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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民調解與人民陪審工作的情況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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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是我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和諧司法的重要內容。它是一種植根於我們歷史文化傳統並經過長期司法實踐證明有效的解決糾紛方式,不僅符合當前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念和訴訟意識,也體現了中華民族追求自然、社會和諧有序發展的理想。

關於人民調解與人民陪審工作的情況彙報

當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日益加快,隨之而來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也不可避免。而人民法院調解作為正確處理社會矛盾的重要方法與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手段,能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也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的追求與期待。

一、調解工作的基本情況

民事案件訴訟調解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式主持調解的一種具有法律後果的訴訟活動。按照我國現行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調解貫穿於民商事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一旦調解成立,就對訴訟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其中一方不能適時履行,即可能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也是訴訟調解不同於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的地方。

訴訟調解既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方式,也是結案方式之一。其直接結果就是導致案件審理終結或當事人撤回起訴。它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雙方的對立情緒,也因為調解是非判決形式,是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簽字認可的,故而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從而減輕執行壓力,降低司法成本。今年以來,我們重點加強了訴前調解和人民法院便民聯絡點建設工作,並取得實效。

今年1至10月以來,我院共審結各類案件1436件,在結案案件中,調解結案的案件數278件,佔民商事結案案件總數26.71%。當事人撤訴案件189件,佔18.16%。以上兩項統稱為非判決方式類結案,佔結案數比率為44.86%。離婚案件調解率最高,合同案件次之,侵權案件又次之。此外,還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57件,調解結案13件,撤訴4件,非判決結案29.82%。

二、調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一)調解適用範圍不斷擴大。不僅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堅決貫徹執行刑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進一步發揮訴訟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積極作用的若干意見精神,還大膽探索,努力在行政訴訟和賠償訴訟中施行調解(和解)工作,並取得階段性的成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俱佳。

(二)調解時段的縱深延伸。過去的習慣做法是,開庭調解、判決前調解,如果調解無效,則徑行判決。現在,我們不僅能夠堅持做到上述的調解工作,還能夠將調解延伸到立案前、判決後和執行中,並且結合法官的判後答疑和涉訴信訪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調解,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不留後遺症。今年以來,訴前調解得到加強,也取得很好效果。

(三)調解工作方式的與時俱進。首先是加強與人民調解的對接,培訓人民調解骨幹,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民事審判一庭、二庭和弋江、黃墓、何灣人民法庭就常年和轄區鎮村人民調解組織結對子,還分別舉行過不同層次的人民調解員培訓班、庭審觀摩、法制講座等活動。

其次是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積極作用,人民陪審員不僅開庭履職,還配合法官進行調解,這些不穿法官袍的準法官能夠減輕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和懷疑態度,在開展法制教育和以案說法活動中,也有以身作則示範的作用。如在一起未成年人搶劫犯罪案件中,人民陪審員閔銀娣以一個鄉親和母親的身份,在法庭上向各被告人的法定監護人宣傳法律,要求他們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孩子,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作用。

三是嘗試利用現代通訊工具,實行網上、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進行疏導調解,如立案庭在某個離婚案件中,就是利用手機簡訊和被告取得聯絡,向被告不厭其煩地宣傳法律,告知權利義務,取得被告信任和理解,被告從一開始拒不接聽電話到主動回來參加庭審,並最終圓滿調解結案的。

四是建立人民法院便民聯絡點,法庭向外延伸,和人民群眾聯絡更方便,和全縣經濟工作和重點建設專案聯絡更緊密,調解的功能進一步輻射。在服務工作大局,優化司法環境方面作出努力和積極嘗試。

(四)執行和解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少數情況下,調解結案了,也不能案結事了,原因就是義務人因為多種原因不能及時履行自己簽字認可的調解書。那麼,進入執行程式以後,是不是就一定得強制執行呢?答案是否定的。執行庭今年10月在執行申請人縣國土局與被執行人××交付土地一案中,法官們多次說服教育被執行人,強化執行和解,終至雙方達成協議,有力地支援了大浦新農村試驗區的建設。

三、當前調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對策

訴訟調解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是調解對審限、司法成本和辦案效率的影響。按照現行訴訟法的規定,無論是普通程式,還是簡易程式,在規定時間內辦結案件,是法定審限的要求。在審判實際中,因為需要調解,往往使宣判延遲,也使法官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辦案效率。其次是調解或多或少損害了權利人的利益。大多數調解結案的案件原告,也就是權利人基於解決矛盾而被動妥協,使得其應得利益沒有得到足夠實現。再次是不能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而有損司法裁判的權威和嚴肅性。因為調解多少迴避了一些案件事實,司法機關不做過多介入,導致調解結果和依法判決相比,事實上有較大差異。

人民法院應該在創新機制,完善制度,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作用上下功夫。為此,我們提出如下一些對策,作為這方面工作的總體思路和努力方向。

1、設立調解庭,試行調審分離,調解前置制度。調解庭類似於速裁庭,可以提高辦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也可以和裁判庭作近距離對接,往往可以事半功倍。2、大膽創新,繼續嘗試擴大調解的適用範圍,直至無案不可調,追求調解利益最大化。3、把訴訟調解和綜治工作更緊密地結合,強化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努力建設多元化的糾紛解決長效機制。4、在“調判結合”上,進一步細化目標,努力提高審判和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