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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細則(暫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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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稽核(審批)和發放規範有序,制定了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細則(暫行),以下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細則(暫行)全文
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財政補助實施細則(暫行)

根據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於“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xx〕7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xx〕260號)及《關於印發重慶市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辦發〔20xx〕212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一、適用範圍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的申請、審批與發放。

二、補助物件

補助物件為本市範圍內公共服務領域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同時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補助的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且已建成。

(二)相應充電基礎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或直接服務於公交、出租、網約車、分時租賃等專用領域。

(三)相應充電基礎設施滿足國家能源局釋出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標準體系專案表(20xx年版)》有關標準。

(四)按國家和本市相關要求,接入市級充電基礎設施監管平臺並進行資料交換。

三、申報資料。

(一)《重慶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附件1);

(二)裝置的購置合同、增值稅發票影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影印件(企業未完成工商部門 “五證合一”更換工作的,需同時提供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程式碼證、稅務登記證影印件);

(四)企業備案批覆檔案影印件;

(五)充電基礎設施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

(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檔案影印件。

四、申報資料提交

申報資料按上述順序一式四份裝訂成冊,由申請人報送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若要求網上申報時,需先在網上填報並上傳相關資料初審通過後,再報送紙質檔案。

五、申報資料初審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收到申報資料後,對申請人提供的申報資料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要求的書面通知退回或要求申請人修改完善申報資料。

六、專項審查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將符合初審要求的申報資料按程式委託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對相應充電基礎設施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稽核,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按照要求出具稽核報告,並對稽核結果負責。

七、申報資料的審批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將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稽核報告、財政補助資金申報資料提交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審議,並將審批結果在市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五個工作日。

八、申報資料的轉報和資金撥付

對符合申報要求且公示無異議的財政資金申報資料,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在公示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名單轉交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於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補助資金的撥付。

九、監督與管理

申請人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利用虛假材料申報騙取補助資金,一經發現,除追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外,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和產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罰款、取消申請資格等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