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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調研報告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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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烏魯木齊市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隨著經濟社會形勢的發展變化,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和改進地稅系統機關黨的建設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以及黨員幹部的先鋒模範作用,提高地稅機關執政治稅能力,推動地稅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已經成為當前地稅機關一個全新的課題,需要深入地思考與探索。

系統調研報告4篇

一、當前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思想認識存在偏差。

1.認識地位低,能動機制執行不暢。總體來看,烏魯木齊市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是好的,各級黨組是重視黨建工作的。但是少數基層單位仍存在對黨建工作重視不夠,缺乏加強黨建工作的自覺性,“一手硬、一手軟”的問題還沒有徹底解決,黨建工作“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影響了黨建工作的有效開展。一些基層單位對黨建工作投入精力、人力不多,影響黨建工作的效果,不利於地稅事業的發展。

2.工作實效差,與中心工作結合不緊。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存在任務不易目標化、內容不易具體化、考核不易指標化、效果不易量化的特點,容易產生“虛工有餘而實效不足”的問題,久而久之黨員工作產生牴觸情緒,直接動搖了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的群眾基礎。少數基層黨組織沒有將黨建工作與稅收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未做到同規劃、同安排、同步抓,存在顧此失彼、厚此薄彼的現象,人為地把兩者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錯誤地認為只要收入任務完成了,“一好遮百醜”,抓不抓黨建無關緊要,存在應付現象,致使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有時存在兩張皮現象。

(二)黨員作用不夠突出。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尤其是新疆大開發程序的不斷推進,各種思想文化相互碰撞,對黨員隊伍思想形成了很大沖擊。有些黨員,把名與利看的過重,只講待遇,不講奉獻,宗旨意識淡漠,價值觀念發生了扭曲;部分黨員工作缺乏激情,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純粹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黨員的先進性體現不足;更有少數黨員,不重視形象,吃喝玩樂,不務正業,甚至無視黨紀國法,以權謀私,以身試法,對黨員幹部的凝聚力和號召力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三)黨員組織生活單調。少數基層黨組織開展工作缺乏創新意識,缺少靈活的方式方法,黨建工作效益較低,針對性還不強、有效性不高,適應變化的新形勢還不夠快,思路、內容、方法和創新不足。從一些教育活動的方式上來看,照本宣科的居多,從理論到理論,沒有真正觸及幹部的思想靈魂,不能適應稅收中心工作的要求。

(四)制度機制仍需完善。主要體現在權責不掛鉤,缺乏實施管理考核的必要手段。

1.工作責任機制落實的不全面。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在一些環節上權責不清,與人事、行政和稅收工作相脫節,沒有很好的整合起來,如“配合人事部門對機關行政領導幹部進行考核和民主評議;對機關行政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提出意見和建議”等職責,由於缺乏執行程式規定,無法落實。

2.考核獎懲措施制定的不健全。對黨員的管理缺少行之有效的考核辦法和獎懲措施,保障機制不完善,激勵機制不健全,導致制度難以達到規範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管理的目的,黨建工作號召力不強,工作難以開展。

(五)黨務隊伍素質不高。

有的黨務幹部精力分散,不安心於本職工作,滿足於政治說教,創新不多,規定的黨建工作被動應付,不求實效;有的黨務幹部黨建知識匱乏,缺乏做黨務工作的經驗和能力,難於適應機關黨建工作的更新發展,存在“老辦法沒用,新辦法不會”的狀況。這些問題都使黨建目標任務得不到有效的落實。

二、上述問題的成因分析

(一)組織領導不堅強。具體表現為“三個不到位”:

1.在思想上,對黨建工作重視程度不到位。一些領導幹部一切以稅收收入任務為中心,對黨建工作不是抓在手中,而是停留在一般的宣傳上。

2.在工作中,對黨建工作的扶持力度不到位。在研究工作、安排投入、配備幹部等方面,黨建工作都沒有擺上應有位置。

3.在活動中,一些領導幹部參與黨組織活動不到位。有的單位領導不積極參加組織生活;有的把黨建活動當作一種負擔,消極被動應付。

(二)內容方式少創新。在內容上,部分單位教育的針對性不強,黨內組織生活缺少創新意識和手段,吸引力和凝聚力不夠;評議黨員和領導班子的民主生活會存在流於形式的現象;機關黨建活動和思想政治工作只注重過程,忽視效果。在方式上,經驗主義、形式主義現象仍然存在,稅收業務工作和機關黨建工作“兩張皮”現象,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機關黨建的成果無法有效地轉移到服務稅收中心工作上來。

(三)幹部結構不合理。主要體現在黨務幹部隊伍年齡老化或兼職現象較為突出。一方面,許多基層的黨務工作者為退居二線的中層幹部和臨近退休年限的老同志,已缺少工作的動力和激情,只願平平安安站好最後一班崗,主觀上對黨員隊伍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消極現象不想管、不願管,對黨建的新思路、新方法缺乏研究與探索,思想老化,缺乏創新意識。另一方面,基層支部缺少專門的黨務幹部編制,大部分基層支部的黨務幹部為兼職,且大多本身為基層領導或業務骨幹,承擔著繁重的稅收業務工作,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去抓黨建工作,導致基層黨建工作流於形式。

三、如何有針對性地加強和改進地稅機關黨建工作

(一)突出機關黨建工作重要作用。加強地稅系統機關黨務工作,充分調動黨員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將為稅收業務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強有力的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各級地稅機關主要領導要牢固樹立“不抓黨務是失職、抓不好黨務不稱職”的觀念,從講政治的高度推進地稅機關黨組織的建設,帶頭採取切實措施,從根本上消除“重業務、輕黨建”的思想,把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與稅收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使基層黨組織的觸角延伸到地稅工作的方方面面,以地稅事業發展和納稅人的滿意程度作為檢驗地稅機關黨建工作效益標準,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避免“單打一”和“兩張皮”現象。

(二)完善地稅機關黨建工作方式方法。把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與組織收入、稅收徵管、優化服務、規範執法等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以推動地稅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1.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強化服務意識。要通過經常性的宣傳教育,不斷增強黨員幹部服務地稅事業、服務社會經濟和服務納稅人的意識。

2.圍繞中心工作,以黨建促稅收。把一個時期稅收業務工作難點作為地稅機關黨建工作的著眼點,選準、用好活動載體,圍繞中心工作安排地稅系統機關黨建活動。

3.加強作風建設,營造和諧氛圍。一方面,要以虛促實。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與幹部職工交心做朋友,摸準他們的思想脈搏,有針對性地做好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另一方面,要以實帶虛。按照以人為本的要求,把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困難和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實效性。

(三)健全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監督體系。按照“嚴格要求、嚴格管理、嚴格監督”的要求,不斷完善監督機制的內容和方法。進一步健全地稅系統機關黨內組織生活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通報制度,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的管理。發揚黨內民主,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堅持集思廣益,集體決策、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黨內監督管理條例,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監督制度、實施細則和程式規定,使地稅系統機關黨組織既管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作風,又參與幹部管理,充分發揮地稅系統機關黨組織的監督職能。

(四)注重地稅機關黨建工作隊伍質量。要加強地稅系統黨組織班子建設,提高管理和帶動黨員幹部隊伍的能力;要推進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的思路創新、機制創新和制度創新,不斷開創黨建工作新局面;要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主動貼近中心、貼近實際、貼近黨員,提高地稅系統機關黨組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要把那些政治素質好、工作能力強、群眾威信高的幹部選拔到黨務工作崗位,提高黨務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解決後繼乏人的問題;要加大黨務幹部學習培訓力度,為黨務幹部提供進修、學習、考察、參觀的機會,拓寬知識面,使黨務幹部成為“專黨務、懂業務”的複合型人才。要堅持寧缺勿濫的原則,在發展黨員問題上,成熟一個,才能發展一個,確保黨員質量;對思想工作落後、未能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離黨組織的要求相差甚遠的黨員,組織實施戒勉談話制度,確保地稅系統機關黨員隊伍的先進性。

(五)完善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制度體系。

1.完善管理機制。地稅部門作為垂直管理單位,要處理與好上級黨組織和地方黨工委之間的關係,既要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黨組織開展的各項黨建工作,又要積極投身地方黨工委安排佈置的黨建工作。要主動與地方黨工委加強聯絡和溝通,定期向地方黨工委彙報黨建工作開展情況,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共同推動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的深入開展。

2.強化責任機制。地稅系統機關黨組織要把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形成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協同抓的良好局面;要建立黨建工作追究責任制,使“一崗雙職”和“一崗雙責”都能得到很好落實。

3.落實目標機制。根據地稅系統機關黨建工作任務,按照“細化、量化、科學化”的要求,合理確定工作目標,把“軟任務”變成“硬指標”。通過定期考核、表彰先進、鞭策後進,形成“創先爭優”的良好局面,使地稅機關黨建工作計劃有序、運轉有度、配合有力,從而跨上一個新的臺階。

石油系統法律風險崗位防控調研報告2020年系統調研報告(2) | 返回目錄

為進一步加強對地區企業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的督促和指導,經總同意,我們於6月中下旬先後赴大慶油田、大慶石化、吉林石化、西南油氣田、四川銷售、川慶鑽探6家單位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之前下發通知明確了調研重點,6家單位做了認真準備。調研期間分別聽取了各單位情況彙報,與企業分管領導、總法律顧問、法律機構負責人、相關法律人員、部分機

關處室及基層單位負責人進行了座談和研討,查閱了相關工作資料。總體感到,6家單位按照總部部署都在積極推進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已取得了一定進展和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有些問題在地區企業中還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現將有關情況簡要報告如下:

一、工作進展情況及主要亮點

目前,6家單位都完成了本部機關層面重點涉法崗位防控指引編制,大慶石化、西南油氣田和四川銷售還全面或部分完成了基層單位指引編制;各單位均程度不同地開始組織指引培訓和實施工作。總結6家單位工作組織及推進情況,主要有4個方面的亮點:

一是各單位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認識比較到位,並給予了高度重視。大家普遍認為,將法律風險防控要求對應到崗位、落實到人頭的思路,較好地解決了“有思路沒抓手”,“有要求沒落實”等問題,對提高崗位員工法律意識和技能、依法規範崗位履職行為、從源頭避免違法違規事件具有重要意義。為確保工作有效開展,6家單位研究制定了推進方案,組建了工作團隊,企業總法律顧問和法律機構負責人定期組織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重點問題,在工作上投入了較大精力。其中,吉林石化邱克副總經理、西南油氣田康建國副總經理、四川銷售劉華治總會計師多次組織專題會議,部署、研究和解決工作推進中的各類問題,在工作組織、橫向協調和督促指導等方面較好地發揮了作用。

二是在加強法律與業務融合方面採取了很多切實有效的措施,並見到了較好的效果。6家單位將加強法律部門與業務部門的溝通聯動貫穿於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的全過程,通過組織業務人員開展法律風險寫實、法律人員與業務人員“一對一”訪談、要求業務部門明確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分管領導和聯絡員並定期聯席會議等措施,較好地調動了業務部門的積極性,避免了法律風險防控與業務管理“兩張皮”的情況,確保了工作的實效性。

特別是通過吉林石化人事、財務、商務、安全環保等部門負責人在座談會上的發言,我們切實感受到這些部門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高度認同,並已經將其作為本部門一項重要的常規性工作,針對主要風險源點採取了很多管理舉措,有的已經見到了初步效果。四川銷售營銷處、質量安全處、財務處、加油站管理處等相關處室負責人,不僅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非常重視,而且能夠熟練掌握業務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體現出較高的法律素質,從一個側面也反映四川銷售在加強法律與業務融合上已初步取得了較好的成效。

三是在指引培訓和實施上結合自身管理實際做了大量探索實踐工作,指引培訓和實施工作有了一個好的開端。大慶石化結合普法工作,按照組織自學、集中培訓和組織考試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指引培訓,先後於今年3-4月份對機關200餘名重要涉法崗位人員分兩期組織了集中培訓,對二級單位相關人員組織了法律風險防控知識考試,提高了相關人員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和技能。

吉林石化從持續加強現代企業法治理念培育入手,積極營造依法經營管理氛圍,在此基礎上通過綜合培訓、法律專業培訓、處室業務培訓三個層面抓實抓好指引培訓工作,按領域組織編制交易、勞動、工程建設等專題培訓教材22套,舉辦培訓班36期,培訓重點涉法崗位人員4100人次。在各業務部門建立部門領導負責組織、法律協管員負責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綜合管理、相關涉法崗位分工負責的法律風險防控實施機制。為確保防控要求落實到位,吉林石化組織442名重點涉法崗位員工簽訂了遵守指引的書面承諾,同時將法律風險防控納入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實行“月度量化考核、季度總結講評、年度嚴格兌現”。

西南油氣田將法律風險防控培訓確定為公司XX年“每月一講”第5個專題,對機關各處室和成都片區單位的法律人員和重點涉法崗位人員共160餘人組織培訓,宣貫了公司法律風險防控工作制度,提出了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實施的具體要求。截至6月底,西南油氣田公司機關和二級單位通過現場和視訊會等形式積極開展法律風險防控培訓,共培訓員工2500餘人次,培訓基本覆蓋公司和二級單位兩級機關重點涉險崗位。

四川銷售將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培訓和考核納入公司技術“大比武”活動安排。從2月份開始,四川銷售以法律風險崗位防控指引為主要培訓教材,組織法律崗位人員加強學習。6月8日,四川銷售舉行法律崗位“大比武”活動,組織25家地市分公司的49名法律人員進行了法律風險防控知識競賽,對成績優秀者進行了表彰。

四是組織重大風險專題研究,進一步深化了對法律風險防控的認識。特別是大慶油田成立專案組對法律風險概念、特點、分級分類、管理模式等進行了系統研究;同時針對油田土地補償爭議糾紛頻發的實際,重點分析了地震勘探業務土地補償重大法律風險防控問題,研究制定了具體防控措施,並結合業務實際形成了操作手冊。這些研究對今後更好地開展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從去

年5月份全面啟動到現在已有一年多時間。對前一階段的工作,在肯定6家單位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的同時,我們也看到,不同單位工作開展不平衡的問題比較突出,同時6家單位還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共性問題,比較突出的包括:

一是指引質量有待提高。尤其是遺漏重要法律風險源點和重點涉法崗位;法律風險源點與崗位對應不準確,“張冠李戴”;防控措施過於原則,不少是籠統的、抽象的、目標性的要求,缺乏操作性等問題依然存在。如有的單位現有指引僅涵蓋部分機關部室和少數崗位,且重要涉法崗位侷限在科員層面,未包括科級、處級崗位,在覆蓋面上有較大欠缺,難以很好地滿足防控法律風險的客觀需要。有的單位編制的指引,部分處室僅有處長崗一個涉法崗位而沒有其他涉法崗位,部分處室僅在工作人員層面有涉法崗位而沒有處長崗,除極特殊的例外情況外,明顯與管理實際不符。

二是對指引培訓工作,有的尚未開展,有的只停留在面上而缺乏針對性。有的單位在指引培訓方面採取的措施和做的工作相對較少。其他單位組織的指引培訓活動,形式以集中講座為主,內容以講解法律風險崗位防控的意義和基本要求為主。這些活動是必要的,但僅僅在面上泛泛地提出一般性要求,沒有將培訓工作落實到具體崗位,難以使相關崗位人員真正掌握本崗位法律風險防控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三是在實施檢查、測評等方面沒有形成長效機制。雖然部分單位在指引實施檢查、測評方面有了一些實踐,但總體處於持續探索階段,在如何更好地發揮業務部門作為防控主體的作用、如何加強法律部門對指引實施的支援和督促等方面還沒有建立起有效的常規管理模式和制度性保障。

四是部分單位在向基層單位延伸上抓得不緊,效果不明顯。部分單位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仍然停留在機關層面,沒能及時向基層單位延伸,工作節奏略顯緩慢,影響了整體工作效果。

三、下步工作重點

根據我們掌握的情況,上述問題在大部分地區企業中都程度不同地存在,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需要在以後的工作中高度關注並著力解決。針對這些問題,下步重點要抓好以下5方面的工作:

一是,組織地區企業持續優化法律風險防控指引,要求地區企業結合油氣田、銷售企業指引示範文字,根據業務發展及崗位調整等情況,不斷組織指引修訂完善工作,解決法律風險源點與崗位職責不匹配、防控措施操作性不強等突出問題,切實提高指引質量。

二是,組織地區企業開展“自上而下”、“一對一”的指引培訓工作,基本思路是上級崗位要按照管理隸屬關係,對下屬涉法崗位逐條講解指引內容,確保其熟練掌握指引各項要求。

三是,組織地區企業根據本單位實際,按照法律與業務融合、科學高效的原則,加緊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指引實施檢查和測評機制。

四是,在持續推進機關層面工作的基礎上,組織地區企業抓緊將法律風險崗位防控工作向基層單位延伸,今年年底前主要生產經營單位要全面完成基層單位重點崗位防控指引編制工作,並在機關和基層單位全面啟動指引培訓和實施。

五是,加強地區企業之間的資訊交流和經驗共享。按照抓點帶面、抓強促弱的基本思路,進一步強化對重點企業的指導督促,通過組織調研、座談等形式總結地區企業典型做法並及時向其他地區企業推廣,更好地發揮典型引路作用。

關於金融系統支援地方經濟發展情況的調研報告2020年系統調研報告(3) | 返回目錄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調研金融系統支援地方經濟發展情況方案的安排,調研組於6月18日組織召開動員會,利用兩個多月時間,深入到7家銀行、3家小額貸款公司、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兩個鄉鎮的30餘家企業及農戶,通過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實地察看、座談走訪等形式,對我縣金融系統支援地方經濟發展情況進行了較為全面深入的瞭解,現將調研報告如下:

一、我縣金融系統支援地方經濟發展的主要成效

(一)銀行業存貸總量持續提升

近五年來存貸款總量持續攀升,存款餘額由XX年的747609萬元上升為XX年的997639萬元,貸款餘額由XX年的199232萬元上升到XX年的5XX4萬元。尤其貸款規模增長迅速,貸款餘額佔存款餘額的比例由XX年的26%攀升至XX年的52%。截至XX年5月底,我縣銀行業機構存款餘額949694萬元,各項貸款餘額517484萬元,存貸比為54.49%。

圖表1: XX年——XX年間xx縣銀行業機構存款和貸款變化情況(單位:萬元)

(二)全力支援支柱產業

截止目前為止,各大銀行已經為縣域煤炭資源整合及兼併重組工作累計發放210000萬元。其中,工商銀行為華寧焦煤提供50000萬元技改貸款,向鄉寧焦煤集團提供首期6億元中期票據融資專案。建設銀行為鄉寧焦煤提供42200萬元貸款,為山西中煤華晉能源提供1500萬元貸款。中國銀行向鄉寧焦煤集團提供併購貸款80113萬元並簽發銀行承兌匯票5000萬元,向山西天潤德通煤化發放技改貸款83500萬元,向山西保利裕豐煤業發放30000萬元煤礦技改專案貸款。農業銀行向鄉寧焦煤發放煤炭併購貸款41400萬元、流資貸款17000萬元,向山西保利裕豐煤業發放17400萬元。農商行向鄉寧焦煤提供6XX萬元貸款。

(三)積極扶持轉型企業

農行通過農戶承貸、公司擔保的貸款模式,對雙鳳祥百萬株核桃基地建設專案進行了信貸支援,累計投放貸款290萬元;建行對山西琪爾康翅果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給予1000萬元的信貸支援,對通洋紫陶工藝有限公司提供500萬元的信貸支援,對晉晟洋運輸有限公司提供500萬元信貸支援,對新鑫隆實業95萬元信貸支援;農商行先後對戎子酒莊、琪爾康、雲邱山旅遊開發公司分別給予5000萬元、5000萬元和4900萬元的信貸支援。

(四)探索服務中小微企業

我縣大多數中小微企業自身管理不完善、經營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缺乏有效抵押物,融資渠道狹窄,陷入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為解決中小微企業的擔保難問題,農商行積極探索,與縣財政、中小企業服務中心攜手出臺了《xx縣重點中小微企業“惠商貸”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全新推出“惠商貸”專項信貸業務。今年發放“惠商貸”貸款總額將不低於5000萬元,截止今年7月底,已將14筆1990餘萬元“惠商貸”貸款發放至貸戶手中,為有效益、有市場、有信譽的小微企業發展注入動力。

(五)盡力支援特色農業

農村貸款原因複雜,且貸款量小,呈現出“短、小、頻、急”的特點,並且基本沒有有效抵押物,但農民有金融需求。郵政銀行秉持“普之城鄉,惠之於民”的理念,推出了以棗嶺、譚坪為中心的果園小額貸款,以尉莊為中心的農戶畜牧貸款,截止目前已發放涉農貸款達2047萬元,惠及農戶3500餘戶。農商行以扶持農業專業合作社為主要推手,對全縣登記註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符合規定、制度健全、優勢明顯、輻射帶動能力強的6個專業合作社發放了810多萬元。農行累計支援農戶750餘戶,累計向農戶投放貸款4500多萬元。

(六)大力開展個貸業務

圖表2: XX年——XX年間xx縣銀行業機構短期個人消費貸款和中長期個人消費貸款變化情況(單位:萬元)

五年來,短期個人消費貸款和中長期個人消費貸款強勁增長,尤其是XX年至XX年間增加了10倍,短期個人消費貸款主要用於個人消費品、生活用品等方面的消費,中長期個人消費貸款主要用於個人一手房按揭貸款和二手房貸款。截止XX年6月30日,我縣短期個人消費貸款餘額為1303萬元,中長期個人消費貸款餘額為3251萬元。

二、金融系統支援地方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國有商業銀行資金投放過少

國有商業銀行股改後,收回基層行的貸款許可權,集中資金向大企業、大專案傾斜,基層行對貸款只有調查權沒有審批權,嚴重影響了基層行業務空間的拓展,也造成地方經濟發展缺少有效的信貸投入。XX—XX年間,我縣商業銀行存貸差(存款餘額與貸款餘額之差)為:XX年428722萬元,XX年393002萬元,XX年349970萬元,XX年365335萬元,XX年355201萬元。雖然存貸差逐年有縮小的趨勢,但進度緩慢,反映出國有商業銀行業在大量吸收存款的同時,沒有給本地積極有效的發放貸款。如郵政銀行XX年末吸收存款達到了106514萬元,但僅發放貸款2927萬元,信貸資金沒有充分地發揮支援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

(二)金融服務存在貸款集中化

調研發現,我縣銀行信貸資金大部分投向涉煤企業,存在向中小微企業和“三農”投放較少,短期貸款多、長期貸款少的現象。從貸款餘額來看,截至XX年二季度,我縣銀行業機構貸款在1000萬元以上的大客戶52戶,貸款餘額362700萬元,大客戶貸款集中度為67.43%,貸款集中投入較為明顯。從客戶分類來看,我縣銀行業信貸投入以效益好、信用佳、償還能力強的工業企業為主,而服務業與中小微企業由於難以提供貸款所需要的抵押物且抗風險能力較弱,使銀行在資金投入時客觀上承受更大的經營風險,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銀行業與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三)農村金融市場發展不健全

從我縣總體來看,涉農大型銀行逐漸退出農村市場,農發行尚未涉足,農村金融服務的主要提供者僅為農商行和郵儲銀行,這兩家銀行機構雖然在農村地區機構網點設定較多,但向農村提供有效的信貸資金卻極為有限,多數網點僅吸收存款無涉農貸款許可權,存貸業務量極不匹配。農業貸款點多面廣額度小,還貸能力受生產週期長、見效慢影響,金融機構放貸風險大成本高,不願向農村地區發放貸款,使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貸款難十分嚴重,出現了所謂的“農村金融空洞化”的現象。導致農村經濟主體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影響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和升級,給農村經濟發展和城鄉協調發展帶來了巨大困難,也影響了整體地方經濟發展的速度和質量。

(四)金融發展環境不佳

良好的金融環境是經濟協調發展的基礎和保證,但我縣金融環境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申貸條件達不到金融機構要求。大部分中小微企業由於規模小、產權不明晰、資產負債率高、有效抵押資產不足,缺乏社會信用評級等,與金融部門的信用評級標準不對稱,企業的申貸條件達不到金融機構的要求,獲得信貸資金較為困難;金融機構對個人貸款發放以擁有產權的房產為主,但我縣95%的房產沒有房產證,個人的申貸條件達不到金融機構要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渠道滿足融資需求,影響金融機構的業務發展。二是相關部門對金融工作重視不夠,專案審批週期長、環節多、手續繁瑣,間接推高了貸款成本。三是金融法制環境滯後,導致民間借貸盛行。調查發現,我縣只有三家小額貸款公司,其餘60多家皆為投資諮詢公司,但都存在高吸高貸行為,給金融執行造成潛在風險,對金融系統的正常業務開展造成極大衝擊。如陝西省xx縣違法吸存,資金鍊斷裂,存款戶圍堵政府,嚴重影響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

三、對金融系統支援地方經濟發展的建議:

針對以上困難和問題,調研組提出以下建議:

(一)積極搭建政、銀、企合作交流平臺

探索建立以政府擔保、金融機構主動服務、企業誠信發展的“三位一體”聯動機制。逐步實現銀企對接的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政府要定期組織企業和各家金融機構開展形式多樣的見面會和洽談會,促進銀企之間溝通交流,實現互利共贏。企業要切實提高誠信意識,規範內部管理,增強經營透明度,爭取金融部門的更多支援。

(二)加大對“三農”的扶持力度

我縣的畜牧、蘋果、花椒、葡萄、核桃生產已經具有了一定規模,是我縣農業發展的主要方向。商業銀行,尤其是農行和農商行要發揮好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進一步加大對“三農”的支援力度。提供手續簡便、效率高的金融服務,科學確定小額農戶貸款的額度和期限,加大三年以上的貸款額度,做到按照農業生產週期和規律發放和收回貸款。對符合條件發放一年期貸款的農戶,銀行系統要在農戶還款前提前介入審查,以便農戶在到期還款後以最簡便的手續、最短時間內再貸到款,做到不耽誤農民的生產週期。基層農商行信用社要改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的管理工作,切實提高管理水平。農業貸款要面向“三無”(無資金、無信用、無實體)農民,充分發揮農村專業合作社優勢平臺,吸納創業農民,解決“三無”農民貸款創業難的問題。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農業貸款貼息和機構獎補政策,將已有的農業貸款貼息和機構獎補政策常態化,並積極探索建立由政府擔保並貼補利息政策,扶持“三農”健康發展。金融機構要認真組織送金融知識下鄉活動,加強與農民的聯絡,接近與農民的距離,將更多的金融知識和黨的農村政策送到廣大農民手中,送到農民心中。

(三)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金融機構要切合實際進行金融創新,開發適應我縣中小微企業對資金需求“短、小、頻、急”特點的產品,採取變通方式,減輕企業負擔。政府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清理有關收費專案,降低相關費率,同時掌控土地、房產等抵押審批手續的部門要簡化工作流程,實施限時服務,最大程度減少企業融資的時間耗費。切實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四)加快辦理各種有效抵押證件辦理進度

保障財產權利,規範抵押登記制度。政府相關部門要加快推進房產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認登記頒證、林地使用權確認登記頒證進度,下決心解決遺留問題,儘快將財產權證發放到所有者手中。加快這類業務的辦理,一方面,可以有效解決個人的融資難題,推動個人投資消費需求;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解決涉農企業、農業合作社和專業戶的融資難題,推動三農經濟快速發展,促進農民增收致富。

(五)優化金融發展環境

有關部門要按照“政府主導、人行和銀監部門助推、多方聯動”的原則,建立個人徵信系統,促進誠信水平提高,將徵信系統的信用記錄作為銀行借錢給公民的重要依據,有“信用汙點”的人將難以從銀行取得貸款。積極開展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審、“信用工商戶”評選活動,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建立健全信用擔保體系,增強公民信用觀念。出臺信用等級、評級企業、個人優惠貸款政策。進一步健全法制,合理規範和引導民間資本為政府可控資本,有序參與我縣經濟社會建設。進一步降低中小微企業貸款門檻,減少審批流程,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滿足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的貸款需求,助力中小微企業發展。

司法系統調研報告:關於優化偵查權配置的調研報告2020年系統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優化偵查權配置是當前法學理論界、司法實務界研究司法體制改革中熱烈討論的話題之一。目前的偵查權配置存在一些問題,不能完全適應日益複雜的社會治安形勢和人民群眾對於社會安全感的需要,因此亟需理論界和實務界從法律和制度層面探索出路。

研究偵查權配置的六大誤區

個人認為,目前對優化偵查權配置的研究存在六大誤區:

一是隻看表面問題,不重視原因分析。許多人提到偵查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就會列舉立案不實、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問題,但往往沒有深入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

二是過分注重對偵查權力的監督,不重視對偵查權的保障。單從法律條文看,我國公安機關的偵查權似乎比一些國家的範圍要寬。但在實踐中由於相關制度不配套和存在缺陷,以及對公民違反程式性規定缺乏明確、有效的處罰措施,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權往往難以有效發揮作用。很顯然,單一謀求將警察的手腳死死捆住,不應該是優化偵查權配置的基本方向。

三是過分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對被害人的權利重視不夠。在偵查活動中,應當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但同時更要注重使被破壞的社會秩序得到恢復,使被害人遭受的損失及時得到彌補,只有這樣,偵查工作才能得到廣大群眾的理解和支援,刑事訴訟活動也才能順利進行。

四是隻就事論事設計制度,而忽視相關配套制度的研究。例如,為防止刑訊逼供,有人提出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對訊問全程錄音錄影。這一制度對防治刑訊逼供的確有積極作用,公安機關也正在實踐中不斷探索。但是,這是一個系統工程,要使錄音錄影制度發揮作用,相關配套制度也必須跟進。錄音錄影的核心要求是要做到“全程”,如何保證有足夠的偵查人員承擔每一次訊問時錄音錄影的任務?此外,由此帶來的裝備、人員的保障方面的問題也需要一併考慮。如果沒有這些配套制度的落實,訊問錄音錄影制度就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五是隻重視對公安機關的監督,而不重視對其他偵查機關以及審判機關的監督。學者一提監督制約,就必然奉“決定權、執行權相分離”是唯一的最高標準和最大價值追求。但是,在表述時往往只針對公安機關,走入“雙重標準”的思維模式,罔顧其他機關自己立案、自己偵查、自己批捕、自己審判等客觀事實。無論是對偵查權、起訴權實施監督,還是對審判權、執行權實施監督,其所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標準也應當是統一的。

六是關注確保公正的措施多,關注提高效率的措施少。“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如果不能有效提高偵查機關的偵查能力,不能有效提高偵查工作的效率,甚至過多地束縛偵查機關的手腳,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破案率下降,被害人的權益得不到及時的補償,社會秩序得不到及時恢復。

影響偵查工作開展的四大因素

在我們這樣一個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正處於社會深刻變化的國家,偵查工作任務非常艱鉅。與之相比,偵查權的配置遠遠不能適應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現實需要,公安機關面臨的困難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嚴重製約偵查工作開展。受經濟水平限制,我國對偵查機關的投入明顯不足,主要表現在高素質執法人員少、培訓體系不健全、辦案力量嚴重不足、經費緊缺及裝備匱乏等等。中國的警力配置在世界上屬於低水平,XX年公安機關實有人數約190萬,按人口比例只有1‰多一點,而日本為2.2‰,美國為3.5‰,俄羅斯為8.46‰。緊張的警力使絕大多數民警常年超負荷工作,偵查人員每人手中同時要經辦多個案件,往往只能先處置緊急情況,暫時先放緩其他案件,這就使得看起來很長的羈押期限遠遠不夠用,調查取證工作也無法深入進行,不得不採取先抓人再蒐集證據的做法。經費緊張更是長期困擾公安機關的難題,國外警方普遍應用的高科技偵破手段在我國大部分地方都因經費原因而無法採用。

二是社會高速轉型給偵查工作帶來極大困難。中國社會正處於一種明顯不同於西方經驗的轉型期,一些在發達國家不是問題的事情在現階段的中國可能就會成為突出問題,如流動人口犯罪問題日益嚴峻,一般大城市可以達到犯罪的一半以上,在深圳等一些外來人口集中的城市,流動人口犯罪達到90%以上。但社會管理遠遠沒有跟上,信用體制缺位,對於在本地沒有居所、沒有生活來源、沒有家庭親友的流動人口,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很難起到約束作用。另一個問題是犯罪的高發態勢。近年來,我國刑事案件發案數一直居高不下,犯罪立案數不斷增加,從XX年的360萬起不斷增長到近年來的460多萬起。同時,犯罪的手段不斷更新,智慧化、組織化、暴力化的程度不斷提高,大大增加了偵查工作的難度。

三是執法環境給偵查工作造成很大困擾。受社會文化水平制約,公眾心理受傳統報應觀念支配,對犯罪持強烈憎恨態度,認為對犯罪分子就得“抓起來”,如果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就是放縱犯罪分子。相當一部分群眾還沒有養成尊重法律的習慣,不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暴力襲警、圍攻執行取證和抓捕任務的民警的事件屢見不鮮。國外人們普遍自覺履行的作證義務,在中國很難實行。

四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手段、措施欠缺功效。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在立案方面,刑事訴訟對立案前的審查能夠採取什麼樣的具體措施沒有明確規定。而對於多數案件來說,如不採取相關措施進行審查,難以判斷是否應當立案;(二)在強制措施方面,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比較原則,實踐中一些地方出於各種因素考慮,又將逮捕條件等同於起訴條件甚至定罪條件來掌握,使很多本應在逮捕之後做的偵查工作不得不在拘留期限內完成,偵查工作倉促。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條件不明確,執行方式單一,對保證人履行監督義務約束不夠,公安機關往往不敢採用這兩種非羈押措施;(三)在調查取證方面,沒有明確規定技術偵查等特殊偵查措施,缺少強制作證等規定,偵查機關提取物證和其他證據的能力受到很大制約,不得不依賴於口供;(四)現場處置權不明。很多國家規定,在執法現場嫌疑人或者相對人如果不聽從警察指令,警察可以依法採取任何可用的強制措施直至使用武器,而不用擔心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因為法律規定不明確,警察往往會因為顧慮承擔責任,不敢採取必要的強制手段,不能有效控制現場和嫌疑人。

優化偵查權,絕不能通過簡單地“弱化”偵查權實現。如果法律沒有賦予偵查機關有效的偵破手段,就會迫使部分偵查人員在各方面限時破案的壓力下,採取非法的手段獲取證據。所以,不論是加強人權保障,還是推進依法治國,最根本的辦法是提高偵查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使之能夠依法有效地偵破案件,而不必冒險違法辦案,這也是優化偵查權配置必須著重解決的問題。

優化偵查權配置的總體思路

我國的偵查權究竟應當如何配置,個人認為主要應當考慮以下思路:

一是必須保障偵查機關能夠及時有效地查獲犯罪、收集證據。在犯罪手段不斷升級、危害不斷加大的今天,偵查機關必須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犯罪總是在暗處,要想徹底發現和清除並非易事,即使是在經濟實力和科學技術非常發達的西方國家,破案率也難以超過30%,因此,他們對於偵查機關的授權是非常充分的。例如,在義大利特殊偵查措施是警方調查有組織犯罪的常規方法,偵查人員在懷疑某人可能涉嫌黑手黨犯罪時,可以向法官申請最長達5年的限制人身自由措施。“9·11事件”後,美國製定了愛國者法,賦予執法部門更大權力來預防、偵查和打擊恐怖犯罪,如第203條規定執法部門在未經司法審查的情況下有權獲得與美國公民有關的敏感資訊。

二是必須處理好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之間的關係。公民基本人權的實現需要穩定的治安環境。保障人權要以提高打擊犯罪能力為前提條件,通過立法保障偵查權的有效實施,是加強人權保障、解決執法不規範問題的根本方法。如果偵查權的配置問題不解決,偵查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仍維持在當前水平,而將“無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非法證據排除”、“訊問時間限制”、“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律師全程介入偵查階段”、“聘請律師不需要批准”、“律師會見不受監聽”等內容全部寫入刑事訴訟法,就會使打擊犯罪與保護人權之間的關係失去平衡,最終無法收到預期效果。

三是必須考慮立法、執法的成本與效益。勿庸諱言,與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法治需求相比,我國執法機關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還不盡如人意,違反程式、濫用權力、執法不公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這裡面既有執法人員主觀意識方面的問題,也有客觀上成本投入不足的問題。就立法來說,很多國家在立法時會考慮執行法律的預算問題,出臺法律的同時,也會有專門的經費、編制到位。我國尚未建立這一制度,出臺法律後,需要執行機關向政府申請經費、編制。很多時候,經費、編制不能與法律生效時間同步到位,甚至嚴重滯後,對法律的有效實施帶來嚴重的影響。所以,今後制定、修改法律,都應當把成本核算作為立法和執法的關鍵問題。

四是必須深入研究偵查權優化配置的價值目標。偵查權的優化配置,必須堅決避免採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思路和辦法,簡單地去改革某一個方面,用一種現象去掩蓋另一種現象。應當明確偵查權優化配置的價值目標,置放於整個司法體制框架內來研究、規劃,使之真正適合我國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