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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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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
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審查、批准和監督,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市的五年計劃、年度計劃的審查、批准和監督。

第三條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計劃、年度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會)監督本市計劃的執行,審查和批准計劃的調整方案。

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計劃及其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和計劃執行情況監督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廈門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負責計劃的編制、執行。市人民政府的計劃部門(以下簡稱市計劃部門)具體組織計劃的編制、執行。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計劃年度或五年計劃終結前完成下年度或下個五年計劃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 經批准的計劃和計劃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第二章 計劃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六條 市計劃部門在計劃編制過程中,應通知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參加計劃編制的主要會議,並於計劃草案主要內容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前,就計劃編制的有關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作專題彙報。

第七條 市計劃部門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的一個月前,將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的執行情況;

(二)編制計劃的依據及說明;

(三)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預測目標和完成目標的措施。

市計劃部門還應同時提供:

(一)主要投資、建設專案概況;

(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或專案總投資額相當於市本級當年可支配財力百分之五以上的重點建設專案的可行性論證材料;

(三)初步審查所必須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可組織對有關問題進行視察或專題調查;邀請有關專家學者論證。

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調查研究情況,向市計劃部門通報對計劃執行和草案編制的意見或建議。市計劃部門應進行認真研究,並於計劃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審定之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意見、建議的採納情況。

第十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召開全體會議,對計劃草案進行審議。必要時,市人民政府計劃、統計等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會議,對計劃草案作出說明,回答詢問。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審會議應形成審查報告,內容包括:

(一)對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計劃安排的總體評價;

(二)對計劃草案的意見和實現計劃的建議;

(三)對計劃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議;

(四)其他應予報告的內容。

第十一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應於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前報送市人大會,由市人大會送發給全體代表。

第三章 計劃草案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上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日前,五年計劃草案應於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會,由市人大會送發給全體代表。

第十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市人民政府關於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計劃草案的報告,同時審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

審議可以採用分組審議、專題審議、代表團審議和大會審議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在全面審查計劃草案時,重點審查如下內容:

(一)計劃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巨集觀經濟政策,是否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基礎作用,是否適應本市經濟生活和社會發展的實際要求;

(二)計劃草案提出的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目標、物價水平、就業水平、城鄉居民收入水平、進出口總額等主要預測指標的依據是否充分;

(三)計劃草案提出的科教文衛體和其他公益事業等方面的發展目標是否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要求;

(四)對計劃草案中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的解決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列建設專案是否可行;

(六)年度計劃安排與五年計劃是否相銜接。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時,提出的詢問、質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大會主席團在聽取各代表團對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和計劃草案審議意見,審議、通過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關於計劃的審查報告後,提出是否批准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計劃草案的決議草案,決議草案經全體代表討論修改後,提交大會表決。

第十七條 計劃年度開始後,計劃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出政府投資專案的預安排方案,並報市人大會備案。預安排的專案,原則上為續建專案。

預安排方案在年度計劃被批准後失效,預安排投資專案的計劃以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計劃為準。

第四章 計劃的調整

第十八條 在計劃的執行過程中,由於國家巨集觀經濟政策或環境重大變化或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情形的發生,致使原定計劃在執行中出現重大偏差時,可以進行計劃部分調整。

國內生產總值出現與經批准的計劃目標偏差幅度在百分之三以上時,應進行部分調整。

計劃需作調整時,市人民政府應提出計劃調整方案及說明。

年度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當年第三季度,五年計劃調整方案的提出不得遲於第四年的第一季度。

第十九條 計劃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適用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

第二十條 市人大會應聽取市人民政府的計劃調整方案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經過審議後,作出是否批准調整方案的決定。計劃的調整自市人大會批准之日起生效。

經批准的計劃調整方案及批准決定應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備案。

第二十一條 市人大會在審查計劃調整方案時,提出的詢問、質詢案和修正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計劃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是:

(一)國民經濟主要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

(二)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或投資額較大的重點專案完成情況;

(三)農業、教育、科技及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情況;

(四)人民群眾關心的重大專案完成情況;

(五)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決議的落實情況;

(六)市人大會認為其他應該監督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會報告年度計劃的半年執行情況和對完成全年計劃的預測。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月將經濟執行情況分析和月報表及相關資料及時報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重大情況和問題應及時向市人大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聽取市人民政府有關經濟部門關於計劃執行和經濟執行情況的彙報,並就可能影響計劃執行的有關問題進行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市人大會主任會議或市人大會報告。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專項調查。對計劃執行中的突出問題可以向市計劃部門發出監督意見書,監督意見書同時報送市人大會。

第二十五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時應徵求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會應舉行會議聽取年度計劃的半年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回答詢問。

市人大會可根據需要對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提出質詢案、組織專項調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會有關計劃的決議、決定和市人大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的監督意見,應積極採取措施予以落實,並及時將落實情況向市人大會和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廈門市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審查、批准、監督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由市人大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的決定

廈門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了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的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對《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修改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和規範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以下統稱計劃)的審查、批准和監督,促進我市國民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的“五年計劃”修改為“五年規劃”。

3、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個計劃年度或五年規劃終結前完成下年度計劃和下個五年計劃的編制工作。”

4、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上年度或上個五年計劃”、“本年度或本五年計劃草案”相應修改為“上年度計劃或上個五年規劃”、“本年度計劃或本五年規劃草案”。

5、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計劃年度開始後,年度計劃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提出政府投資專案的預安排方案,並報市人大會備案。預安排的專案,原則上為續建專案。”

6、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市人大會報告年度計劃的上一階段執行情況和對完成全年計劃的預測。”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在實施的中期階段,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市人大會審議。”

7、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市人大會應舉行會議審議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聽取年度計劃的上一階段執行情況報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回答詢問。”

8、刪除第二十七條。

二、對《廈門市預算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的修改

1、第七條第(五)項修改為:“市本級預算對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支出表及說明。”

2、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調整。”

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市本級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有關科目預算資金需要調減的;”

第三款修改為:“市人民政府的預算變更草案原則上應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提出。”

3、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的“二十日”修改為“一個月”。

4、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5、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項修改為:“預備費使用情況;”增加四項,表述為:

“(六)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七)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八)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九)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預算的決議的執行情況。”

6、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中的“上半年”修改為“本年度上一階段”。

7、第三十二條中的“第三季度”修改為“六月至九月期間”。

8、刪除第三十七條。

三、對《廈門市各級人大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若干規定》的修改

刪除第三條第(十二)項。

四、對《廈門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事任免辦法》的修改

1、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會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市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其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三款修改為:“市人大會可以撤銷廈門海事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的職務。”

2、刪除第二十八條。

3、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表述為:“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會主任會議,可以向本級人大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人大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人大會提出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人大會會議審議;或者由主任會議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以後的人大會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4、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表述為:“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的物件和理由,並提供有關的材料。

“撤職案在提請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人大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人大會會議。”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相關法規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廈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批准監督條例》等四件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