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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13W

加強人民調解 化解矛盾糾紛築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多年來,人民調解制度以其自願協商性、程式簡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眾的歡迎,在調處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社會矛盾層出不窮,大量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如何適應改革發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實現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如何進一步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環境作出新的貢獻,這些都亟待我們去深入思考和仔細探究。最近,我們深入各縣(市、區)及部分鄉鎮就全市加強人民調解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有關情況綜述如下:

人民調解工作狀況調研報告

一、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和主要成效

近幾年來,我市通過加強人民調解規範化建設,強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堅持排查在前,防範在先,在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較好地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作出了重要貢獻。

(一)人民調解預防、減少和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工作方針,遵循“組織建設走在工作前、預測工作走在預防前、預防工作走在調解前、調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開展“調解矛盾糾紛,建立平安xx”和“矛盾糾紛調解年”活動,及時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預防減少了大量民間矛盾糾紛。全市人民調解組織每年平均調解各種糾紛一萬餘件,成功率在98%以上。據統計,XX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853起,調處成功1833起,成功率達98.9%。其中,防止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械鬥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體上訪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8件。XX年1月,甦仙區白露塘鎮觀山洞村兩個組的村民為爭鑫源礦業運輸權發生糾紛,將運礦車停在礦口主要運輸道路上,使礦方採礦運輸工作停滯,同時致使礦業工人無工可做而與當地村民又發生衝突,雙方手持鐵棒對峙,群體械鬥一觸即發。鎮裡接報後,立即組織司法所、綜治辦和派出所人員火速趕到現場,一方面做好雙方的疏導工作,避免矛盾升級;另一方面組織村民代表和礦方代表協商調處。經過4個多小時的調處,雙方終於達成了調解協議,避免了一起群體械鬥的發生,維護了正常的經濟環境。XX年3月,永州市藍山縣新墟鎮一婦女鄒某在嘉禾縣城關鎮一房東李某家突然死亡,幾十名死者親屬情緒非常激動與房東李某發生爭執,併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報案,要求追究李某責任,並揚言如果處理不好就扣押嘉禾來住藍山的車輛。司法所的同志意識到情況緊急,迅速將情況上報鎮裡和縣司法局。鎮裡立組織糾紛協調處理小組奔赴現場維護秩序並深入調查情況,同時通知法醫驗屍確定死因,並聯系藍山縣新墟鎮幹部一起到嘉禾縣城關司法所共同處理。經法醫鑑定,鄒某屬正常死亡。調查中發現,鄒某與李某同居生活了兩年。事實清楚後,城關司法所召集糾紛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多方努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一起跨市、縣的突發性糾紛得以圓滿解決。由於防範機制不斷健全,全市民間糾紛發生率近幾年來呈下降趨勢。統計數字表明, XX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種矛盾糾紛14830起,XX年為11350起,XX年為8992起,XX年比XX年下降了23.5%,XX年比XX年下降了20.8%。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群體鬥毆事件,成為黨委、政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的人民調解經驗在XX年4月9日《湖南日報》頭版頭條進行了報道。

(二)人民調解組織、隊伍、制度建設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縣、鄉、村、組、聯戶五級人民調解組織,共有各類人民調解組織3661個。其中縣(市、區)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11個,鄉鎮(街道)調委會257個,村民調委會2974個,社群調委會207個,廠礦、企業及各類專門調委會212個;有人民調解員1.3萬人,義務調解員和糾紛資訊員3.8萬人,並在鄉鎮、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了調解庭(室)。各鄉鎮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國土所、林業站和水管站等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聯合調解委員會,構築了多層次、多形式、全方位,遍佈城鄉、廠礦企業的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形成了“大調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調解委員會基本實現“六統一”(標牌、印章、人民調解標識、程式、制度、文書統一)和“五有”(有標識牌、有辦公場所、有印章、有調解回訪記錄、有統計臺帳。建立健全了目標管理、持證上崗、糾紛登記、統計、文書檔案管理等十多項管理制度;實行糾紛情報資訊月報制、重大疑難糾紛報告制度、跨地域聯誼聯調製度、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等制度;加強了聯絡互訪機制、矛盾糾紛預防機制、矛盾糾紛排查機制、矛盾糾紛調處機制、人民調解工作保障機制、人民調解工作督辦機制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長效機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標準,辦事有程式,監督有依據的人民調解工作機制,有力地推動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規範有序發展,提升了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三)人民調解工作機制不斷創新,工作領域逐步拓展。為了有效整合和強化化調解職能,目前全市各縣(市、區)均結合實際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調解為基礎和依託,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配合的“三調聯動”工作機制。北湖區成立了三調解聯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具體履行牽頭、協調、督辦、考核、問責等10項工作職責,並配備流動調解車一臺,設立“流動調解庭”,建立了由“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範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五個一”構成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將人民調解貫穿於民事案件的訴前、訴中、訴後各個階段,明確了與行政調解對接工作範圍。對重大疑難糾紛和跨區域、跨部門、跨行業的矛盾糾紛,由辦公室指派相關成員單位抽調精幹力量組成“流動調解庭”,趕赴糾紛現場進行集中調解。資興市對涉及有關人身、財產權益的民間糾紛和簡易經濟糾紛起訴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資興、北湖還積極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務所派人到調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現場調解糾紛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民事糾紛,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資興、北湖在城區派出所設立調解室,實現了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的優勢互補。臨武縣在交警大隊設立調解室,有效調處因交通事故引發的糾紛。汝城縣分別在縣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設立了司法調解協調中心、治安調解協調中心和人民調解協調中心。安仁、桂陽、蘇仙、嘉禾等司法局通過“三調聯動”,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難糾紛和群體性糾紛。XX年1月,同新建材市場一門面的產業主曹某一紙訴狀將租賃其門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雙方因門面歸還時間產生分岐發生打鬥,都被公安機關治安處罰過,雙方積怨較深。北湖區三調聯動工作辦公室獲知這一資訊後,主動介入調處,經過幾個回合的協商調解,雙方終於達成協議握手言和,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又消除了當事人的積怨。據統計,北湖區自流動調解庭成立以來,共組織和參與調處重大矛盾糾紛79起,調處成功77起,其中成功調處跨區縣邊界糾紛36起。

二、對當前我市主要社會矛盾糾紛的簡要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日益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社會經濟成分、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各種利益衝突和磨擦不斷出現,群體性事件不斷髮生,涉法信訪問題越來越突出,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影響了正常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對社會穩定形成較大的壓力。我市人民調解工作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矛盾糾紛誘因複雜、型別多,矛盾糾紛主體呈多元化。過去調解矛盾糾紛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鄰里、債務等方面,誘因相對簡單,只要及時調處,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對社會危害不大,已經不再是民間主要矛盾糾紛。而當前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大多與當地經濟發展、巨集觀調控、產業結構調整等因素有關,涉及徵地拆遷、環境汙染、勞資糾紛、礦產資源、企業改制、村務管理、土地承包、職工下崗、軍轉幹部待遇、複員軍人就業和黨群幹群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加。從矛盾糾紛的主體來看,過去以單一的自然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居多,現在矛盾糾紛的主體涉及企業、社會團體,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門。

(二)突發性糾紛增多,易發群體性糾紛。新時期的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與經濟利益有關,如拆遷安置、徵地補償、企業改制糾紛等。為了儘快解決問題,矛盾糾紛當事人往往給對方施加壓力,或藉助媒體將矛盾糾紛社會化、公開化,使矛盾糾紛更為複雜。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甚至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想法,動輒越級上訪、甚至到當地政府“鬧事”,試圖通過“鬧事”來引起政府的重視,以求問題的解決。一些地方群體性糾紛參與人數動輒數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組織化傾向比較明顯,甚至有的群體性糾紛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和周密的行動計劃。統計數字表明,全市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利益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發生率逐年上升,XX年度為19.7%,XX年度為21.5%,XX年一季度達到了28.3%。

(三)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大,反覆性強。隨著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知識水平提高,無理取鬧或無原則糾纏的現象減少了。現在,矛盾糾紛主要趨向是自我保護和維護自身權益,矛盾糾紛的內容由簡單趨向複雜。有的歷史遺留問題,有的群體性糾紛往往與少數人行為偏激違法糾纏在一起,在有關部門處理之後,由於個別別有用心的人從中作祟、唆使,導致紛爭再起。一些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糾紛不斷增多,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以上特點說明,矛盾糾紛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對人民調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衝擊,調解工作的內容增多,涉及面更廣,工作的難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視和採取切實措施強化人民調解工作。

三、當前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成因

我市人民調解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勢的發展對人民調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過對各縣(市、區)和部分鄉鎮的走訪調查發現,我市人民調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實踐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制約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發展及其職能的發揮。

(一)一些地方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認識不足。一是有的基層領導認為人民調解“職能軟”,可有可無,對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上的作用持懷疑態度,未能把人民調解工作提上黨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重治理,輕防範,從而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視不夠,支援不力,捨不得投入;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宣傳少,致使調解的作用與社會大眾的認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關部門沒有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局面,對人民調解工作支援配合不到位。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糾紛過程中,要求有關部門給予配合和參與時,存在著迴避的現象,調解人員孤軍作戰,無法處理涉及面廣的複雜矛盾糾紛。

(二)人民調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組織保障不到位。由於受利益驅動,在涉及基層政府、集體經濟組織與群眾之間的利益之爭,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貫徹執行時,一些基層組織的硬性干預,損害了人民調解的中立性質。二是經費保障不到位。有些鄉鎮(街道)沒有將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鄉鎮(街道)財政預算,或雖列入預算卻不能做到專款專用。村居(社群)調委會的經費更是沒處落實。這樣既不利於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不利於糾紛的及時妥善解決,也不利於調動廣大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經濟條件相對好些的村,調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資性補助,但經濟較差的村,調解主任連工資性補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實,更不能保障其為調處糾紛而支出的費用。

(三)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調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加之人民調解協議與民事訴訟相銜接後,調解的程式、文書等規範性要求不斷提高,因此對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及調解技能的要求也越來越高。而我市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技能與新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產生人民調解員時,只注重個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視文化素質和專業技能,造成隊伍年齡老化,結構不合理,調解員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別是村、居(社群)調解員文化程度明顯偏低。二是教育培訓力度不夠大,大多數調解員,特別是村(社群)調解組織中的調解員沒有經過較系統的法律知識學習,專業知識欠缺,在工作中難以做到依法調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識的年輕調解員因缺少基層工作經驗,面對一些較疑難的矛盾糾紛,無從下手,從而影響了矛盾糾紛的及時有效化解。

(四)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程度還不高。目前,我市各級調解組織調解工作規範化程度還很欠缺。部分人民調解委員會沒有嚴格按照規範操作,文書不齊,調解協議書表述不清,要件遺漏,裝訂不規範等問題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調委會主任雖有工作熱情和工作經驗,並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於年齡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識貧乏,很難達到依法調解的要求,且無法獨立製作規範的調解文書,從而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效力的發揮。此外,村、居(社群)人民調解組織普遍存在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程式不規範的情況,還有些村的調委會組織渙散,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村級調解組織應有的作用。

四、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為促進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的改革和發展,使人民調解工作在化解和預防減少社會矛盾糾紛構建和諧xx中充分發揮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改革發展關鍵時期的重大任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標誌,也是對各級黨委和政府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各級黨政領導在正確處理穩定和發展的關係,矛盾糾紛調處與社會穩定的關係的同時,要認識到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到人民調解組織在維護穩定“第一道防線”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調解工作當作重要工作抓緊抓好。要把人民調解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議事日程,高度重視。要嚴格落實領導目標責任制,強化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對於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直接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難點、熱點糾紛,各級領導要親自出面協調處理,防止因處理不及時、方法不當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釀成群體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時,加大社會宣傳力度,利用各種宣傳媒介,大力宣傳人民調解的性質、意義、作用和獨特優勢,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援調解工作的良好氛圍,使調解成為人民群眾和社會組織解決矛盾糾紛的第一選擇。

(二)大力推行“三調聯動”,構建人民調解工作新機制。新形勢下,跨區域、跨行業、跨部門、多主體的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複雜,調處難度很大,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各自為政的局面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人民調解經常出現力不能及、工作協調銜接難的情況,嚴重影響了調解職能的充分發揮。積極整合調解資源,實行矛盾糾紛歸口管理、綜合協調、統一排程,建立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的 “三調聯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新機制,形成大調解工作格局,有利於取長補短,充分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及時有效化解涉及面廣、成因複雜的重大矛盾糾紛。全面推行北湖區“流動調解庭”的成功經驗和“一個三調聯動班子、一套規範工作機制、一支綜合調解隊伍、一臺流動調解專用車、一條人民調解熱線”的“五個一”做法,儘快形成“黨政牽頭、分級負責、部門聯動、群眾參與”的調解工作新格局。

(三)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要在“調防結合”上下功夫。人民調解一方面要積極調解,及時化解民間糾紛,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糾紛減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裡有民間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就延伸到哪裡,及時地去化解這些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另一方面,要把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科學地把握民間糾紛產生、演變、發展的規律,增強對民間糾紛發生的預測、控制能力,加大預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眾中去,及時發現有可能導致矛盾糾紛的潛在因素,防止矛盾糾紛特別是群體性事件的發生。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網路優勢,積極向黨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為處理矛盾、防範激化提供及時的資訊。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工作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調解的過程就是法制宣傳的過程。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及人民調解員分佈廣,貼近群眾的優勢,堅持在調解工作中開展法制宣傳和道德教育,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道德修養,自覺做到依法辦事,依法律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四)加強保障力度,切實保證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時期調解工作的基礎和保證。各級黨委政府和基層組織要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組織保障力度。各級黨委、政府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既要當好組織指導者,又要給予調委會足夠的獨立性,確保人民調解組織在調解中能保持一種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調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經費保障力度。縣鄉兩級應當有專門的調解工作經費和指導經費,並列入年初財政預算。要制定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補貼標準,特別要重點落實好村調解主任的報酬,這是調動人民調解員工作積極性、確保調解質量的重要手段。同時,要把人民調解員培訓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如資興市人民調解經費由XX年的2萬元增加到XX年的10萬元,其中7萬元用於對全市調解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強化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一是要嚴格把好人民調解員的入口關,將一些為人公正、聯絡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專業知識的人員以及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吸納進調解員隊伍,建立起一支專職調解員與志願者相結合的調解隊伍。二是要將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作為一項制度常抓不懈。確立初任調解員的上崗培訓及調解員的年度在崗培訓制度。使調解員及時瞭解和掌握有關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新經驗、新辦法,強化調解方法和技能訓練,不斷適應工作發展的需要。三是必須有針對性地組織培訓,減少培訓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義,增強培訓的實效性。同時,要建立人民調解激勵機制,對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典型要及時給予表彰、獎勵,激發他們從事人民調解工作的榮譽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人民調解工作光榮、化解矛盾糾紛有功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