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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節縣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6W

為了正確界定奉節縣檔案館(以下簡稱縣檔案館 )檔案收集範圍,制定了奉節縣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奉節縣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細則》
奉節縣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細則

為了建設覆蓋人民群眾、內容豐富、結構合理的國家檔案資源體系,正確界定奉節縣檔案館(以下簡稱縣檔案館 )檔案收集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和《各級各類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國家檔案局令第9號),結合奉節縣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於列入縣檔案館接收範圍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

第二條 檔案收集工作貫徹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的理念,按照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黨和國家真實面貌,全面反映奉節縣發展歷程,依法收集屬於本縣檔案館收集範圍的具有永久和長期儲存價值的檔案,便於社會各方面利用的要求。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收集,是指縣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及徵集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的活動,分為檔案接收和檔案徵集。本細則所稱檔案接收,是指縣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收存檔案的過程。本細則所稱檔案徵集,是指縣檔案館按照國家規定徵收散存檔案、散失檔案和其他有關文獻的活動。徵集的方式主要有徵購、收購、交換、接受捐贈等。

第四條 縣檔案館依法接收下列組織機構的檔案:

1.中共奉節縣委及其所屬部門、奉節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奉節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單位、奉節縣人民政協及其常設機構、中共奉節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奉節縣人民法院、奉節縣人民檢察院。同時接收以上機構的部分下屬單位和直屬的臨時機構形成的應移交進館的檔案。

2. 奉節縣總工會、共青團奉節縣委、縣婦聯、縣殘聯、縣科協、縣文聯、縣工商聯等人民團體。

3.縣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等事業單位。

4.縣屬國有企業。

5.縣屬各鄉鎮人民政府、白帝城風景區管委會。

6.撤銷的縣直機關、團體和撤銷、破產、轉制、合併的縣屬企業、事業單位。

7.市在縣直屬機構。

第五條 縣檔案館收集本縣下列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形成的檔案:

1.黨和國家領導,市主要領導來我縣視察、指導工作;

2.外國元首、政黨領袖、政府首腦等來縣參觀訪問;

3.市委、市政府在本縣召開的重要會議;

4.中共奉節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縣紀委召開的重要會議;

5.本縣重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活動,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安全事件及其它具有重大影響或較大規模的活動和事件。

第六條 本縣土地承包、土地確權頒證、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徵地拆遷、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退耕還林、天然林保護、婚姻登記、社會保險業務、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傷殘撫卹人員、信訪、公證、城鄉居民健康、移民、公積金、農村五保供養、城鎮廉租住房、就業失業登記、工傷鑑定、各類普查等涉及民生的檔案依法列入縣檔案館收集範圍。

第七條 縣檔案館收集本縣下列人物的手跡、手稿、著述、信件、日記、聲像、實物等檔案:

1.全國勞模、“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2.具有重要影響和聲望的企業家;

3.獲得國家表彰的英雄人物、具有重要社會影響的軍人;

4.在科學技術領域有突出成績的專家、學者以及國家高科技研發者;

5.奧運會、世錦賽、亞運會及其它重大國際體育比賽專案冠軍、亞軍及在國內外知名度較高的運動員、教練員;

6.在國內外有重要影響和重大成就的藝術家、文學家、社會活動家、教育家、著名民間藝人及其它知名人士;

7.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 經協商同意,縣檔案館可以收集或代存縣內社會組織、集體和民營企業、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家庭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用價值的檔案,也可以通過接受捐贈、購買等形式獲取。

第九條 縣檔案館接收保管期限為永久、30年以上(含30年)的檔案。

第十條 縣檔案館在收集紙質檔案時,同時收集電子檔案及紙質檔案數字化副本。

第十一條 縣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同時收集有助於瞭解檔案內容和立檔單位歷史的資料:

1.全宗介紹、組織機構沿革、大事記;

2.編輯出版的刊物、傳記、史志、年鑑、回憶錄等。

第十二條 縣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同時收集有助於管理和利用特殊載體檔案所必需的電子、聲像等專用裝置。

第十三條 縣檔案館在收集檔案時,同時收集檔案案卷目錄、卷內檔案目錄、歸檔檔案目錄等手工目錄、機檢目錄等檢索工具。

第十四條 縣檔案館按照收集齊全、分類科學、整理規範、期限準確、編目正確、方便利用的標準接收檔案,各單位移交檔案必須符合進館標準,並不得拒絕移交。

第十五條 各單位按規定時間向縣檔案館移交檔案:

1.文書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5年移交,應移交的業務檔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滿5年移交,如因工作需要經縣檔案館同意後可適當延長移交期限,照片檔案、聲像檔案、實物檔案、電子檔案、會計檔案隨文書檔案一併移交。

2.重大活動、重要事件檔案,自活動、事件結束後3個月內向縣檔案館移交。

3.由於保管條件惡劣等因素給檔案保管造成嚴重安全隱患的,經縣檔案館同意,可以提前移交;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可以適當延長移交時間。

4.其他單位和個人檔案的接收時間,可以參照黨政機關檔案接收時間,也可以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對不按規定移交檔案,或無正當理由拒不移交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由奉節縣檔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重慶市紀委、重慶市監察局、重慶市檔案局《關於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及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奉節縣檔案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