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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無形資產流失狀況調研報告

欄目: 調研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2.59W

XX年05月《中國青年報》報導了xx市正陽河、老都一處、松花江大飯店、紫羅蘭攝影社、光明眼鏡店等12家國有商業企業,完成了國有資產退出改革,退出的國有有形資產總額近3億元,變成清一色民營股份制企業。而在改革轉制中,這些國有商企的資產均由該市商委委託評估中介機構評估、經該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後確定其價值。評估的內容只針對有形資產,對商標、商號等無形資產均未評估。對此,經濟專家表示了憂慮。國有企業的無形資產歷來沒有被十分重視,在國企改革的攻堅階段,這一問題應該被提出並值得高度注意。

國有企業無形資產流失狀況調研報告

商標、商號還不是無形資產的全部。現代會計理論認為,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構成了企業資產的總體。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看不見,摸不著,人們無法直接觸控到的隱形存在的資產。所以它實質上是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某種法定權利、特權或優勢的固定資產。擁有這些資產的企業,就能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特殊的有利地位,從而使企業獲得高於一般水平的經濟利益。 我國1993年7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財務通則》第20條規定“無形資產是企業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國有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由國有企業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 對生產經營與服務能持續發揮作用並能帶來經濟利益的一切經濟資源。 遵照我國現行法律和政策規定並參照國際慣例,無形資產的基本內容還應包括:專利權;專有技術的使用權及其他科技成果權;設計等工業權;商業祕密;土地使用權等。

一、導致轉制過程中無形資產流失的客觀方面的原因

無形資產的特性是導致其易流失的客觀原因。

1、無形性。無形資產不具有實物形態,其功能作用不能在感性上直觀反映,只能存在於在觀念中,因而它極易被人們忽視。在改制中,就會存在低估和不確認無形資產的現象。有些無形資產如企業形象、自創商譽、廠商品牌等沒有加以核算和反映,在對外的財務報告中也不加以說明;或者無意或有意忽視轉制企業的專有技術、專門人才、營銷網路等無形資產;對於商譽等無形資產也不加以確認等等。常常會由於遺漏這些無形資產專案而導致無形資產的流失。

2、不穩定性。無形資產的價值體現在其可以為企業帶來超過一般企業的盈利水平。但這種盈利水平是一種不穩定的狀態,無形資產的未來收益依賴於人為的估計和判斷。而企業的盈利水平也會受環境的影響;無形資產的經濟壽命也是一樣,特別是進入了知識爆炸的時代,技術進步加速,對無形資產可使用年限(主要是帶來超額收益的年限)產生了影響,尤其是技術型無形資產,很可能一項無形資產才開發出來就走向了淘汰。這使得無形資產的價值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從而影響到在企業轉制時對無形資產價值的確定。一些企業就可以利用無形資產的計價做文章,操縱價格,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

二、導致轉制過程中無形資產流失的主觀原因。

主觀原因是多方面的,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1、無形資產缺乏利益主體的關注。作為企業重要資產的無形資產,其作用是可以使企業獲取超額利潤。它應當是企業經營者關注的焦點。然而,事實並非如此。作為原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由於無形資產的狀況優劣以及是否完整、安全與其經營業績評價沒有直接關係,因此經營者對無形資產缺乏關注,其現實表現為淡薄的無形資產保護意識、保密意識和缺乏對無形資產的有效管理。而面臨轉制時,由於經營者佔大股的政策,使得經營者在企業資產的評估問題上又成了名副其實的“當事人”,更是很難要求其公正地來對待本就容易被其他人忽視的無形資產了。

2、無形資產的價值的不穩定性需要對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有一個嚴格的標準,但無形資產的評估作價仍是一個現實問題。由於評估市場尚不能有效執行,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統一的權威性標準,轉讓無形資產的價值缺乏合理的評估和認定,使得不少接收方利用資產評估這一手段與少數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合謀",來人為地操縱無形資產價值,造成無形資產的流失。由於缺乏對評估機構的有力的監管,這種行為沒有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懲處,使得評估作價問題導致的無形資產流失成為其流失的一個主要渠道。如在價值評估中,由於評估機構魚龍混雜、人員素質、水平良莠不齊,加之受無形資產價值不穩定的影響,使得評估結果"彈性"很大,對無形資產的估價有些"隨心所欲",低估無形資產的行為就有了發芽的溫床。

3、缺乏有效的行為監督和約束機制。改制過程中,有些國有企業的上級政府及管理部門沒有充分認識到無形資產在企業經營和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對國有無形資產的監管無力,不能注意保護。在對企業負責人的績效評估時,對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的考核和監控沒有無形資產的指標,缺乏獎懲制度,對其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經過這些年的建立、修訂和完善發展,我國關於無形資產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已有所發展,但相對於無形資產的發展速度,法律法規仍存在著滯後性,尚不能完成全面保護無形資產的需要。如,關於無形資產評估的法律體系和組織管理體系尚未健全和完善;缺乏對產權交易中無形資產計價、評估、轉讓的審計監督,缺乏相應的審計法規和制度支援。

針對以上主客觀原因,在轉制過程中,應注意如下幾個方面

一、在國有企業轉制之前,即企業經營者代表國家負責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

1、企業經營者代表國家負責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必須要求其要有用法律手段確定無形資產的意識。

企業無形資產要及時登記註冊,取得合法的權利。這是使自己的無形資產獲得法律保護和外商承認的先決條件。在法學中,資產被表述為財產權。要主張權利,首先必須依法享有權利。企業對自己的無形資產必須及時依法到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去登記註冊。如專利要到專利局,商標要商標局,土地使用權要到土地局,企業名稱要到工商局。企業應重視對自己所擁有的專利、商標、著作權的國外註冊工作,做到未雨綢繆。如果企業轉制,還有可能有外資參股,企業的經營者要充分利用《專利合作條約》和《商標註冊馬德里協定》等國際團體定提供的簡便程式,節省費用的便利條件,及時辦理國際註冊。

2、企業經營者代表國家負責國有企業經營過程中,必須要求其有建立相應的無形資產保護機制的責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一環,其中包括了建立相應的企業無形資產保護機制。在資本主義國家,大多數發達國家大型現代化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都有1XX年以上的歷史。國家經貿委決定在“xx”期間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和技術創新機構以實現兩個根本性轉變,加速科技和經濟結合。所以,在依靠無形資產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企業領導要清醒地認識到增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的重要性,重視對企業無形資產的全方位管理,自覺運用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就要求企業首先從建立和完善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著手,不斷提高企業依靠無形資產的效益貢獻率,同時,建立起一支具有較高素質又懂法律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員工隊伍。

二、在國有企業轉制過程當中,

1、開展對無形資產內部審計工作。企業應建立無形資產管理責任制度和無形資產內部審計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進行無形資產的全面管理;應充分關注自身無形資產的價值,加強無形資產轉讓的會計核算;應實施無形資產的監管,及時的對無形資產的未來收益、經濟壽命、資本化率進行評估和確認。

2、規範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工作。嚴格根據《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程式進行:

①申請立項。

國有無形資產佔有單位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提交無形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並附財產目錄和相關會計報表等資料。獲准立項後,再和無形資產評估事務所,簽定委託評估協議。

②調查核實。

在委託單位提供資料的前提下,受託事務所對無形資產的相關資料、文字資料,特別是產權關係,技術型無形資產的技術成熟度等是否真實可靠作出鑑別。

③評定估算。

根據對評估物件的調查核實後的全部資料與資料,進行全面權衡和整體性綜合分析、計算設計編制明晰的評估報告書。

④驗證確認。

評估報告書交委託人後,委託方在其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隨著高新技術迅猛發展,科技經濟一體化步伐日漸加快,以及我國正式加入wto,無形資產在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進步中的戰略地位將進一步增強,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管理已提上企業的日程。我們應當加強對無形資產的關注,改變過去有形才是資產的認識,結合企業的特點做好無形資產的保護工作,防止國有無形資產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