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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訪工作督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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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督查工作制度化和規範化,提高信訪督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確保信訪事項得到依法、及時、妥善處理,根據國家《信訪條例》和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公司信訪工作督查辦法

第二條 信訪督查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依法辦事的原則;

(二)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原則;

(三)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原則與注重實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信訪督查的範圍

(一)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二)公司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重大集體上訪事項和突發性群體事件;

(四)3次以上重複來信來訪和5人以上的聯名信;

(五)其他應予督查的信訪事項。

第四條 信訪督查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第五條 信訪督查的主要職責

(一)跟綜檢查: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檢查,並向上級機關和領導報告。

(二)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事項,對進展緩慢的查明原因後進行催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三)及時指導: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重大或較複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建議。

(四)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單位、多個部門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係,協調和推進信訪事項的處理。

第六條 信訪督查的程式和要求

(一)信訪督查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具體落實。

(二)信訪事項的處理,由經辦人提出擬辦意見,明確責任單位和辦理期限,報有關領導審批後交辦。

(三)信訪督查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可以採取電話、發函、召開會議、實地調查或者聯合督查等方式進行。

(四)信訪事項交辦後,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查催辦工作,重要的信訪案件要重點督查,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迴音。

1、由經辦人建立督查記錄,定期督查催辦。督查催辦可採取電話催辦、發函等形式進行。一般情況下,逾期3天仍未回覆的應予催辦。

2、對信訪事項處理情況不清,需派人調查核實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事項,可聯合有關單位組成督查小組進行督查。

4、經辦人要對督查情況及時記錄;對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應在督查工作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督查情況報告有關領導。

(四)信訪事項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手續完備,材料齊全,並落實處理意見。

1、經督查符合結案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

2、需覆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覆。

3、信訪事項辦結後,經辦人應將督查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併整理歸檔。

4、對具體信訪事項的督查工作應當按照受理、交辦、實施、稽核上報等程式進行。

第七條 列入督查範圍的事項,應當按照“一事一項”的要求由公司信訪部門負責立項,擬定督查方案,統一編號登記,提出擬辦意見。

督查時,承辦單位和部門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的意見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查閱有關材料,聽取信訪人、相關組織和人員陳述事實和意見。調查核實後,可以視情況向有關部門反饋意見。

在規定時限內,承辦單位和部門未反饋交辦事項處理結果的,公司信訪部門應當及時跟蹤督辦,並要求說明理由或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第八條 公司信訪部門應當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適當、處理意見恰當、程式規範、手續完備”的要求,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進行嚴格稽核。符合要求的,逐級呈報;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和部門重新辦理。

第九條 需要向上級部門和領導報送的督查情況報告,應當經公司信訪負責人審籤後上報。

第十條 督查事項辦結後,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 公司信訪部門在督查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和部門未按有關規定辦理信訪事項的,應當按照《信訪條例》規定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改進建議;對在處理信訪事件中的好的典型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建議,對多次催辦仍不回覆辦理情況,又不說明理由的責任單位;或多次督查仍處理不力的責任單位,將採取責成說明情況、責成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和經濟責任制考核等形式,實行信訪工作責任追究。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分建議。

有關建議提出後,公司信訪部門應當及時瞭解建議的採納和落實情況,並向有關領導報告和反饋。

第十二條 信訪督查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保守祕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x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