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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欄目: 細則 / 釋出於: / 人氣:2.37W

為切實履行職責,協同做好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制定了《黃岡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黃岡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黃岡市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實施細則》

為認真貫徹執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85號)、以及省物價局、省水利廳、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水資源費徵收標準(試行)及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價費[20xx]96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水資源費由地稅部門代徵的通知》(鄂政發[20xx]44號)、《湖北省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鄂水利發[20xx]17號)等檔案精神,切實履行職責,協同做好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工作,經黃岡市水利局、黃岡市地方稅務局協商,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取水量核定

取水量(發電量)核查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地稅部門參與。其中,省、市管取水單位取水量(發電量)的核定工作,按照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市地稅部門參與,取水單位所在縣(市)水利、地稅部門配合;縣級管轄單位由各縣市參照本細則組織核查,市級不定期抽查和指導。

省、市管單位取水量(發電量)核查具體操作程式:

1、由市水利、地稅部門聯合制作《湖北省取水單位個個人取水量(或發電量)應繳費額申報通知書》,交所在縣市水利、地稅部門送達取水單位或個人。

2、取水單位或個人於每月1-3日將上月實際取水量(發電量)報送所在地的縣市水利、地稅部門。

3、縣市水利、地稅部門根據取水單位或個人申報情況,結合日常監管、監測情況,立即對其實際取水量(發電量)及徵收數額進行核定,於每月4-7日上報水利、地稅部門。

4、市水利部門每月10日前向省水利廳規費總站報送上月《省管水資源費繳費單位應繳費額核查情況上報表》。

省、市管單位取水量(發電量)核查工作,所在縣市水利、地稅部門每月進行一次;市水利、地稅部門每季度核查確定一次。核查結果必須由水利、地稅和取用水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對及少數取用水單位拒不簽字的,應將相應證據一併報送。水利、地稅部門報送的各種核查表格,均應按有關規定經制表、校核、稽核人員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二、水資源費徵收入庫

結合地稅部門現行稅收徵管工作要求,對全市水資源費的徵管許可權統一實行“集中核定(分級核定)、屬地管理、分級入庫”的管理方式。對於屬於省、市級取用水專案,仍由其所在地主管稅務徵收機關負責日常徵收管理工作,按級次入庫。

三、水資源費徵收案件管理

取用水單位和個人不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依據國家水資源管理相關法規進行查處,地稅部門配合提供收徵過程中的相關資料和證明。所追繳的水資源費按規定入庫,行政處罰罰款作為水行政罰沒收入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

四、工作配合與協作

1、部門職責

(1)水利部門主要職責:牽頭組織取用水量的核定工作;牽頭開展對水資源費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理。

(2)地稅部門主要職責:辦理繳費登記;協助水利部門核定應繳水資源費單位或個人的取用水量的;負責徵收水資源費並按級次入庫;配合水利部門查處水資源費徵收中的違法行為。

2、協作方式及時間

(1)為共同搞好水資源費的徵收工作,水利部門、地稅部門每半年召開一次工作協調會,相互通報情況,研究解決水資源費徵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問題。

(2)水利部門應於每年1月和7月編制完成半年的取用水核查計劃,計劃中應按月列出核查進度計劃,並以書面形式送達地稅代徵機關和取用水單位;地稅部門應於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市水利部門提交本季度水資源費徵收進度。

(3)水利部門、地稅部門均應明確相應對口職能科室和辦事人員,以便於日常工作聯絡;並要加強水資源費徵管工作的檔案管理。

(4)水利部門、地稅部門應根據徵收水資源費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法案件加強溝通,以利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5)涉及水資源費徵收的各種證的申領、年審工作,根據法定職責由水利、地稅部門各自辦理。

(6)其他未盡事宜由水利、地稅部門據實際情況依規處理,需協商解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