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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農村土地利用管理

欄目: 農村農業工作計劃 / 釋出於: / 人氣:1.63W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縣直農林場:

加強農村土地利用管理

為進一步規範農村土地管理,防止亂佔濫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豬場等現象發生,促進農村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XX]234號)和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意見》(幹府字[XX]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加強我縣農村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嚴格控制村鎮建設用地規模

(一)實行規劃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縣城市建設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地上建築物建設必須按批准的規劃要求實施。農民建房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儘量不佔或少佔農用地。各鄉鎮要採取嚴格有效的措施,積極引導農民建房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同時,積極配合規劃建設部門科學合理地編制好新農村建設詳細規劃,在農民申報宅基地時嚴格依照詳細規劃進行規劃選址,逐步消滅“空心村”,按照城鎮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集中建設農民新村。農民建豬場必須嚴格按照劃定的禁養區、控養區、可養區範圍建設,並按“一頭一平方米”的標準審批。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佔用耕地的,必須落實佔補平衡措施。縣城規劃區內的農民建房管理依照幹府辦字[XX]35號規定執行。

(二)實行指標管理。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利用村內空閒地、閒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內有空閒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設用地。並將農民建房用地納入年度用地指標管理,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市下達的農民建房計劃指標,經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到各鄉鎮。各鄉鎮必須嚴格按下達的計劃指標稽核農民建房。縣國土資源局要加強對各鄉鎮農民建房佔用計劃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凡超佔指標的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一律不得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二、嚴格依法按程式審批農民建房

(一)把握農民建房申請條件。堅決貫徹農民建房“一戶一宅”即農村居民一戶只能申請一處符合《江西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面積標準的宅基地,嚴禁“一戶多宅”,禁止城鎮居民購買或租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農民建房申請,必須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條件。

(二)規範農民建房審批程式。農民建房的審批,必須在完成村莊規劃的基礎上進行。沒有進行規劃的村莊必須先做好新農村建設規劃,其農民建房申請才能受理。使用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的,由村申報、鄉(鎮)稽核,批次報縣政府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佔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xx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由鄉(鎮)國土資源所逐宗落實到戶。

宅基地審批應堅持實施“三到場”。接到宅基地用地申請後,鄉(鎮)國土資源所要組織人員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確建設時間並受理農民宅基地登記申請。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符合規定的方可辦理土地登記,發放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文祕範文]://

(三)明確農民建房時限和收費標準。(1)農民建房審批時限:村民向村民小組提出用地申請,經村委會討論通過後,由村代辦員統一報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國土、規劃視窗。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派員現場勘查。經現場勘查,符合建房條件的,建房申請戶向鄉鎮國土所、規劃站提交相關申報材料。鄉鎮國土所、規劃站受理農戶建房申報材料後,須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並上報縣國土局、規劃建設局稽核。縣規劃建設局自收到申報材料後,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縣國土局須在規劃建設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10個工作日內向建房戶下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建房戶得到《建設用地批准書》後方查動工興建。對於由於各種原因不予批准的建房戶,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2)農民建房審批收費標準。國土部門《土地證》工本費,普通本5/本,特製本20/本。建設部門《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10/本。規劃區內農民建房收費依照幹府辦字[XX]35號規定執行。

三、嚴格農村土地管理制度

(一)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層層落實耕地保護責任,每年縣政府與各鄉鎮政府簽訂耕地保護責任狀,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負總責。在新增建設用地中,要儘量使用坡地、荒地等未利用地,儘量不佔或少佔耕地。即使需少量佔用耕地的,也要堅持佔一補一,確保耕地面積不減少。要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五不準”制度,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挖塘養魚、畜禽養殖以及通道綠化。

(二)實行目標管理制。縣政府對鄉鎮土地管理實行年終目標管理考評,將各鄉鎮轄區內的基本農田、耕地保有量指標、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和違法用地執行情況納入鄉鎮政府年終目標管理考核體系。

(三)嚴格落實領導問責制。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是農村土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的耕地保護和違法用地負總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xx條規定:“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各鄉鎮是農村土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原則上每年要組織一次違法用地集中清理。對轄區內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亂、違法案件頻發的鄉(鎮)主要領導,要按照監察部、國土資源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下發的《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5號令)實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