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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案例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2.32W

借條和欠條大家常常不知道區別,也不知道它們到底有什麼不同的法律效力,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案例,供你參考。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案例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案例

趙先生:我借了幾萬元給朋友,當時他沒寫借條,只寫了一張欠條,也沒寫還款日期,請問,借條和欠條有何區別?

律師:借條和欠條是有區別的,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係,而欠條是對以往雙方經濟往來的一種結算,表明自欠條形成之日起雙方之間形成的一種新的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條和欠條,兩者在訴訟時效的適用上則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而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權利人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故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也就是說,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所以你應該在該欠條出具兩年內向法院起訴,否則將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朱先生:我買了套房,購房合同已做了公證,房款也付清,就是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現在賣方陷入債務糾紛,債權人已申請法院查封該房產。請問,法院是否有權查封該房產?

律師:根據《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所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並公證後產權未進行變更登記的,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在法律上仍然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作為買方的朱先生僅對房屋享有債權,法院仍然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但朱先生可以依合同向賣方要求賠償損失。

張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6年了,合同是兩年一簽,基本月薪為1000元,但是每個月實際拿到手的有2500元,現在公司想解聘我,請問我的勞動補償金怎麼計算?

律師:《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因此,張女士的工作年限應該是6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這裡的工資應該是勞動者應得的工資。所以,張女士的經濟補償金應該按6年算、平均工資應按2500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