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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及案例

欄目: 借條 / 釋出於: / 人氣:6.19K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及案例,供你參考。

淺談借條和欠條的區別及案例

淺談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資金流動日漸頻繁,私人借貸成為一種現象。民間借貸的案子在民庭案件中佔的比例也正逐漸變大。當事人甚至一些法官常常把欠條和借條這兩種重要的民事證據弄混淆,因此很有必要對二者進行區別了釐清。

一、產生的原因不同。借條主要是因借款而產生的;而欠條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任何能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債都能產生欠條。

二、性質不同。借條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本身是借款合同的憑證,每一個借條背後都是一個借款合同;而欠條則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反映的是當事人之間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

三、訴訟時效不同。對於註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條和欠條, 訴訟時效均從其註明的還款期限之日起兩年。沒有註明還款期限時,兩者的訴訟時效是有區別的:對於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要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時間為兩年。權利人再次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xx年內不主張權利,則喪失勝訴權;沒有註明還款期限的欠條,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返還,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起2年,同樣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但是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權利的,喪失勝訴權。

四、證明力不同。舉證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否則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援其訴求。 連結:完整的借條或欠條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欠款、借款(物)的原因;

2、欠款、借款的準確數額,借物的名稱、數量,金額應用大寫表示; 3、借款(物)的歸還時間、欠款的付清期限應明確;

4、違約責任要寫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並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書寫借條和欠條時應注意的事項:

1、字裡行間應當緊湊,不能留有多餘的空間。

2、最好附帶在借條和欠條中體現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證號碼,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簽名應當真實,應當當面書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條書立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借條。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簡潔和語義單一的借條才是最標準的借條。

5、還款時間直接關係到訴訟時效的問題需要注意寫法。

案例

被告李某系建湖岡西鎮人,專門從事排水工程施工業務。去年8月,因承建工程需要資金,便向原告王某借款10萬元。雙方為此簽訂了一份借款協議,約定如果李某從事工程施工賺錢了,則10萬元作為投資,在李某的淨利益中分得45%;如果工程不賺錢,則10萬元作為借款,年息20%。後因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意外,工程未能贏利,反而面臨虧本的境地。10月10日,王某找到李某要求歸還10萬元借款,並且表示如果不立即還清借款,將對李某實施報復。迫於無奈,李某表示會盡快籌錢還清借款,並於當天向王某出具一份10萬元的借條。之後,李某分兩次分別歸還王某3萬元及4萬元,共計7萬元。20xx年9月,王某以李某分別借款10萬元及30萬元為由向建湖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還款40萬元。庭審中,王某分別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和欠條,其中欠條的內容為“欠條,今欠到王某人民幣叄拾萬元整。備註:此條執行按附頁執行。 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雙方對於10萬元

借款沒有爭議,但對於30萬元的借款爭議較大。李某否認30萬元是借款,而王某除提交欠條以外,也未向法庭提交其他證據以佐證30萬元借款事實。

[審判]

建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的10萬元借款,因向法院提交了借條原件,並且被告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10萬元借款事實可以認定,其10萬元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援。考慮到李某已經歸還了7萬元,應當由李某再向王某償還3萬元借款。而原告主張的30萬元借款,雖然其向法院提交了欠條,但被告否認借款事實存在,王某應當繼續舉出其他證據印證“欠條”即為“借條”,但原告在庭審中未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及資金來源,即原告在本案中並未完成他對自己訴訟請求應承擔的全部舉證義務。且從欠條形成的時間來看,此時被告尚未還清10萬元借款,原告在這種情況再次向被告借出30萬元鉅款不合情理,難以形成證據鎖鏈,故該欠條不能直接證明借款30萬元的事實,達不到證明王某主張的借款關係成立的目的。另外,即使認為借款關係成立,但欠條中加註“此條執行按附頁執行”,也應當認定該借款關係係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而原告在規定的舉證期限內並未向法庭提交附頁原件(因附頁和欠條為一體,並且由原告持有,故應由原告向法庭出示附頁原件),應當視為所附條件未成就。最終,建湖縣人民法院判決李某於判決生效五日內向王某償還借款3萬元,並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在日常經濟生活中,經常發生借貸關係。這種時候,當事人要麼打欠條,要麼選擇出具借條。但很少有人知道,欠條和借條在法律上的區別。事實上,應當注意區分欠條與借條。雖然兩者都是債權憑證,但在法律上存在顯著差異,不能混用。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為: 首先,借條一般反映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關係,借條是借款合同的憑證;而欠條則往往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是一種比較純粹的債權債務關係。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地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其次,欠條屬於債權憑證,要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沒有約定具體還款日期,要在欠條開具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訴訟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覆中指出:“需方收貨後因無錢可付,經雙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期限的欠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期間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而借條則屬於合同的範疇,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訴訟時效為20xx年。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對原告所持欠條的債權未予保護,主要原因在於,欠條的證明力弱於借條,當案件當事人以欠條作為訴訟的證據時,不能像借條那樣,直接證明債權的存在,如果遇到另一方否認,原告往往還必須舉出其他證據來對欠條的內容進行證據補強。而在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及資金來源,以完成對欠條內容進行證據補強的義務,因此只能承擔敗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