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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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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頒佈的《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於20xx年1月1日正式實施,明顯是詳細內容。

《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月1日正式實施

《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於20xx年12月6日經長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於20xx年12月29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長春市頒佈的第一部地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省實施辦法、公安部規章基本構成了全面規範長春市道路交通參與人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體系,標誌著長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明確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職責

目前,長春市共有道路交通協管員981名,與交通警察的比例基本上是1﹕1,他們已經成為參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為更好地發揮其在道路交通管理中的作用,條例明確了道路交通協管員的職責,即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採取攝錄等方式協助交通警察實施交通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進一步規定了道路通行條件

道路通行條件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基礎,也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關鍵。為創造良好的交通環境,條例規定,嚴格落實大型建築專案交通影響評價制度,進一步規範了道路及配套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定了公交專用道、非機動車道、人行步道和行人過街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實現道路及配套設施建設一體化。進一步明確了道路停車泊位的施劃、設定原則,規定了對私設地樁、地鎖,使用鐵鏈、錐筒圈佔道路停車泊位,在道路停車泊位內從事商業宣傳、販賣物品,以及擅自收取停車費用等情形的處理條款。

明令禁止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

針對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方面的突出問題,條例規範了行車秩序,對左轉彎待轉、車讓行人、公交車和計程車規範行車等作了強制性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停車秩序,要求機動車車輛入位按指示方向停車,禁止在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停放車輛和臨時停車,明確非機動車集中有序停放。

進一步規範了行人通行秩序,明令禁止行人進入城市快速路、嚴禁闖紅燈、在道路上乞討、散發廣告、兜售物品、使用滑板、輪滑等行為。

發生輕微交通事故快拆快處

城市道路發生輕微交通事故時,由於事故雙方當事人為等待交警、保險公司勘察現場,往往會造成道路塞車、交通癱瘓或引發二次事故。

因此,條例規定了“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采取現場拍照、錄影等方式固定現場證據後,立即將車輛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採取自行協商或者共同前往交通事故快速理賠服務點等方式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按照交通警察的要求,採取現場拍照、錄影等方式固定現場證據後,立即將車輛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同時,也設定了相應的罰則。

“黃標車”限制通行禁止通行

機動車尾氣汙染已經成為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一項主要因素,其中“黃標車”尾氣排放對大氣環境影響更為明顯。從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大局出發,條例規定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對不符合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汙染物排放超標的機動車採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校園周邊設定臨時停車區域

校園周邊上下學期間接送孩子的車輛較多,容易造成道路交通擁堵,應當加以科學引導和規範,做到既方便接送孩子,又不影響交通通行。

條例充分考慮了接送孩子上下學停車這一剛性需求,做出了較為人性化的規定,即在中國小校、幼兒園上下學期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校園周邊設定臨時停車區域,供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臨時停車。

“路口淨空”保障的規定

道路交通擁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機動車駕駛員不遵守交通秩序也是造成交通擁堵的一個重要原因,尤其是綠燈時遇前方路口交通擁堵,仍然繼續進入路口,造成垂直方向車輛無法通行,對交通秩序造成較大影響。

因此,條例對“路口淨空”作出了具體規定,即遇有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應當依次排隊等候,不得進入路口或者在人行橫道、網狀線區域內停車等候,已進入路口的應當立即駛出。

禁止“替代扣分”、“買分賣分”

對於一般交通違章的處理,扣分比罰款更有威懾力。現在“替代扣分”、“買分賣分”現象較為普通,嚴重影響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侵蝕了最為基本的社會公義和執法公信力。因此,條例明確了“替代扣分”、“買分賣分”的行為為違法行為,規定了禁止他人替代、替代他人或者介紹替代進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的行為。

使用手持電話開車被罰200元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即“在道路及交通安全設施上擱置物品或者遮擋交通安全設施;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上設定廣告牌、指路牌,張貼廣告等;擅自在道路上設定含有交通指示內容的標識、標牌”,以及第十八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中第四項:“不得非法改裝消聲器、改變車身顏色、加高或者降低機動車底盤等改變機動車外觀、構造和技術資料”責令改正,並處五百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七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二百元罰款。包括“不得改裝、加裝外部照明、訊號裝置、光電器材等干擾交通技術監控裝置和影響車輛執行安全的裝置。”“不得穿拖鞋、吸菸、使用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