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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館檔案利用情況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W

作為區(縣)級檔案館,其檔案利用更多的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活相聯絡著的,那麼,近幾年來其檔案利用的現狀又如何呢?筆者試圖以所在**區檔案館近幾年來的檔案利用現狀為例,作一分析,通過分析、思考,提出問題,並以期解決問題。

檔案館檔案利用情況調研報告

一、本館基本狀況

本館是一個位於大中型城市並處於中心城區的區級綜合檔案館。館藏檔案從XX年的3萬餘卷(件)增加到XX年5.6萬餘卷(件),館藏結構在近幾年來的變化情況見下二表:

表一 XX年初區檔案館館藏檔案結構比例一覽表

表二 XX年區檔案館館藏檔案結構比例一覽表

從以上二表的比較中可以看出,館藏檔案的數量以年平均9.95%增加;其中文書檔案所佔比例下降,專門檔案和科技檔案所佔比例均有所上升。館藏結構發生變化,得到改善,趨於合理。特別是關連著人民群眾生活方方面面的婚姻、城建執照、房屋拆遷、獨生子女等內容的檔案,即一部分民生檔案的種類與數量都增加了。隨之而來的是檔案利用的人數、範圍、目的等也相應發生了變化。見本館從XX至XX年檔案利用狀況綜合統計表。

表三

區檔案館XX至XX年檔案利用狀況綜合統計表

分析此表可以看出:

1、每年利用檔案人數以年平均約8%遞增上升。說明館藏檔案數量增加、結構優化是檔案利用增加、利用範圍擴大的前提。

2、調閱卷數相對於利用人數卻減少下降,說明了二點:一是檔案資訊化正在不斷髮揮作用。本館在XX年底建成了館藏檔案檔案級目錄約80萬條的資料庫,到XX年底增加至93萬條。因此,檢索速度及查準率都有所加快和提高,減少了檔案案卷的呼叫與翻閱查詢,保護了檔案。二是公民利用檔案需求在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增加,但其所需檔案的查到率還不高。

3、關係到人民群眾生活的檔案,即民生檔案,其利用需求在不斷增加。表中的“其他利用”一項包括招工名冊(包括幹部職工調動)、知青下放(包括學歷證明)、婚姻登記、獨生子女、房產權屬、房產管理檔案、建築執照等。

4、表中的另一個“其他”項則包含了公證檔案、審計檔案、名人檔案等的利用。從整個利用情況看:涉及到個人待遇、身份證明的招工名冊、婚姻登記、學歷、獨生子女登記、建築執照等內容的檔案利用率較高,而以學術研究、經濟建設、宣傳教育為利用目的的檔案利用率較低。當然民生檔案的的概念是近幾來提出的,還沒有準確的定義。但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一個問題,即所謂的民生檔案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生活的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密不可分的。

二、檔案利用中出現的的問題

隨著社會公眾對檔案利用需求的擴大,檔案利用的內容和方式在發生著巨大的變化,對檔案利用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檔案利用依據的法律法規、檔案利用理論及方式都面臨著新的考驗與挑戰,檔案利用工作中不可避免會出現種種問題。現將本館檔案利用中出現的問題一一提出。

1、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利與檔案利用限制的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第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民有查閱開放和未開放檔案的權力,但查閱未開放檔案是有限制的。在具體的接待利用檔案中,如何把握對未開放檔案的提供利用與限(!)制利用的關係,是有一定的難度的。如本館接收了區建設局1964年至1993年形成的建築執照檔案,對於這部分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人員會遇到二個問題:一、是否作為開放檔案來提供利用?因為按照《檔案法》第十九條“經濟、科學、技術、文化等類檔案向社會開放的期限,可以少於三十年”。二、是否作為部分限制利用檔案?因為在接收時,檔案形成部門並未對不宜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因此在檔案提供利用的具體操作中,工作人員難以把握;作為公民其自由利用的需求沒有滿足而失望或不滿。這種情況同樣出現在房產檔案及拆遷檔案的提供利用過程中。

2、檔案利用的方式

按照《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檔案法》所稱檔案的利用,是指對檔案的閱覽、複製和摘錄。”為利用者提供利用檔案,採用閱覽、複製的這二項方式不存在問題,只要公民符合利用條件即可。而採用摘錄方式提供利用檔案,在具體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難度和風險。仍以建築執照檔案為例。該專業檔案在其形成部門的利用有二個便利條件:一是其“部分限制”的政策很容易自行掌握與操作;二是採用何種利用方式即出具何種方式的檔案證明就能滿足公民的需要,檔案形成部門也容易自行掌握。而這二個問題是由專業檔案的特性所決定的,其檔案形成部門對專業檔案提供利用方式及提供利用程度、範圍掌握的準確度、方便度肯定比較高。對於區級綜合檔案館在提供這些專業檔案時難免會遇到種種問題。如有的利用者要求本館提供摘錄式檔案證明,那麼在一張“建房申請表”上,有許多公章、簽字、簡易建築圖、標註的各種資料等檔案資訊,遇到這種情況,採用複製方式出證,可以保證檔案證明的真實性。但卻不能滿足利用者的需求。

3、檔案利用中的出證問題

在檔案提供利用中會遇到單位或公民個人對未查到所需檔案提出開具未查到檔案證明的要求。檔案館依據所查到的檔案應該為利用開具其所需證明;但對未查到檔案是否也應該按其要求開具未查到證明呢?這在《檔案法》及《實施辦法》中並未明確規定。

但有關檔案利用理論則提出“檔案證明是指檔案館根據有關檔案使用者的詢問和申請為核查某種事實在館藏檔案中記載情況(有無記載和如何記載)而編制的一種書面證明材料.制發檔案證明是檔案收藏部門開展檔案提供利用服務的方式之一”,以及由**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檔案資訊化工作實用手冊》中“檔案工作基礎術語”,解釋檔案證明:“檔案館發給查詢者的一種認證檔案。說明館內有無所查詢的檔案、檔案中有無所查詢的有關問題與事實的記載,以及該檔案的存放地點”。那麼,如果按照這種說法,如有單位或公民個人要求檔案館為其開具未查到檔案證明是應該開具這種證明的。

但是作為檔案館是否有必要擔此之責和風險呢?近年來各級各類檔案館利用館藏檔案出具的證明,在解決戶口、工齡、工資、土地糾紛等問題中發揮了不可替代的憑據作用。一些人正是看中了檔案證明的這種獨特作用,想方設法到檔案館騙取證明。這種現象的出現,有人的因素。但出證制度不健全,特別是出證程式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這就提醒我們應當不斷完善檔案館出證程式,以規範出證行為,保證檔案證明的真實性。

因為依據所查到的檔案開具證明是由檔案固有屬性及其價值決定的。檔案證明應該是依據檔案的記載出具的憑證性檔案。而沒有查到檔案被要求開具證明,則似乎有些不妥。但在本館的檔案利用中卻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如有些單位來檔案館查詢單位職工的招工通知書,如未查到,則會要求檔案館為其開具未查到證明。有些個人來館查閱有無婚姻關係,經查而未查到,也會要求出具無婚姻登記檔案證明。這讓接待人員很為難。但又沒依據性檔案說服利用者,因而引起利用者的不滿。

4、檔案提前進館與方便利用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XX年修正)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法律規定讓人們認識到確定婚前財產的重要性。而當今社會人們的生活中會不斷地涉及到婚姻狀況的證明問題。如本館的婚姻登記檔案接收從五十年代形成之初到XX年12月31日止已全部進館。那麼凡是戶口在本區範圍內的到法定婚齡的公民,如果需要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則至少要到兩個地方,即先到檔案館查證有無婚姻登記檔案(結婚或離婚或未婚),再到婚姻登記處查閱XX年12月31日以後的婚姻登記檔案。這確實造成利用檔案的不便,而產生怨言。還有一些戶口遷進遷出的公民,其戶口所在地的時間段不一定全在本區內,但其會要求本館為其出具未查到婚姻登記檔案證明,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讓查檔人員為難。

三、對檔案利用現狀的幾點思考

以上所述,是本館檔案利用工作之現狀,也許是個案。但經筆者與同級同類檔案館的溝通、交流與探討,瞭解到這種現狀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共性。區(縣)級檔案館中或多或少地出現上述檔案利用中問題。而目前一方面廣大公民利用檔案的需求在日益增長,另一方面相關的法律法規存在著某些缺失或不配套,以及檔案工作標準化程度不夠高,都制約著公民利用檔案的權力不能全部實現。那麼就區(縣)級檔案館而言,如何嚴格實施法律法規,保障可以利用的檔案能夠最大限度地為廣大公民所用,以滿足公民不斷增長的、多方面的、多層次的利用檔案的需要呢?筆者針對區(縣)級檔案館檔案利用的現狀做了以下幾點思考:

1、要加強對於檔案利用理論的研究,建立完善配套的檔案利用制度。既要簡化檔案利用的手續,又要讓檔案館工作人員有法規可依,這樣不論是對於檔案利用者還是提供檔案利用的檔案工作人員,都是公平合理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能得到保證。

2、對於檔案館來說,要做好檔案利用的各項基礎工作。一是要確定館藏檔案可利用範圍及利用程度的劃分,使屬於可利用範圍的檔案確實能夠被利用;二是對於檔案的接收進館,在按照檔案法規進行的前提下,要與檔案進館單位就檔案進館的時間、限制性利用、利用方式以及是否提前或推遲進館等達成協議;三是對於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檔案,且在形成部門提供利用更方便(既對檔案形成部門而言,又考慮到利用者的方便),則應該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這類檔案是否有必要接收進館或確定適當的進館時間。

3、提高檔案利用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程度。對於不斷增長的檔案利用需求及不斷擴大的檔案利用範圍,檔案工作人員能夠根據利用者的不同需要,便於操作,能夠合法合理地滿足各種檔案利用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