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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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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制定了《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快我市自主創業服務載體建設步伐,充分發揮創業孵化基地孵化功能,推動大眾創業,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理暫行辦法》(桂人社發〔20xx〕41號)和《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社〔20xx〕246號)有關規定,給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以培育創業主體為目標,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所需場地,並免費提供創業指導、管理諮詢、創業培訓、法律援助等專業化服務的各類創業載體。

第三條 基地建設堅持“政府引導扶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場機制運作”的原則,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審批立項新建,也可利用現有工業園、農業或科技產業園、大學科技園以及城市配套商業設施、閒置廠房等方式建立孵化基地。

第四條 基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

(二)協助相關部門落實扶持創業政策;

(三)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手續,提供創業培訓、創業指導、政策和資訊諮詢及有關代理服務;

(四)維護孵化企業或專案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創業孵化基地的型別和認定標準

第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為基地認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所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承擔。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分為園區型(包括產業集聚區、工業園區、科技園區、現代農業(示範)園區)、樓宇型、店鋪型(包括一條街)、市場型、廠房型等型別。

(一)園區型:有獨立的場地或種養殖基地,單層或多層廠房,有專門的管理辦公室及規章制度,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專案,主要用於生產、加工、製造等創業專案。

(二)樓宇型:多層寫字樓,有獨立辦公室,辦公場所相對獨立,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專案,主要用於生產、代理、經銷、廣告、設計等創業專案。

(三)店鋪型:地理位置相對適宜,方便消費者,每個店鋪的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專案,主要用於經營、銷售、服務類等創業專案。

(四)市場型: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專案相對專業化,各攤位相對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辦公室及管理制度,主要用於對外經營、商品批發銷售等創業專案。

(五)廠房型:廠房相對集中,適合小型加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入駐,各創業企業或創業者有獨立的經營專案,主要用於各類產品的加工或維修。

第七條 申請基地認定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申請建立基地的單位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健全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和財務等管理制度,有相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二)場地和配套設施。創業孵化基地的場地面積原則上不低於600平方米,可容納孵化企業原則上不少於10戶;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基地內水電、道路、消防、通訊等基礎設施完善;對進入基地的孵化企業在場地的提供及公共服務設施的使用上,價格要低於市場價位。

(三)配套服務。基地應設立專門的服務區域,配置相應的服務設施和人員,能夠提供創業指導、政策和資訊諮詢及有關代理服務;建立孵化企業進入和退出管理制度;幫助基地內的孵化企業申報場地、水電補貼及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社會保險、勞動用工、稅費減免等創業扶持政策。

第八條 基地認定程式

(一)申請。經當地政府職能部門批准設立或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成立的機構,按屬地管理原則,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評審。屬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通過核查申報材料、組織實地考察等形式對基地進行評審。

(三)授牌。經屬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評審認定的機構,授予“X X市(縣、區)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九條 申請基地認定,須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附件1);

(二)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包括基地建設基本情況、運營情況、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等);

(三)相關證明檔案: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房地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原件和影印件;

(四)基地專職管理人員名冊。

第三章 入駐孵化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及申報備案

第十條 本細則所稱孵化企業是指經批准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各類經營單位,包括企業、專業合作組織、個體工商戶等,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註冊地在貴港市轄區範圍內;

(二)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產權明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三)孵化企業的創辦者為畢業學年及畢業5年內(含5年)的高校畢業生、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未納入國家安置的退役軍人、符合一定條件的農民工。

本款所指農民工是指具有廣西籍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持有城鎮居民居住證或半年以上進城務工經歷的農村轉移勞動者。

(四)進入創業孵化基地的企業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型企業認定標準按照《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孵化基地負責按上述條件向社會公開徵集申報、評審、確定入駐基地孵化企業,確定入駐基地孵化企業後,將《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評審表》(附件2)及相關材料報當地人社部門備案。

第四章 扶持政策

(一)創業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十一條 基地對孵化企業提供有效的管理服務並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基地管理服務補助資金,具體條件及標準為:

(一)廠房類、園區類基地每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一年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1.5萬元/年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二)樓宇類、鋪面類、市場類基地每扶持一戶孵化企業成功運營一年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按每戶1.2萬元/年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補助資金實行按年補,進駐的孵化企業須成功運營滿1年後基地予以申請,超過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補貼。補助資金專項用於改善基地設施,完善孵化功能,加強基地日常管理,提升創業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孵化基地申報管理服務補助資金,需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對孵化基地的認定批文影印件;

(二)《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3);

(三)《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入駐創業滿1年企業一覽表》(附件4)、創業滿1年孵化企業的《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評審表》(附件2)影印件;

(四)孵化企業創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1、屬畢業學年及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的,提交身份證、學校出具的證明、學生證或畢業證的影印件;

2、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的,提交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的影印件;

3、屬未納入國家安置的退役軍人的,提交身份證、《軍人退役證》或《軍官轉業證》及民政或人社部門出具的未納入國家安置的證明材料的影印件;

4、屬農民工的,提交戶口本、身份證、《城鎮居民居住證》或勞動合同等有效證明的影印件;

(五)孵化企業運營滿1年並帶動3人以上就業的相關證明(包括納稅證明或憑據、吸納就業人員的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繳費憑證)影印件。

(二)創業孵化基地入駐企業扶持政策

第十三條 符合條件並經人社部門備案的入駐孵化基地的孵化企業,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和補貼:

(一)場地和水電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孵化基地並與基地簽訂了場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報場地和水電補貼,補貼標準最高不得超過1300元/戶/月(兩項合計),補貼期限最長24個月。孵化企業每月的場地和水電費用實際支出不足1300元的,按實際支出的金額給予補貼。

(二)一次性創業補貼。孵化企業入駐創業孵化基地正常納稅經營滿1年並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20xx元/戶的一次性補貼。

(三)吸納就業困難群體給予一次性補助。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並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依法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履行合同滿1年後,按1500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其中吸納就業援助物件(指經人社部門認定的就業困難人員)的,按20xx元/人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並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孵化企業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按貴財社〔20xx〕1號檔案規定執行。

(四)入駐孵化基地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者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具體貸款額度和貼息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五)孵化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和自治區對小微企業的各項扶持政策,以及按財稅〔20xx〕39號文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孵化基地代孵化企業申報各項補貼和補助,需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申報場地和水電補貼需提交的材料:

1、《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場地和水電補貼申請表》(附件5)

2、《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評審表》(附件2)影印件;

3、基地開具的收取孵化企業場地租金和水電費用的發票影印件。

(二)申報一次性創業補貼和吸納就業困難群體一次性補助需提交的材料:

1、《貴港市孵化企業創業補貼和吸納就業補助申請表》(附件6);

2、《貴港市創業孵化基地企業入駐申請評審表》(附件2)影印件;

3、《貴港市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就業花名冊》(附件7);

4、孵化企業正常納稅滿1年的納稅證明或憑證票據的影印件;

5、孵化企業吸納登記失業人員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票據及工資發放憑證的影印件;

6、孵化企業所吸納登記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或《就業創業證》)影印件。

第五章 補助資金申請與核撥

第十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管理服務補助資金,由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向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申請;孵化企業享受的各項補貼和補助,由所入駐的創業孵化基地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創業孵化基地報來的補貼申請後,對材料合格完整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及公示並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複核完畢,並將資金直接撥付至創業孵化基地帳戶或孵化企業帳戶。

第十七條 對孵化基地及基地內的孵化企業的各項補助資金,按屬地原則從各級財政就業資金中列支。其中對扶持農民工創業的孵化基地及農民工創辦的孵化企業的各項補助資金,從各級財政籌措的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中統籌安排並納入年度預算,劃入就業資金專戶中管理。

第十八條 對採取不正當行為騙取各項補助資金的組織、單位、個人,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追回所騙取的資金。

第六章 基地的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創業孵化基地履行日常管理服務職責,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向創業孵化基地延伸,及時提供完善的創業諮詢服務與指導。要積極協調工商、稅務等部門開設證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綠色通道”,或設立代辦服務視窗,為孵化企業和創業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每年對所授牌的創業孵化基地提供管理服務工作情況進行一次績效考評。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取消其創業孵化基地資格,收回牌匾:

(一)孵化基地存在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企業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被基地內孵化企業投訴,經查實達3次以上,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為所入駐的孵化企業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經營過程中產權轉讓、轉租的。

第二十一條 孵化企業入駐孵化基地孵化期最長不超過2年, 期滿自動退出。孵化期內提前完成孵化或企業因經營原因退出, 孵化企業應向基地提出完成孵化或退出申請,並由基地報當地社人社部門備案。期滿及提前完成孵化或退出的企業停止享受扶持政策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貴港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貴港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