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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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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通用9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物件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2

一、校規

1、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遲到、早退,不曠課。

2、衣裝整潔、樸素、美觀大方,不允許穿奇裝異服。

3、嚴禁在學校內吸菸、喝酒,禁止隨地吐痰。

4、在教學樓內不大聲喧譁、追逐打鬧。

5、愛護學校內一切公共設施和物品,凡損壞丟失學校公物一律照價賠償。

6、對違反國家法令、校規校紀或者有不良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嚴重,又屢教不改者,分別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的處分。

7、對品學兼優、學以致用的'學員,或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員,學校給予表揚或獎勵。

8、對學生的獎勵、處分由繼續教務處記入本人學習檔案。

9、學員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發給其相應的證書。

二、學員道德規範

1、明確學習目的,端正學習態度,樹立遠大理想。

2、刻苦學習,不畏困難,勤于思考,虛心請教,努力掌握科學文化專業知識和技能,爭取成為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合格人才。

3、尊重教師,上課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積極支援和配合教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學校自願接受教育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

第二章辦學機構

第七條辦學規模:學校佔地面積m2;建築面積m2。

第八條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辦學形式:招生物件為國小適齡兒童和國中學生,國小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國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十條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學校董事會成員人:由組成,其中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後可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稽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併、終止。

第十六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分別是

第十八條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後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稽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必須指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二條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校長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四章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2、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3、出資人民幣元,以形式出資;

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於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裝置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辦學結餘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學校有辦學結餘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辦學結餘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淨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並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25%比例預留髮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後的餘額。

第三十七條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並報請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十一條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處理所有善後事宜後,向審批機關申請登出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三條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學校終止後,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後的剩餘,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後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於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4

東莞燈培訓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原則,盡最努力體現多勞多得,能者多得,調動教師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的促進學校,教師員工共同發展,特制定以下工資制度標準。教師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課時工資,獎金四部分組成。

一、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的核定以學歷,教齡和現實的教學能力為依據由校長考核確定

1、實習或試用期的基本工資1300元。

2、專及以上學歷1300元1500元。

3、基本工資按10%逐年遞增(做滿一年以上開始計發)。

4、每月固定500元的住房伙食補貼,(已經提供食宿的不在此列)。

二、崗位工資

1、招生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招生計劃完成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崗位工資。

2、教學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教學計劃完成各項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一學期崗位工資,教學出現失誤或其他嚴重問題,扣發崗位工資。

3、任教師崗位工資200元/月。如日常考核無遲到早退,缺曠課等情形,可拿全額崗位工資,如出現違教師管理制度,根據相關制度扣罰崗位工資。

三、課時工資

小班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1.5元課時計算。

小升中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2元課時計算。

一對一課時費:國小15元每課時,小升中17元每課時,國中20元每課時,九年級22元每課時。

如果出現學生中途無故流失現象按每生1.5課時扣發課時費,小升中按2元課時扣發課時費。(一對一收費標準國小60,小升中80,國中100,九年級120)晚輔:按實收每月總金額的20%發放給科任老師。

四、獎金,提成

1、招生獎勵:按學生繳費總數金額的3%提取作為老師的獎金。獎金計發時間跟每月工資一起發放。獎金髮放標準見附件一。

2、續班獎勵:下期每續班一人按實收金額3%獎勵。續班人數超過80%的按實收金額5%獎勵。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5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校事業發展,根據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任務:

1、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規、法律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2、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並對預算過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合理配置學校資源,努力節約開支,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學校內部管理制度;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二、財務管理體制

1、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是:“統一領導,集中管理”,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2、學校總務處為學校的單一的財務機構,在校長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的各項財務工作,不得在學校之外設定同級機構。

3、學校總務處應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制定會計人員崗位職責。財會主管人員的任免應當經過學校行政同意,不得任意調動和撤換。

三、預算及收入管理

1、學校預算的'依據是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入計劃。學校會計室應在每年的十二月前按有關規定編制好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

2、編制預算必須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

3、學校收費實行一費制。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據學校為開展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發生的各項耗費和損失。

2、學校支出包括:

⑴事業支出。事業支出的主要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它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裝置購置費、修繕費和其它費用。

⑵專項資金支出。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指定專案和用途的專項資金,必須按專案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專案完成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驗收。

3、學校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沒有統一規定的由辦公室結合學校情況制定有關規定和開支標準,並報學校行政組審批。

五、資產管理

1、資產是學校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2、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借出款、存貨等。存貨是指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它活動過程中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消耗性物資、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裝置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裝置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4、固定資產分類:學校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裝置、一般裝置、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它固定資產。

5、學校總務處應配合有關部門,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制定存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

六、財務監督和檢查

1、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對違反財經法規的支出財務部門有權拒絕,同時報告領導處理。

2、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三種形式。總務處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形式。

3、學校總務處有權對學校的會計工作進行審計。

4、學校總務處應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和審計。

七、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1、財務報告是指反映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檔案。會計室應定期向有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2、會計室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八、總務處應根據上述管理制度進一步細化,制定出有關配套的規章制度。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6

東莞小桔燈培訓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原則,盡最大努力體現多勞多得,能者多得,調動教師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更好的促進學校,教師員工共同發展,特制定以下工資制度標準。教師工資總額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課時工資,獎金四部分組成。

一、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的核定以學歷,教齡和現實的教學能力為依據由校長考核確定

1、實習或試用期的基本工資1300元。

2、大專及以上學歷1300元—1500元。

3、基本工資按10%逐年遞增(做滿一年以上開始計發)。

4、每月固定500元的住房伙食補貼,(已經提供食宿的不在此列)。

二、崗位工資

1、招生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招生計劃完成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崗位工資。

2、教學負責人崗位工資500—1000元/月,每學期教學計劃完成各項任務可享受全額,如未完成預定任務按一定比例發放一學期崗位工資,教學出現失誤或其他嚴重問題,扣發崗位工資。

3、任教師崗位工資200元/月。如日常考核無遲到早退,缺曠課等情形,可拿全額崗位工資,如出現違反教師管理制度,根據相關制度扣罰崗位工資。

三、課時工資

小班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1.5元課時計算。

小升中課時費:3人以上為小班,每課時按15元計算,每超一個學生按2元課時計算。

一對一課時費:國小15元每課時,小升中17元每課時,

國中20元每課時,九年級22元每課時。

如果出現學生中途無故流失現象按每生1.5課時扣發課時費,小升中按2元課時扣發課時費。(一對一收費標準國小60,小升中80,國中100,九年級120)晚輔:按實收每月總金額的20%發放給科任老師。

四、獎金,提成

1、招生獎勵:按學生繳費總數金額的3%提取作為老師的獎金。獎金計發時間跟每月工資一起發放。獎金髮放標準見附件一。

2、續班獎勵:下期每續班一人按實收金額3%獎勵。續班人數超過80%的按實收金額5%獎勵。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範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准,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並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後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願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於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餘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物件:國小、國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務範圍為:國小、國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屬於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裝置xx萬元;註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金額:;出資形式:;出資比例:。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範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專案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於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餘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淨收益中按不低於年度淨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裝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於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定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佈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後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後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並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准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稽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並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檔案,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並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並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學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設定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專業,並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並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裝置。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專案,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批准。如進行分立、合併,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後報審批機關核准。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願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准。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願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登出登記證明檔案後,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並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後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學校應將核准後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並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由審批機關備案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8

1、教師必須做好課前準備,堅決按課表上課。

2、預備鈴(課前2分鐘)響後,任課教師愉快地站到教室門口,關注每個學生。學生停止講話,坐姿端正,保持安靜,桌凳整齊,書本、筆放在桌子的左上角。

3、上課鈴響後,教師精神抖擻、面帶微笑走進教室。教師走上講臺,愉快地注視每一個學生,班長喊“起立”,教師待每個學生集中精力立正後,親切地招呼“同學們好”,同學們齊聲招呼“老師好”,教師微笑著說“請坐下”,學生方可坐下。

4、老師必須全身心投入,關注並確保每個學生在課堂上學得緊張,學得好,並多用激勵和鼓勵的語言。

5、上課發言先舉手,經老師同意後方能起立發言。師生講普通話,聲音響亮,書寫工整。

6、師生不得隨便離開課堂。遲到的學生必須站在教室門口喊“報告”,經老師同意後才能進入教室,不得從後門擅自進入;因故需要離開教室的必須先舉手說明原因,老師同意後方能離開。

7、教師不帶茶杯、手機進課堂,不坐著上課。

8、學生必須聚精會神地學習,按時、認真、獨立地完成作業,書寫工整。不得做小動作,不得東張西望,不得喝茶,吃零食。

9、學生違紀,教師要及時制止,待課後再處理,學生不得頂撞老師;教師不得體罰學生,不得叫學生停課。

10、看書時眼睛離書本一尺,認真做好眼保健操,上晚自習的教師進班督察。

11、自始至終保持課堂紀律,缺課學生作好記載並及時反映給班主任。

12、下課鈴響後,教師不得拖堂,立即宣佈“下課”,班長喊“起立”,教師親切地招呼“同學們再見”,同學們一起打招呼“老師再見”,儘量讓老師先走出教室。

民辦培訓學校管理制度 篇9

學生課堂作業既是用來對學生掌握知識、提升能力等情況的資訊饋,也是教師用來自己檢驗課堂教學情況的手段,批改作業時教師能思教和學的效果,是進一步提高教學質量的有效途徑之一。因此,老師們要按照“常規要求”及“細則”來規範自己的批改,教導處也將對教師執行常規的情況認真檢查,特制定作業常規檢查制度如下。

一、檢查人員

分管語文、數學、英語、美術的校長、主任、教研組組長、備課組組長。

二、檢查依據

依據信州區國小語文、數學、英語、美術常規對作業的`要求及《石人鄉國小對各科作業批改要求》

三、檢查制度

1.每次作業常規檢查實行查後及時饋、通報、整改、考核這一流程。

2.學生作業每兩週在備課組互查一次,檢查結果要記錄在教研活動記錄本上。

3.學校每學期普查2~3次,每次根據實際各有側重。期中、期末兩次要求把抽檢的作業全部交到多媒體待檢。(老師自己交,自己領回,以免丟失)

4.所有參加檢查的人員,分別從各班所有作業中隨機抽查,每種至少5本。檢查後分別填寫檢查表。

5.要求所有參加檢查的領導及組長,一起彙總情況,共同填寫整改通知(沒有接到整改通知的教師,視為合格),一式兩份,檢查當天交到教導處蓋章。(負責人:領導及組長)

6.教導處將整改通知書蓋章後於檢查第二天及時交給分管校長。(負責人:教導處負責常規工作的主任)

7.分管校長接整改通知書當天及時下發教師本人並督促簽字、整改。(負責人:分管校長)

8.教師收整改通知5日內整改完畢,由本組組長及組組長負責檢查並簽字,一份交還教導處存檔,一份留給教師本人。(負責人:組組長)

9.對檢查中發現不符合規範的,要每週五跟蹤檢查,直到能符合規範要求為止。(負責人:分管校長、主任及組組長)

10.對期末試卷或其它統考試卷,統分後試卷要上交教導處,由分管領導從各年級試卷中各抽查一本,以瞭解改卷評分情況。發現違規操作的,由當事人負全責。

11.常規檢查實行檢查人負責制,檢查中及檢查後哪個環節出問題,就由負責人承擔一切責任。對拒絕整改的教師,由校會研究作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