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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3.96K

廣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是怎樣的一個實施內容呢?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廣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細則,歡迎閱讀!

廣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細則
廣東省幼兒園收費管理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維護幼兒、家長和幼兒園園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xx〕320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依法設立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含託兒所、幼兒班、學前班,下同)。

第三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省定專案,各級各類幼兒園可對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寄宿制幼兒園保教費含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稽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價格、財政、教育主管部門稽核並報省人民政府審定。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由各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稽核,三部門聯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報省政府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備案。各縣(市)行政區域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按照幼兒園等級與保教型別在不超過所屬市規定的收費標準範圍內制定。

第五條 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備案制管理。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

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具體實施細則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條 保教費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基礎上,分不同型別、不同等級核定全日制、寄宿制幼兒園收費標準。不同地區、財政撥款經費佔辦園經費比重不同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有所區別。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實行成本補償機制,保教費標準主要根據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辦學質量,結合幼兒園評定等級確定。

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圖書和裝置設施)、房屋租金、修繕費、水電費、取暖費、衛生保健費(衛生防疫)、教職工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第七條 各級各類幼兒園在寒暑假、週六、週日及國家規定的公眾假期繼續對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費可在平時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第八條幼兒園經審批或備案的保教費標準應至少保持學年內穩定。

第九條 新登記或調整等級的公辦幼兒園提出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並經縣級以上教育、價格主管部門確認。

(一)幼兒園的有關情況,包括學校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審批註冊登記證明;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專案;

(三)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包括辦園平均年成本測算資料;

(五)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六)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摺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裝置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七)教育行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兒園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條 各級各類幼兒園保教費由地級以上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確定按學期或按月收取,幼兒園不得在幼兒註冊前或跨學期(月)預收保教費。

採取按學期收取的,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幼兒因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學期內累計在園時間不滿10天(含10天,以工作日計算,下同)的,幼兒園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10天但未滿3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30天但不滿50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30%退還,超過50天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採取按月收取的,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教費執行學期內標準。由於放假、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4天)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向下取整天數,下同)的,按保教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

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向在園幼兒提供可供家長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包括:

(一)伙食費(含營養餐點)。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只能用於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其他間接費用。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佈伙食費收支情況,學期末(轉、退園幼兒在離園時)將結餘部分全部退還幼兒家長。

(二)託管費。全日制幼兒園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不少於8小時。幼兒園受家長委託,在週一至五閉園後(僅限全日制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提供託管服務的,可收取託管費。

(三)校車費。幼兒園自設或租用校車接送在園幼兒的,可收取校車費。

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幼兒家長自願、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公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標準以“元/人。天”為單位制定。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正式請假天數計退。

第十二條 幼兒園代收費指幼兒園為方便在園幼兒的教育和生活或為完成正常保育教育任務而產生的、由幼兒園統一代為支付並由幼兒家長負擔的費用。包括:

(一)生活用品費。生活用品費是指實行統一管理的幼兒園為幼兒集中代購被褥、園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費用。

(二)外出活動費。幼兒園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遊玩所產生的費用,由幼兒園按實統一收取並支付。

(三)體檢費。幼兒園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定期體檢,可代收體檢費用。

代收費專案可集中預收,實行定期按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各級各類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鉤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等;嚴禁收取“報名費”、“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留位費”、“接送卡費”或“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

因幼兒保育教育及幼兒園管理需要,所產生的暖氣、空調、家長開放日、親子活動、資訊服務、課本(學習)資料等費用,從幼兒園公用經費中開支,不得設立收費專案。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按照國家學前教育扶困資助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給予相應的資助。

第十五條 公辦幼兒園經批准的收費,必須按照隸屬關係到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收費許可證(教育收費)》。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在顯著位置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或招生資訊中,須寫明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學條件、定價方式、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和對貧困子女的減免規定或其他救助辦法。

幼兒園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實施收費。

第十七條 各級各類幼兒園要按照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應及時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核撥。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代收費以及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必須單獨立帳,使用財政、稅務行政部門規定的票據。

第十八條 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督促幼兒園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教育收費政策規定。對不按規定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收費的,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第十九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辦園行為的監督檢查和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辦學質量。對不按規定備案收費標準或未嚴格按照備案標準執行的民辦幼兒園,由價格主管部門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未達到整改要求的,由教育主管部門給予年檢“不合格”的結論。對擠佔挪用保教費收入、不按規定使用票據等違規行為由財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查處。

第二十條 集體辦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上述規定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兒園收費辦法解讀

問:請介紹一下出臺《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

答:近年來,在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和支援下,幼兒園教育得到了較快發展,特別是民辦幼兒園教育發展迅速,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幼兒教育資源供需的矛盾。同時,各有關部門加強了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管,規範了幼兒園的收費行為。但總體看,幼兒教育基礎還較薄弱,幼兒“入園難、入園貴”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群眾反映比較強烈。一些地方的幼兒園設立名目繁多的收費專案,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一些幼兒園以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費用;一些幼兒園以開設象棋班、圍棋班、珠算班、舞蹈班、繪畫班等各種興趣班名義,在規定的收費專案外變相強制向家長收取費用。解決“入園難、入園貴”問題,一方面,需要明確政府責任,增加資源供應。按照《國務院關於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要求,下一步將加大政府投入,新建、改建、擴建一批安全、適用的幼兒園;通過保證合理用地、減免稅費等方式,支援社會力量辦園。另一方面,要針對幼兒園收費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進行規範,切實減輕群眾經濟負擔。在這種情況下,三部委出臺《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對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有重要作用。

問:《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本著“統一規範,公開透明”的原則,一是明確將幼兒園對入園幼兒的收費統一為保育教育費、住宿費;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幼兒園應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育教育費,幼兒園對因故退(轉)園的幼兒應根據實際情況退還一定預收費用等。二是提出了幼兒園收費審批的原則、程式、收費標準制定成本列支範圍等要求。三是要求幼兒園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招生簡章要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四是規定了幼兒園的禁止性行為,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掛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問:國家將採取哪些措施保證幼兒園收費政策落實?

答:主要有四個方面措施:一是要求各地制定實施細則,細化落實各項政策。二是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監督檢查,將幼兒園收費作為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和每年開展的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內容之一,督促幼兒園依法經營,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三是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許可證年審,對違反規定的,將不再核發收費許可證。四是加強社會監督和依法查處亂收費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進一步暢通“12358”舉報電話,及時受理群眾的投訴舉報,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行為,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