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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和借條及收條的法律效力你知道多少呢?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7.83K

欠條借條收條三者之間有什麼關係呢,他們的法律效力你們知道多少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欠條和借條及收條的法律效力,供你參考。

欠條和借條及收條的法律效力你知道多少呢?

欠條和借條及收條的法律效力

一、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對映的法律關係

欠條、借條、收條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條據,這三種條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係;收條,是收領人向送給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用來反映或者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其實區分兩者並不難。欠條和借條至少有兩點是不同的:

其一,借條背後一般存在著資金或者實物的流動,但欠條則沒有。在打借條的時候,出借人“剛剛”、“正在”或者“即將”把物品或者款項交付給借用人,為了確認這個“流動”的事實才用借條加以固定;欠條一般是結算或者證明財產所有與佔有的相反狀態,也就是所有權人的東西被佔有人佔有、使用,這種狀態在打欠條時早已存在,打欠條的目的就是確認這種狀態的存在。

其二,借條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條的借期和利息計算的起始點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條雖然也可以約定還期以及在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一般是欠條出具後的某一個時間點。

實踐中把借條寫成欠條或者反過來把欠條寫成借欠的情況很多,造成文不對題,結果往往給事實的印證,法律關係的認定以及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跟B關係非常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打了一個欠條給A,沒有約定還期,那麼過了兩年之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訴要求B還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了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如果當初B給A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出借人A過了兩年再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此時A起訴B,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援。所以雖一字之差,卻差異重大,結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條、借條、收條的注意事項

1、內容要相對完善。欠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收條除了要寫清上述相關事項外,要特別寫明法律後果是什麼,比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委託代理合同終止”等。

2、用語要準確。杜絕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含義要清晰明確。筆者碰到很多人這麼寫借條:“A借B壹萬元”,從字面上分析讓人糊塗,到底是A借了B的錢還是B借了A的錢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可以寫“A借給B壹萬元”或者“A向B借壹萬元”就不會產生歧義。

3、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作為一種快速、便捷的確認方式,一般情況下條據都是手寫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寫並簽章,但現實中也不乏由債權人、出借人、送給人撰寫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簽字的情況。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裡邊沒有一張同樣的條據,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條據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相反,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條據,雙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還會因此傷了感情。

4、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登出,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差一個字就是另一個公司了,比如“山東立坤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和“山東坤立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特別注意:同音異字也會留下麻煩)。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資訊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民族、職業當然還有聯絡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絡方式等。最好的是雙方互相留下身份證影印件或者是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5、數字一定要有大寫。可以只寫大寫的數額,最好是大小寫對應,這樣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寫阿拉伯數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新增和修改。再有就是技術層面的注意事項了:舉例說“130000元人民幣”,儘量不要寫成“拾叄萬元人民幣”,而要寫成“壹拾叄萬元人民幣”,目的也是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叄萬元人民幣”。

以上各項都是為避免法律風險而作的有益預防,當然“益”一般是有方向性和對立性的,對此方有益對彼方可能是有害或者是不利的。但益和弊是相對的,完善的條據對交易雙方是公平和對等的,能夠達到一種利弊平衡的效果,從而最大限度保障交易的安全,避免無謂的法律風險,保護“善意交易人”的合法權益。所謂“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事實證明,正因為有了“漏洞”和“縫隙”,才滋生、助長了一些人的“邪念”,所以不論從哪種意義上講,我們都應該寫好條據,不給惡人可乘之機,同時也保護好自己。

四、瑕疵條據的預防和補救

你是否遇見這樣的情況:有時欠條上沒有寫明出具日期,或者沒有寫明欠的誰的錢,或者雖然約定還款日期卻沒有在欠條上體現;有時出具欠條的背後其實並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而是因為婚姻家庭糾紛而不得已出具的;有時寫欠條是因為被脅迫、被欺騙、被誘導等原因而出具的;……等等。碰到這些情形,該怎麼辦呢?

1、對於條據內容和形式欠缺的補救:

一種方法就是事後以書面形式補正。讓出具人對不完善的事項再出具一張《說明》、《補正》或者《證明》等對錯誤、欠缺或者遺漏的事項作以補充,或者重新出具一份內容完善的條據,作廢掉原來有瑕疵的條據。另一種就是權利人主動補救。如果出具人不願意再出具這樣的書面材料,權利人就要收集其它證據去完善這些不足,比如對雙方談話、對話作錄音,對能夠反映實體關係的其他證據注意收集和儲存等等,以防不測。

2、對背後另有原因的條據的補救:

這樣的條據在出具時往往是在“權利人”的要求下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所為,事後出具人認為對已方不公,或者情況有變,或者本身就是出於兒戲而反悔。這種條據的補救比較困難,主要是因為對方一般不同意補正並且已經有所防備,但也並非對此就束手無策了。事物的發生總要留下痕跡,真實的事實一定會有較多的證據可以取到並加以印證,而不真實的事實要成立其實也很難。所以碰到這樣的情形其實應該滿懷信心,收集儘量多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證明真實的情況,真實的事實,真實的法律關係,找出虛假事實的破綻和漏洞,找出對方真實證據與虛假待證事實之間的邏輯裂痕,中斷證明鏈,堅決鬥爭到底,這樣一來,柳暗花明的結果就離你不遠了。

3、對受違法犯罪行為影響而無奈出具的條據的補救

對這種條據的補救除了依靠第2項當中的方式方法外,還可以向公安、檢察等司法機關報案,是治安案件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件的就立刑事案。當然對於這類案件到底是否真的違法犯罪,司法機關在把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使同是一個地方的司法機關,甚至同一司法機關內部的不同的辦案人員往往也是爭論不休。這主要是根源於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很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還有幾個不利於立案的內部規定: 20xx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 《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20xx)》等,致使司法機關在追查這樣的經濟犯罪時畏首畏尾,擔心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徹底改變這種局面需要從立法根源上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