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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15W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制定了《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陝價服發〔20xx〕53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楊淩示範區發改局、教育局、財政局,韓城市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 神木縣、府谷縣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做好我省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切實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現將修訂後的《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件: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陝西省物價局 陝西省教育廳 陝西省財政廳

20xx年5月14日

《陝西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工作,規範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印發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陝西省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的公辦和民辦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及國小附設的學前班、幼兒班(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學前教育屬於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過夜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各級政府要將學前教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逐步提高財政投入佔生均保教費成本比重。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統籌考慮政府投入,根據當地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提出具體意見,經同級價格、財政部門稽核後,三部門共同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執行,並抄送省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

不同等級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可有所不同,但在同一縣(區、市)域內相同等級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統一。

第六條 提出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專案;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後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以及政府補助和社會無償投入(包括贊助)有關情況;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在抵扣政府投入後合理確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專案: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降溫取暖費、修繕費、幼兒保育教育及生活必需品費用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制定或調整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須進行成本監審。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由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後執行。

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並按管轄許可權,抄送當地價格、教育部門。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舉辦的幼兒園,可由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幼兒園在最高標準範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抄送當地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後執行。

第十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對民辦幼兒園確定的保教費標準進行成本調查。通過向社會公開成本調查結果和召開幼兒家長座談會等方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引導幼兒園合理確定保教費標準。

第十一條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務性收費為伙食費(含餐點)1項;可收取的代收費包括體檢費、保險費2項。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遵循“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併統一收取。嚴禁為收取費用強制或變相強制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服務性收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伙食費(含餐點)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保本原則核定。

代收費據實收取,不得加收任何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對入園和在園幼兒進行體檢的,體檢費按照陝西省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政府免費提供的規劃免疫疫苗不得收費;保險費按保險公司公佈的險種費率收取。

第十三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收取書本費等其他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也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四條 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住宿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過30%。

第十五條 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願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實行按月繳費的幼兒園,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費、住宿費繳費額的50%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實行按學期繳費的幼兒園,當月退費規定參照上述按月繳費的退費政策執行,剩餘整月保教費、住宿費全額退還。

因園方原因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入園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教費、住宿費。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不能正常在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教費、住宿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服務性收費應按未服務的實際天資料實退還所繳費用。

第十八條 我省實施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具體規定按照省政府關於我省學前一年免費教育實施方案的有關通知執行。

第十九條 市、縣(區)財政、教育、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和省上大力發展學前教育的有關規定,建立學前教育資助制度,監督公辦幼兒園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不低於3%的資金,免除烈士子女、殘疾兒童和孤兒的保教費,對家庭經濟困難子女給予資助。鼓勵民辦幼兒園對貧困家庭幼兒減免收費。

第二十條 幼兒園收費實行公示制度。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主體、收費物件、舉報電話等相關內容,主動接受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及減免優惠規定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和住宿費使用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於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陝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