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增值稅轉型改革後的稅收徵管風險及對策大綱

欄目: 調查報告 / 釋出於: / 人氣:1.42W

為執行積極的財政政策,日前,國務院決定自XX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裝置所含的增值稅,並把工業、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徵收率統一調低至3%。這將明顯降低企業投資成本,進一步激發投資熱情,全面增強經濟發展後勁。但是就稅收徵管而言,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涉稅風險。筆者對此進行了初步

增值稅轉型改革後的稅收徵管風險及對策大綱

分析,以期更好地促進政策落實,減低相關風險。

一、稅收管理風險點分析

風險點之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前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在XX年1月1日以後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可能採取的做法:一是將前期購入並且尚未索取發票的固定資產,在XX年1月1日以後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二是將XX年1月1日以前購入,已索取普通發票的固定資產,將普通發票退回銷售方,要求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三是以假進貨退回的名義,請銷售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衝減銷售後,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四是將前期購入並且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固定資產,發票開具日期未超過90天的,在XX年1月1日以後認證抵扣,發票開具日期超過90天的,退回銷售方重新開具並認證抵扣。

風險點之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非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變換花樣進行抵扣。

可能採取的做法:一是將購入生活用的汽車、高檔家用電器等固定資產以及電腦、摩托車等用作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變換產品名稱,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進行抵扣;二是在購入為建造房屋、基礎設施等非抵扣範圍的固定資產時,將購入的鋼材、水泥等建築用材料以及其他固定資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三是將非增值稅應稅專案、免稅專案等購入固定資產取得的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風險點之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將其他納稅人購入的固定資產用作本企業進行抵扣。

可能採取的做法:一是將其相關聯的小規模納稅人或增值稅免稅專案納稅人購入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二是非法買入其他納稅人開具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

風險點之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將前期實現的銷售,延遲到XX年1月1日以後申報納稅。

可能採取的做法:一是將應在XX年1月1日以前確認的銷售,推遲到XX年1月1日以後確認,按3%的稅率申報納稅;二是將XX年1月1日以前已確認實現的銷售用紅字普通發票衝回,在XX年1月1日以後,再重新確認銷售收入,按3%的稅率申報納稅。

上述問題,嚴重違法了稅收法律,直接影響稅收收入,應當引起重視,並且通過加強日常稅收徵管,嚴防稅收管理風險。

二、加強稅收管理風險點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對購進固定資產抵扣的企業要突出加強“三流”稽核

一要加強“票據流”的稽核。對企業XX年1月1日以後購入固定資產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要認真稽核其票面貨物所填列名稱,是否是抵扣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是否是本企業生產所用的固定資產,防止生活用的固定資產或其他企業的固定資產在本企業進行抵扣;另一方面,要認真稽核開具發票時間與企業購貨驗收入庫時間是否一致,防止在前期購進的貨物在XX年1月1日以後申報抵扣。

二要加強“實物流”的審查。對單筆金額較大,或累計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專用發票,在加強票面稽核的同時,結合固定資產明細賬逐一核對,要深入企業,檢視實物,驗明生產廠家,查明具體用途,並與購貨合同進行一一核對,防止虛假購進,騙取抵扣稅款。

三要加強“資金流”審查。一方面,要稽核購進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特別是短期內進行大量固定資產投入的企業,要稽核其資金是政府投資、銀行貸款,還是自籌資金、社會融資等,其中,對政府投資要稽核固定資產立項批文;對銀行貸款要稽核銀行貸款協議;對自籌資金和社會融資,更要加強全面的評估和檢查,防止企業弄虛作假。另一方面,要稽核購進固定資產的資金去向,是否按規定付款,是否付給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銷售企業,防止從第三方取得發票。

對購進固定資產抵扣的企業,除了要加強一定時點上的“三流”稽核外,還要加強後續跟蹤監控。一方面,要對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監控,看其新增固定資產在用電、用料、新增銷售方面是否有明顯變化,投入產出是否配比,防止虛假投入;另一方面,還要對固定資產處分情況進行跟蹤監控。

(二)對銷售固定資產的企業要全面加強紅字普通發票監控

在加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監控的同時,特別要對機器裝置銷售企業在XX年1月1日前後開具的紅字普通發票的監控,要逐份查明原因,是否是真實退貨,有無實際收到所退貨物,是否將貨款全部退給購貨方,防止企業虛假衝回以前年度銷售,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抵扣稅款。

(三)對小規模納稅人要全面加強銷貨合同審查

對小規模納稅人XX年1月1日以後確認的銷售收入,要與銷售合同、發貨記錄進行逐筆比對,看銷售確認時間、確認金額是否真實、準確,有無故意延遲銷售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