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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8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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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制定了《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並將於8月1日正式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8月1日實施

近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這是一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蓋了航運中心的各個要素,也是國內第一部關於航運中心建設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xx年4月,國務院釋出了《關於推進上海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建設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的意見》提出,到20xx年,基本建成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的國際航運中心。對於上海而言,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既是上海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務於全國發展的需要,有利於上海率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更好地發揮綜合優勢;有利於強化航運樞紐中心地位,更好地滿足周邊地區和全國的國際航運要求。特別是“一帶一路”等國家新戰略的出臺,為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期間,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取得了積極進展,除進一步鞏固海港國際樞紐地位、基本確立亞太門戶複合航空樞紐地位外,航運中心建設的制度創新一直有序推進,例如,上海依託自貿區平臺,國際海上運輸、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裝卸、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國際船舶代理等領域的外資准入進一步放寬;啟運港退稅政策正式啟動,並已逐步擴圍至沿江沿海8個口岸。與此同時,上海現代航運服務功能不斷完善,發展形成了北外灘、陸家嘴(600663,股吧)、洋涇等航運服務集聚區,並以此為載體,推動航運要素加快集聚,已有約250家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業的外商駐滬代表機構,以及約1500家國際海上運輸及輔助經營單位在滬從事經營活動。

需要看到的是,在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取得一定成績的同時,一些矛盾仍然突出,要完成“十三五”期間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還有很多困難需要克服,特別是配套制度亟需健全,相關部門需要建立起更有效的協調、合作機制。在此背景下,通過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顯得尤為重要且迫切。

比如,20xx年,上海航運相關金融、租賃、商務、科研、教育等高階航運服務業佔航運服務業總營業收入比例僅約16%,而裝卸和運輸代理以及倉儲等傳統行業營業收入佔30%以上。與此同時,稅收支援、金融監管、人才引進、市場開放等配套政策不完善,也制約了現代航運服務業競爭力的提高。針對這一情況,此次出臺的《條例》明確提出,設立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援航運樞紐港建設和促進航運功能性機構集聚。同時,建立航運機構設立和發展的支援制度,明確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政府可以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市、區縣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再如,根據規劃,“十三五”期間,上海郵輪產業將建成亞太地區規模最大的郵輪母港之一,爭取12-15艘郵輪以上海為母港運營,郵輪旅客年傳送量達到150萬-200萬人次。為此,《條例》規定了包括制定上海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明確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等在內的五方面措施,為“十三五”相關目標的實現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應該說,在建設國際航運中心方面,上海有著先進的港口基礎設施、高效的航運服務體系以及便捷的交通運輸網路等得天獨厚的優勢,隨著相關頂層設計的逐步完善,謀定而後動必能事半功倍,出色完成國家賦予上海的使命,也為上海自身實現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實現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奠定堅實基礎。

《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

(20xx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家戰略,對接“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形成與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聯動機制,營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市按照國家部署,推進上海國際海運樞紐和航空樞紐建設,建成水運、空運等各類航運資源高度集聚、航運服務功能健全、航運市場環境優良、現代物流服務高效,具有全球航運資源配置能力,與國家戰略和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國際航運中心。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市推進建設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工作的領導。

本市設立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有關工作。議事協調機構辦公室設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日常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作配合,具體落實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國家有關部門、相關省市的合作和協調機制,發揮上海航運業的優勢,擴大輻射帶動效應,促進航運要素的整合,實現與長江經濟帶地區以及國內其他地區的協同發展。

本市推動與港澳臺地區、世界其他國際航運中心和城市在國際航運領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勵航運企業、航運組織開展國際交流、合作。

第六條本市設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發展資金,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為推進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資金扶持。

本市鼓勵境內外各種社會資本通過設立航運基金等方式參與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為航運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服務。

第七條航運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行業誠信建設,規範行業秩序,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與國內外相關航運組織之間的交流,促進航執行業的公平競爭和有序發展。

第二章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部署和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總體目標,組織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編制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徵求國家有關部門、國家駐滬機構、航運相關企業等方面的意見。

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應當明確推進建設的戰略部署、分階段目標以及具體的工作措施和責任部門。

第九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規劃,統籌協調港口、機場、航道、公路、鐵路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推進航運服務集聚區的協同發展,促進形成空間佈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學、資源利用高效、物流暢通快捷的國際航運樞紐。

臨港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的規劃應當與前款規定的專項規劃相協調。

第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發展需要,推進專業化、規模化、現代化港區的建設,優化現有港區佈局和碼頭泊位結構。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港口配套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場基礎設施的集約化建設,增加機場設施容量,滿足航空運量增長和功能品質提升的需要。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推進長三角機場群功能互補,協調發展。

第十二條本市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支援下,推進鐵路疏港支線及樞紐聯絡線建設。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流域航道規劃、區域航道規劃,推進建設連線長三角主要港區的高等級航道網路。

市和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建設連線主要港區、機場、鐵路站場的集疏運公路路網和軌道交通網路。

第十三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推進建設各類中轉設施,統籌推進中轉業務發展。

第十四條市規劃國土資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規劃時,應當保障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用地和水域需求,併為設立臨港經濟、臨空經濟等產業園區預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運服務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進海運企業依託上海港口開闢覆蓋全球的海運航線,建設規模適度、結構合理、技術先進的專業化船隊。

本市支援海運企業與貨主、港口企業開展合作經營。

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海運企業,可以經營以上海港為國際中轉港的外貿進出口集裝箱在國內對外開放港口與上海港之間的捎帶業務。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支援發展干支直達運輸和江海直達運輸。

本市按照國家推進實施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的規定,對不符合標準化船型的船舶,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實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條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本市郵輪產業發展規劃,推進上海中國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建設,並制定相應的推進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交通、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援,加快在郵輪旅遊發展實驗區複製推廣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改革試點經驗和相關政策措施。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質量技監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郵輪旅遊服務標準化體系包括郵輪票務銷售、合同簽訂、碼頭服務、旅行社服務、應急處置等環節的操作流程、行為規範和服務要求。

在郵輪口岸推進實施特定時限內的過境和出入境免籤政策,設立進境和出境雙向便利的免稅購物商店;推進郵輪船舶供應服務便利化,加快郵輪相關服務貿易發展。

本市鼓勵境內外郵輪公司在本市註冊設立經營性機構,開展經批准的國際航線郵輪業務。

第十八條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提供港口裝卸、倉儲、船舶供應等服務的基礎上,通過各種方式拓展貿易、金融、諮詢等現代港口服務功能。

港口經營人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公示服務內容、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接受社會監督,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公平、優質的服務。

第十九條引航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引航服務規範,公開收費標準,為進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務。

第二十條海事部門應當簡化登記手續,完善登記內容,優化船舶登記及相關業務流程,為船舶營運、融資、保險、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記服務。

本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探索建立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國際船舶登記制度。

船舶檢驗機構應當提高檢驗質量和水平,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服務。

第二十一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支援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構建以上海為核心、立足全國、輻射全球的樞紐航線網路。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援,優化調整本市空域結構,提升樞紐空域容量,合理分配航權和新增航班時刻資源,提升航線網路的通達性、銜接性和樞紐航班密度。

鼓勵主運營基地在上海的航空公司以及國內外其他航空公司和航空聯盟共同建設品質領先的世界級國際航空樞紐。

第二十二條本市支援國內外航空公司以及綜合物流服務商在上海機場地區建設航空物流轉運中心,推廣應用物聯網技術,開展多式聯運,加快航空貨運業務發展。

第二十三條本市支援通用航空在搶險救災、醫療救護、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務領域應用。

本市應當推進公務機基地建設,持續優化公務機基地的功能品質,滿足公務機運營保障需求,吸引國內外公務航空運營機構及配套服務機構在本市開展業務。

第二十四條本市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業相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優化地面執行組織,推廣應用執行管理新技術、新裝置,提升機場安全運營效率和綜合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推動在本市開展並創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運價交易、運力交易等航運交易業務。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為航運交易業務的開展創造便利條件,規範航運交易行為,提供航運交易動態資訊,拓展航運資訊加工與釋出等公共服務功能,維護航運交易市場公平有序,促進航運交易和相關業務的發展。

本市支援上海航運交易所按照國家規定開展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工作。

第二十六條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根據市場需要開發航運指數,提升上海航運指數的國際影響力。

上海航運交易所等專業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發航運指數衍生品。

第二十七條航運經紀、航運代理等航運中介組織可以與技術服務中介、金融服務中介等中介組織開展合作經營,組建聯合體,實現協同發展。

第二十八條本市支援金融機構利用境內外機構網路資源和電子化手段,為航運相關企業提供融資、結算、避險、財務顧問、資訊諮詢等金融服務。

市金融服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促進航運融資資訊交流,支援航運相關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發行債券和股票、融資租賃、金融租賃等方式解決資金需求問題。

第二十九條本市通過實施航運保險產品註冊制度,支援保險機構開發航運保險產品,拓展業務範圍,創新服務模式。

本市推進保險機構在本市設立航運保險運營中心,培育航運保險市場和再保險市場。支援各類與航運相關的損害理賠機構落戶本市,提供航運損害案件賠償、補償的相關服務。

本市支援航運企業開展自保、互保業務,推動船東互保組織在本市開展保賠業務。

第三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有競爭力的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落戶本市。

航運相關企業和機構符合地區總部認定條件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在其開辦和租房等方面給予資助。對航運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獎勵。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推進建立以本市為總部,全球主要航運企業、航運機構參加的國際航運組織。鼓勵上海航運組織積極參與國際航運規則制定,提高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的國際影響力。

第四章航運科技創新建設

第三十一條本市支援高水平航運科技研發平臺建設,通過開展產、學、研協同創新,提升航運科技水平。

本市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扶持和獎勵航運裝備關鍵技術、核心技術、重大新產品的研發。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支援各類航運科技創新成果率先在本市推廣實施。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制定產業規劃、行業政策時,支援與航運相關的電子商務、通訊資訊、高階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新興關聯產業的發展。

本市鼓勵建設高效、安全、智慧的資訊網路,實現航運資源集中管理與整合應用,發展基於大資料的高品質增值資訊服務新業態。

第三十三條航運相關企業應當提高裝卸、運輸、倉儲管理等關鍵裝置的自動化、智慧化水平,逐步推進資訊化與生產、服務、管理各環節的融合,建立並完善物流資訊平臺,提供物流全過程動態資訊服務,構建智慧航運服務體系。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儲存和運輸實施全過程資訊化監管,確保安全運營。

第三十四條本市鼓勵航運裝備製造企業加強節能、環保等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產業化。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支援高能效、低排放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裝置的市場推廣。航運企業應當及時更新淘汰高耗能、高汙染的運輸工具和機械裝置。

港口經營人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實施汙水處理與回收利用設施技術改造,完善汙染物和廢棄物的接收處理系統,加強噪聲和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本市主要港口碼頭配套建設岸電供電裝置設施的,靠港船舶應當按照要求使用岸電。推進航空企業使用橋載能源裝置供電。

本市推進與相關省市建立區域性船舶大氣汙染物排放控制區。

第三十五條本市引導和支援骨幹船舶製造企業建設國家級的船舶、海洋工程裝備以及船用裝置研發實驗中心,加強基礎共性技術研究,開展先進設計方法和設計軟體的研發,以技術先進、成本經濟、建造高效為目標,優化主流船型設計,提升船型綜合技術經濟效能和市場競爭力。

本市鼓勵船舶製造企業重點研發大型集裝箱船、液化氣船、郵輪等船舶。

第三十六條本市積極為大飛機戰略服務,支援民用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機載裝置及零部件等的研發和製造,並逐步形成航空產業叢集和產業鏈;支援航空高階維修業務發展,建設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空維修中心;支援適航審定和航空器執行評審能力建設,推動健全適航審定組織體系。

第五章航運營商環境建設

第三十七條本市在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依法推行外商投資准入和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並公佈航運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建設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建立完善市場行為規範和服務標準。

第三十八條市口岸服務部門應當配合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國家駐滬機構在上海口岸實施監管制度創新,推進國際貿易單一視窗建設,優化過境免籤政策,簡化通關程式,推進通關便捷化、資訊化和通關一體化建設,實現口岸管理相關部門資訊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實施多式聯運一次申報、指運地(出境地)一次查驗,對換裝地不改變施封狀態的貨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實施檢疫和檢驗的商品、運輸工具和包裝容器除外。

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國家駐滬機構改善服務提供必要的支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經濟資訊化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建立上海國際航運中心資訊綜合服務平臺,為企業和個人查詢有關資訊提供便利。

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製作或者獲取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航運相關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接入綜合服務平臺,有序推進航運資料資源向社會開放,推動政府部門之間資料共享。

第四十條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航運人才的集聚、發展規劃和培養、引進計劃。

市教育、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設立航運教育與培訓基地,培養各類、各層次航運專業人才。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航運人才引進配套政策,整合航運人才引進管理服務資源,健全工作和服務平臺,落實航運人才在戶籍辦理和居留許可、住房、醫療、子女就學等方面的待遇,支援航運企業、機構通過市場機制從國內外引進各類優秀航運人才。

本市支援航運智庫發展,為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供智力支援。

第四十一條本市人民法院應當完善航運訴訟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對航運案件的執行力度。

本市依法登記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完善航運仲裁規則,提高航運仲裁專業水平和國際化程度。

本市支援航運法律服務業發展,鼓勵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國際交流,拓展航運法律服務領域,為航運機構和相關企業、個人提供專業的航運法律服務。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有關部門支援,推動形成有利於航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稅制環境。

稅務部門應當提高稅收服務效率,營造有利於企業發展、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第四十三條市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共信用資訊管理規定,將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航運企業、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的信用相關資訊向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歸集。

市、區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駐滬機構應當在市場準入、貨物通關、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對信用良好的企業和個人實施便利措施,對信用不良的企業和個人實施約束和懲戒。

第四十四條市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安全監管工作,並與國家有關駐滬機構共同加強對高風險危險貨物的風險管控,建立高風險危險貨物聯合監管機制。

本市推動與長江流域其他港口城市建立區域一體化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管、應急救助和生態環境保護治理體系。

第四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航運文化培育力度,促進形成航運文化服務設施齊全、產品豐富、特色顯著,市民航運知識普遍提高的航運文化環境。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