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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法律區別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2.14K

雖然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係的一種憑證,但是二者在使用中有很大區別,不搞清楚它們的區別,就很難維護自身的權益。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借條和欠條法律區別,希望對您有幫助哦。

借條和欠條法律區別
借條和欠條法律區別

第一、借條證明借款關係,欠條證明欠款關係。

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則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條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實。

欠條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於多種事實而產生,如因買賣產生的欠款,因勞務產生的欠款,因企業承包產生的欠款,因損害賠償產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適用的法律不同。

基於借條或者欠條引起的糾紛,在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要依據不同的法律對借條或者欠條載明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由於借條是基於借貸關係而形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關於:“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的規定,在錢款借貸中,諸如“驢打滾”、“利滾利”等高利貸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由此所形成的借條產生無效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欠條主要發生在買賣、賒銷等交易活動過程中,欠條載明的權利能否受法律保護,關鍵是看交易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違背國家禁止性規定從事的交易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如賭博負債形成的欠條依法也不能成為權利主體主張權利的憑證。

第四、在未註明償還日期的情況下,二者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始時間是不同的。

約定了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時效是一樣的;沒有約定還款期的借條和欠條,則是有區別的。

“借條”,債務人未在借條中寫明具體償還日期的,只是屬於雙方對此債務的履行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權人將自己的錢款借給債務人時,其權利不可能受到債務人的侵害,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在其要求債務人償還而被債務人拒絕時才被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務人拒絕償還之次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兩年。

“欠條”,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釋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法復[1994]3號)中指出:“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由此可見,債務人在向債權人出具欠條時,就已構成了對債權人權利的侵害,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具欠條之次日開始計算。

生活中,很多人對借條與欠條的法律含義缺乏應有的認識,致使在出具條據時,誤將借條寫成欠條,或者誤將欠條寫成借條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條時一定要寫明是欠條還是借條,在條上還要註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金額大寫、還款時間、簽字、捺指紋、蓋章等基本專案。

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應注意的事項:

1、字裡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餘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係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借條和欠條的書寫注意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能寫“欠條”或“收條”,同時,應以書面形式出具。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雙方基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係。收條是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表示完結雙方全部或部分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收條”,藉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借條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果撰寫者對僅存的一張借條上作了手腳,比如加了借款的數額,那麼簽字的人如何去抗辯呢?因此,如果存在兩張完全一樣的(一式兩份)借條,雙方或單方作手腳不但是徒勞的,而且很容易暴露馬腳,落個丟人現眼。

二、內容要相對完善,利率、借款人資訊、還款日期、出具日期宜明確寫入借條中

公民之間的借款,一般人可能會誤認為法律不支援利息,故利息採用口頭約定,不寫入借條中,但實際上,只要約定的利息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法院都是支援的。因此,如果借款有利息,最好還是寫進借條當中。另外,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還宜將借款人的身份資訊(如全名、身份證號碼、住址)、還款日期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款的,出借人可以憑藉明確的借款人資訊及確定管轄法院,及時向法院起訴主張其權利。

三、用語要準確,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王五向李四借款5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瞭借款5萬元,幾個月後,王五歸還了李四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王五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一份:“王五原向李四借款5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裡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huan)”,又可以解釋為“還(hai)欠” “尚欠”兩種截然不同的意思。由此而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