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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工作意見

欄目: 企劃文案 / 釋出於: / 人氣:1.51W

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加快推進我市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提高國有資產運營質量,完善企業資產管理責任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干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實施工作意見

一、本實施意見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出資所形成的權益。按照分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原則,市本級國家出資形成的國有資產,屬市本級政府管理。

二、本實施意見所稱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市本級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以下簡稱國有資產出資人)。

三、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原則

(一)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

(二)政企分開、社會公共管理職能與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三)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四、國有資產出資人享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一)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國家出資企業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

(二)國有資產出資人向市政府報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情況。

(三)國有資產出資人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國家出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公司制企業要按照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原則,依法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階管理人員,履行報批程式後,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國有獨資企業要進一步完善企業領導體制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規範國家出資企業內部管理

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管理,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規範進行會計核算和內部審計,向國有資產出資人及相關部門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接受國有資產出資人監管及政府相關部門行業管理等。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七、做好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國有資產出資人負責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資產評估監管、經營者業績考核、清產核資、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為核實市本級國有資本存量,界定、理順產權關係,對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全面進行產權界定和清產核資。

八、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重大事項審批程式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國有產權轉讓、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資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按規定許可權由國有資產出資人決定或由國有資產出資人研究後報市政府審批。

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上述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由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的股東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應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指示行使權利,並將履行職責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國有資產出資人。

九、推進和規範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企業改制依照法定程式,由國有資產出資人決定並報請市政府批准,按照《關於進一步推進和規範國有企業改革工作的意見》組織實施。企業改制應當制定改制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職工,並在改制中確保職工權益落到實處,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關閉破產企業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程式組織實施。

十、強化監事會監督管理職能

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實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監事,組成監事會制度;對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專職監事參加監事會。

監事會以財務監管為核心,監事會對企業的財務活動及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國有資產及其權益不受侵犯。採取列席股東會、董事會、經理辦公會等有關會議,查閱財務會計資料,聽取企業彙報,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調查瞭解等方式,檢查企業財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企業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提出評價意見和建議。

國有資產出資人委派監事常駐企業,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實現事前、事中、事後監督控制。事前監督重點了解和掌握企業決策情況;事中監督重點關注重大事項執行情況,加強對企業季度財務報表的分析,及時跟蹤企業日常財務和經營情況;事後監督對企業做出真實、客觀、公正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指導企業建立和完善各項監管制度。監事會對企業監管要延伸到企業子公司、孫公司實施全面監管。

監事會實行定期檢查報告和專項檢查報告制度,定期檢查分為半年檢查和年度全面檢查,根據需要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並在檢查結束後,及時作出檢查報告。日常監督遇到重大事項隨時向國有資產出資人報告。

企業應當配合監事會依法履行職責,提供監督檢查所需資料,定期、如實向監事會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並及時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偽報。

十一、加強國家出資企業審計監督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每半年進行內部審計一次,並於第二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審計報告上報國有資產出資人。

每會計年度終了或任期屆滿,由國有資產出資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和任期審計。審計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年度或任期經營目標考核、獎懲兌現的依據。另外,國有資產出資人根據需要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專項審計。

市審計部門按照年度審計計劃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企業經營者離任審計。

十二、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和任免

按照黨管幹部和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以及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權相結合原則,建立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推行公開招聘、競爭上崗等市場化選聘經營管理者方法。對國家出資企業經營管理者,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實施報批程式,由國有資產出資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和管理者任職資格和條件的規定,任免或建議任免。

(一)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廠長,副經理、副廠長,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二)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

(三)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階管理人員,由國有資產出資人履行考察、審批程式後,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五)國有企業所出資的上市公司、擬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業類主業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經營管理人員。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業經營管理者業績考核獎懲制度

國有資產出資人對其任命的企業經營管理者實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範圍:

(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二)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三)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國有資產出資人要科學合理核定企業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以企業清產核資結果為基礎,核定國有資產存量,確定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指標。結合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態,對照同行業先進水平,依據企業經營收入、成本費用、盈利水平等指標合理確定經營業績考核指標。由國有資產出資人與企業簽訂經營業績考核責任書,並對責任書執行情況實行動態跟蹤和監控。

年終或任期屆滿,國有資產出資人組織專門人員進行考核,依據考核結果,按照《市市屬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規定,進行企業經營管理者薪酬獎懲兌現。對完成考核指標的企業予以兌現薪酬;對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經濟效益下降的,調整當年及任期內的薪酬。

十四、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對市本級監管的國有企業取得的國有資本收入及支出納入預算管理。市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國有資產出資人作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負責提出國有資產出資人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國有資本收入上繳財政,國有資產出資人負責監管企業國有資本收入收繳。國有資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潤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業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主要包括資本性支出、費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國有資本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辦法,由市國資委和市財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設立市本級國有經濟發展基金,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由國有資本出資人用於國有資本再投資和國有經濟佈局結構調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

市本級國家出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規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直接或間接資產損失的,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將分別追究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具體辦法由國有資產出資人另行制定。國有資產出資人及行業管理部門決策失誤或監督管理不利,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接受委託對國家出資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財務審計的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執行準則,出具虛假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審計報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六、本實施意見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各縣(市)級人民政府對企業出資形成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