿、譭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9、提供偽證,偽造、塗改、轉借證件(校徽、學生證、身份證、出入證等)證明、學歷和學習成績,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弄虛作假者;

10、私自留宿校外人員,造成不良後果者;

11、在公共場所不守紀律,不服從管理,造成秩序混亂;

12、酗酒肇事,造成一定後果,或在公共場所砸酒瓶,亂起鬨;

13、有侮辱婦女等流氓行為;

14、參與賭博活動;

15、無理糾纏工作人員或強佔工作地方等,不聽勸阻妨礙正常工作的;

16、違反學院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者。

第八條:偷竊、貪汙、詐騙、冒領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除繳回贓款外,按下列情形分別給予處分:

1、作案價值在2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處分;

2、作案價值在20元至100元以內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作案價值在100元以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二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5、作案未遂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勾結學院外人員合謀作案或向外人提供作案條件者,加重一級處分;

第九條:勒索、搶劫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者,除繳回贓款贓物外,按下列情形給予處分:

1、勒索財物價值在5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勒索財物價值在50元以上者,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上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

第十條 違反安全制度的,違反《貴港職業學院學生住宿管理辦法》和學院用水用電規定:

1、在教室、寢室內違章亂拉電線及使用電器或酒精爐煤油爐等,屢教不改,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造成火災事故,除按規定罰款外,損失較輕,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損失較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在實驗室、資料室、圖書館及實習實訓基地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損失較輕,給予警告處分;損失較重,給予嚴重警告(含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4、舉辦群眾性文體活動,安全措施不落實造成事故,給予活動的組織者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對尋釁打人、打架鬥毆者,除承擔受害者必要的費用外(醫療費、營養費、損失費等),給予以下處分:

(一)肇事者(即用語言、行為挑逗滋事,中傷他人,引起事端):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下處分;後果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致他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他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者:預謀、策劃或糾集他人打架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打架者:

1、動手打人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致人輕傷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致人重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

1、凡參與打架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參與打架,促使事態擴大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3、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造成後果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五)持械打人的,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為他人提供器械者,參照持械打人者給予相應處分。

(六)打架事件發生後,用金錢財物或其他形式私自解決的,加重一級處分。

(七)報復者:打架事件發生後,對他人進行報復的加重一級處分。

(八)作偽證者:目擊而故意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參與兩次以上打人、打架者;勾結、糾集學院內外人員結夥打架者。

第十二條:威嚇他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三條:有以下行為者:

1、非法同居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發生不正當性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3、雖未發生不正當性行為,但情節惡劣影響極壞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4、以談戀愛為名,玩弄異性或索取對方財物,情節惡劣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5、以糾纏、威脅等手段逼迫一方與其談戀愛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有流氓行為者,視情節及認錯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7、通過寫信、打電話、計算機網路等手段侮辱、騷擾異性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未經學院批准,擅自結婚者,作退學處理。

第十五條 酗酒、猜碼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及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賭博者,除沒收贓款賭具和按治安管理條例處以罰款外,按下列情況進行處分:

1、為首者(含召集者,提供賭具或條件並參與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2、參賭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第二次參賭者從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3、提供賭具或條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連續兩次未按時註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

1、一學期內擅自離校三天以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一週以上二週以下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二週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考試(含測驗、考查等)作弊,除該門課程該次考試以零分計算外,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3、協助他人作弊,給予警告處分;由他人代替考試,均給予本人和代考者記過處分;

4、作弊行為特別嚴重,態度惡劣或在校學習期間兩次作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九條 違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加重處分:

1、情節嚴重的;

2、有較嚴重後果的;

3、不認識錯誤,態度惡劣的;

4、屢犯不改的;

5、對檢舉人、證人進行恐嚇、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6、在校外違法違紀,敗壞學院聲譽的;

7、教唆、脅迫、誘騙他人或勾結學院內外其他人員違法違紀的。

第二十條 畢業班學生違紀達到留校察看處分,但未達到開除學籍處分者,一律給予記過處分,按結業生處理。離校工作一年後,兩個月內由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出具表現鑑定證明並經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稽核蓋章,經學院複核同意,可換髮畢業證書。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違紀後,能主動交代問題,並能深刻認識錯誤又有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輕處分。知情不報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凡受開除學籍處分者,必須在處分決定公佈之日起終止學生一切待遇,限期一週內辦完離校手續並離校,逾期不離校者由家長接送回家,或請當地派出所協助遣送回家。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相關條款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要進行說服教育,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事實求是,善於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問題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院有責任進行復查,如發現處理不當,應儘快予以糾正。

第二十五條 處分決定報批程式:

1、凡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部)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給出預處理意見,經系(部)主任簽字後,將處理意見、旁證、調查材料和本人檢查一併報學生工作處(部)。學生工作處(部)進行審定,備案後統一編號釋出告,由系(部)公佈執行,學生工作處備案。如學生工作處(部)審定與系(部)意見不一致時,學生工作處(部)有責任向系(部)說明理由,並可要求系(部)複議。如意見仍不能一致,上報學院,由院長會議裁定。

2、凡給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部)辦公會議討論並提出處理意見,經系(部)主任簽字,報學生工作處(部)稽核,由院長會議研究決定批准。學院備案後,統一編號發文全院公佈執行。

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院報自治區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廣西貴港職業學院在籍的各類學生。我院成人教育處各類學生、學員及各系(部)自學考試助讀班學生的違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XX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部)負責解釋,對其修改與補充由學生工作處(部)報請學院,由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