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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制度(養老金可繼承)

欄目: 規章制度 / 釋出於: / 人氣:2.41W

養老金制度是國家為保障特定公民在退休或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能夠維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實行的一種退休養老的福利制度。特定公民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國家有關檔案規定及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主要用於保障這些公民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養”,解除公民對養老送終的顧慮和擔心,對社會的和諧與穩定、減緩社會貧富差距加大的矛盾有重要意義。

養老金制度(養老金可繼承)

簡介

中國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一樣面臨嚴重的人口老齡化問題,而且,我國的老齡人口規模大、比例高、增速快,未富先老。由於傳統的現收現付制不具有財務上的可持續性,可以預見,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現收現付的養老體制將面臨巨大壓力,很可能引發養老金支付危機,進而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

為了保障退休者的合理收入水平、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公平、促進經濟改革和經濟發展,中國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養老金制度。

內涵

所謂養老金制度,是一個制度範疇,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實施的,勞動者個人以勞動時間或貨幣貢獻為計量單位進行參與,在做出一定貢獻或達到一定資格後,依法享受應有待遇的一個制度體系。它往往包括加入體系、做出貢獻、計發待遇、享受待遇等幾個基本程式。

模式

從養老金制度來說,雖然同屬於典型的投保資助模式,但從具體的方案設計來看,其相互間的關係及側重點又有不同。一般說來,基本養老金較高的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通常不發達,而人們對老年生活的更高追求雙促進了私營企業的養老制度或商業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基本養老金僅以滿足人們最低生活需求為目標的那些國家,其補充養老金制度就很發達,一般都是強制性的,而且私營養老保險制度也較發達,總體體現為整個養老保障體系較為全面均衡。

基本型別

1、以德國、美國、日本為代表的“傳統型”。這一型別堅持“選擇性”的保障原則,即對不同的社會成員適用不同的保障標準,保障費用由國家、僱主和僱員三方負擔,待遇保障的給付標準同勞動者的收入和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相掛鉤,強調勞動者個人應承擔的責任。

2、“福利型”,主要實行於英國、瑞典等西歐國家。這一型別制度堅持“普遍性”的保障原則。保障基金主要來源於國家稅收,保障的範圍包括“從搖籃到墳墓”的各種生活需要,保障待遇水平較高,國家負擔過重。

3、“國家型”,前蘇聯以及東歐等國家都曾實行這類制度。它堅持“國家統包”的保障原則,保障費用由國家和用人單位負擔,職工個人不必繳納保障費用,保障的範圍包括了職工的基本生活需要。這種制度的弊病主要是國家和企業負擔過重。

4、“儲蓄型”,主要被新加坡、馬來西亞等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採納。這類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積累”的原則,保障費用由勞資雙方按比例交納,以職工個人名義存入個人帳戶,在職工退休時,將該費用連本帶息以一定形式發給職工個人。這種制度有利於樹立職工自我保障的意識,具有較強的激勵機制,但同時也存在著難以兼顧社會公平的缺陷。

最新訊息

據中國政府網訊息,2019年1月14日,國務院釋出《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養老金可繼承

人社部今日召開新聞釋出會,新聞發言人李忠迴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人員去世之後錢會‘充公’”,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

李忠指出,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是用於參保人員養老,原則上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且累計繳費滿2019年以上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基礎養老金,一部分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是從統籌基金列支,個人賬戶的養老金是從個人賬戶的儲存額中列支。如果個人的壽命比較長,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足以支付時,個人賬戶的養老金轉由統籌基金列支,保證個人賬戶養老金能夠繼續發放。

李忠表示,如果參保人員死亡的,無論是在職時去世還是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去世,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的餘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就是說,中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既遵循了社會保險的大數法則,體現統籌互濟,由國家承擔長壽風險,又對個人賬戶的餘額作了繼承的規定,所以並不存在所謂去世後養老金充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