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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1.02W

畢業生失業登記的實際狀況卻差強人意。要進一步完善登記辦法,增強失業登記畢業生的扶持內涵,使之符合畢業生的特點與需要。下文是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歡迎閱讀!

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成都市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加強就業和失業管理,支援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公共就業人才服務和扶持政策,按照《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和<四川省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辦法>的通知》(川人社發〔20xx〕30號),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細則。

一、就業失業登記

(一)就業登記。

1.用人單位應為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就業人員個人也可到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2.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及社群就業人員到所在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3.高校畢業生(含非本市戶籍)創業成功後可到創業所在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進行登記;

4.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就業人員的個人基本資訊、就業登記錄入成都市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資訊管理系統

(二)失業登記。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在 農村沒有 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已轉讓的)或土地(林地)被依法徵用、流轉後剩餘土地面積低於0.3畝/人並處於無業狀態的本市居民,在戶籍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2.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在常住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3.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含農村戶籍),畢業後在戶籍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畢業年度內可到市或區(市)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非本市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擬在我市創業園區孵化創業專案的,在創業所在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4.法定勞動年齡內,為農民合作社服務且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含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林地使用權已轉讓)的農業職業經理人,在戶籍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5.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自主創業就業退役士兵,在戶籍地的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6.社群(村)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失業登記資料進行稽核,並將失業人員的個人基本資訊、就業登記錄入成都市統籌城鄉勞動保障四維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資訊管理系統。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管理

(一)發放物件。

1.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以及在社群就業的勞動者;

2.法定勞動年齡內,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

3.已創業的高校畢業生。

(二)所需資料。

1.必備材料:

本人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提供常住地證明材料)、1寸免冠照片1張,填寫《個人終止就業(失業)登記表》;

2.補充材料:

(1)新成長勞動力,從事靈活就業和社群就業後失業的人員,可直接申請辦理;

(2)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就業轉失業人員,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證明;

(3)原個體經營業主,應提供當地工商部門出具的歇業證明;

(4)失地農民,應提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土地徵用有關證明或土地流轉合同;

(5)本市戶籍(含農村戶籍)、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出具畢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創業的,出具《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

(6)農業職業經理人,應提供由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評價委員會頒發的《成都市農業職業經理人證書》;

(7)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人員,應提供原所在部隊出具的復員退役證明;

(8)刑釋解教人員,應提供勞改、勞教部門出具的證明;

(9)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非本市戶籍在常住地穩定就業6個月以上又失業的,應提供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和常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的證明。

三、監督管理

各區(市)縣人社局要加強本區域內就業失業登記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市、區(市)縣就業局具體負責就業失業登記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異地戶籍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指定委託當地公共人力資源市場辦理失業登記和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對變賣或違規濫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違規轉讓、偽造、塗改《就業失業登記證》,騙取就業扶持資金行為的,要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失業登記申辦條件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本人自願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進行失業登記。

1.年滿16週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2.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含解聘工作關係)的人員;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並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員;

4.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軍人;

5.刑滿釋放或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提前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6.其他符合失業登記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