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條據 > 條例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6月1日起實施

欄目: 條例 / 釋出於: / 人氣:2.49W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於6月1日起實施,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經營者的禁止行為和有關部門的維權職責,進一步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6月1日起實施

《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6月1日起實施

12日,記者從市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獲悉,《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遼寧地方實際制定而出,是對《消法》的具體補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經營者的禁止行為和有關部門的維權職責,進一步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共包括七章五十九條,明確了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網路交易、汽車行業、餐飲業、美容美髮業、汽車銷售經營、教育培訓服務等領域經營者的義務,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後,我市工商部門將依據《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嚴厲打擊侵犯消費者權益行為。以格式條款為重點,對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未按照規定儲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據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檔案資料的,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新聞連結:

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的,處五千元罰款。近日,遼寧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遼寧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從今年6月1日起實施,其中對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汽車行業、餐飲業、美容美髮業經營者細化了義務,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指定婚慶公司將受罰

在汽車行業方面,條例規定,汽車銷售經營者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配套產品和相關服務。汽車金融服務經營者不得限制、指定保險公司和強制購買保險險種。汽車金融服務收費專案應當事先明示,不得在已簽定的合同外收取金融服務費、貸款手續費等專案。汽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明確約定維修專案、材質規格、收費標準、質量保質期等事項,不得擅自變更約定,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配件產品。擅自增加維修專案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針對餐飲業中的餐位費、開瓶費、承辦婚宴等比較有爭議的方面,條例規定,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免費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衛生條件的餐具,在顯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務的價格,不得設定最低消費,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的費用。餐飲業經營者承辦婚宴等活動時,不得限定消費者接受指定的婚慶公司或者提供其他服務公司的服務。

關於美容美髮業,條例規定,美容美髮業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或者商品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售後服務等,應當與事先約定相一致,並告知消費者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資訊。因經營者的責任達不到約定服務效果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免費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協議可具強制執行力

針對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解決,條例也作出相關規定,其中明確,消費者協會自收到消費者調解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緊急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調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調解不成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消費者可以選擇的其他解決途徑。消費者協會發現經營者有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的,可以書面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消費者協會。

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予以受理且爭議雙方同意調解的,應當組織調解,告知調解的時間、地點、調解人員等事項;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消費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投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決定受理消費者投訴之日起的六十日內終結調解,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終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書的,經當事人同意,調解協議可以採取口頭形式,調解人員應當予以記錄備案。

值得一提的是,調解達成的協議可具有強制執行力。條例規定,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協議,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意調信用級罰萬元

在法律責任方面,條例進行了細化,其中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未按照規定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處一萬元罰款;未按照規定儲存進貨時的原始發票、單據等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檔案資料的,處二萬元罰款;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五倍罰款;設定最低消費,收取或者變相收取餐位費、消毒餐具費、開瓶費等不符合規定費用的,處五千元罰款。

條例規定,為網路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的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任意調整使用者信用級別或者相關資訊的,處一萬元罰款;將收集的使用者信用資訊用於非法用途的,處三萬元罰款。

條例還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將違法經營者的行政處罰資訊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