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工作範例 辦公範例 個人範例 黨團範例 簡歷範例 學生範例 其他範例 專題範例
當前位置:三優範文網 > 行政公文 > 意見

加強土地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欄目: 意見 / 釋出於: / 人氣:1.47W

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加強土地監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近年來,我縣各級、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嚴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檔案精神,有力促進了全縣土地管理工作。但是,一些地方違法違規亂佔濫用耕地、非法買賣土地等現象仍時有發生,少數地方還相當嚴重。為嚴格執行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經縣委、縣政府研究,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土地監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土地利用規劃管理

1、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各類建設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嚴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外進行非農業建設。

2、加強集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鄉鎮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鄉鎮和村莊建設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建設專案用地審批手續。嚴禁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建設規劃的用地發生,嚴禁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禁止在公路沿線線狀規劃村民建房。

3、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嚴格執行一戶一宅政策和先批後建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村民建房,各鄉鎮要在認真稽核把關的基礎上,及時上報審批。農村村民符合條件在原宅基地之外申請新建住宅的,原宅基地房屋必須限期自行拆除。農村村民建房佔用農用地的,鄉鎮、村要通過建設用地置換方式自行解決用地指標,且必須在農用地轉用經依法批准後,方可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

二、完善土地監管責任體系

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和各有關部門要在縣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和完善“上下聯動、分塊包乾、屬地管理、責任到人、常態監管”機制,構建土地監管共同責任體系,按照職責分工,分別承擔加強土地管理、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責任。

土地監管區域劃分:縣城規劃區範圍由縣城管執法局及有關鄉鎮負責,縣經濟開發區由開發區管委負責,其他區域由所在鄉鎮政府負責。縣直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依法制止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具體職責如下:

1、各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對本轄區內土地監管負總責。及時發現和制止本轄區內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審批手續或未按用地審批條件規定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違法建設,由鄉鎮人民政府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並組織強制拆除,國土等部門配合。

2、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土地監管負有直接管理責任。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宣傳,落實國土資源巡查、制止、報告等制度,依法制止、查處非法佔用土地、非法改變土地用途、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等違法用地行為。

3、住建部門負責對縣城規劃區內規劃建設情況監管,對無施工資質或違反施工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會同城管執法部門對建制鎮(開發區)違反規劃建設行為依法查處,對鄉鎮、開發區規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延伸管理地區以及受委託管理區域內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巡查、制止,依法查處、依法實施清理和拆除工作;配合鄉鎮(開發區)做好違法違規建設的強制拆除工作。

5、交通、公路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違法建設。

6、水務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河道堤防管理範圍內違法建設。

7、林業部門負責依法制止、查處佔用林地的違法建設。

8、公安機關負責維護集中拆除違法建設現場秩序,及時制止、查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對有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進行查處。

9、檢察機關負責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有關涉嫌瀆職、貪汙賄賂等職務犯罪行為進行立案偵查。

10、審判機關負責依法及時審查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案件的強制執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在規定期限內受理並執行結案。

11、監察部門負責對黨員、國家公務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涉及違法違規用地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查處,同時對執法不力、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12、發改、工商、環保、衛生、房產、供電、供水、金融、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審批、許可證、執照的稽核把關以及用電、用水、信貸、電話報裝的控管。

發展改革部門對未能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用地預審意見或未經國土資源部門預審的建設專案,不得予以審批(核准、備案)。

房管部門對未取得合法用地、建設手續的專案,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

供水、供電部門應加強供水、供電管理,完善供水、供電合同內容,不得為違法用地供水、供電。

工商、文廣新、衛生、環保、安監、消防等部門要將經營場所的合法性審查納入許可審查內容,對利用違法用地違法建設進行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予核發證照。

13、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幹部、職工的教育和管理,對已經發生違法違規佔地建設的幹部、職工,要督促其自行糾正或接受執法、執紀部門調查處理並履行處罰決定。

三、建立土地監管責任追究機制

各鄉鎮、各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未能及時發現、制止,依法查處、拆除的,要嚴肅追究領導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在鄉鎮、開發區轄區內,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規定追究鄉鎮、開發區相關人員責任:

1、一年度內出現3例未發現、未制止、未拆除,被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行為的,給予分管負責人誡勉談話、行政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出現4例的,給予分管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行政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出現5例以上(含5例)的,或者單宗違法佔用耕地面積10畝以上(含10畝)或者佔用基本農田5畝(含5畝)以上的,嚴格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等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2、一年度內轄區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面積的比例達到15%以上,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嚴格按照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第15號令規定處理。

3、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或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給予分管負責人、行政主要負責人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行政記大過或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二)村(社群、街道居委會)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負有巡查、報告、制止以及協助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責任。有下列情形的,按如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一年度內出現1例未發現、未制止、未報告,被上級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行為的,給予村主要負責人、鄉鎮(開發區管委)包村幹部誡勉談話,解聘村國土資源執法監察資訊員;出現2例以上(含2例)的,給予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停職,建議依法罷免,給予鄉鎮(開發區管委)包村幹部停職處理。

2、對上級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工作不積極配合的,給予所屬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停職,建議依法罷免,給予鄉鎮(開發區管委)包村幹部行政記過處分。

3、對縱容群眾阻撓執法、干擾查處的,給予村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撤職處分,村委會主要負責人停職,建議依法罷免,給予鄉鎮(開發區管委)包村幹部停職處理。

(三)在建設專案審批、建設、管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單位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對不能提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用地預審意見,或未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的建設專案而予以審批(核准、備案)的;

2、對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續或相關證明的建設專案,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

3、對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專案,而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屋所有權證的;

4、對不能提供土地使用權證、規劃許可證及其他有效證明,而受理供電、供水、通訊設施和信貸的,或核發有關許可證、執照的;

5、已經辦理工商、文化、衛生、環保、安監、消防等相關審批、許可手續的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專案,相關部門自收到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管委)或縣有關部門登出建議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予登出而未予登出,以及不得辦理證照年檢、驗證、換證等而繼續辦理的;

6、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在其違法行為尚未處理結束前,建設規劃、國土等部門不得受理、批准其新的建設用地、建設工程申請而受理、批准的;

7、對需要依法拆除的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案由所在地鄉鎮(開發區管委)或縣有關部門函告供電、供水部門停止其供電、供水,相關部門自接到函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予以停電、停水的。

(四)縣國土、住建(規劃)、城管執法等部門對一年內發生的違法用地或違法建設應制止而未制止、應受理而未受理、應拆除而未拆除、應立案查處而未立案查處的,按如下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出現2例以下(含2例)的,給予基層管理機構負責人誡勉談話、負有管理職責的縣直相關部門直接責任人通報批評;

2、出現3例以上5例以下(含3例和5例)的,給予負有管理職責的縣直相關部門直接責任人誡勉談話、部門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

3、出現6例以上(含6例)的,給予負有管理職責的縣直相關部門分管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部門主要負責人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分管負責人行政記大過處分、部門主要負責人行政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分管負責人撤職處分、部門主要負責人降級處分。

四、建立經濟獎懲機制

各鄉鎮、開發區管委要加強對轄區內的土地監管,及時發現並制止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縣政府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監管情況進行年度考評,兌現獎懲。

(一)一年內依法依規嚴格管理,無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鄉鎮(開發區管委),縣財政給予5萬元獎勵,下年度優先安排用地計劃、建設用地置換和土地綜合整治專案。

(二)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處罰資金從該鄉鎮(開發區管委)財政專戶中扣除:

1、個人非法佔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按非法佔用耕地面積30元/m2扣款;非法佔用基本農田違法建設的,按非法佔用基本農田面積50元/m2扣款;

2、單位非法佔地的,耕地按非法佔地面積0.4萬元/畝扣款(不足1畝按1畝計算,下同),非耕地按0.2萬元/畝扣款;

3、鄉鎮(開發區管委)、村非法買賣土地的,按非法所得的2倍扣款。

五、建立督促檢查機制

加強對土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成立縣土地管理督察領導小組,縣長任組長,縣政府分管縣長任副組長,縣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各鄉鎮(開發區管委)長(主任)為成員(領導小組成員另行發文),督察各地各部門履職盡責情況,並對幹部的違規違紀行為予以責任追究。

縣政府組織國土、監察、審計、住建、財政、農業等有關部門,不定期對各鄉鎮(管委)、有關單位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鄉鎮(管委)土地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估,年終檢查考評,作為獎勵和問責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