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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准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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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准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准入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根據《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口戶籍准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遷入本市市區人口實行巨集觀調控下的戶籍准入制度

第三條 西安市控制人口機械增長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控辦)負責全市調遷入本市市區人口的政策研究和組織協調,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西安市遷入市區人員准入證(以下簡稱《准入證》,並實施檢查監督。

第四條 遷入本市市區人員憑《准入證》和有關材料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轉手續。

《准入證》由市人控辦按照統一管理、歸口核准辦理的原則,委託省、市有關職能部門核發。

因婚嫁、收養遷入市區農業戶口的人員憑有關材料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遷轉手續,不核發《准入證》。

第五條 下列人員可直接向市人控辦申請辦理《准入證》:

(一)市區內的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在國家和省招生計劃內錄取的不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的學生;

(二)成建制單位遷入人員;

(三)被市區用人單位聘用但不通過調動遷入的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人才;

(四)市區用人單位直接錄(聘)用的非西安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含高職)畢業生、技工學校畢業生;

(五)投資納稅人員;

(六)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含各部級公司)駐西安辦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外地政府駐西安辦事處人員;

(七)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

第六條 凡符合《暫行規定》准入條件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人員,應當根據申請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對證明材料的具體要求,由市公安局和市人控辦另行規定。

第七條 申請將戶口遷入本市市區的已婚人員隨遷的計劃外生育的子女,須由申請人提供原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口和計生部門(或本市市級人口和計生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證明。

第八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以及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一)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在本市暫無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戶口可遷入所在單位非農業集體戶、或在本市的直系親屬處、或接收檔案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非農業集體戶。待合法固定住所確定後,其本人和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以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戶口再遷往居住地派出所。

第九條 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是指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稅的稅款,包括國稅和地稅在內。由稅務部門或司法機關追繳入庫的稅款不予計算。

企業法人或投資人同時在本市多個企業投資,以其投資份額佔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各項稅款可以合併計算。

第十條 按《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規定申請遷入本市市區人員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算。

用人單位須為申請戶口遷入人員提供市地稅部門開具的社會保險專用繳款書和省、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證明。

第十一條 在《暫行規定》實施之前已在本市連續居住、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繳納稅款等的年限,有合法證明材料的,亦予以認可。

第十二條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取得本科畢業學歷並取得學士學位的,適用《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第十三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應屆畢業生(不含定向生、委培生)凡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簽訂聘招用協議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均可申請遷入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往屆畢業生已取得中、高階專業技術職稱的,可參照《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執行;未取得專業技術職稱,但已在本市市區用人單位就業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可申請遷入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

第十四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專科(含高職)畢業生申請遷入本市市區非農業戶口,須與本市市區用人單位依法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第十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其配偶戶口遷入本市市區不受婚齡和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二、(三)規定條件的人員,戶口遷入本市市區不受年齡限制。

第十七條《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一)所指的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不包括被錄用到我省其他地市和青海省、甘肅省、寧夏自治區、新疆自治區和西藏自治區工作的公務員和國家工作人員。

符合《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二)規定的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學生,畢業兩年內回本市的,向市人事部門報到,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畢業在兩年以上或肄業、退學、休學或其他原因回本市的,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恢復戶口手續。

第十八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駐本市的辦事機構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來本市市區落戶,按《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外地行政機關駐西安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市政發〔1998〕122號)執行。

第十九條 申請戶口遷入人員的年齡按參加本市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時的實際年齡計算。

第二十條 《暫行規定》所稱“具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包括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不含具有本市市區不可辦理市內遷移的學生非農業集體戶口、外地政府駐本市市區辦事機構非農業集體戶口。

第二十一條 《暫行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本市依法註冊並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用人自主權、依法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並繳費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第二十二條 《暫行規定》所稱“未成年子女”,指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條 1998年7月22日以後出生的子女,可按隨父隨母自願的原則,申請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父(母)落戶。父母離異的,可根據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遷入其父或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第二十四條 《暫行規定》所稱“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本人或夫妻共同通過購買、房改、接受賜予、繼承、經批准自建等途徑獲得房屋合法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所,直系親屬擁有房屋所有權並供其居住的住所,租住屬公有產權的房屋並持有使用證明的住所。

第二十五條 《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所稱“20xx--20xx年西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灞橋區範圍內以建制鎮、街道辦事處為主的小城鎮”包括:斜口街辦、雨金鎮、相橋鎮、關山鎮、引鎮街辦、斗門街辦、灤鎮街辦、東大街辦、子午街辦、馬額鎮、西泉鎮、油槐鎮、何寨鎮、櫟陽鎮、交口鎮、零口鎮、北田鎮、普化鎮、焦岱鎮、前衛鎮、葛牌鎮、鳴犢鎮、馬王街辦、太乙宮街辦、杜曲鎮、大兆鎮、王曲鎮、狄寨鎮。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核發《准入證》。違反規定條件和程式辦理《准入證》的,由市人控辦建議其上級機關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和申請遷入市區人員應當提供真實、有效、合法的證明材料。凡違反規定條件,通過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遷入市區落戶的,一經查實,由公安部門將當事人戶口遷回原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3年內不得受理該單位遷入人員的落戶申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瀘州:城區長期務工人員可遷入戶口

近段時間,廣大網友通過瀘州市網路問政平臺諮詢問題、提出建議等,相關職能部門在第一時間給予了回覆。

網友諮詢,除了買房外,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把戶口遷到瀘縣?

瀘縣公安局回覆:根據瀘州市相關戶籍政策的規定,除了購房遷入以外還有:

1.投靠親屬:城鎮居民間近親屬可相互投靠;

2.引進人才遷入:具有國家承認的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以上學歷者,獲得初級技術職稱或市級以上榮譽稱號、嘉獎者,市級以上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以及因經濟建設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可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戶口簿落戶,也可在工作地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

3.投資經商遷入:在我市具有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並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可在營業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戶口簿落戶,也可在營業所在地的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4.進城務工人員遷入:在我市城區或縣城所在地長期務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用工合同》的務工人員,可在用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的公共戶口簿處落戶,也可在城鎮親友處投靠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