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工作
⒈不準用公款裝修住房,不準違反規定購房和建私房。
⒉不準超標準招待來客,應本著小額、從簡、合理的原則到定點飯店用餐。招待標準:一般辦事員為20元/人,科(廠)級為40元/人,處及處以上為60元/人。需提高接待標準,應由分管領導批准,嚴禁鋪張浪費。
⒊不準公款私請。
⒋不準到基層供銷社和下屬等單位亂採亂購物品。
⒌不準讓親戚、朋友承包本單位基建工程,嚴格執行審計,驗收制度。
⒍不準私分和濫發錢物。
⒎不準對來信來訪和群眾舉報不辦、不查,並要實行專人登記、領導批辦,承辦結果公佈的工作制度。
⒏不準用公車學駕駛和公車私用,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二、幹部、人事工作
⒈不準以其它形式代替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
⒉不準以私人感情處理人事關係,人事安排由黨組研究決定。
⒊不準末經考察和上級批准調進幹部。
⒋不準不經組織批准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安排在本單位工作。
⒌不準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⒍不準在選舉中違反黨的紀律和法律法規。
⒎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
⒏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中封官許願,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⒐不準拒不服從上級組織派進和調出幹部的決定。
三、專賣管理
⒈不準違反《菸草專賣法》和有關 /> --> 酬。
⒒不準“三產”企業違反規定到外省經營捲菸批發業務。
⒓不準動用“三產”資金為菸草公司辦事情。
五、財務工作
⒈不準違反財經紀律;
⒉不準做帳外帳;
⒊不準拖欠稅款,個人所得稅按月代扣上交;
⒋不準報銷超越審批許可權的單據;
⒌不準違反上級規定報銷通訊費用;
⒍不準挪用公款或末經批准借款;
⒎不準幹部、職工拖欠公款,出差借款返回後三天內結清;
⒏不準報銷因工作失職被審查機關的罰息、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