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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業保脩金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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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監管實施細則最新實施內容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監管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成都市物業保脩金實施細則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監管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物業保脩金的監管,保障物業在保修期內的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 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 行政區域內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脩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脩金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條例》規定比例向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保脩金監管賬戶一次性交存,作為住宅物業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

由兩個及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專案,可按其約定分別交存。

第四條 新建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以及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其開發建設單位均應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交存保脩金。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據《條例》規定設立市保脩金監管機構,負責全市保脩金的統一歸集、監督管理及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區)(以下簡稱五城區)內保脩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的稽核和監督,其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受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按本細則負責轄區內保脩金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的稽核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的交存

第六條 保脩金的交存標準

(一)交存時限:自20xx年1月1日起在申請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裝置交付使用備案或者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前,按《條例》規定標準交存。

(二)交存基數:保脩金的計算標準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建築安裝造價為基數,具體執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佈的指導價。

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裝置交付使用備案或者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前,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加蓋有開發建設單位鮮章的影印件,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辦理保脩金交存手續;經市保脩金監管機構確認後,開具《住宅物業保脩金交存通知》(附件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該通知要求向專戶管理銀行交存;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後,應當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交款憑證》(附件二)。

第八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委託專戶管理銀行設立本市保脩金專戶,辦理保脩金的監管賬戶設立、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結算等手續。

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保脩金,自存入以建築區劃為單位的分戶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保脩金儲存期限內,開發建設單位名稱變更,應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和新的營業執照,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申請辦理保脩金分戶的更名手續。

第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承擔物業保修責任。

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二)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三)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為2年;

(四)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專案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

第十條 保脩金儲存期限自住宅物業竣工驗收合格後,存入專戶管理銀行中分戶之日起計算,保脩金儲存期限與物業的法定保修期限一致,最長不超過5年。

第三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的墊支使用

第十一條 因業主使用不當或擅自改動房屋結構、裝置位置及不當裝修等造成住宅物業質量問題的,由業主依法承擔相應的維修責任。

第十二條 在法定的物業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建設單位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的保修要求後,在二十四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在七十二小時內予以維修。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維修,並據實提出保脩金墊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業保脩金墊支使用申請表》(附件三)和保脩金墊支使用計劃、工程預算書等,向物業所在地的保脩金監管機構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物業在五城區的,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提出申請;物業在其他區(市)縣的,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後,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墊支使用通知書》(附件四),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轉所需資金的70%至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指定賬戶中。

維修工程進行中,須經相關業主鑑證(附件五);維修工程竣工後,應經相關業主驗收合格(附件六)。

維修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經決算劃轉墊支資金有剩餘的,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應持《住宅物業保脩金墊支使用退還通知書》(附件七)向專戶管理銀行的相應分戶中退還剩餘資金;劃轉墊支資金有差額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憑工程決算書、費用結算票據及維修工程驗收合格證明等材料,向原受理機構申請劃轉所需墊支資金的差額部分,受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稽核並劃轉差額部分。

第十四條 市保脩金監管機構在保脩金動用後3個工作日內向開發建設單位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支付通知書》(附件八)、《住宅物業保脩金補存通知書》(附件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收到《住宅物業保脩金支付通知書》、《住宅物業保脩金補存通知書》的通知之日起15日內足額補存。

第四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的提存

第十五條 物業保修期間,開發建設單位因破產、解散、被撤銷等原因消亡的,市保脩金監管機構應將相關事項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資訊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市保脩金監管機構應將該開發建設單位交存的保脩金本息餘額提存。

第五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的退還

第十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在住宅物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屆滿五年的前一個月,持《住宅物業保脩金退還申請單》(附件十),物業在五城區的,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提出退還已交存保脩金餘額申請;物業在其他區(市)縣的,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提出退還已交存保脩金餘額申請。受理機構應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將擬退還保脩金事項在相關建築區劃內、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資訊網上(附件十一)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保脩金監管機構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退還通知單》(附件十二),將該住宅物業的保脩金退還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七條 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脩金全部退還後,開發建設單位應依法、依約繼續履行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六章 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定期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傳送保脩金賬戶對賬單。市保脩金監管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公眾資訊網或成都物業網上公佈相關建築區劃保脩金的交存、墊支使用、退還等情況,接受業主、開發建設單位的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保脩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申請複核。

第十九條 保脩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履行法定保修責任、未按《條例》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脩金的,市房產管理部門將該行為記入成都市房地產業信用體系,並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一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委員或社群居民委員會委員在申請動用保脩金時,弄虛作假並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所有損失,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將其行為在成都市房地產業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二條 市保脩金監管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截留、挪用、侵佔保脩金或其他失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建非住宅建築區劃內物業保脩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及其監督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與《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配套施行。

房屋出問題 業主可提住宅物業保脩金

房間漏水沒人管,開發商卻“視而不見”拒絕保修――今後,這樣的“尷尬”將不再發生,開發商不管,業主可以提住宅物業保脩金來維修!日前,我市正式出臺了《成都市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監管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對我市範圍內的新建住宅物業保脩金(以下簡稱保脩金)的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及其監督管理進行了規定。據瞭解,針對以前保脩金無人監管的局面,我市專門成立了成都市物業管理監督服務中心,對開發商繳存的保脩金進行監管。而以前一些開發商想要“渾水摸魚”不交保脩金,現在也“沒門”了,今後,開發商交存保脩金,將成為其取得開發專案產權證的“前置條件”。《細則》作為《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的配套檔案,將於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管理保脩金 我市成立物業監督服務中心

“以前開發商也要交存保脩金,但是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來對其進行監管,因此,開發商到底交沒交,怎麼使用,都處於一個無序的狀態,房屋出現問題,開發商不管,業主束手無策,有些只好自己掏腰包。”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今後,開發商交存的保脩金,將存入管理部門專門成立的保脩金監管賬戶,由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監管。按照《條例》的要求,我市專門成立了成都市物業管理監督服務中心,負責全市保脩金的統一歸集,“五城區(含高新區)範圍內的新建住宅保脩金交存墊支使用、提存、退還的稽核和監督都將在市物業管理監督服務中心進行,而其他的區(市)縣則由當地房管局進行。”

《細則》中再一次明確,開發建設單位要按照規定比例,向市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設立的保脩金監管賬戶一次性交存,作為住宅物業法定保修期內維修費用保證的資金。“不管是新建住宅物業,還是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都要按照規定交存保脩金。”該負責人說。而保修期限一到,保脩金也將退還給開發商。

開發商不交保脩金 想辦產權“沒門”

今後,開發商不交保脩金,則不能辦理產權證。《細則》中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新建住宅附屬設施裝置交付使用備案或者不動產權屬初始登記前,應當持土地使用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總平面圖、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建築區劃劃分意見書、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加蓋有開發建設單位鮮章的影印件,向市保脩金監管機構辦理保脩金交存手續;經市保脩金監管機構確認後,開具《住宅物業保脩金交存通知》;開發建設單位應當依據該通知要求向專戶管理銀行交存;專戶管理銀行收款後,應當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交款憑證》。

“這就是說,開發商要辦產權證,必須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交款憑證》,而保脩金的交存成為了其辦理產權的前置條件,如果開發商不交,那麼他就不能辦到產權證。”負責人告訴記者,給開發商套上這樣的“緊箍咒”,以前想“渾水摸魚”不交保脩金的開發商,今後便無路可走了,這樣一來業主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護。

保脩金劃入指定賬戶 維修後多退少補

以前房屋漏水沒人管,現在72小時內必須維修。《細則》規定,在法定的物業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物業出現質量問題,開發建設單位在接到業主、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的保修要求後,在24小時內派人到現場核查情況,情況屬實的,應在72小時內予以維修。

開發商“拒修”,以前業主只能自己掏腰包,現在可以提保脩金來維修。《細則》中對於開發商不按規定履行保修責任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如果開發商“拒修”,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維修,並據實提出保脩金墊支使用方案,持《住宅物業保脩金墊支使用申請表》和保脩金墊支使用計劃、工程預算書等,向物業所在地的保脩金監管機構或區(市)縣房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部門將對其申請進行核實,如果情況屬實,則將出具《住宅物業保脩金墊支使用通知書》,並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劃轉所需資金的70%至業主委員會或社群居民委員會指定賬戶中。”負責人告訴記者,維修工程竣工後,保脩金將“多退少補”。而保脩金被動用後,開發單位必須在收到監管機構出具的相關材料後的15日內足額補存。

“開發商如果未履行法定保修責任,或未按《條例》規定交存、補存住宅物業保脩金的,將記入市房地產業信用體系,並向社會公佈。”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