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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的區別與訴訟時效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3.45K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下面小編整理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與訴訟時效,希望大家喜歡!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與訴訟時效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權利義務關係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借條因借貸而產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實,是由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而引起的。

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因買賣、承攬等關係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可以說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等等。

3、訴訟時效起始期間不同

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及欠條的訴訟時效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屬於雙方對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時,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所以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4、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對方如要抗辯很困難,並且要提出相應的抗辯證據。

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如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象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因此,手持欠條、借條的債權人面臨的訴訟風險也表現出較大的差異性。這就要求我們注意,在他人出具條據時要寫明是欠款還是借款,要註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時間、借(欠)款金額、金額大寫、還款時間、簽字、捺印等要素,這樣在出現糾紛時,法院可以結合具體案情,作出正確的處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借條與欠條訴訟時效的比較

一、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問題

借條與欠條均是用來作為某種債權債務關係的證明或憑證,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給付借款的書面憑證。而欠條是對債權債務主體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和債務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時起算。如果在借條和欠條中規定了具體的還款期限,那麼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即兩年的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計算為兩年。

二、借條與欠條中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

現實生活中,借條或者欠條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現象非常普遍,那麼如何計算其訴訟時效呢?

1、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的訴訟時效。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如果權利人在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曾主張過債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例如,張三本應立即付款給李四,但由於獎金問題而無法付款,經李四同意,張三於20xx年8月8日寫了一張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給李四,之後李四礙於情面,一直未向張三主張還款,到20xx年9月9日李四方拿出欠條要求張三還款,那麼,李四的主張將因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援。

因為,其訴訟時效從20xx年8月8日之日起兩年,即20xx年8月7日。如果期間李四有證據證明一直向張三主張還款,那麼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比如,李四20xx年8月曾向張三主張還款,那麼時效中斷,從李四主張的日期開始計算兩年,即時效到20xx年8月止。

2、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的訴訟時效。

但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 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出借人主張債權之時開始計算為2年。出借人再次主張債權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應注意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xx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則訴訟時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債權喪失了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借條的最長時效為20xx年(不是說不管你主張不主張都有20xx年訴訟時效,而是一直未主張的,超過20xx年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只要出借人提出還款主張,從主張的日期開始計算時效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