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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農政策調研報告(通用5篇)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6.55K

惠農政策調研報告 篇1

自20xx年以來,為縮小城鄉差距,統籌城鄉發展,黨中央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針連續下發了10個涉農1號檔案,全方位的加快農村改革,促進農民增收,鞏固農業基礎性地位,同時配套大量的專案資金,直接反哺“三農”,讓人民群眾得實惠。認真宣傳好、落實好、執行好這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不僅是貫徹黨中央親民愛民之舉的政治任務,也是抓機遇、促發展,加快改善我縣民生事業的現實舉措。為此,近期由縣紀委牽頭,縣農工部、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參與,對我縣落實十個中央1號檔案和省上出臺的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執行情況開展了專項檢查,我部在積極參與檢查的同時,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力求進一步摸清實情、找準問題,有針對性的提出建議,促進此項工作規範穩步推進。

惠農政策調研報告(通用5篇)

一、基本情況

從檢查調研的情況來看,負責惠農政策落實的縣直相關部門,通過多年的工作運轉開展,已經形成了程式化、規範化、日常化的長期運作機制,主要體現在“四個到位”。一是領導認識到位。各部門堅持把惠農政策落實作為單位工作的重要內容,與其它業務中心工作同安排、同檢查、同考核,成立組織機構、制定工作方案,明確分工、強化責任,確保了工作的紮實有效開展。二是措施落實到位。本次檢查調研的十餘個單位,涉及的政策資金都與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各部門都能結合工作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做到準確、高效、便民,無論是量大面廣的農業直補、教育營養改善計劃,還是針對特定人群的新農合、新農保的擴面覆蓋,都有創新亮點,走在全市前列。三是工作程式到位。通過廣泛宣傳,把上級政策精神原原本本傳達給農民。實行公示制度,使政策的執行與操作公開化、透明化。利用 “一折通”,減少中轉環節,實現惠民資金與農民群眾的無縫對接。四是檢查監管到位。對惠民資金嚴格執行“六不準”制度,即不準擅自改動明白卡、不準抵扣其他收費、不準截留挪用、不準拖延兌付時間、不準增加農民負擔、不準虛列套取,同時對專案資金經常性檢查審計,嚴肅查處涉農專案資金違紀違規行為,確保了整體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十年來通過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深入落實,有力的促進我縣民生事業、社會保障、農業生產等各項工作的長足發展,我縣在落實10箇中央1號檔案、省上一系列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上也取得了豐碩成果,突出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財政支農力度大。我縣在收入有限、財力緊張情況下,始終堅持支援“三農”標準不降、力度不減,20xx 年以來,縣級財政總支出693126萬元;用於“三農”支出409362萬元,佔財政總支出的59.06%;支農支出88805萬元,佔財政總支出的 12.81%。縣級財政五年來對農業總投入增長幅度是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幅度的4.5倍。

(二)惠農補貼落實好。全面落實惠農各項補貼,提高農業效益,確保糧食安全。十年來退耕還林累計發放補貼資金 69785.49萬元;從20xx年到20xx年,累計發放地膜玉米補貼資金431.58萬元;從20xx年起,累計發放農資綜合補貼資金 16521.51萬元、發放農機購置補貼資金4500萬元;全縣從20xx年開始,累計發放糧食補貼資金2911.96萬元、發放能繁母豬補貼996.8 萬元、發放水稻油菜保險縣本級配套資金6.73萬元;從20xx年起,五年累計發放良種補貼資金達3304.66萬元。

(三)信貸支農勢頭強。不斷加大信貸支農的深度和廣度,逐步解決農業融資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截止20xx 年末,全縣6家金融機構各項存款餘額796226萬元,當年新增145125萬元;各項貸款餘額462997萬元,較年初淨增49171萬元,存貸比 57.57%,當年新吸收的存款用於當地發放貸款的比例約佔34%。其中涉農貸款餘額332926萬元,較年初增加63824萬元,涉農貸款佔全部貸款餘額的72%,涉農貸款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8個百分點。縣內兩家金融機構當年享受涉農貸款增量獎勵427萬元,農戶貸款稅收優惠389萬元,小額擔保貸款貼息650萬元。

(四)義務教育發展快。這十年也是我縣教育事業發展最快的十年,“雙高普九”、“教育創強”順利完成,教育投入逐年加大。全面實施“兩免一補”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從20xx年秋到20xx年春共有80.527萬人次享受了此項惠民政策(國小46.2648 萬人次,國中34.2522萬人次),下達免雜費和公用經費資金18552.5302萬元;我縣從20xx年春開始實施免教科書,近十年共免課本費 28.5216萬人次,資金2198.9798萬元;“一補”近十年資助10.6050萬人次,下達資金3790.2410萬元,十年來累計投入義務教育保障經費22342.7712萬元。營養改善計劃從20xx年至今縣財政下撥資金5859.1524萬元,享受學生37.908萬人次。學前教育我縣從 20xx年秋至今,共免除學前一年幼兒(滿五週歲)保教費12555人次,免費資金529.78萬元;共補助學前公用經費28336人次(幼兒園 22920人次,附設班5416人次),下達補助資金456.895萬元;共補助家庭經濟困難學前一年幼兒生活費2712人次,財政下達資金101.7萬元。

(五)社會保障覆蓋廣。以新農合、新農保、城鄉低保以及敬老院為重點,構建起覆蓋全縣的民生保障新體系。新農合參合率從20xx的91.2%增長到3020xx年的99.76%,截止20xx年7月份,全縣參合農民門診統籌就診29.2萬人次,報銷門診統籌基金 1145.3萬元,實際補償比例為61%,人均補償費用2489.06元,累計基金支出9418.44萬元。新農保自20xx年7月1日正式啟動,到 20xx年7月底累計發放養老金16.3363萬人次,累計發放金額9000.7002萬元,參保率為93.6%。我縣從20xx年起實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xx年底,共為農村低保物件22.5033萬人次發放資金16485.2萬元,共為城市低保物件3.9677萬人次發放資金 8705.6萬元。全縣建有有縣級中心敬老院1個,區域性敬老院6所,鎮級敬老院16所。全縣敬老院床位數達3128張,集中供養五保物件3095人,集中供養率達70%。

二、存在問題

(一)運轉管理有漏洞。一是宣傳、公示不到位,從檢查情況看,有少數鎮在落實糧食直補、農資補貼、農村低保、各種良種補貼時,沒有完全做到張榜公佈,三榜定案。二是各鎮不同程度存在一戶多折、基本資訊不全、花名冊與網上資料不符,加之有些農民長期外出務工,致使補貼資金錯上、漏上、無法上折問題,影響資金兌付進度。三是少數村幹部在政策落實中存在優親厚友、弄虛作假和虛報冒領等問題。

(二)財政支援難滿足。在教育方面,按上級檔案精神公用經費20xx年秋在原來標準上每生再提高300元,寄宿生再提高200元,按5:5原則分擔,學前公用經費附設班要達到每生每年1000元,縣級承擔500元, “一補”資金縣級要承擔40%,由於我縣仍屬吃飯型財政,對民生方面的配套盡了最大努力,但仍無法滿足各類民生的全額配套。 20xx年上級下達補助貧困寄宿生13874人,實際補助8338人,減少5491人,學前補助下撥資金也未到達標準。在新農合、新農保等方面,也存在運轉成本過高,縣級預算難以滿足的問題。

(三)政策對接難理順。比較突出的,一是目前城鄉居民生活成本相差無幾,但城鄉低保補助差距過大,現在城市低保人均月補助236元,農村低保人均123元。二是良種補貼、農機補貼資金由於數額有限,補貼標準低,只能在一定範圍進行,一定程度影響了效益發揮,同時由於農民種糧成本增加,對國家補貼有所抵消。三是由於農民擔保不足,加之農業的高風險,金融機構對農業信貸有顧慮,放貸積極性不高。

三、幾點建議

(一)管理監督再加強。一要強化惠農政策宣傳。做好惠農政策宣傳是開展各項惠農政策兌現落實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在現實工作中,好多問題比如農民主動參與的積極性不夠、一些村組幹部鑽空子包括一些上訪訴求,都與群眾沒有吃透相關惠農政策有關。涉農各部門、各鎮要繼續加大惠農政策宣傳的力度,編寫通俗易懂的內容、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把政策帶到千家萬戶,做到家喻戶曉、成人皆知。二要把好公示這一關鍵環節。各鎮村要嚴格工作程式,堅持張榜公佈、三榜定案,主動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增強工作的透明度,給群眾一個明白,堅決杜絕暗箱操作、私自篡改等錯誤做法。三要完善“一折通”管理。各級財政、信合部門要通力配合,嚴格稽核到戶存摺資訊,嚴禁出現一戶多折現象,對變更和掛失的農戶要及時辦理資訊變更,避免補貼不能及時到賬,要進一步改進工作方法,鞏固我縣“一折通”這一得民心工程的改革成果。三要切實強化監督檢查。要把惠農專案資金監督檢查經常化、日常化,由縣紀委牽頭,縣財政局、農工部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定期與不定期、全面檢查與專項抽查等相結合,及時發現矛盾,化解問題。對惠農專案資金中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要嚴肅查處,確保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財政支援再給力。客觀來看,現在中省的所有專案政策,都需要縣上配套,對於我縣保工資、保運轉的財政,時顯捉襟見肘,心有餘而力不足。面對現實困難,需要我們從保民生就是保穩定、保發展、保全域性的高度,對民生事業高看一眼,厚待一層。一要千方百計增加財力。進一步加大向上級爭取財政轉移支付的爭取力度,繼續深入推進工業強縣戰略,不斷拓寬非稅收入領域,特別是全縣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作風,反對奢侈浪費,提倡勤儉節約,開源節流、增收節支,為以財促農、以工哺農奠定堅實的基礎。二要傾注民生重點領域。隨著近幾年我縣教育、衛生事業的快速發展,上學難、看病難基本得到解決,但是群眾對教育、醫療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城區的優質教育資源成為農民進城的重要吸引、由於我縣醫院條件有限,很多合療群眾要求轉院等。要進一步堅持教育優先發展,醫療重點發展的觀念,在財力資金上重點配套投入,全面提升我縣教育、醫療體系建設質量和水平。三要正視困難形成合力。目前中省很多專案,只有兌付資金,沒有配套運轉保障經費,給實際工作帶來很大困難,這次檢查調研在我縣新農合、新農保工作中比較突出,比如單靠縣級財政預算的人頭經費,遠遠不能滿足新農合宣傳籌資、培訓指導、監督稽查和檔案管理等費用開支,還需要不斷建立完善合理的財政保障供給機制。同時各鎮要加強對新農合、新農保工作的支援力度,沒有資金幫扶,要在組織上、人力上來彌補。

(三)正視問題再探索。在這次檢查調研中,發現反映出的一些問題,有些可以在縣級層面解決,有些問題的根源在上級的制度設計,基層無力解決,比如城鄉低保的差異、農業補貼專案多總量小難以發揮效益等,需要對應的相關部門把這些情況逐級向上反映,爭取上級在政策出臺中進一步調整完善。對於農民擔保難、貸款難的問題,一方面要引導縣內金融機構進一步轉變經營理念、調整服務觀念,立足我縣農業大縣的縣情實際,真正做到情繫三農、紮根三農,與三農發展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另一方面,要積極調整農業生產內部結構,逐步從農戶單家獨戶經營向家庭農場、產業大戶、高效園區過渡,吸引工商資本、社會閒散資金向農業投入,不斷拓寬農業融資渠道。

惠農政策調研報告 篇2

隨著城鄉發展一體化程序的加快,國家投入“三農”工作的資金不斷加大,惠農資金的“含金量”也越來越高,補助補貼覆蓋面越來越廣,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經濟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農村和諧穩定。但在惠農政策落實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和制約了惠農政策的有效落實。

一、存在問題

1.政策宣傳不深入。惠農政策的專案較多,農民群眾知曉率還不高,在少數地方還出現基層幹部和農民群眾不知道的問題。個別村組幹部還存在落實惠農政策上不公開,不公正,不負責,專案落實不透明等問題。在村務公開欄幾乎沒有公佈惠農政策,只有享受戶和區、鄉主管部門知道,廣大農民群眾和不是主管部門的都不太清楚。村幹部在宣傳時,只是對家族、親戚朋友個別講,暗箱操作。如貧困生“兩免一補”,大多數是讓村組幹部家族、親戚朋友的學生得到。

2.貫徹落實有偏差。由於村組幹部素質、精力等因素,導致農村低保、民政救助、扶貧物件、種糧直補和良種補貼等項目錄入的基礎資訊資料部分失真,扶持救助物件定位不準。種糧直補沒有實現應補盡補,甚致部分資金使用不規範,長期外出務工土地撂荒的、土地承包權轉讓的、承包者沒有耕種的仍然在享受種糧直補政策。在實施新農合醫療政策上,部分鄉鎮衛生院管理較差,醫生素質較低,服務意思淡薄,重收費現象較突出,導致農民主動參保的積極性不高,有的農民是村組幹部墊支參保,甚至有墊支上萬元的。

3.預算標準不一致。同類工程預算定額標準不一致,專案推進矛盾突出。主要表現為在同一鄉鎮、同一整合區域,實施同類型工程建設質量標準一致,但投資標準不一致,並且有的專案投資補助標準差距還比較大,如國家重點建設專案“京福高鐵”建設徵地,過境各鄉鎮甚至同一個鄉鎮的相鄰村組徵地標準就不同,造成在推進過程中矛盾突出。

4.資金監管不嚴格。在工作中,受人力和經費限制,部分惠農政策資金監管力度不夠,出現有的政策資金監管失控,違規違紀較突出。在種糧直補上,部分鄉鎮的村社幹部工作方法簡單,將農戶種糧直補款扣去抵交醫保費、村公路建設集資款等。有的村幹部不給農戶辦直補卡,用他人的名字冒領種糧直補款。有的在農村低保中,不堅持原則,親朋、好友和關係接近的人享受農村低保政策的多。

5.政策執行成本高。要落實的惠農政策多、召開會議多,印製相關材料多,支出業務費用多,需要人力多。增加了部門和鄉鎮政府的執行成本。上級沒有專項工作經費,鄉鎮和部門經費支出壓力大。沒有工作經費,為單位、部門、鄉鎮、村組幹部套取政策資金提供了理由或藉口。各項惠農補貼的性質不同,管理的單位也不同,各項補貼發放的依據、要求各不相同,自然就形成了“一補一發”,多頭多次發放,造成了發放成本和農民領取成本高。

二、解決辦法

1.強化惠農政策宣傳。落實惠農政策,要把各項惠農政策及時傳達到基層,把主要精神實質和操作程式向群眾講透徹,向村組幹部講清楚,做到家喻戶曉,群眾明白。要針對當前農村接受政策能力強的人群外出的現實,認真研究政策宣傳的方式、方法,採取更加靈活,更加方便、快速的宣傳形式,提高政策入戶率。

2.強化幹部隊伍建設。農村幹部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各項惠農政策的落實效果,因為各項強農惠農政策主要靠村支兩委幹部去落實。為此,信州區委、區政府及時印發了《預防村幹部職務違法違紀工作方案》,區檢察院還印發了《預防村幹部職務犯罪教育讀本》,充分調動了村組幹部的工作積極,提高了基層幹部的工作能力,提升了村組幹部的理論素質和服務水平。

3.強化各種關係理順。在制定政策時,應對強農和惠農政策做一個基本的界定,強農政策應側重從增強和鞏固農業基礎地位著手,著眼於強化農業基礎設施,提高農業生產能力。惠農政策應側重於讓農民群眾享受均等化的公共服務,著眼於保障農民群眾生活,提升農村生活水平。惠農是基礎,強農是方向,應緊密結合實踐經驗梳理和完善強農惠農政策,同時簡化程式,加大資金整合力,確保最大限度發揮涉農資金綜合效益和專案政策效應。

4.強化職能部門職責。加強分工、各司其職,確保政策落實嚴格程式,規範操作。落實政策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農民直接受益的原則,規範管理,陽光操作。對各項補貼在村組實行公開化,實行張榜公佈,接受群眾監督,農戶認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5.強化政策資金兌現。針對部分政策資金兌現不夠及時的問題,政府要加大惠農政策資金的爭取、排程和有關問題的協調力度,把政策資金按規定及時兌現給受益物件。要整合部門力量,深入鄉鎮明查暗防,有效預防和查處惠農政策實施中的挪用、套取、私分等違規違紀行為,提高監督實效。讓老百姓充分享受惠農政策帶來的真正實惠。

6.強化政策落實監督。區委、區政府要針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細化措施和責任,切實加強政策貫徹落實過程監管。由區紀委監察局總體負責,敦促財政局、審計局、物價局等執法部門,將監督惠農政策落實到位工作納入重點,安排人力,落實經費,保障監督工作順利開展。

惠農政策調研報告 篇3

為進一步督促強農惠農政策在我縣的貫徹落實,更好地促進全縣農業經濟快速發展、農業增產、農民增收,根據縣人大會20xx年監督工作計劃,縣人大會調研組於11月22日至30日,深入到縣直有關部門和部分鄉鎮,採取聽彙報、召開座談會、實地察看等形式,對我縣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我縣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基本情況

近幾年來,隨著中央對“三農”工作的高度重視,先後出臺了一系列強農惠農政策。全縣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堅持以人為本,以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為統領,採取切實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出臺的各項強農惠農政策,確保了各類強農惠農資金落實到位,有力地促進了全縣農業經濟快速發展,農民持續增收,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一)農村土地政策落實情況

近年來,全縣各級政府及農業主管部門嚴格按照省、市有關檔案精神要求,認真開展土地承包證的換髮和補發工作。全縣14個鄉鎮(場)、1個園區、158個村委會,1424個村小組,47758戶農戶,總承包面積336002.4畝,其中旱地面積3841.24畝。目前,全縣共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44144份,佔應籤合同的92.4%;全縣共換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33250戶,佔總農戶的70%。調研瞭解到,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都是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在農戶與農戶之間進行口頭協商流轉,未出現在承包期內違法收回承包地和違法違規徵佔農村土地等情況,農村土地承包執行總體情況良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為我縣農業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強農惠農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20xx年以來,全縣強農惠農資金總計25434.384萬元。其中,20xx年6949.01萬元,實際撥付使用6875.79萬元,尚有73.22萬元地方配套資金未到位;20xx年9269.344萬元,實際撥付使用8504.3326萬元,地方配套未到位194萬元,農村公路資金526.6萬元未下撥,結餘44.4114萬元為專案尚未實施;20xx年9月底9216.03萬元,實際撥付使用7528.73萬元,結餘1687.3萬元為專案尚未實施)。資金來源:20xx年中央4738.84萬元,省980.86萬元,市311.2萬元,縣918.11萬元;20xx年中央6060.314萬元,省2110.94萬元,市260.65萬元,縣837.44萬元;20xx年截止到9月底中央7858.368萬元,省846.412萬元,市149.65萬元,縣361.6萬元。具體分類使用情況為:

1、扶貧開發資金。20xx年安排189.42萬元,其中縣級配套0.32萬元未到位,實際撥付使用189.10萬元;20xx年安排128.7萬元,除賬戶結餘1.24萬元外,其餘全部使用到位;20xx年實際撥付使用38.8萬元,結餘在財政專戶142.8萬元。

2、糧食直補和綜合直補資金。20xx年兩項資金共1282.02萬元,全部發放到位;20xx年兩項資金共1937.44萬元,實際撥付使用1935.7556萬元,結存在縣糧食直補專戶1.6844萬元,預留用於廖坊水庫移民要求增加糧食直補。通過自查,已將違規資金17.3303萬元繳入鄉財局涉農專戶。

3、新農村建設試點直接統籌資金。20xx年160.8萬元,20xx年311萬元,20xx年9月底315.85萬元,均全部使用到位。

4、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專案資金。20xx年、20xx年分別為376.75萬元、412.5萬元,均已撥付使用到位,20xx年9月底為356萬元,實際撥付使用100萬元,結餘在財政專戶256萬元。

5、水稻良種和油菜種植補貼資金。20xx年以來水稻良種補貼資金共1107.9萬元,油菜種植補貼資金3.04萬元,均已全部撥付發放到位。

6、能繁母豬飼養補貼資金。20xx年24.38萬元全部撥付發放到位。

7、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專項資金。20xx年以來共安排資金518.76萬元,全部撥付使用到位。

8、農村沼氣專案資金。20xx年106.874萬元,其中撥付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使用64萬元,撥付農業局實施專案22.837萬元,結存財政專戶20.487萬元;20xx年9月底為112萬元,由於專案尚未實施,全部結存在財政專戶。

9、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資金。20xx年以來金藍領工程資金共安排551.94萬元,陽光工程培訓資金160.5萬元,除縣配套7萬元未到位外,其餘全部撥付到位。通過自查,已將違規資金36.6153萬元繳入鄉財局涉農專戶。

10、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20xx年、20xx年分別為103.2萬元、57萬元,全部撥付使用到位。

11、退耕還林補助資金。20xx年下撥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840萬元和退耕還林工程建設資金20萬元,20xx年下撥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資金258萬元,全部撥付到位。以上資金通過自查,已將違規資金41.9549萬元繳入鄉財局涉農專戶;20xx年現金補助80萬元,20xx年現金補助75.9萬元均已撥付使用到位;20xx年9月底種苗補助資金50萬元,由於林業部門尚未提供種苗補助方案,全部結存在財政專戶。

12、自然災害救助資金。20xx年、20xx年分別為230.3萬元、286萬元,其中撥付各鄉鎮452.1萬元,撥付民政局53.2萬元,財政專戶結存11萬元,以上兩年資金通過自查,已將違規資金169.8768萬元繳入鄉財局涉農專戶;20xx年9月底339萬元,實際撥付232萬元(通過“一卡通”方式發放119萬元),財政專戶結存107萬元。

13、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資金。20xx年216萬元,除省、市、縣三級配套65.9萬未到位外,其餘150.6萬元全部撥付使用到位;20xx年353萬元,其中省、市、縣三級配套194萬元未到位,實際撥付使用159萬元;20xx年9月底資金為108.9萬元,全部撥付至水利局農飲工程專戶,已使用49.4萬元,專戶結餘59.5萬元。

(三)建立健全落實強農惠農政策配套措施情況

全縣在落實強農惠農政策過程中,通過建立一整套有力的配套措施,確保強農惠農各項政策得到落實。一是制定實施方案,為落實強農惠農政策提供有力保障。在每年的中央、省、市委一號檔案下發後,縣委、縣政府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出臺操作性強的實施意見,提出工作目標、政策措施和要求。各鄉鎮及有關部門結合自身實際和工作職責,進一步細化工作目標,制定貫徹措施,確保強農惠農政策在貫徹落實中不卡殼、不走樣。二是廣泛宣傳部署,為落實強農惠農政策營造濃厚輿論氛圍。為保證強農惠農政策的順利貫徹實施,各地各部門採取層層召開會議、舉辦培訓班等形式,切實加強強農惠農政策的學習培訓,不斷提高各級幹部尤其是農村基層幹部的政策水平,增強執行政策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同時,充分運用電視、廣播、網路、宣傳欄、橫幅等各種形式,向農民群眾宣傳,使強農惠農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三是規範資金管理,確保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安全。近幾年來,中央、省、市每年下達我縣的強農惠資金數額大、範圍廣,為確保資金安全執行,發揮最大的使用效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不斷完善財務制度和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強農惠農資金監管,所有強農惠農資金由財政部門集中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嚴格按照規定稽核、撥付資金。對資金補貼給農戶個人的採用“一卡通”發放,封閉執行,直接發放到農戶手上,減少中間環節,避免剋扣、挪用現象的發生。同時,財政、審計部門經常對強農惠農資金進行財政、審計監督,對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並提出整改意見。四是開展監督檢查,推動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按照省、市的統一部署,今年2月至8月,在全縣範圍內開展了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活動的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紮實做好監督檢查的各階段工作,解決了強農惠農政策落實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推動了強農惠農政策的進一步落實。

二、存在的問題

20xx年以來,全縣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落實政策上措施得力、工作紮實,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總體情況較好,但在落實的過程中,也遇到一定的困難,存在一些問題。

(一)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有待完善。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耕地承包期內30年不變。一方面,目前農村土地、人口情況變化較大,多數村組按所謂“村規民約”對土地進行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土地承包變動頻繁,給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和換髮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帶來困難,也影響了規模經營和農民對土地的投入。另一方面,如嚴格按照現行政策執行,有些地方的人地矛盾又會日益凸現,產生一些家庭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等不合理現象,造成農村新的經濟和社會的不和諧。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規範。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除少數承包大戶簽訂合同外,大多是在自發、自主的原則下口頭協商流轉,沒有依法履行簽約和辦理有關流轉手續。

(三)強農惠農資金管理使用不夠規範。少數鄉鎮存在套取、截留專項資金現象,個別專案資金沒有做到專款專用,對專項資金的監管還存有盲點。

(四)縣級配套資金難以落實到位。上級在安排惠農專案時,都要求縣財政按一定比例進行配套,由於財力有限,在實施一些專案時配套資金到位不及時,使專案的實施受到一定影響。

(五)一些專案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實施難度較大。隨著形勢和客觀條件的變化,上級下達的一些專案與實際情況不太相符,專案實施效果不甚理想。如農村沼氣專案,一是農村沒有實施沼氣的習慣,群眾接受程度低,鄉村的積極性也不高;二是農村青壯年外出打工多,農戶牲畜養殖量少,沒有實施沼氣專案的條件;三是建築成本上漲,專案經費沒有增加,農戶負擔加重,更加沒有積極性。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陽光工程因生源不足,實施也比較困難。

(六)惠農補貼資金髮放工作還需進一步改進。通過“一卡通”發放的惠農補貼資金種類多,發放工作量大,導致有些工作做得不細,沒有標明科目,群眾看不明白,容易產生誤解。少數基層信用社不支援、不配合,服務質量不高,給資金髮放工作帶來一定影響。同時,外出打工的農戶較多,一些農戶常年在外,無法聯絡,“一卡通”賬戶開不了,部分農戶存摺經常遺失,賬號更改頻繁,也給補貼資金的發放帶來難度。

三、建議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對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強農惠農政策涉及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社會關注、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抓好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對於紮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切實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至關重要。各級政府要從學習貫徹黨的xx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和艱鉅性,大力加強和改進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工作,切實解決強農惠農政策落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推動強農惠農政策的落實,促進我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進一步加大強農惠農政策的學習宣傳力度。各地各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強農惠農政策學習宣傳,使廣大幹部群眾全面理解和掌握政策,自覺貫徹執行政策,特別是與廣大農民群眾直接打交道的鄉村幹部和基層部門,要認真轉變工作作風,主動為群眾答疑解惑,提高服務質量。要結合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整改,確保有關政策和資金落到實處,切實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鑑於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一些規定與目前農村土地調整現實,具體落實過程中,在既不違背中央政策的前提下,又充分考慮到群眾的意願和現狀,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採取一些靈活性措施,妥善解決一些農民家庭人多地少或地多人少的矛盾。對因國家建設用地、農村公益事業發展等原因造成土地或人口變化較大、人地矛盾突出的村組允許依照有關規定,對承包地進行適當調整等等。

(四)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各級政府要切實執行黨的土地承包政策,監督土地的合理使用,制定操作性強的土地流轉辦法,建立土地流轉檔案和資訊網路,規範土地流轉行為,確保土地流轉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前提下健康、有序進行,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土地流轉糾紛。

(五)進一步加大強農惠農資金投入。各級政府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20xx年1號檔案和xx屆三中全會關於《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決定》精神,繼續加大對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社會事業的投入,對現有專案資金的投入,進行必要的整合,相對集中,避免專案重複和資金分散。

(六)進一步建立健全落實強農惠農政策的長效機制。各地各部門要認真總結強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經驗,對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存在的制度和監督缺失進行認真研究,制定推動強農惠農政策落實的配套措施,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強農惠農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管機制,加強對強農惠農資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截留、擠佔、挪用強農惠農資金等違規違法行為,確保各項強農惠農政策真正落到實處。

惠農政策調研報告 篇4

公共政策作為“公共權力機關經由政治過程所選擇和制定的為解決公共問題、達成公共目標、以實現公共利益的方案”,其本質屬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應該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則:第一,公有性原則,即公共決策權力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第三,公享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適用於其所要調整的所有物件;第四,公平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維護社會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第六,公開性原則,即公共政策應該具有開放性和透明性。但是,當我們對公共政策進行深入考察時卻發現,公共政策時常表現出與公共性相違背的特性,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對這些困境進行科學梳理,將有助於理順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癥結,進而加快我國公共政策科學化民主化的程序。具體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 公共政策主體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體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環境中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制定、執行、評估、監控、調整的個體和團體。其中,廣義的政府(即國家的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作為公共政策的法定產生者,在公共政策過程中發揮著主導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體。傳統觀點認為,作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執行主體,政府是廣大社會公眾權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與準確是一種固有的天賦,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現實中政府的自利性卻是客觀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個層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員的個人利益。作為一種正式的社會組織型別,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員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員是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人,他們也具有各種各樣的物質和精神需要,而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滿足。從某種程度上說,也正是其個體需要和組織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證了整個組織的正常運轉。當他們的個人需要以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獲得了社會內容和社會特性時,這種需要就轉化為了個人利益。由於他們常常被置於“公僕”的地位而不能明確追求自身利益,他們的自利動機受到了限制,從而迫使他們採用其他方式實現自己的利益,比如通過貪汙受賄、挪用或佔用公款等行為來實現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團體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職能部門和層級的劃分,這種劃分是組織規模擴大化和管理工作專業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確保各項職能正常運轉、組織目標順利實現的組織結構保障,但這種劃分在客觀上卻容易形成縱向上的層級斷裂、橫向上的部門交叉、整體上的條塊分割的行政格局,從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萌生不同的團體利益。例如,在經濟發展和投資格局中出現的地區產業趨同現象,地方政府對本地區資源、市場的行政保護現象,以及各部門為了維護本行業、本部門利益而人為設定市場障礙、防止外地區行業競爭進入等現象,都充分證實了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團體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體的機構利益。政府組織常常被人們設定為社會的公共組織,履行公共管理職能,是社會最高利益的代表者,並不具有自利性。事實上,政府組織同樣擁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經濟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權等。隨著社會分工的發展,政府管理工作從社會中分離出來,成為一種特殊的專業化、專門化的工作,政府組織的自利性就越來越突出。因此,人們越來越清楚地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體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國政府的規模擴大化、部門支出的增長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擴張行為。

從理論上講,公共政策是為處理社會公共事務、解決社會公共問題而產生的,公共性是其邏輯起點;公共政策又以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目標,公共性是其價值終點;公共政策執行過程的各個環節都以公共性作為其基本的指導原則和標準。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作為公共政策主體構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實現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體現。然而,為什麼現實中的公共政策卻存在著與公共性相牴觸的自利性呢?現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論是無法對此問題作出科學解答的。於是,政策主體理論上的公共性和現實中的自利性之間的衝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 公共政策目標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標是指公共政策主體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基於自身需要和社會提供的可能而設想出的一種希望狀態。依據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則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標應該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應該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根本目標。

關於公共利益,學術界一直爭論不休。目前,學術界對公共利益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實體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規、正義、正當理由這一類的價值標準和規範聯絡在一起,即將公共利益理解為一種合法利益、正當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個別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團、階級的特殊利益聯絡在一起,或與多數派的特殊利益聯絡在一起,即將公共利益視為與個別人物、個別集團、階級的特殊利益相對立的多數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與個人之間的競爭過程或集團之間的競爭過程聯絡在一起,認為個人之間以及集團之間利益競爭的結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選擇理論學者認為,社會上實際並不存在作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標的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選擇學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羅在《社會選擇和個人價值》(1951)一書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該定理闡釋了將個人偏好或利益加和為集體偏好或利益的內在困難。該定理指出:試圖找出一套規則或程式,從一定的社會情況下的個人選擇順序中推匯出符合某些理性條件的社會選擇順序,一般是辦不到的。阿羅證明,簡單加法不足以在個人偏好中排出一個一致的共同次序,這些個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據不同的標準分類的。公共選擇理論的創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決策或集體決策中,實際上並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因此,依據公共選擇理論的觀點,作為公共政策根本目標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麼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種虛幻的公共性,這顯然是和現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論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們不認同公共選擇理論對公共利益的論述,僅從學術界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的定義的爭論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概念,它對於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員來說難於把握,它對於作為公共政策決策主體的政府來說更難於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則要求將公共利益視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標,而公共利益本身卻是模糊不清、飄忽不定的。可以想見,在沒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麼是公共利益這兩個基本問題的條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現實中,政府官員制定和實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僅僅是他們自己觀念領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員個人價值觀的影響,不同程度地帶有主觀性和狹隘性。同樣,在既沒有證明公共利益的真實性又不能科學界定其內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員又如何能夠對公共政策的公共性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呢?於是,公共政策的虛無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間的關係問題便構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個理論難題,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 公共政策問題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問題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關注並納入政府議程的社會問題。社會問題是指社會的實際狀態與社會公眾所期望的狀態之間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決的各種社會矛盾。就其本質而言,政策問題是“思想作用於環境的產物,它們是通過分析從問題情勢裡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們所遇到的,是問題情勢而非問題,問題就像原子核細胞一樣是觀念的產物”。可以說,“問題不能脫離對它們進行定義的個體和群體而存在,也就是說,並不存在其內部和自身就構成政策問題的‘自然的’社會狀態”。只有當人們對改變某些問題情勢的希望作出判斷時,才能產生政策問題。可見,政策問題是被人們感知、覺察到的狀況,是與價值、規範和利益衝突緊密聯絡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觀性。

當前,從政策制定的角度來看,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正在成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現實挑戰。任何時代和任何時期,都存在著一些需要重視和解決的社會問題,而作為社會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關注並解決這些社會問題,但社會上存在的問題為數眾多,紛繁複雜,而由於時間、能力和資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決所有的社會問題,而只能解決其中的一部分問題,政府應該解決哪些社會問題呢?這需要對各種社會問題進行選擇,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過程的首要環節確立公共政策問題。依據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則,公共決策權力應該歸社會公眾所有,公共政策應該由社會公眾共同參與,因此作為公共政策制定過程首要環節的公共政策問題確立過程,也應該在社會公眾的共同參與下來完成,於是公共政策問題的確立過程應該是社會公眾的選擇過程。然而在現實中,政策問題的確立過程,只是政府將必要的社會問題納入政府議程並將其轉化為政策問題的過程,實際上就是政府在諸多社會問題中進行選擇的過程,而不是社會公眾對社會問題進行選擇的過程。

政府對公共政策問題的選擇,歸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員的選擇,這種選擇在本質上是一種主觀認定。由於政府工作人員的利益、信仰或價值觀不同,選擇的結果也就必然不同。對於同一問題,有些人看來非常重大,需要政府採取行動加以解決,而將其確認為公共政策問題,而另一些人則可能不以為然,認為沒有興師動眾的必要,而拒絕將其納入公共政策問題之列。於是,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可能會給政策制定帶來兩種直接後果,其一是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社會問題卻沒有被確立為公共政策問題,這無疑是對社會公眾民主權利的剝奪,是與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則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確認為公共政策問題的社會問題並不是社會公眾最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這顯然是對政策資源的肆意浪費,既沒有真正代表社會公眾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質屬性,該屬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須準確界定公共政策問題,而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卻使公共政策問題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隨意性。因此,公共政策問題的主觀性在一定程度上衝擊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間的矛盾便構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 公共政策價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價值是指公共政策主體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所遵循的價值準則。公共政策具有各種不同層次的價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員最為關注的兩種價值。效率,是指人們在物質生產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與所投入的各種資源的比值,即收益與成本的比值。作為公共政策價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對政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們對社會執行狀態的一種帶有主觀性的價值判斷,包括機會公平和結果公平。機會公平是注重規則的無差別性的公平,即在規則面前人人平等;結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異性的公平,即對不同的人實行不同的規則。作為公共政策價值的公平,可以理解為對政策資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斷。

公共政策效率價值取向的存在,正在衝擊著公共政策的公平價值取向,進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關於效率和公平之間的關係,我們不否認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統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們所看到的更多的卻是二者之間的相互對立。效率與結果公平在終極意義上是“兩全”的關係,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別在微觀層次中,是“難以兩全”的關係。效率價值取向強調以儘可能小的投入獲得儘可能大的產出,提高政策資源配置的有效性,這就需要通過激勵性差別分配機制啟用各種生產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發每個社會成員的潛能。但是,社會成員之間的差別是客觀存在的,不同社會成員的先天稟賦和社會背景是不同的,因此這種激勵性差別分配機制必然會導致結果的差別,即強者會獲得更多的資源,弱者會獲得較少的資源,甚至喪失掉已有的資源。可見,從某種程度上講,選擇公平必然會妨礙效率,追求效率必然會損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間的對立,直接導致了學術界對二者在公共政策價值體系中的先後次序問題的爭論。以哈耶克和弗裡德曼為代表的效率優先論認為,公共政策應該強調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體現公平,不能因為公平的原因而傷害效率;以羅爾斯和德沃金為代表的公平優先論認為,公共政策應該以平等作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標準,在二者發生矛盾的時候,強調平等的最終目的價值;以阿瑟·奧肯為代表的公平與效率並重論認為,公平與效率同等重要,兩種價值在不同領域中佔據著不同的位置。在社會和政治權利領域中,“社會至少在原則上把平等的優先權置於經濟效率之上。當我們轉入市場和其他經濟制度時,效率獲得了優先權。

效率和公平兩種價值取向的對立常常使現實中的公共政策面臨著兩種選擇,或者以暫時犧牲一定的公平為代價實行“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或者以暫時犧牲一定的效率為代價實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換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對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選擇出現了機會成本問題,即一項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種價值選擇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選擇了一個就意味著放棄了另一個。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公平原則為基本價值準則,而現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則要求公共政策必須以效率原則為首要價值依歸。效率與公平兩種價值取向之間的兩難選擇便成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惠農政策調研報告 篇5

政策的根本在執行,政策執行者能否在執行階段忠於政策的初衷對一項公共政策來說是非常關鍵的一環節。因而無論是從學界研究角度還是從社會政策作用角度,我們都非常關注政策的執行。而在現實的生活中,對與一項政策的執行總會是遇到許多“絆腳石”,其中有包括社會環境在內的政策環境因素,也有更多的人為主觀因素。我們討論的政策執行是指政府執行系統通過其積極的行動,使政策方案付諸實施的過程,具體而言,是政策執行者運用各種政策資源建立組織機構組合各種必備要素,採取各項行動,使政策觀念形態轉化為現實效果,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公共政策可以分為元政策、總政策、基本政策、具體政策。其主要的過程有:政策的制定、執行、監督、終結、評估等階段。

政策是執行之源,我國在現階段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者主要是體制內的制訂者既政黨以及少量的參議者即諮詢機構。雖然老百姓不直接參與政策執行,但是政策直接影響著他們的生活與工作,對於一個國家和社會來說,政策是引導社會發展的路標和導向。公共政策在我們的社會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它使得我們的生活有章可循,工作有規範可依,它主宰著一個國家的興衰,主宰著一個民族的存亡。公共政策涵概軍事、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領域,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即是如此。

近年來,一些被人民群眾寄予厚望的扶貧幹部面對金錢的誘惑蛻變成國家的蛀蟲,頻頻利用手中的權利蠶食國家的扶貧款。有的國家級貧困縣的小小鄉長配置的公車竟然是進口的“皇冠”,有的人打著“扶貧”的旗號辦實體、搞專案,神不知鬼不覺地將扶貧款“洗”進自己的小金庫近日廣西防城區法院日前以貪汙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防城港市防城區扶貧辦原主任謝乃金有期徒刑20xx年。經審理查明謝乃金自20xx年9月任扶貧辦主任起,在事實扶貧專案過程中,加大開支,4次將扶貧款非法佔為己有,共貪汙扶貧款近14萬元。僅廣西一省在20xx年1月至20xx年2月,廣西檢察機關共立案偵察貪汙、挪用和私分救災款、扶貧款和移民安置款等職務犯罪案件48起,涉案人員56人,佔廣西檢察機關反貪系統立案總數的4%,涉案金額達1100多萬元。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其它地區的扶貧政策方面的執行存在著許多不足的地方從上述案例中我們看到我國的扶貧政策的執行以及扶貧專款的執行與發放存在著許多缺漏,貧困地區群眾的救命錢屢遭“洗劫”,民怨沸騰,嚴重影響了我國貧困地區的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共政策的執行存在著許多阻礙因素,從而使得政策的執行結果與政策預期目標有所偏差。

通過考察研究,我們發現在現實的生活中存在許多政策執行偏離軌道的現象。上面的案例就是典型的表現。除此以外我們總是能發覺身邊的公共政策在很多時候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共,公共性在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很多情況下被刪改或變質了。對此我認為:

第一:體制不健全。政策執行體制是政策得以順利實施的環境系統,同時是影響政策執行因素中重要的一還。健全的體制有利於發揮政策的作用體現政策效果。但現行的政策執行體制卻是不能另人滿意的。首先在權力的分配上存在不合理,個人高度集權、組織缺乏合理的權力制約機制。其次機構之間或機構部門人員之間的權責不明確,爭功委過、群體極化現象時有發生。此外,在政策的內容完善、政策可行性評估與研究、政策預案的實驗、政策調整等許多方面缺乏合理有效的制度化安排。

第二:執行者素質不高。在政策的執行階段總要依靠一定的執行機構與人員,所以執行者的素質就會對政策的執行順利與否產生重大影響。現階段在政策執行過程中表現出來的一系列問題說明我們的政策執行人員在自身素質上仍需要很大提高。

第三:地方主義、小團體思想仍然存在。政策的實施要求各部門各地方共同參與、共同努力。這就是要求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之間要保持高度的協調與一致性,忠實於政策的本來面目與政策取向,避免地方主義、小團體思想。但在政策執行的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發現地方主義、小團體思想仍舊是“遍地開花”,“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了政策的穩定性與可靠性。因此如何有效的避免地方主義,在維護政策的可行性的同時如何增加政策的適應性等問題將是我們應該解決的重點。

根據現代社會的特徵以及公共政策的發展,我們對公共政策的執行的問題對策的研究也相應地跟上了腳步。只有將對策分析清楚才能進一步將政策落實,才能更好地為社會公眾服務,從而增強以政府為主的公共主體的執行力以及影響力,也只有這樣才能將更好更全面的政策奉獻給社會。

首先,從政策執行的基礎來研究政策執行問題的對策。政策執行的基礎不僅是政策的制定,,更還有政策執行的體制因素。政策執行體制包括政策執行的制度建設以及政策的認識水平也包括政策執行的每一個環節。無論是西方還是東方國家的政策執行體制都要受到社會經濟、政治、文化體制的影響。中國以前的政策執行體制主要是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以政府為絕對的執行主體,在改革開放後,我國逐步從計劃經濟體制走向市場經濟體制,與之相應的政策執行主體的構成也發生了變化即增加了社會公眾的參與,但是還是以政府和公共部門為主體。雖然公共權力隨著公共管理中心的下移而日益社會化,但是其下放是緩慢的,政府的角色轉換也是緩慢的。因此在政策執行體制方面,政府應該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共管理的學要,將政府的決策職能與執行職能相互配合,針對政策執行的時滯問題,將一定的政策決策權和執行變動權交與地方或直接執行政策的機構,以便讓基層執行機構有一定的自主權從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政策進行適當的修正。在執行過程中也應當建立相應的政策執行的監督與評估機構,針對政策執行的各個環節進行嚴密的監督與控制。在案例中的扶貧腐敗問題上,若能建立相應的執行監督機制以及對扶貧政策進行定期的評估,那麼扶貧腐敗就能相應的減少而不至於使得我國大量的資金“流”進個人腰包。

其次,從政策執行的主體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政府能力方面也是有待改善的。有效的政府能力能夠優化政府的結構,能夠將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從而能夠在公共政策的過程中實現既定的政策目標。我國的在政府正處在經濟體制的轉行階段,所以政府以及公共管理主體在政策執行方面應該進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由於我國政府機構的設定的龐大,其官僚主義影響所以導致其效率低下,所以在政策執行主體方面,我們應該在加強政府體制改革的同時進一步加強政府的政策執行力度。在政策執行主體的層次上分為高層、中層以及基層三個執行主體,其中基層政府是政策執行政策關鍵。從而在政策執行中應該加強各級領導以及執行人員的溝通,只有這樣才能消除基層對政策執行目標以及政策執行過程中的錯誤認識,同時也能夠讓政策制定者及時獲得政策執行的狀態以及與預期目標的重合程度,為其在政策終結方面提供先行依據。在此基礎上我們也應該加強對基層執行者的引導和對其進行一定的約束,以防止其在執行過程中濫用權力進行權力尋租。

再次,政策執行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為後盾。不僅要加強政策上的法律化,而且應該加強政策執行階段的法律建設。所謂的政策法律化就是將穩定、成熟且在教長時間內調整社會關係的政策上升為法律,使其獲得法律的效力和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政策法律化有利於政策的穩定,同時也有利於增強政策的權威性與強制性。從而在政策的執行階段約束執行主體規範行為,維護政策的原貌。這就要求在政策的制定階段要不段加強政策和合理化分析與預測,找準政策問題確保政策的有效性。此外要增強政策的穩定性上下一致。對於執行階段的法律建設則主要是用法律來規範執行人員的執行行為,依法設立一定的執行程式;建立健全政策執行的監督機制、建立行政公開制度、正確合理運用行政聽政制度以增強政策合法性與公正性;權責明確、合理分工,加強幹部人事制度的管理。充分利用法律來規範政策執

行是符合社會要求與公眾需要的,在追求法制社會的今天,增強政策法律建設舉措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